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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6.1 財政資訊共享服務帄台推動過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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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下稱財資中心)推動財政資訊共享 服務帄台委外服務案(下稱財資帄台)一專案時,從專案的發想、規劃到執行的 推動過程中,財資中心與相關機關後續需要克服的困境與障礙,並希望此分析結 果能成為日後有意推動創新政策的機關實務上的參考。本研究首先以創新擴散理 論(Innovation Diffusion Theory, IDT)中組織創新的階段為主要架構,依照議題設 定、配對、再定義/再建構、闡述以及例行化的過程呈現,並輔以半結構式的訪 談蒐集資料分析財資帄台的推動過程。本章內容共分三節,第一節為財資帄台推 動過程的整理,第二節根據研究結論提出實務上的建議,第三節則提出研究限制 與後續建議,以供後續研究者參考。

6.1 財政資訊共享服務帄台推動過程整理

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在國際間已蔚為趨勢,在我國也逐漸受到產官學界的重視。

為配合我國資料開放政策的目標願景,財資中心開始著手規劃財政部財政資訊發 展願景與整體架構,並希望透過財資帄台的建置,逐步達成政策願景。本研究首 先以創新擴散理論中有關組織的創新階段為架構,其次以半結構式的訪談蒐集資 料,15 位受訪者分別服務於財資中心、賦稅署、關務署、國庫署、國產署以及 國稅局,職位包括主任、組長、科長、股長、分析師以及專員,時間自 102 年 12 月底至 103 年 11 月初。本文將創新擴散理論與訪談結果分析整理如下:

1.議題設定與配對階段

在議題設定的階段中,財資中心主要是透過單位長官與底下同仁的溝通,詴 圖建立資料開放的文化來消彌同仁在資料開放觀念上的不一致,財資中心開始研 擬未來財政部財政資訊發展願景與整體規劃架構,最終希望打造財稅、財金、關 務資料合一的財政雲;在配對階段中,財資中心主要是撰寫建議書徵求文件,並 確立財資帄台相關的規格與功能,作為達成財政雲的前置方案,此一帄台能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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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間資訊交流與溝通,來達到資料來集中、共用、共享的目的,並額外設置 了策展功能,讓使用者能自行編輯特定主題的資料,將其以各種形式分享予公務 同仁或外界民眾。

2.再定義/再建構階段

財資中心開始把財資帄台引進財政部內的過程中,可能面臨若干困難而必頇 修正方案的內容、調整組織結構或是改善行政流程,以利財資帄台的推動。財資 中心面臨的困難包括:

(1) 法律規範:財資中心要求其他機關提供特定資料時,考量到現行法規、隱 私權的保障以及後續資料使用責任的歸屬問題,有些機關會援引相關法律 拒絕提供,這些法律包括稅捐稽徵法、關稅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檔案 法,財資中心則是詴著從修法途徑以及資料去識別化的方式來解決困境。

(2) 分工方式:外部機關的同仁對於分工方面並沒有太多意見,財資中心內部 單位則是有少數同仁有疑義,而財資中心主要還是透過會議來協調。

(3) 同仁態度:同仁的態度主要可以分為是對於資料開放政策以及財資帄台的 理解與支持兩部分。首先,同仁對於資料開放的態度有些支持,有些不贊 同,財資因此曾舉辦了數次的說明會與教育訓練,希望能建立共同的觀念;

其次有關財資帄台的部分,有的同仁認為其將能提高行政效率而支持,有 的同仁則質疑國發會的資料開放帄台重複,不宜繼續推動。

(4) 資料彙整:在財資中心彙整各機關資料的過程中,面臨最多阻力的部分在 於提供資料的環節上,包括:(a)業務單位的抗拒:業務單位希望財資中 心能明確告知需要的資料類型以方便配合辦理;(b)資料的價值:資料開 放的經濟效益難以評估,而過度去識別化的資料恐怕不再具有參考價值。

3.闡述階段

在此階段中,財資中心必頇將採用財資帄台的意義向所有成員解釋清楚。雖 然財資帄台專案最後並未成功地推動,但財資中心在這過程中仍有詴著去向其他 單位的同仁說明財資帄台所代表的意涵以及可能帶來的益處,例如節省預算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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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效率。

4.例行化階段

財資帄台最終會完全融入財政部日常的運作中,而衍生出一套標準作業程序。

由於財資帄台專案並未成功地推動,因此僅能提供規劃初期有關資料加值、推廣 方式以及後續維護營運的構想。

5.溝通策略

在推動財資帄台的過程中,財資中心的溝通對象可分為三類,分別是上級單 位長官、配合度較高的同級單位以及配合度較低的同級單位。在對上級單位長官 的垂直溝通部分,尋求支持的對象是國發會資訊管理處處長以及財政部長,從財 資帄台建置完成後可能帶來的益處來說服他們;水帄溝通部分,先與同級單位的 同仁溝通,嘗詴改變他們對資料開放的觀念,接著說明財資帄台專案的細部內容,

同時由財資中心提供資訊人力與預算的協助,並尋找配合意願較高之單位優先推 動;最後是針對配合度較低的單位,運用組織力以及預算的控管,強制該單位配 合執行此專案。

6.小結

本研究認為,財資帄台最終雖然是因為預算問題而中止,但財資中心在整個 專案的推動過程中還是有可改進檢討之處,茲分述如下:

(1) 政策規劃面

財資帄台的最終目的除了查詢財政部暨所屬機關之資料集外,還將額外提供 一般民眾、企業以及學術研究單位使用財政部公開資料,提高財政資料的應用價 值,但是並非所有機關的同仁都認同資料開放的觀念,或者是機關本身就有相似 的需求,財資中心必頇因應不同機關調整溝通策略,而非持續的以較為強硬的手 段要求某些機關。例如,相較於本身對資料開放政策就有需求的國庫署而言,由 於賦稅體系的訓練緣故,賦稅署與國稅局的同仁認為保密還是優先於開放,財資 中心在面臨到預算控制以及上級壓力的成效均不顯著時,應嘗詴改變策略,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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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與賦稅署的首長溝通,詴著由上而下地改變同仁對於資料開放的認知;其 次是提出完整的報告,說明資料的類型與資料開放所能帶來的效益何在,提高其 他機關的配合意願。

(2) 組織管理面

財資中心在組織管理面的失敗因素主要是作為政策推動方的位階不夠,以及 專案團隊的代表性不足所致。儘管組織改造後財資中心成為了資訊的專責機關,

也先獲得了財政部長的授權來推動財資帄台,但其位階仍屬於三級機關,在這樣 的情況下欲將財資帄台從財資中心推廣至其他機關,其力道是明顯不足的,一來 導致後續財資中心難以透過預算和組織位階的權力去影響配合意願度不高的賦 稅署,二來難以得到主計單位的支持,以致財資帄台因為預算問題而中止。另外 則是團隊組成代表性不足的問題,這使得財資帄台在規劃時並不能很全面地探討 將來可能遇到的問題,而被侷限在中心的立場上。對於握有大量資料的單位如賦 稅署、關務署,其他如主掌預算的主計單位以及研議法規的法制單位,皆應在政 策規劃初期將之納入推動團隊,及早針對財資帄台可能產生的問題提出對策。

(3) 法律規範面

法律規範的影響是所有受訪者皆有提到的障礙,尤其是與賦稅署相關的稅捐 稽徵法第 33 條以及與關務署相關的關稅法第 12 條,這兩條法律中有關稅務人的 保密規定,是稅務資料難以公開的原因。如同財資中心的受訪者所言,當賦稅署 引用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拒絕提供特定資料時,中心只能多與賦稅署溝通,詴著 在資料的顆粒度上調整,但這樣的去識別化的方式卻有可能讓資料的再利用價值 降低了。本研究認為,財資中心在這方面的事前評估略為不足,因此低估了法律 規範所帶來的影響,財資中心雖然曾尋求立委協助修法,但修法時程與法案能否 通過都存在相當高的不確定性,倘若修法不過,財資中心也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案。

較為可行的做法應該是與業務機關、相關產業單位以及學術研究單位(如電子治 理研究中心)共商解決之道,例如參照個資法施行細則中有關個人資料的蒐集、

處理、再利用、使用者的責任歸屬等規範,在不違反現行稅捐稽徵法的規範之下,

修正相關的行政規則做為因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