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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戰結束後海洋戰略發展(1991 年─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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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冷戰結束後海洋戰略發展( 1991 年─迄今)

隨著全球化加速,即使在冷戰期間,仍無法阻止各國在全球海洋利益的爭奪,

衝突日趨愈烈,為調解衝突,世界各國仍分別於1958 年、1960 年及 1973 年等 三次國際海洋法會議後,在當時美蘇強國下,及中共為首的第三世界國家等協調 妥協下,最終於1982 年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约》(以下簡稱《聯合國海洋法 公約》),縱使當時世界仍處於美蘇兩強對抗之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 過,是充滿了各國間妥協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正式終結了從二戰前英美等強大海 權國家及所建立、維持海洋秩序的歷史,在冷戰結束後的國際,一般國家也將擁 有在海洋上角逐的機會,並且開創了全新的海洋新制序。

壹、《聯合國海洋公約》及相關海洋法的影響

如前面所述,每個理論發展都有其相對應的環境背景,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 後,各國在海洋戰略或海軍發展上都有變革或創新,尤其在經歷二戰時海軍已經 展示了強大打擊力和高度的機動力,加上核子發展,武器和導彈技術的突破,海 洋已成為各國關注國家安全的空間,由於號稱「海洋憲法」於1994 年《聯合國 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正式 生效,世界各國由於海洋極具豐富的資源及基於國家安全需要,開始向海洋發 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非橫空出世,係經歷多次談判及大國間互相妥協的 結果,早在1958 年前各國於日內瓦舉辦的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便已經有 了《領海及毗連區公約(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大陸架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公海公約

(Geneva 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和《捕魚與養護生物資源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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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on Fishing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s)》

四個關於海洋的獨立公約,因為是沿襲傳統的海洋法規則,僅符合現有強權和較 有能力的國家,而隨著各國的發展和向海洋發展的趨勢下,原本的國際公約顯然 已不再符合實際需求。在1960 年第二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時,由於海洋大國始 終主張領海和漁業作業區均不能超過12 海里,導致第二次會議結束後並無任何 協議和重要的成果,而是在1973 年於紐約召開的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從會議開 始到簽字閉幕,整整歷經9 年,直到 1982 年才正式由各國簽署《聯合國海洋法 公约》。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參加的多邊談判,依當時的時 空背景下,中國始終站在發展中的國家一方,支持最多數的第三世界的沿海國家,

或許中共的利益和這些國家的利益並不一致,但就結果來說確是發展中國家團結 得來的勝利,而中國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到頒訂迄今的態度及是否符合 中國之利益,卻仍有待確定,但可以確認的是,中國大陸周邊的沿海國家以自身 利益出發下解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定義,讓東海、南海的沿海國家都開始宣 稱擁有附近200 海里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棚,使得東海、南海成為了各國間角力的 擂台。

美國雖然有參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過程,但其反對的立場卻極為堅 定,海洋利益即美國國家利益,美國必須極力維護其利益,確保美國能夠自由地 開發海洋並於海上行動,有關國際法涉及美國利益的海底資源開發決議都需符合 美國利益,35因此美國需掌握或主導會議的進程及方向,舉凡有關於開發海底資 源的機關(構),也必須是由美國能夠掌握其控制權,美國利益不能成為任何一

35 “Memorandum NSC-U/DM-109B from the Chairman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Under Secretaries Committee(Rush) to President Nixon”, May 14,1974, in 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69-1976 Volume E-3,,Documents on Global Issues, 1973-1976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09), Do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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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條約的犧牲品。但很明顯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的精神,並非以美國等 海洋大國的利益為出發,反而是朝著小國的利益而去,而這種結果,當然也使得 美國拒絕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既使在1994 年海洋大國和發展中的國家 間,針對海底區域進行了修正調整,並共同簽訂了《關於執行海洋法公約第11 部分之協定》,滿足多數海洋大國之需求並使其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但美國迄今仍舊未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制定是近代國際上重要的立法,在歷經各國多次艱 辛的談判及妥協後,成為國際上海洋法最為主導性之法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中有關200 海里專屬經濟區、群島國與其水域,領海寬度等新的規定及制度,最 大受惠者是沿海國或海岸線綿長的國家,反之,內陸國或海岸線較短的國家則無 法有所獲益,這種以陸地統治海洋原則下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地理環境 上佔有優勢的或周遭海域情勢單純的國家有獲得更多的海洋利益,一但海域不夠 周遭國家區分或利用,爭端及衝突變接踵而至。而面對爭端及衝突,《聯合國海 洋法公約》中有針對各種爭端制定解決機制,締約國家可以聲明選擇或拒絕國際 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及特別仲裁法庭來解決爭端,但各國在面對國 家生存及利益時,上述爭端解決機構裁決能否可順利執行則有待觀察,但至少提 供了各國在面對海洋爭端時解決的機制。

顯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出現,各國雖在海洋秩序上有所依循,但海洋 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航海安全、海盜行為、毒品交易及非法移民等問題仍然持 續影響各海域間的秩序及各國之安全。隨著海洋的利用對各國經濟的影響日趨增 加,海上秩序混亂勢必將嚴重導致國家的發展與國家的安全,因此如何有效管理 海上秩序,已成為各國需關注的議題,這也使在海上維護秩序及安全的主要執行 者,不再只有由傳統的海軍擔任,世界各國的海岸防衛單位或相關海事機關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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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顯得重要,而各國的海軍、海岸防衛隊單位及相關海事機關間在海洋上所扮演 的角色與其擔負的責任,也隨著各國國內政治、國際情勢,及周遭海域的情勢而 有所不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全球維護海洋秩序之國際法律,諸多權利和義務 已漸漸成為國際習慣,對各國海洋活動、海洋政策及國際海洋事務中有著深遠的 影響,可謂之為海洋憲法,因此也可以說是各國海上從漁業、海洋資源、航運等 海洋事務規劃之參照或依據,是各國規劃海洋戰略時不可忽視之關鍵。而就《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法律層面來說,其立法精神似乎係以宏觀且大框架方式來訂定,

細節及解釋空間則由各國自行解釋,其中以海岸線來劃分的所屬海洋區域的方式,

仍是以陸地延伸海洋的原則來劃分,使各國先天的自然地理成為了海洋利益獲得 多寡的關鍵性條件,進而衍生了現今海域的各種爭端及海上衝突,即使《聯合國 海洋法公約》為解決許多海洋相關爭議而建立的海洋爭端解決機制,提供了各國 解決爭端的機制,但其效益仍有待確認。

另外當初制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管範圍並未完善,由於海底資源探採 及漁業隨著科技進步衍生許多國際問題,分別於1994 年及 1995 年通過了《關於 執行1982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份協定(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art XI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及《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與管理跨界魚 群及高度洄游魚群協定(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修訂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容,前者修正了有關海床的管 理權及法律規定,後者則補強了有關跨界魚群與高度洄游魚群之管理權。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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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聯合國轄屬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專責於海 上航行安全、海事技術及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等海洋事務,並訂定了《國際海上避 碰規則公約(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COLREG)》、《關於1973 年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之 1978 年議定書(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MARPOL 73/78)》、《關於 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之 1978 年議定書(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SOLAS 74/78)》等國際公約作為海上安全及新秩序的參照。

另外由於雖然聯合國針對恐怖主義有所定義,但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 並未對恐怖主義有所界定及防範,自2001 年美國發生 911 事件後,為防範恐怖 主義,國際海上組織亦訂定《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之2005 年議 定書(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及《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章程(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 ISPS)》,以實際之措施,保障各國港口設施到 國際航運之安全以防恐怖攻襲,同時也補充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反恐作為 及對海盜等不和事宜之問題,擴大了維護海上安全及秩序在非法行為的定義,以 及其適用範圍。

無論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之 2005 年議定書》等海洋相關國際法公約,其實都說明了自冷戰期間末期到冷戰 結束後,隨著全球化的影響,海洋隨著經濟貿易愈加重要,國際對海洋的秩序及 安全治理更加重視,海洋法成為了各國發展海洋戰略必需考慮之因素,也是現今 國際向海洋發展趨勢之參照,畢竟在全球化影響下沒有一個國家可以置身事外,

也沒有國家願意被排擠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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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全球化的影響

自蘇聯解體後,全球化加劇,全球化已是國際政治、社會的趨勢,各國間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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