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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岸的日本倭寇、到日本明治維新後的帝國海軍等,其歷史背景及地緣政治上來 說,日本向海洋發展是具有悠久的歷史,以日本作為海洋國家來說,雖然在二戰 後被美國等同盟戰勝國家解除了軍事力量,在和平憲法之下,傳統的海軍也隨著 消滅,但由於日本身為島國的先天條件,使周遭國家認為當日本未來只要有機會,
日本會著重返海上強國的地位,並且侵略周遭國家,尤其海洋戰略會隨著國家戰 略時常修改並轉變,而日本曾經外向侵略的海洋戰略,就使周遭的中、韓等國家 深受其害。因此海洋國家並不是單純取決於國家的地利位置,還有如同馬漢所提 到基於國家之意圖、能力和民族性為基礎的國家戰略,這也可以解釋日本在先天 地理條件及歷史發展的情況下,使日本必然成為實實在在的海洋國家。
即便如此,在二戰前日本國內經歷了「海主陸從」、「陸主海從」國家發 展戰略上的爭論,在戰後日本第48 任內閣總理大臣吉田茂認為由於日本經濟是 以商業貿易為主,日本必須重視與經濟最為富裕、技術最為先進且在日本歷史上 曾經最為有關聯的美、英間之關係,英美兩國均是屬海洋國家,日本也是海洋國 家,因此海洋國家間應彼此合作,並認為日美間的安全就是日本國家利益,13而 所謂的海陸則為美國與蘇俄兩國之縮影,最終在《日美安保條約》下,日本確定 為海洋國家,並開始了以海洋為發展的國家戰略。
日本學者高坂正堯在其「日本的海洋國家構想」書中提到,身為海洋國家 的日本,戰前與海洋強國美、英爭霸是錯誤的決策,海洋國家之間不應有衝突,
因此日本不應該與海洋國家有所衝突,日本必須認清這個身為海洋國家的宿命,
才能真正的理解日本在國際政治的地位,日本的未來在海上,因此主張日本在限 制海軍發展下成為的「海上通商國家」,14以高坂正堯為首的學者,即認為英、
13 「【特集】海洋国日本と世界,第 77 號」,OPRI海洋政策研究所, https://www.spf.org/opri/newsletter/77_1.html(2019 年 10 月 20 日)。
14 高坂正堯著,張帆譯,海洋國家日本的構想(台北:廣場出版,2019 年 6 月 19 日),頁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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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等海洋國家結盟會使日本繁榮,反之與中、俄等大陸國家結盟則會使日本敗亡,
因此主張日本應視本身為海洋國家,並且應該要擁有實力來擴大海洋權益,以作 為真正的海洋國家。
對日本來說權力並非只得靠軍事力量,另外尚有經濟、政治等力量也是構 成要素之一,尤其在《和平憲法》以及美國的軍事力量保護之下,所展現的權力 多樣性,不用再多花費於軍事力量的展現,而是區域內的均勢與和平才是其主要 之目標,日本現階段僅能藉著自衛隊及《安保條約》來維持東亞區域的均勢。而 日本學者高坂正堯認為日本應除了商業貿易發展國家經濟,更要推行積極的外交 作為,主張日本漸增強實力,保持最小限度的軍事力量,援助國際上發展中國家,
開發海洋資源等,15因此日中關係的正常化可視為其對於中國崛起後,為維持區 域穩定的日本其必然走的外交途徑,只有區域穩定才符合日本利益,但相反的也 代表日本將中國視為未來的威脅。
在前述其注重均衡及安全的前提下,日本對周邊國際之局勢係以和平及經 濟繁榮為中心,以積極參與區域行或國際組織,利用聯合國之功能,達到大國間 的協調,進而促進區域間及國際上的和平,隨著冷戰結束後,中國逐漸崛起,加 上美國在國際戰略上的轉變,在現有美日安保體制下,面對中國崛起及其藍水海 軍戰略的發展,尤其在中國海軍及海上相關單位頻繁出線在東、南海上,這將是 造成亞太海域的安全及局勢造成不穩定之因素,對日本來說是一大威脅,對美國 來說更不得忽視。
15 同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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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 年時,日、美兩國便針對在東海及太平洋上中國海軍的活動,達成 合作監視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動向之協議,16同年9 月 7 日,中日兩國在東海釣 魚臺海域發生了中國漁船和日本海上保安廳發生海上碰撞事件,日本海上保安廳 並扣押了中國籍漁船及船長,造成了中日間關係進入緊繃,並陸續引發中國方面 官方的公務艦艇巡邏常態化及非官方的保釣活動,日本方面則透過修正海洋法,
加強美日安保機制並於同年12 月協同美軍在日本西南諸島周邊海域舉行日美聯 合軍演,在演習項目中新增了以中國為假想敵的奪島演習。
由此日本為了適應中國崛起後的東亞局勢及興起的非傳統安全議題,促使 日本在其防務大綱中提到將強化綜合機動防衛力,以使日本海上自衛隊在其海上 具有機動利及多功能性,並在情蒐、警戒、監視偵查等活動上能有效運用,以應 付各種在海上狀況,尤其是在處理離島之安全,而日本早在2007 年所通過的《海 洋基本法》中規定,外離島在日本領海及海上專屬經濟區、海上交通之安全以及 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環境生態保育上都具有相當重要性,可以說日本在其海洋戰 略中亦相當注重其外離島防衛力量。
由於日本受美軍軍事上協防且有國內又有和平憲法約束,所謂日本海軍早 已不復存在,制海權也相對沒有如此有意義,取而代之的自衛隊,早期係為清除 因戰爭所佈置之水雷與打撈沈船、重建航海相關水上設施及海上救生難等工作,
為順應國際潮流及因應中國崛起後的東亞局勢,於2013 年修正的《防衛計畫大 綱》中提到在機動防衛力的建構下,日本海上自衛隊除了加強在西南諸島等海域 以情報搜集、警戒監視等作法,亦於2018 年設立了具有登陸奪島之能力的陸上 自衛隊水陸機動團,強化了離島防禦的部署。2019 年《防衛計畫大綱》中更強
16 「第III 部わが国防衛の三つの柱(防衛の目標を達成するための手段)日米間の政策協議」,
令和元年版防衛白書,https://www.mod.go.jp/j/publication/wp/wp2019/html/n32104000.html
(2020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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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了太空、網路等跨領域跨類別的綜合作戰能力,賦予海上自衛隊在於維護海洋 安全及穩定國際秩序等任務,並依防衛大綱執行反潛戰和反地雷戰等海上行動,
努力維護海上秩序及建立多維度綜合防禦能力,加強與其他國家安全之合作,以 確保日本周邊的海上交通安全、海域治安及國家安全。
對於日本來說,作為商業貿易及運輸能源均須靠進口的國家,尤其在面臨 中國崛起的威脅以及各大洋的海上海盜行為,讓日本不得不重視商船、郵輪等船 隊在海上的安全以及海上交通的順暢,雖然在美國對全球海洋的控制之下,身為 同盟國的日本在經濟和貿易上獲得極大利益,但這不代表日本海上安全及海上利 益能夠完全被保護,在舊的自衛權發動三條下,日本海上自衛隊是無法對相關海 域,例如馬六甲海峽、印度洋及南海等海盜常出沒之海域動用武力保衛其所屬船 隻及維護海上交通線,但透過美日同盟,及經過日本國內修正訂定《和平安全法 案》及《應對海盜法案》等相關法律後,今後情勢如有符合相關影響國家存續或 危害到國民權益時,日本自衛隊便以集體自衛權,赴相關海域執行馳援、護衛、
打擊海盜或參加聯合國海上任務。
無論是面對中國的威脅、維護海域主權及海上交通的安全,日本都得依靠 外交來協助達成,身為海洋國家其外交政策,相當重視海洋國家之結盟,共同維 護國家海洋利益,因此與美國及大陸邊緣地區的國家結盟是其外交之特色,且由 於周邊海域均有美國軍事力量存在,因此日本周邊海域的安全維護就與美國有所 關係,也因此與美國間的結盟係相當穩定且必須妥當處理。另由於前面所述,為 建立海洋同盟,日本與在大陸地區邊緣的國家建立良好且穩定的同盟也是相當重 要,為此日本首相安培晉三持續以價值觀外交政策與具有相同民主、自由、法治、
人權等普世價值之國家進行合作外,同時於東南亞國家等地區亦有強化其外交上 之作為,在共同維護和平的理念之下,加強其政治及經濟上的合作,以經濟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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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援助東南亞地區發展中國家,並且在東南亞亦須面對非傳統安全及中國崛起帶 來之壓力的同時,日本亦提供東南亞地區部分國家海上執法設備及執法用艦艇,
以加強其國家海上執法之能力並協助建立健全完整的法律制度,以達到其海洋戰 略中強化海洋國家結盟之目標及維護該區域的海上交通安全。
除了防範中國崛起後在東亞海域上的威脅,保護外離島安全及重視維護海 上交通的安全外,日本亦曾於1961 年設立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的諮詢機構「海 洋科學技術審議會」,作為專門進行與海洋有關的調查、利用及技術與科技開發 等重要事項審議,及提供資訊作為政府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決策上的諮詢機構,
並於1969 年提出了海洋政策調查報告,為 21 世紀日本的海洋開發政策奠定了基 礎。17接著日本於1996 年 6 月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後,陸續公佈相關新 的或修正過的《領海與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法》、《專屬經濟
並於1969 年提出了海洋政策調查報告,為 21 世紀日本的海洋開發政策奠定了基 礎。17接著日本於1996 年 6 月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後,陸續公佈相關新 的或修正過的《領海與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法》、《專屬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