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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我國海域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之角色及功能

我國周邊均為海洋所包圍,所屬外離島最遠為南海太平島,長期面臨中共 的文攻武嚇,且我國所屬專屬經濟區亦與日本、中國、菲律賓等專屬經濟區域有 所重疊,隨著1994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我國雖礙於國際現實無 法加入該公約,惟依據國際法與國際慣例,我國亦享有賦予主權國家的權益,因 此也陸續訂定《領海及鄰接區法》、《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國內立法 作為維護海洋權益之依據,亦於2001 年出版《海洋政策白皮書》、2004 年《國 家海洋政策綱領》及2006 年的《海洋政策白皮書》、2007 年《海洋教育政策白 皮書》等海洋相關政策,宣示我國重視海洋並且開始規劃海洋總體之發展,然海 洋戰略之落實需由政策的落實施行,因此我國海洋專責機關之功能及角色便相當 重要。

第一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時期

我國海域主管機關之設立,係基於國內外環境及為因應特殊情勢所需而設 立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成立2000 年 1 月 28 日,自 2018 年 4 月 28 日海洋 委員會正式成立後,便改隸屬為海洋委員會,並更名為海巡署。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係由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屬 緝私艦合併而成,是2000 年到 2018 年期間我國主要海域主管機關,也是我國 唯一於海上執法機關。

壹、成立背景

我國自1949 年撥遷來台後,即使我國在戒嚴之下,但由於美蘇冷戰造成周 邊情勢不穩,我國又需面臨中共滲透及武力犯台的威脅,因此當時我國在海域安 全部分係由海軍負責巡護,海岸地區則由陸軍戍守,近海及港口部分則為警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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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及海關人員負責,直到1965 年後,才改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負責海岸地區相 關事務,自1987 年 7 月 15 日蔣經國總統宣布解嚴止,我國在該階段的海域主管 機關主要為國防部,並由該部負責維護海上治安及確保國家安全。

我國於1987 年 11 月 2 日開放兩岸探親後,兩岸之間交流熱絡,我國政治 及文化開放之風氣,以及經濟的迅速發展,吸引了大陸、東南亞地區人民陸續至 我國發展。同時我國海域主管機關除了原本國家安全及維護海上秩序外,亦因大 量偷渡及社會治安案件頻繁,轉而開始注重執法、防止偷渡走私等海上犯罪。自 1991 年 5 月 1 日李登輝總統宣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隔年 1992 年 8 月 1 日,

將臺灣警備總部改名為臺灣軍管區司令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專責執行查緝走私 偷渡等岸際執法,以及為防制中共滲透突擊的海岸線安全巡護工作,並隨時做好 備戰之準備,以利臺海間發生戰爭時,納入作戰體系進行防衛作戰之任務;另外 必要時協助岸際救生救難、海洋污染等環境保護等任務。而在我國周遭海域部分,

則由臺灣省淡水水上警察巡邏隊負責,該隊於1990 年依《保安警察組織通則》

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負責,其主要任務在於負責沿海查緝走私 偷渡、打擊犯罪及配合農委會巡護船隊執行遠洋護漁之工作。1

同時期我國在南海海域的東沙島及南沙太平島,係由我國海軍陸戰隊駐守,

唯南海海域在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次會議決議過後,使本來就存 在爭議的南海海域再次成為焦點,相關主權聲索國越南、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與 中國在此競爭激烈,南海海域局勢日趨緊張,因此李登輝總統於1990 年登東沙 島慰問留守國軍官兵,同時宣示我國在南海主權。接著東協在1992 年 7 月 22

1 吳東明,海巡應用科技(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社,2010 年),頁 3;黃異主持,海上保安制度 與組織之分析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992 年),頁 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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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發表《南海宣言》,2呼籲各國在南海應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共同維護南海 地區海上安全、打擊海盜、查緝走私毒品、搜救及維護海洋生態與環境。

在李總統宣示我國南海主權後,我國亦於1992 年 8 月 5 日設立「南海小組」

處理南海議題,該組由內政部主導,並由外交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委員會、

衛生署、環境保護署、大陸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高雄市市長擔任小組委員,

針對南海海域及我國所屬島嶼之安全維護、資源開發、國際關係及交通設施等事 項討論。同年10 月便公告東沙島及南沙太平島限制空域及海域範圍,3強化我國 在該海域之主權,接著又於1993 年頒布《南海政策綱領》及其實施綱要分工表,

明確地宣示我國維護在南海11 段線內之海域主權,並堅定以和平解決爭端,加 強管理開發南海及促進國際合作,及維護海洋生態環境之目標。

為維護我國在南海主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分別於1994 年 4 月及 1995 年 3 月,陸續派遣巡邏艇赴南海海域護漁、打擊海盜及查緝走私,並且執 行海域巡邏任務,唯於1995 年因太平島駐守之國軍砲擊闖入禁止水域的越南貨 輪後,遭越南與菲律賓強烈地外交抗議後,保安第七總隊始被召回,結束了我國 在南海巡弋及宣示主權之任務,該事件即為「保七南巡事件」。4而在該事件結 束後,我國內政部另外成立「南海突發事件緊急處理小組」作為我國處理南海問 題之最高層級。隨著國內於1998 年 1 月 21 日頒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 陸礁層法》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兩法,加上解嚴後及周邊海域上糾紛

2 “1992 ASEAN DECLARATION ON THE SOUTH CHINA SEA”,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LAW,

https://cil.nus.edu.sg/wp-content/uploads/2017/07/1992-ASEAN-Declaration-on-the-South-China-S ea.pdf (10/3/2020).

3 「公告東引、馬祖、烏坵、金門、東沙、南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及限制空域管制範圍及事項,

並自中華民國87 年 6 月 24 日生效」,

http://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merge_pdf.hpg&dtd_id=12&sysid=G98 67587&jid=92001130&type=g&vol=87081000&page=%E9%A0%811023-1035。

4 邊子光、張中勇,「南海紛爭下 的保七南巡」,警學叢刊,第26 卷第 1 期(1995 年 7 月),頁 127-150;尹章華,國家主權與海域執法(臺北:文笙書局,2002 年),頁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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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繁,為能有效海上執法任務遂行,並避免影響處理兩岸時發生軍事衝突,爰於 同年6 月 15 日成立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

水上警察局相較於保安第七總隊之任務,除了承襲原本保安第七總隊的沿 海查緝走私偷渡、打擊犯罪及配合農委會巡護船隊執行遠洋護漁等任務外,另負 責維護海上交通安全、海上災防及救生救難、海洋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等事項,

此部分在分工上及任務性質均與1994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容大致符合,

可算是我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後,國內海域管理重要之海上力量,5惟 當時我國各漁、公、商港安檢所之管理,自解嚴改受警政署管理到水上警察局成 立後,均並未將其納入,可以說是岸海管理的進程上並未同步,該階段尚屬於案 海分離治理,涉海事權仍並未統一。

另外由於解嚴後,我國走私頻繁,為查緝走私之需要,依據《海關緝私條 例》第16 條略以,海關在緝私工作如有必要,得請軍警等其他單位協助,而軍 警單位如於非通商口岸發現違反緝私條例時,得逕行查緝,並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而為有效強化查緝效率,於1990 年 7 月會同軍警單位成立「聯合緝私督導會報」

以協調溝通各緝私單位,並依其單位能力劃分責任海域,6 海里由保安第 7 總隊,

6 到 24 海里由海關緝私艦,24 海里外由海軍負責。然因為各緝私單位之存在,

各有其立場與職責,造成單位間的協調溝通不易,且各單位為求績效,常造成爭 功諉過的事情發生,導致查緝績效低下。6

綜上,我國在1994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後,即使我國於 1998 年頒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兩法後,在海域上負責國家安全、主權維護及護漁等任務,仍為我國海軍為主要 負責機關,水上警察局則主要負責海域上交通安全、執法及漁事糾紛處理等業務,

5 邊子光,海洋巡防理論與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2008 年)頁 29-30。

6 陳純瑩,「解嚴後我國海上治安機關之建置」,人文社會學報,第1 期(2005 年),頁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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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地區部分,則由海岸巡防司令部以岸際範圍內,進行查緝走私偷渡、防治中 共滲透突擊、海岸管制區管理等工作,各港口管理則由警政署負責,而在走私偷 渡防制工作,則除了前開機關辦理,亦尚有調查局、海關等機關偵辦,另外在漁 業管理及環境則主要由農委會及環境保護署處理。綜上,在此階段我國在海洋管 理上不僅採岸海分離之制度,各海洋相關機關之設立仍是出自於內政需要,未有 統一之機關負責指揮協調,事權分工相當混亂。另即使中央層級曾將各海洋事務 相關納入的「南海小組」,但主要係為因應中共與東南亞國協在我國南海海域各 種侵犯主權之宣言及行動所設立的,這一時期我國海洋戰略、政策規劃及組織設 立,明顯僅就問題發生而發展出應對的組織或政策,缺乏整體性及邏輯性的規 劃。

貳、海岸巡防署之角色(2000 年-2018 年)

考量我國涉海機關林立,事權分散,我國於1999 年 3 月 18 日召開國家安 全會決議,成立海岸巡防專責機關,納編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財政部關稅總 局下轄之緝私艦艇、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商、漁港安檢所 等單位,由行政院統一規劃推動相關籌設事宜於2000 年 1 月 26 日頒布《海岸 巡防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 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考量我國涉海機關林立,事權分散,我國於1999 年 3 月 18 日召開國家安 全會決議,成立海岸巡防專責機關,納編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財政部關稅總 局下轄之緝私艦艇、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商、漁港安檢所 等單位,由行政院統一規劃推動相關籌設事宜於2000 年 1 月 26 日頒布《海岸 巡防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 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政院海岸巡防署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