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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論文將以研究我國海洋戰略下所成立之海洋委員會在面對東海及南海等 區域海域局勢發展下,如何在所屬海域有效地實踐各項海上執法、海上救難及維 護海岸秩序及海洋環境生態保育等策略及作為,並以此反思我國應採取之海洋戰 略。而因本研究主要是探討我國海域周邊國家的局勢及其海洋戰略下海域主管機 關之比較,故在國家選擇上,係以選擇與我國發生主權、漁業糾紛之國家,其中 由於中共宣稱之領海係延續我國憲法所訂之疆域,且我國各海域均有重疊之問題,

衝突及影響最為深遠,爰將中共統治下的中國納入討論。另外由於日本及菲律賓 等兩國,囿於近年分別於東海及南海海域,均發生海上漁業糾紛及主權爭議,爰 亦將日本及菲律賓等兩國納入比較國家。

除了限定就我國於海上常有衝突之國家外,考量海洋戰略發展歷史淵源,在 時間上及空間上亦必須有所限制,故本論文範圍界定如下:

一、時間範圍:在國際海洋戰略的發展闡述上,自19 世紀末起迄今,其中置重 點於冷戰結束(1991 年)後的海洋戰略發展。

二、空間範圍:以行政院在民國88 年 2 月 10 日所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 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的範圍,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含釣魚臺列嶼)、 東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在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的部分,除了釣魚臺 列嶼的領海基線全部採用正常基線,其他的地方,分別選定了22 個領海基點,

最北點為彭佳嶼、最南為七星岩、最東在棉花嶼、最西為澎湖的花嶼。東沙群島 部分,在東沙島選定了4 個領海基點。中沙群島因僅有黃岩島(民主礁)在高潮時 會露出水面,其領海基線係採黃岩島環礁的正常基線。南沙群島部分,用文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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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說明在我國傳統U 形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我國領土;44另 護漁範 圍:以2003 年 11 月 7 日核定「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作為 海域執法依據,及為因應臺日簽署漁業協議及政府調整臺菲海域護漁範圍等情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 年 11 月 20 日修正公布「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及護 漁範圍示意圖為範圍;45公海巡護海域則以北太平洋及中西太平洋為重點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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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限制

一、資料精準性的限制

中共在資料公開方面一向未曾明確表述,其官方資料大多趨向政治及宣傳

性資料,其立場欠缺公正,而民間資料方面,則因嚴格的審查制度導致相關專書 亦欠缺客觀,而菲律賓則因欠缺資訊相對落後且取得不易,現有資料年代亦未更 新,因此所尋找之資料均須加以確認後再行採用,以維保持學術研究中立客觀立 場;次因本研究部分涉及海巡機關機密,故在資料取得上有時效性及深淺度之限 制。

二、相關參考研究文獻鮮少

現有相關研究資料關於海洋戰略與海巡機關部分,均著重於海軍及海權探討,

對於探討海洋戰略與海巡機關之研究資料鮮少,且關於海巡機關之研究多為其組 織或人員編制之研究、以及研究海域執法及作為。

三、對於海域上主權爭議之排除

海巡機關現階段係依據為因應臺日簽署漁業協議及政府於臺非海域等情勢,

44 「方域業務」,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68?mcid=3225&qitem=1(2019 年 6 月 3 日)。

45 「執法範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ct?xItem=5138&ctNode=891&mp=999(2019 年 7 月 28 日)。

46 同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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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14 年 11 月 20 日修正公布「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及護漁範圍示意圖。

四、研究周邊國家之限制

我國海域周邊國家眾多,考量部分國家其地緣及相關海洋單位(例如東海地 區之南韓,及南海地區之越南與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並未直接影響我國海 洋利益,爰不列入本次研究之國家,僅就近年與我國發生海上糾紛及影響我國海 洋利益甚深之中國、日本及菲律賓等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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