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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事務部分,由於海洋議題多元複雜且具高度的國際性,而海岸巡防 署作為海軍之外唯一具有海上能量的行政機關,其與海洋相關之知識及研究,應 保有最新且豐富的海洋知識,爰依法定職掌「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部分,海 岸巡防署亦設有「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以鼓勵民間海洋學術、科學相關研究,

推動海洋事務發展,同時配合相關單位或各縣市政府辦理海洋日、淨灘活動等各 式活動,鼓勵民眾親近海洋,以符合我國海洋政策白皮書中宣導並培養國民海洋 意識之目標,另外在國際互動部分,海岸巡防署亦積極參加「中西太平洋漁業委 員會」、「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之技術及紀律委員會」、「亞裔有組織犯罪暨 恐怖活動國際會議」、「北太平洋溯河性魚類委員會」等國際行海洋事務活動,

並藉著遠洋漁業巡護至我國邦交國進行海巡外交。

第二節、海洋委員會成立前後比較

海洋委員會成立前我國有關海洋事務之單位分散在22 機關,2002 年陳水 扁總統於任內便已決議設立「海洋事務部」,2004 年因多種原因改變立場設立

「海洋委員會」,又於2008 年馬英九總統上任後推行「藍色革命、海洋興國」

政策,原本係以「海洋部」作為統籌海洋相關事務之專責機關,規劃以兩階段方 式逐步進行,首先以「海洋事務委員會」作為過渡型之機關,後再成立「海洋部」,

於是2010 年時增設「海洋委員會」,依原計畫應於 2016 年正式成立,惟該期間 我國究竟要以「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作為海洋專責機關,朝野民間仍有所 爭議,直至2016 年跨黨派立委連署提案,建議提高海洋專事務機構之層級,將

「會」提升到「部」,擬把漁業署、航港局及氣象局等納入組織,成立「海洋及 漁業部」,並送立法院審議,但仍胎死腹中,最終仍依朝野最終協商成果的「海 洋委員會」,正式於2018 年 4 月 28 日於高雄市正式掛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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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海洋委員會成立背景

有關我國海洋專責機關之性質與機關級別的爭論已經持續了十幾年。無論 在陳水扁總統時期,還是馬英九總統時期,對於成立專責海洋機關都上始終在「委 員會」及「部級機構」之間徘徊。朝野、學者經過多次辯論後,最終決議為「海 洋委員會」為版本,但國內主要兩黨內部人士及部分學者仍在此問題上存有分歧。

而儘管國內存在這些差異,我國仍於2015 年 7 月 1 日我國頒布《海洋委員會組 織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及《國 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等四法,並開始著手辦理機關設立之事宜。

我國早期在海洋、海岸管制區的規劃及國土規劃長期係以「重陸輕海」之 思想為主,且長期對周邊海域無有計劃性之調查,且與周邊國家的海域劃界始終 存有爭議,又海洋事務分散在各部門單位之間,即使在陳水扁總統時期,便已有 設立海洋事務部之規劃,然受限於2004 年 6 月 23 日公布的《中央政府機關組 織基準法》限制行政院各部會及所屬機關之數目,仍決定在成立前先於2004 年 1 月 7 日設立了任務編組「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以達到各部門間行政資源之統 合,然至陳水扁總統任期結束前仍未如期設立海洋事務部。

隨著自馬英九總統發表「藍色革命,海洋興國」之海洋政策後,主張設置

「海洋部」統籌海洋相關事務聲浪再起,期間在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的規劃下,原 本「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依舊負責海洋專責機關之機構設計及研究,惟依據《中 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14第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委員會之名稱,應為二級機 關或獨立機關用之。該推動委員會屬任務編組,明顯與法規有所抵觸,爰此,在 2008 年 8 月將該推動委員會修正為「海洋事務推動小組」,延續原本海洋事務推

14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6(2020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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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委員會作為推動海洋事務與跨部門單位間協調機制平台之功能,並由海岸巡防 署作為幕僚單位,負責規劃有關組織設立規劃之行政工作。

與陳水扁總統相同的是,馬英九總統同樣在面臨應該設立「部」還是「委 員會」間爭議,最終仍以採變動幅度最小的方式,於2012 年將海洋委員會組織 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該版本係於行政院下新增海洋委員會,為二級機關,將 原本海岸巡防署改為海巡署納入海洋委員會,調降為三級機關,該版本卻未完成 審議。但即便組織調整出現窒礙,我國仍在2006 年的「國家海洋政策綱領」及

「海洋政策白皮書」及2012 年 6 月 7 日的行政院黃金十年國家願景計畫的八大 願景中第五項永續環境中,即時都有出現國家海洋環境永續發展的重要性及願景,

其中在國家願景計畫生態家園的施政主軸二中,更提出國家在政策目標、策略上 之方向。

在政策目標上,為建立永續發展國土規劃,兼顧開發、保育與防災需求,

以及推動濕地保育、強化海洋保護及海岸復育,回復自然生機:其策略一為健全 國土規劃制度,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推動海域區域使用之審查機制,建立海洋、

海岸及島嶼綜整管理制度,二為逐步強化整合海洋、島嶼、海岸濕地及陸地間之 管理體制,定期檢討海洋興國之政策,同時訂定相關法律,強化整合機制及審查 制度,達到有系統且秩序的加強海洋保護與海洋資源上之利用,並且在永續利用 目標下推動海洋教育、發展海洋文化及推動海洋觀光遊憩等。15

在原本2012 年版本的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海洋委員會為二級機關,下 轄僅一個海巡署三級機關,該版本並未有如同現有之海洋委員會,亦下轄國家海 洋研究院及海洋保育署,因此該版本受到民間團體及朝野政黨質疑,認為將海洋

15 「『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計畫」,國家發展委員會

https://www.ndc.gov.tw/cp.aspx?n=EB210E55A17E0901&s=9ECF7F59B15D37D2(2020 年 4 月 10 日)。

https://e-info.neticrm.tw/civicrm/event/info?id=414(2020 年 5 月 4 日)。

17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立法院

https://lis.ly.gov.tw/lylegisc/dispprog?20:0014039B001F010500000400002A01400000003D000000 000:0024439:lylegiskmout(2019 年 12 月 16 日)。

18 「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21 次會議關係文書,行政院 105 年 6 月 30 日院授發社字第 1051300821 號令」,立法院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89.pdf(2020 年 4 月13 日)。

19 「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21 次會議關係文書,院總第 1603 號 委員提案第 19455 號」, 法院,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46.pdf(2020 年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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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同年12 月,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賴瑞隆、姚文智於蔡英文總統上台後曾 多次提議,接著立法委員姚文智、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學聖等44 人跨黨派再次 連署提案將修正為「海洋及漁業部組織法」及其相關組織法,20惟均尚屬審議階 段,未來如何走向,仍須看蔡英文政府在其對海洋事務及相關組織改造上之動向,

但唯一不變的是在2018 年 4 月 28 日海洋委員會正式於高雄市鴻海軟體研發大 樓正式掛牌成立,同時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等新設立機關亦同時掛牌成 立。

貳、海洋委員會角色及功能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便說明了海洋委員會成立之目的,即為統合海洋 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且辦理海域、海岸巡防、海洋保育及海洋研究業 務,並由該會在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管理、海洋 永續發展、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污染防治、海域與海岸安全、海洋科學科 研與技術發展、海洋人力資源發展、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等事項上,

負責綜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而在海洋產業發展、海洋文化教育等方面僅 為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並無審議權,另外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作為 督導、協調及推動之機關,並掌理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之事項21,並下轄海洋 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及海巡署負責並執行相關任務。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訂定了海洋委員會下轄海洋保育署業務為執行海 洋保育相關之事項,並依其組織法鎖定任務包含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多樣性 保育與復育、海洋保護區域整合、非漁業資源保育、海洋污染防治、海岸與海域

20 「海洋及漁業部組織法」、「海洋及漁業部航港署組織法」、「海洋及漁業部漁業署組織法」、「海 洋及漁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海洋及漁業部港灣研究所組織法」、「海洋及漁業部中央氣象 局組織法」,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action(2020 年 5 月 3 日)。

21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30(2020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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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等規劃、協調及執行,22係為辦理海洋委員會在 海洋生態環境保育及資源永續發展與管理之業務,另外在組織法第五條中亦規定 海洋保育署可視區域生態環境之特性以及管理上之需要,得因地制宜設置分署執 行海域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

協調、巡護與管理等事項。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中並未提及國家海洋研究院之業務,然在國家海洋研究 院組織法第一條便說明了國家海洋研究院設立之目的及功能為海洋委員會為辦 理海洋政策規劃、資源調查、科學研究,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所設,其所執掌任 務為海洋相關政策研究、海洋研究及發展計畫研擬及執行、推廣相關技術發展、

發展資訊搜集、培育人才、國際合作,以及有關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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