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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為何本篇論文的標題要取作「唐吉訶德的騎士精神」?第一次閱 讀完唐吉訶德這部小說,或許我們都會有同樣一個想法:「這傢伙瘋 瘋癲癲,行事風格有違常理,怎麼可能有人把風車當作巨人、將羊群 當做軍隊、拿臉盆當做頭盔,沒頭沒腦的提槍衝殺?」但如果再多讀 幾遍這部作品,或許我們會收起對這位瘋狂騎士的譏笑,轉為深思:

「為何這傢伙要這麼做?」

唐吉訶德挑戰風車,是為了剷除邪惡的巨人;他衝陷羊群,是為 了擊退異教徒的侵犯;他縱放犯人,是為了捍衛弱者的自由。他以英 勇無懼的精神,把維護世間正義、鋤強濟弱視為自己的天職。這位平 凡、有血有肉的小人物,雖然經歷無數次的飢餓與重傷,但唐吉訶德 彷彿不死戰神一般,越挫越勇。唐吉訶德告訴我們,什麼是冒險、什 麼是勇氣。他以完美無瑕的純潔與崇高的自我犧牲精神,去挑戰世間 的萬惡。他的言行舉止之中,表現出一種信仰,一種對永恆事物不可 動搖的信仰,以及對真理的信仰。但可惜的是,在那年代,化身英雄 的代價卻是成為眾人的笑柄。

法官的分別意見書何嘗不是如此呢?法官秉持自己的良心與信 仰,在個案的判斷與適用法律中,去尋求真理,這樣的過程在大法官 與普通法院法官之間,並無不同。但為何司法院大法官公布分別意見 書會被認制度所認可,而普通法院法官公布分別意見書,就會被認為 是搗亂體制的兇手?這其中顯有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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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試圖拉進人民與法律間遙遠的距離,本文以下部分之處以較白 話的口語,分點列項的統整這篇論文所要闡述之重點,並對現行法制 下,不允許普通法院法官附隨判決公開分別意見書,做出一個平反。

一、法官是否公開分別意見,其實與該國之司法傳統息息相關。

綜觀德國及美國關於分別意見書制度運作的歷史脈絡,我們可以 發現,傳統的習性,深切的影響兩國的分別意見書制度。從法官之選 任、受命法官制度,及最重要的判決先例制度,德、美兩國的司法傳 統,大相逕庭,而這些差異之處,也造成這兩個國家對於分別意見書 之運作,採取冷淡或熱愛的不同態度。

二、分別意見書的採行,是否會破壞我國現行司法的傳統體制?

我國司法體系承繼大陸法系,德國也是到西元一九七○年時才勉 強地適用此制度,並且也是只有在憲法法院才有分別意見書的運作,

我國法律制度泰半參照德國,現行體制運作良好,所以似乎沒有變動 的必要。是否果真如此?講的更白話一點,我國是否有繼續按照「德 國傳統」走下去的必要性?

歐洲大陸民主國家的建制,摧毀了基於羅馬法及寺院法所組成的

「共同法學」,嚴守只有立法機關才可制定法令的鐵律,造成即便法 律有模糊的灰色地帶時,法官也多半不敢發表自己的見解、妄自詮釋 法律,避免觸及這個鐵律。但我國司法有這個傳統嗎?顯然並沒有。

我國的司法傳統是什麼?在深植民心的「包青天文化」中,不論是從

「焚香問神祇」到「假扮陰司夜審人犯」,只要能得到「還當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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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清白的絕對正義」,就是青天大人!立法與司法的分際,並不重要。

最後觀察我國現今判例之擇定,判例的產生,僅是幾位最高法院法官 票決後的產物,立法與司法的界線,亦存有重疊的灰色地帶。因此,

既然我國沒有類如德國的司法傳統,若將分別意見書制度植入普通法 院體系,自然也不會破壞我國現行司法的傳統體制。

三、公開分別意見書是否會破壞秘密評議原則?

評議的目的,是在「對外」形成一個合議團體的「一致性決定」,

則該合議團體當初在內部討論時,是如何的像菜市場大嬸般討價還價、

甚至拍桌叫罵,這一切說服與爭執的過程,都應該是秘密評議原則所 要保障的範疇,只要最後評議的結果,能夠客觀公正、合乎情理而令 人信服,則保障評議過程中細部的辯論內容不為外人所知悉,就應該 是秘密評議原則所要發揮的功能。至於採取不同意見的少數人,於事 後公開分別意見書論述其理念或思考脈絡,根本就和秘密評議原則無 關。「秘密評議」與「公開分別意見書」,根本就是兩回事。

四、公開分別意見書是否會影響審判獨立?

司法在三權分立中,貴為止定紛爭的角色。法官於審判時只受到 法律的拘束,不受到其他任何因素之影響,以追求公平公正,達到保 障人權之目的。在戒嚴時期,司法或許曾被質疑是政黨用來鞏固威權 的工具,司法獨立性備受外部干擾,但在民主羽翼漸豐、司法外部獨 立性已獲確保的今日,法官之獨立性能否確保,重點是在法官個人內 在良心及操守之獨立。若說因為公開分別意見書,就會影響到審判獨 立,似乎過於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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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分別意見書是否會造成上訴制度的混亂?

日前和朋友聚會時,當律師的朋友問我說:「你論文題目要寫什 麼?」我說:「分別意見書制度。大概的方向就是說,普通法院法官 也可以隨同判決一併公布分別意見書。」他直覺地回答:「不行!這 樣敗訴的一造一定會拿分別意見書的理由上訴,到時會亂七八糟。至 少現在實務上不行!」

「拿分別意見書的理由當作上訴的理由,又何妨?」在現行普通 法院沒有公布分別意見書的情形下,難道敗訴一方上訴的理由就不會 是合議庭的少數見解嗎?不,若合議庭內有不同意見,上訴的理由一 定會和不同意見不謀而合。法律的本質就是這樣,常常甲說、乙說、

丙說並陳,你選肯定說,我擇否定說,法官依自由心證選擇,辯護人 也會依照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方向辯護,當敗訴之一造拿分別意見書 的理由做為上訴之依據,怎麼可以就認為分別意見書會造成上訴制度 的混亂呢?本文認為,這是對於分別意見書加諸莫須有的罪名。

六、公開分別意見書可能有什麼好處?

從主觀上確保法官之良心自由,到客觀上民主政治公開的實現;

從落實評議制度及促使裁判理由更為豐富的現實面,到有助於憲法及 法律進步的未來面,都是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所可能帶來的好處。

尤其是在現行司法本位主義高築的今日,分別意見書可以建構人民與 司法間對話的橋梁,破除人民對於法律的敬畏,讓司法的民主正當性 更為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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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普通法院法官不能和大法官一樣公布分別意見書,乃本質上之差 異?

大法官可以公布分別意見書,普通法院不行公布分別意見書,兩 者基於體系分工的不同,前者解釋憲法、統一法令,後者依照三段論 法,在個案中適用法律,所以造成分別意見書是否公布的差異,如此 的理解,是否正確?本文以為,法官應有職務行使的不同,但不該有 大小等級之區別,大法官擁有兼具法律與政治的特殊身分,只能夠說 明大法官更應該公布分別意見書,但不能因此說普通法院法官就不得 公布分別意見書;並且,有無上級機關之監督,亦與是否公布分別意 見書無關。因此,普通法院法官與司法院大法官因為職務分工的差異,

並不足以構成是否公布分別意見書的差別結果。

八、法官是否所有的情況都適合公開分別意見書?

權利的行使都應該有其界限,在法官行使公開分別意見書這項權 利時,亦為如此。分別意見書之提出,須秉持著個人良知,針對原則 性問題附具理由而撰寫,且不宜使用激動或過於情緒化之詞語。而對 於政治爭議較高的案件,例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政黨或政治色彩鮮明的 政黨人物,此時法院應力求意見之一致,較不宜有分別意見書之提出,

以免司法過度深陷於政治的風暴中。

九、我國普通法院目前是否適合引進分別意見書制度?

司法透明度的不足,一直是我國司法備受質疑之處。當然,從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法院組織法逐次的修正,再到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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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百八十九號解釋的「辯論LIVE轉播」,我們 都看到了,司法自己也知道要儘量親近人民,以建立人民對於司法的 信賴關係。然而,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一 項之規定,不允許普通法院法官隨同判決公開其分別意見書,不僅造 成實務運作之困擾,更架起了人民與司法間的藩籬。

「人民的信賴,是司法的生命。」其實司法院早在民國七○年代,

就開始研擬人民參與審判的草案,從最早的「刑事參審制」、「專家參 審制」、「國民參審制」到最近火熱的「人民觀審制」,都是希望藉由 人民參與司法的程序,以達到司法與人民的互動,增進人民對於司法 判決之信服。是以,不論是觀審制、參審制,甚至是陪審制的轉變,

法官公布分別意見書的改革,若能順水推舟,乘搭上這波司法改革的 民主列車,兩者相輔相成,絕對可以讓司法的民主改革注入一股全新 的活力。

最後,本文要再次重申,分別意見書的好,或許無法馬上立竿見 影,制度的變更,或許無法馬上讓人接受。但是如果我們不努力朝這 個方向前進,則分別意見書的功效,我們永遠看不到。就像是唐吉訶 德故事背景中的西班牙拉曼卻地區(La Mancha)─騎士大戰風車巨

最後,本文要再次重申,分別意見書的好,或許無法馬上立竿見 影,制度的變更,或許無法馬上讓人接受。但是如果我們不努力朝這 個方向前進,則分別意見書的功效,我們永遠看不到。就像是唐吉訶 德故事背景中的西班牙拉曼卻地區(La Mancha)─騎士大戰風車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