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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長貪汙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矚訴字第一

第四章 我國目前分別意見書之實務運作

第四節 普通法院之實務運作

九、 雲林縣長貪汙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矚訴字第一

審社會矚目通常訴訟案件,得上訴第三審者,網址:http://0rz.tw/v2M6f(最後造訪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

303 林國賢,璟美長庚案,吳福森都提不同意見,自由電子報,2011 年 5 月 7 日,網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7/today-p1-2.htm(最後造訪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 許素惠,罕見!蘇治芬判無罪 審判長公開「不同意見」,中時電子報,2011 年 5 月 7 日,網址:

http://0rz.tw/lGCDB(最後造訪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王文玲,蘇治芬案審判長「附不同意 見 」 , 司 院 要 查 , 華 視 新 聞 網 , 2011 年 5 月 11 日 , 網 址 : http://news.cts.com.tw/udn/politics/201105/201105110732566.html(最後造訪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葉子綱,蘇治芬判無罪,審判長不贊同,中央通訊社, 2011 年 5 月 6 日,網址: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105060069-1.aspx(最後造訪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

顏幸如,李政遠,張麗娜,涉貪 2100 萬,蘇治芬一審無罪,蘋果日報,2011 年 4 月 30 日,網 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430/33354696/(最後造訪日期:

20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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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均強調吳福森法官的作法不適宜304,在司法院函送雲林地方法院 的公文中,指吳福森法官的作法有違法院組織法,院方不排除近期內 送自律委員會處理305

參、 小結

觀察了上述九則普通法院的裁判,我們或許可以看出幾點結論:

其一、分別意見書在普通法院係可以發揮活化司法對話空間、促使判 決見解理由更為豐富正確等諸多正面積極功能;其二、現行評議制度 可能產生了問題,且更不用說評議簿的功能在司法實務上能有所發揮,

否則法官不會寧願冒著可能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六 條第一項的規定,而公布分別意見書;其三、退萬步言,即便法官公 布分別意見書而牴觸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 規範,現行法院組織法亦無罰責之規定,而僅係交由各法院內部自行 處理、甚至不了了之;其四、現行法制造成了合議制下的法官,若有 不同聲音時,在避免碰觸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六條第一 項之規範,而藉由媒體或法院內部網絡等不同形式發聲的多種形態;

其五、涉及政治敏感議題的司法判決,本身就會備受關注,若再附有 分別意見書,則可能引發更多的討論與爭議。

我國不論是民事、刑事、或行政法院,依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 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禁止合議庭法官隨同判決公布分別意 見書。為何普通法院法官不能如同大法官一樣,隨同判決公布分別意

304 蔡維斌,陳信利,蘇治芬無罪 審判長不認同,聯合報,A4 版,要聞,2011 年 5 月 7 日。

305 蔡維斌,判決附個人意見,司法院:違法,聯合報,B1 版,雲嘉.運動,201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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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書?司法院找不到民國廿一年法院組織法要求法官嚴守評議秘密 的立法目的,而依學者著作、法院組織法修正委員會的意見,司法院 歸納出幾項目的:其一、保護法官的安全,讓法官在評議時暢所欲言;

其二、避免不同意見成為當事人上訴的理由;其三、避免引起外界對 判決的揣測,影響司法威信,或產生對某一法官的不滿306

然而依照司法院對於普通法院法官不得將分別意見書隨同判決 公布的三個理由:保護法官的安全以維護審判獨立、避免不同意見成 為當事人上訴的理由、樹立司法威信。細思此三個理由,不得不讓人 產生質疑:其一、公開評議內容與法官安全究竟有何種必然關係?以 雲林縣長貪汙案或高雄市長選舉案為例,三位法官不論持何種見解,

都因為此案而有安全顧慮;其二、當事人能否上訴,繫於法定要件,

而非法官之不同意見,況且,上訴的當事人,不僅包括被告,也包括 檢察官,司法院的這個說法已經認為上訴的被告都是「刁蠻無理之人」,

上訴之律師都是「從中牟利之人」,亦忽略了代表國家、客觀貫徹法 意志的檢察官,以上訴監督法院的可能;其三、所謂「司法威信」的 建立,必須建立在法官素質與判決品質之上,並非狹隘地僅限於意見 的一致307

綜合以上所述,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項,不僅立法理由含糊,根本無法有力支持並說明法律訂立之目 的,並且,法官在實務操作上,為了避免碰觸這兩個條文所可能產生

306 王文玲,同註 295。

307 宋明潭,不同意見書的省思,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2007 年 6 月 25,網址:

http://0rz.tw/gZL5e(最後造訪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錢建榮,同註 4,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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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爭議,一則選擇沉默,讓評議精神與功能受人質疑308,一則選擇利 用不同的管道發出不同聲音,以為自清。

一個法律,若不能達到設立的目的,又造成制度運作的困擾,實 屬不當。本章以下第五節,則企圖幫立法者尋找出普通法院與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保訓會、各獨立機關不同之處,以釐清為何立法者仍堅 持不允許普通法院法官隨同判決提出分別意見書,反而卻允許其他後 者的機關成員提出分別意見書。

第五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