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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分析架構與初步論點

居民及運動者在迫遷過程所採取的策略及背後的思考與理解,是我們考察

「國家與社會關係」的一個重要切面,卻是既有非正式住區拆遷研究未曾聚焦探 討的主題,而這正是進入常民生活與運動現場、考察法律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之面 貌,採取微觀/社會中心觀點的法律人類學與法律社會學,能提供啟發之處。

第三節 分析架構與初步論點

非正式住區拆遷的既有研究,欠缺對 1990 年代後國家角色變化的掌握,居 民面對迫遷時相應的意識與行動之細微變化,也未曾成為研究重點。我的研究從 這兩個問題意識出發,接受非正式住區拆遷的批判性研究對政治經濟結構與國家 角色的洞察,並嘗試引入微觀/社會中心的法律人類學與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成果 及社會運動理論,建立分析架構(圖 1-2),並發展初步論點,以彌補既有非正式 住區拆遷研究對行動者(即受迫遷居民、運動者及運動參與者)之行動與意識分 析的缺無。

圖1-2 分析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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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正式住區處理司法化:新自由主義與國家能力

座落於公有地上的非正式住區拆遷爭議,是一種涉及空間治理的「都市公共 爭議」。相較於其他類型或是過去的公地占用處理,是透過政策及行政權力對都 市公共爭議加以處理,近年來的處理方式則更加凸顯司法的角色,打造出一種「都 市公共爭議的法秩序」。「非正式住區處理司法化」指的是司法管轄權在處理非正 式住區事務上的擴張,亦即司法越來越常被引進處理非正式住區之拆除,此類原 屬行政範圍的事務。

「非正式住區處理司法化」的現象是否意味著國家失能?1980年代末期以來,

台灣政治、經濟及社會結構的變化為台灣國土經營管理制度帶來結構變遷衝擊,

傳統的介入管理主義(interventionist managerialism)為自由企業主義(liberal entrepreneurialism)(Harvey, 1989)意識形態所取代,在新自由經濟主義或新保 守主義的政經論述下,形構彈性的規劃開發體制(周志龍,2001)。然而,新自 由主義化的轉型果真如這類敘事所呈現般二分且順暢嗎?強調必須檢視不同的 制度與政策架構,以理解在特定脈絡中被生產且路徑依賴形成的「真實存在的新 自由主義」(actually existing neoliberalism)(Brenner and Theodor, 2002),對此提 出了挑戰。

與非正式住區處理密切相關的都市更新或都市再發展政策,在所謂新自由主 義轉向的同時,也經歷了一連串轉變;1990年代之後,政府從過去主導的角色,

轉為獎勵民間參與(周素卿,1999)。不過,這並非意謂政府完全退場而國家失 能,江尚書、周素卿、吳幸玲(2010)以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為案例,凸顯出台 灣的都市再發展與新自由主義治理並非全然自由開放,其實際運作是高度政治介 入,仍受國家政策指導,指出台灣作為一個發展主義國家,國家介入角色的延續。

台灣過去以「發展型國家」之姿,影響都市治理與發展的國家力量並未退場,而 是透過政治權力的競逐,不斷調整國家與市場之間,因新自由主義化而形成、既 合作又模糊的界線(Tickell and Peck, 2003)。

因此,國家是否失能的問題,必須回到「非正式住區處理司法化」具體脈絡 中加以檢視。王金壽(2012)的研究已然指出,「法治」、「司法」並非中立、超 然、獨立於政治領域之外,而是能作為政治武器,亦可為特定政策目標所用,因 此實為決策或行政單位剷除絆腳石、替國家機器分擔權責的國家機器一部分。這 提醒了我們:司法化可能是更細緻的國家能力施展,而現代國家所獨有的,能夠 滲透社會、加以管理的「基礎行政能力」(infrastructural power),以及基於法令 規章、政治慣例和組織安排,使國家菁英可由上到下貫徹其統治意志的「獨斷專 制權力」(despotic power)兩者(Mann, 1993),更以「基礎行政能力」為錨定目 標、採取司法訴訟,處理非正式住區的基礎。

就此而論,我的研究採取政體中心的視角,納入國家特定場域之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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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氛圍,以及反迫遷行動的動態過程來分析。我對國家的基本理論立場是接受 其具有相對自主性(relative autonomy)(Poulantzas, 1974),有其自身獨特的利益

(interests)與能力(capacity),但基本上是個階級國家,反映了資本主義發展 的需要。同時,社會是由異質多元甚至利益衝突的群體所組成,因此要談國家與 社會關係,必須區分不同群體,從動態過程中考察其與國家的關係,因此我區分 出一般社會大眾,以及受迫遷者/「占用者」、運動者、運動參與者,透過政策 變化過程中的「社會氛圍」以捕捉前者,而透過反迫遷行動場域的考察來梳理後 者。

二、雙元的占用處理模式及「社會氛圍」

在公有土地占用處理這個制度場域中,「非正式住區處理司法化」的現象促 使原先即存在於此場域中的「雙元處理模式」產生變化。占用處理的「雙元處理 模式」將公有地未經允許而使用(即官方所稱之「占用」)的狀況分為「可管」

與「不可/無法管」兩種類型,分別放入由法令、行政規章與措施所界分出的「納 入合法管理」與「非法化排除」兩個次場域中,施以不同的處理。

占用處理制度建立迄今約七十年間,表面上占用處理方式的變化,即是因法 令、行政規章與措施所構成之法界線變動,造成這兩個次場域的擴張與互動。然 而,法界線並非自變,而是同時受到來自國家與社會的影響。國家組織內部出現 的司法化趨勢影響法界線的變動,而此趨勢是受部門關係調整、基礎行政能力的 變化所影響,同時也與國家財政狀況,以及國家不斷透過教育、政策傳播等方式 對人民意識形態層次進行的民主化/文明化工程有關。此外,由國家首先發動並 受到社會氛圍支持的財政論述與治理論述,則提供法界線變動及次場域變化的正 當性。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要求伸張國家公權力、貫徹行政能力,並挑戰過去威權 統治菁英的「後威權的民主化工程」,以及台灣社會中長期不斷由國家發動、推 行的「現代化/文明化工程」,與「法治主義」緊密交纏。法治主義將非正式住 宅建構為「違建」,是不見容於法治社會、現代社會的存在。在後威權的民主化 工程中,由於司法被標舉為對抗國民黨專政及政治權貴的重要象徵武器,法治主 義更因司法角色的擴張而得到進一步的強化。空間治理司法化,在座落於公有地 之非正式住區的拆遷爭議中,司法的介入處理,強化「合法/非法」的分野以及

「私產權」邏輯,使國家得以透過合律法性為基礎的正當性、主張法律賦予之權 利,而這同時受到社會氛圍,亦即面貌模糊、抽象的「社會大眾」支持。

三、反迫遷行動:文化工具箱與策略性構框

當國家發動公有土地占用處理,所碰觸到的對象除社會大眾,還包括具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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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迫遷者,同時也創造出反抗國家作為的運動者及運動參與者。這些具體的特定 群體以個人或組織的形式投入反迫遷行動,包括個人干擾、自力救濟、社會運動、

參與規劃等樣態,一方面與國家的司法化趨勢對抗,一方面也挪用或建構出各種

「權利」的策略性構框,拆解來自公有土地占用處理制度場域的「法治」構框。

不同於一般權利爭取的社會運動,「占用公有地的非正式住區」在國家透過 司法訴訟清理占用的過程中,國家將法律推到前台,使得居民遭遇到對其而言陌 生的法律。在此新情境下,人們展開不得已的「法的賦權」(legal empowerment),

必須開始瞭解甚至抵抗法律,因而被迫司法化、進入法秩序。拆遷在不同階段往 往涉及不同場域,然而,在交由司法處理非正式住區拆遷的都市公共爭議時,隨 著司法場域的冒現與擴張,過往在拆遷爭議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協商場域與抗爭場 域,其重要性皆下降。此現象又再強化了國家私人化以及常民被迫司法化的狀況,

也加劇了國家與人民間的緊張關係,影響居民的意識與行動,以及其對國家的認 識與詮釋。

不過,居民也並非全然被動地受結構條件所決定。相反地,他們在受到國家 以司法手段迫遷的同時,重新界定角色,調整自身與國家在迫遷過程中的位置。

社會抗議是被支配者學習新角色,並要求改變原有互動規則的過程(Benford, 1992),但在此學習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角色調整,新舊價值、意識及認同所致 的張力,在居民的意識與行動上持續產生作用;與此同時,過去國家的作為在居 民心裡留下模糊的形象,國家的新舊形象時而交錯、時而重疊,居民的行動選擇 經常基於對國家殘影的認識與記憶,因此居民在抵抗、挑戰國家力量的同時,亦 有順從、「聽話」的時刻。

在此新舊角色不斷調整的過程中,居民與2012年底進入社區的年輕組織者,

除嘗試形塑新的認識框架,也採取各種抵抗策略,回應國家的迫遷行動。居民的 反迫遷行動展現在個人干擾、自力救濟、運動組織這幾種樣態,不同的行動形式 之間會彼此競爭、削弱效果,但也相互合作、產生綜效。行動的同時,「法治」、

「財產」、「權利」這幾個重複出現在居民話語及運動論述中的概念,是論題的核 心,不僅是居民在其生命歷程中緩慢積累、沉澱與形塑的意識形態6,也是居民 與運動組織者在有限的文化工具箱中所取得、打造的策略性構框 (strategic framing),亦即其為形成關於世界與自身處境的共同理解,有意識的策略性嘗試,

以正當化、激勵及促進集體行動(McAdam, McCarthy and Zald, 1996: 5-6)。

6 意識形態是為政治社會結構(即國家)所生產,而在居民對上述概念的敘說與踐行中,國家所

6 意識形態是為政治社會結構(即國家)所生產,而在居民對上述概念的敘說與踐行中,國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