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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認識國家,打造「權利」 :華光居民的意識與行動

第一節 解構法治論述

一直覺得疑惑,把我們說成違章建築,說我們是有罪?本來不是說我 們是國家中堅,說我們是未來的主人翁?幾十年來,怎麼一覺醒來,

我就變成罪人?到最後,也不知道怎麼去說它。329 (林志明語)

華光居民在 2006 至 2013 年之間陸續被提告,對行政機關而言,在行政機關 提起訴訟之後,居民(即公有土地占用者)便已被歸入司法場域,待司法場域完 成應有的處理程序,行政機關即取得執行名義,能以債權人身分,透過司法場域

328 必須特別指出的是,本章所談的「權利」構框與意識,並非反迫遷行動全貌,而只是從研究 所選取的視角切入分析。無論是居民個人干擾行動、自力救濟、年輕運動者組織的社會運動,

以及市民團體合作推動的參與規劃,除了權利構框外,也交錯運用其他論述。

329 林志明於 2013 年 7 月 10 日台北刑務所群落文資護育聯盟舉辦之論壇上發言(轉引自:黃舒 楣,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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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介,完成非法化排除占用的狀況。不過,對居民來說,司法場域與行政場域 是交織的一片混沌,不但沒有所謂清楚的分工,本質上更是一體。從第一個家戶 遭提告,到全數搬遷完畢,居民穿梭於法庭、議會、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與不 同對象交涉,過程中是帶著過去對國家與人民關係的認識與期待,展開對不同部 門的重新認識,並學習解構既有、同時也是框架出其「不法」地位的論述,而談 論訴求的語言也隨之緩慢轉變、演化。

一、被迫進入法秩序的常民

居民 A(表情似笑非笑):「(開庭時)法官說一大串都聽不懂,法官問 要不要和解,我問有沒有安置,法官說沒有,我說那我不要,法官就 說好那你敗訴了。…都他們在講,我沒講多少話。」

居民 B(語氣稍促,說話時比手畫腳,像急著想證明自己的遭遇最慘):

「我從出庭到被判敗訴,從頭到尾講不到八分鐘。」(語畢,眾人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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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訪調小組邀請義務律師來位居民解說的場合上,居民這樣分享他們自己出 庭的過程。對他們來說,從被提告到自行拆屋繳款或遭強制執行,這一連串過程,

只是更加證明了:法律是國家的工具,而法務部是法院的同僚或夥伴。

不少華光居民都有被拆遷的經驗,但他們在華光所遭遇的拆遷,不是行政機 關直接在巷口貼公告,告知整區拆遷的期日,而是從法院寄通知來;更不用說行 政機關面對居民訴求總答以「依法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如過去居民所熟悉的,

因公共工程開闢或違建拆除計畫,提供安置或發給補償,甚至連行政機關所提起 的訴訟,都堅稱沒有不執行判決的權力。

對居民來說,他們過去的經驗不再適用,加深不確定感。不少居民都有共同 的埋怨:「政府怎麼這樣?」質疑政府不會做事,連拆遷都不好好處理,只憑一 紙通知就要他們搬,不搬就說居民「犯罪」,每次上法院說的話,法官都沒在聽,

只聽看守所的。他們都跟法官講什麼?翻看多數居民委請發展協會準備的訴狀,

個人或家戶的遷移史、住進華光的時間與原因、對政府及部分官員、執行者的控 訴、對未來開發計畫的抨擊、想繼續住在老家的願望、對於未來的擔心、不知道 還能搬去哪的困惑等等。

從這些內容中,可以觀察到居民對法官未言明的期待是如民間傳說中的「包 公」,同時掌理行政與司法,清明判案、懲奸除惡。不過,居民回到社區,卻也 分享著所認識的哪些法官夫妻失和、兒女身心障礙等八卦,由於華光眷舍住戶多

330 2013 年 2 月,訪調小組召集的居民會議,邀請義務律師來跟居民解釋相關法律問題。會議開 始前,幾個居民閒聊起自己當年的出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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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法官的背景,也有部分非正式住區居民擔任法院的低階職員,他們用長年觀 察大母體所得的口吻,說「那就是亂判的報應」,一方面傳達出對司法系統的深 層不信任,另一方面也暗示著他們知道自己的訴訟必然會輸。簡言之,居民抱持 對政府的應然想像的同時,也帶著「民鬥不過官」的無力感及長期累積、低落的 政治效能感,而他們口中的「官」是包括了法官和政府部門中上上下下的政務官 與公務員。

當常民被迫進入法秩序、與法相遇,最普遍的感受是「陌生」,而「陌生」

是多層次、多面向的。首先是對程序的不理解,不清楚訴訟程序(誰提告)、強 制執行程序(誰執行、誰發動);其次是對法律的語言文字,即字面本身的不理 解,從訴訟書狀、法院通知、相關條文等文件和法官的問話中,感覺話語或文字 可能具有某種效力,但卻無從掌握,因而多數居民選擇全權交給律師或社區發展 協會總幹事負責;即使了解字面意義,對司法場域的運作邏輯也並不了解,這展 現在「法院是法務部開的」此一廣泛為華光居民同意、卻與一般原則上「行政與 司法分立」相違的認知,以及認為對其房屋有使用、可處分,便具有足以與「(土 地)財產權」抗衡的權利。此外,與居民一起討論行動時,可觀察到多數居民會 混淆法官與行政機關的角色,對於不同社會位置的任務的不理解,也連帶造成他 們對如何回應不同部門說法、能夠採取什麼行動的不理解。

在土地經管機關的處理中,華光居民被視為一個個民法上的無權占用者,從 而每家每戶因看守所承辦人員及調查進度不同而有提告先後之別,提告求取的不 當得利及土地使用補償金等金額也因各家狀況而相異,起訴後又因承審法官、民 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甚至看守所承辦人員的差異,在和解條件、敗訴所負擔義 務和強制執行進度上迥異,使得家戶間的經驗無法比照,因而難以預估接下來的 遭遇及時程。

無權占用者的身分定位,以及訴訟當事人對當事人的個人化糾紛處理模式,

使得同遭迫遷的居民,雖因再開發計畫而有「華光社區」之名,但「華光社區」

並非一個被處理、拆遷的單位,而是再開發的基地範圍,是土地的單元而非人群 單元。在將居民定位為無權占用者而加以非法化排除的過程中,居民被迫進入個 體化的處境,除了必須各自面對調查與審判,在不同時點也得各自打算、評估自 己可承擔的成本和應該退場、搬離的時間。

個體的孤立強化了困惑與恐懼,也使共同解方難以確立,不同的進度、不同 的身分、能主張的不同利益,都會在訴訟中先被揭開,雖對居民個人處境的扭轉 未必有幫助,但對行動集體的形塑卻有嚴重的負面效果。由於居民在占用處理的 過程中,已被先行拆解為個體,並在訴訟上被迫必須尋求個人的因應之道、為個 人或個別家戶主張,甚至必須回過頭來先解決家戶內部長期存在的繼承、使用權 利等爭執,才有辦法因應發動權不在居民身上的一次次開庭或調解。相對地,需 要更多心力長期投注的集體解方,則因不具明顯可見的急迫性而在居民心中的優 先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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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對司法系統的弱者武器

面對陌生的司法系統,個人究竟有什麼因應甚或抵抗的可能?極少數居民早 已放棄在司法場域的掙扎;然而,絕大多數家戶是有意識地在法庭上採取「苦肉 計」:「不知道會不會贏,總之就是拖」,特別是低收入戶、成員中有身心障礙者 的家庭,特別會在法庭上強調其家庭狀況,希望以弱勢形象博取法官同情。拖的 目的是爭取時間,而時間正意謂著可能的翻盤機會。

居民的「個人因應之道」更多集中於強制執行階段。在強制執行拆屋還地的 部分,「苦肉計」依然是多數居民採取的主要策略,還沒找到住處是最常被提出 的狀況。然而,債權人法務部早已透過戶政、稅務及社福系統,徹底掌握每個家 戶的基本狀況,非但要求民事執行處繼續執行,甚至自稱土地被占用的「我們才 是弱勢」331。此外,最後一批定於 8 月 27 日到 29 日強制執行的居民中,有以民 間信仰為由,提出「拆遷時間是農曆七月,公媽不能搬」,向民事執行處的司法 事務官請求暫緩執行;但在財政部標售時程的壓力下,法務部為避免夜長夢多,

仍然要求強制執行拆除332

至於不當得利及土地使用補償金的追討,民事執行處是透過將月薪的 1/3 扣 押並繳入國庫、凍結銀行帳戶而後撥入國庫、凍結基金股票而後出售並將出售所 得入庫等方式,強制執行。在判決定讞的狀況下,居民無法正面對抗法律此一巨 大的系統,因此針對此項目的強制執行,多數居民也採取了抵抗或迴避法律的策 略,包括辦理財產過戶、把現金全數從帳戶中提領出來333、改領現金薪水334、向 銀行借貸使法務部變成排序第二的債權人等等,也會相互分享這些躲避強制執行 的小技巧。

這些體系縫隙中的司法遊戲(Ewick and Silbey, 1998)有效地拖延了執行的 進度,也使一些家戶躲過部分的強制執行,甚至成功動員民事執行處事務官,在 司法體系的隙縫中尋找協助居民的方法,在職權範圍內暫停扣薪、收取不當得利 等強制執行措施、將強制拆屋的執行時程壓後,並發文要求不同機關出席其所召

331 2013 年 3 月 27 日,法務部秘書處處長楊合進接受媒體訪問所言。

332 這戶人家當時的確尚未找到住處,且同住的五個成員中,有 3 名身心障礙者(其中一名為重 大器官障礙的 65 歲以上高齡者)、一名高齡者、一名失業者,家中唯一的工作人口心臟也裝

332 這戶人家當時的確尚未找到住處,且同住的五個成員中,有 3 名身心障礙者(其中一名為重 大器官障礙的 65 歲以上高齡者)、一名高齡者、一名失業者,家中唯一的工作人口心臟也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