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認識國家,打造「權利」 :華光居民的意識與行動
第三節 法治論述的再建構
當居民對自身權利的理解以及伴隨而生的期待,因政府針對華光再開發所提 出的騰空-開發機制而破滅時,居民過去所想像或期待的國家面貌也開始變形。
面對期待與現實狀況的落差,他們開始採取集體行動,試圖將後者向前者拉近;
然而,過去對國家的想像,仍然影響居民對抗爭方向與組織行動的判斷。這一節 將分別從華光社區在行動上較明顯的三種權利主張及行動,探討自力救濟或運動 如何受到權利意識與對國家的想像所影響。
一、 「要都更」的順法抗爭
2012 年 11 月 25 日是華光非正式住區居民第一次上街頭,主導的社區發展 協會嚴陣以待。為了讓隊伍看起來聲勢較大,除了居民以外,總幹事還找了其他 陣頭的國高中生來;以不讓有人偷偷夾帶危險物品為由,他也要求所有人統一不 帶包包;出發前,他還帶著眾人,在廟門口和中正紀念堂圍牆外的人行道上整隊 演練了幾次,也不斷提醒居民「不要亂」、「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出 發時隊伍井然,口號整齊。我是唯一的陌生人,總幹事對我十分戒備,隊伍開始 行進後,我試圖跟不同的居民閒聊,也側耳聽居民間的對話,隊伍內的氣氛有些 緊張,隨便一點動靜就可以驚動居民,驚動的效應如漣漪般擴散、迴盪在隊伍中。
突然隊伍停止前進,法務部的周邊圍了拒馬,總幹事正與負責人交涉,過了一會 警察將拒馬拉開僅容一人通過的小縫,讓居民魚貫通過。居民一面通過,一面耳 語:「梁總有辦法。」
梁總找來的一個國中生負責搬運雞蛋,雞蛋是要在抵達法務部後發給居民,
砸在梁總另外找人負責拎來的箱子裡。國中生通過拒馬後突然與看守拒馬的警察 發生衝突,還看不清楚發生了什麼事,雞蛋就碎了一地,居民發出驚呼,而後怨 聲此起彼落:「連來陳情都不行嗎」、「他只是來幫忙我們的人」、「政府真的太過 份了」,同時也一邊在梁總的指揮下面對法務部排列成方陣狀。楊太太從遊行開 始就拿著麥克風,此時站在法務部門口開始高喊聲明稿上的內容,指責政府不採 取「對居民比較好的都市更新」,每講完一句,就停頓讓居民跟著大聲複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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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帶著眾人喊「要都更」、「不要 BOT」。居民一邊跟著喊,一邊彼此提醒維持隊 形,梁總在旁邊穿梭,但並不十分忙碌,只一直趁著楊太太罵政府的間斷時間,
拿麥克風提醒居民「不要亂」。最後,好像覺得罵夠了似的,梁總請楊太太停止,
「拜託」居民回家。居民離開拒馬圍起的法務部周邊後,便鳥獸散各自往各家走。
「華光社區居民嚴重質疑,何以不走利國利民的道路,創造出五百零五億價 值的都市更新,卻走弊端叢生圖利財團的 BOT。」之所以會出現這個「要都更」
的訴求,是因華光社區於 2000 年被核定為都市更新地區,2008 年進駐、設立都 更辦公室的巧洋實業關係企業,在社區舉辦多次說明會,也經常拜訪居民,部分 居民在等待被提告的民事訴訟判決的同時,因為與巧洋接觸而逐漸了解並接受了 此地將要都更的訊息。然而,隨著 2010 年巧洋辦公室撤出華光,2012 年行政院 也公布改採取地上權標售方式開發,同時積極執行訴訟結果、要求社區居民自行 拆屋還地,以騰空標售華光社區基地,居民在過去多次協調會中所認知到,政府 將對居民採行的補償及安置,也不再有政治人物或部會首長提起。時間點上的重 疊,加上對於《都市更新條例》條文的錯認,使得華光居民誤以為安置計畫的消 失,是由於開發方式(從都市更新到地上權標售)的轉變所致,因此錯認《都市 更新條例》為解決非正式住區居民迫遷處境的解方。
對《都市更新條例》的誤解,集中在第 27 條第 4 項344以及第 41 條345。社區 發展協會對第 27 條第 4 項的解讀是,如果繳完不當得利,那實施者就必須負起 安置責任,並將此解讀傳遞給居民:「都市更新是目前最可能甚至唯一有可能安 置大家的方式」,建議居民:「就乖乖繳不當得利,繳完之後就可以說政府必須安 置我們」。然而,此條文並未課予實施者任何義務,而僅說明了在何種情況下,
對非正式住區居民提起騰空訴訟的公有土地經管機關,可與被告居民成立訴訟上 和解346。此外,社區發展協會亦認為《都市更新條例》為可據以主張非正式住區 居民安置權利的基礎,認為第 41 條對實施者課以義務,必須處理被占用土地上 的違建戶。事實上,這條規定並未確保違建戶在都更過程中,可擁有與房屋及土 地所有權人同等的配房權利,甚至都更程序的參與權都未加以保障,違建戶僅是
「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加以處理的對象/客體(object)。
不過,由於目前國有地所適用的法規中,《都市更新條例》在條文中將「違 章建築戶」、「處理方案」、「訴訟」等,自從被看守所提告後即經常出現於居民生 活中的字眼同時陳列,因此長期掌握對內與對外發言權的社區發展協會,推導出
「僅有都市更新條例可解決違建戶安置問題」的結論,認為主張都更有「合法(《都 市更新條例》)」的立論基礎,更可作為他們爭取自身權益保障的支點,從而選擇
344 《都市更新條例》§27IV:「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 理,並給付管理機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及相關訴訟費用後,管理機關得與該舊違章建築戶 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345 《都市更新條例》§41:「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 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有異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346 訴訟兩造在訴訟過程中、判決尚未定讞前成立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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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持續採取「順法抗爭」的組織路線。華光部分居民因而相信都市更新能夠解決 拆遷的補償與安置問題,且此信念與前述的權利意識有密切關係:由於深信在政 府拆遷時,自己有獲得補償或安置的權利,居民誤解《都市更新條例》法條文字,
認為該法規更強化他們獲得補償或安置的權利基礎。
社區組織在 2012 年的行動與訴求中,多次強烈要求「要都更,不要 BOT」
347,在為華光居民舉辦的組織訴求工作坊中,即使我花了許多時間加以解釋,並 舉出其他非正式住區的例子說明,居民仍在最後訴求偏好排序的討論中,將「採 取都更的開發方式」排在第二順位。對都更條例條文的誤解,使得居民錯認都更 條例為目前最有可能解決居民現有困境的方式,此一錯認由於接合上居民對自身 權利的理解而變得「如真」,從而影響了集體行動策略的選擇。
如果說華光居民權利意識的形成與轉化是某種架構接合(frame bridging),
居民所採取的集體行動──「要都更」,則呈現出「架構拼接(mosaic)」的工程。
亦即,居民回應國家拆遷-開發計畫而生的集體行動,是從不同體系中揀選與自 己的位置有關的部分,挪轉到支持自己主張的角度,湊成的拼裝機器。這樣的拼 接工程,呈現居民自立行動的自利及實用取向,更重要的是,展現出居民在面對 國家強大的拆遷壓力,以及控制了主流社會輿論的開發壓力,不得不採取的策略。
換言之,順法抗爭,主張自己「依法」擁有的權利,而非直接挑戰將他們的居所 定位為「違建」,並架空其存在正當性的法治主義(legalism),是不得不然的弱 者武器。
國家在占用處理的過程中,透過法律將居民非法化排除,而法律作為一種強 而有力的外在系統,對居民來說遠超越其能力,因此他們不選擇直接正面挑戰,
而是在縫隙之間施以騷擾,以鬆動系統的力量,或者讓系統朝著對他們有利的方 向運轉。居民所採取的順法抗爭路線,在這層意義上,也是弱者在面對迫遷時,
不得已而進行的架構拼接(mosaic)、組裝工作,透過將自身的某部分納入主導 系統,「順勢」要求系統必須如何「照舊」運轉。
華光社區非正式住區居民所採取的「順法抗爭」,此現象背後揮之不去的是
「守法主義(legalism)」的幽靈。「守法主義」最早由 Shklar(2005[1964])概念 化,用以指稱「將是否遵循規則當作判斷道德行為之標準、將道德觀係視為由規 則所確定之權利義務關係」的倫理態度(ibid., 1),這種觀點不僅體現為個人行 為,也表現為哲學思想、政治意識形態、社會制度。若將守法主義放置於更大的 政治環境中,守法主義作為一種「心智架構」(frame of mind)、倫理觀或政治主 張,為眾多彼此競爭的意識形態之一348。
347 華光社區發展協會,〈我們是台北市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案的迫遷居民 遊行新聞稿〉
(2012.11.25 法務部抗議遊行)。
華光社區發展協會,〈我們是被迫自費拆屋還地外每戶還要賠償數佰萬華的光社區居民 陳情 書〉(2012.12.27 財政部陳情)。
348 守法主義作為一種意識形態,Shklar 在其著作中雖未明白寫出,卻實際上開展出意識形態的 實踐、物質向度。Shklar(2005)所使用的意識形態一詞,不同於傳統左派的「虛假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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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丹(2010)觀察台灣作為法律輸入國,移植西方法的背景,使社會法律 運作反映出「法條主義(legalism)349」的法律觀(legal vision),將法律制度視 為一整套形式化、意義明確的法規條文系統,而法律運作即是依據法條而為的解 釋與適用。我們在華光非正式住區居民身上,也可以看見此法律觀的作用。華光 非正式住區居民依據對法律條文的解讀,決定行動策略,並彼此要求任何行動必
王曉丹(2010)觀察台灣作為法律輸入國,移植西方法的背景,使社會法律 運作反映出「法條主義(legalism)349」的法律觀(legal vision),將法律制度視 為一整套形式化、意義明確的法規條文系統,而法律運作即是依據法條而為的解 釋與適用。我們在華光非正式住區居民身上,也可以看見此法律觀的作用。華光 非正式住區居民依據對法律條文的解讀,決定行動策略,並彼此要求任何行動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