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華光再開發歷程
第三節 非正式住區居民的遭遇與集體行動
華光我的家 我們一起長大 童年、記憶與鄉愁 回家的路該怎麼走 榕樹上的鳥窩 鄰居家的燈火 若是失去避風港 眼在流淚心在流浪 梅樹芬芳給我勇氣 怪手拆不掉生命的痕跡 華光我的家
我們一起長大 擦乾眼淚不流浪 回家的路你陪我走吧 擦乾眼淚不流浪 回家的路你陪我走吧
(華光社區訪調小組,〈華光不流浪〉曲/董昱,詞/高若想、王基瑋)
行政院於 2007 年將華光社區定位為金融專區,開始規劃推動華光這塊土地 的再開發,並預計於 2012 年底前完成拆除,因此原土地經管機關法務部台北看 守所開始騰空拆除,將居住在華光這塊公有地上的居民一一迫遷,並同時移除樹 木和與台北刑務所時同時興建的日式宿舍。
一、華光非正式住區居民被處理過程
看守所的騰空處理方式,是將華光居民依居住在此的原因與處理時的法律定 位區分為「合法眷舍住戶」、「非法眷舍住戶」、「違建戶」三類,分別以不同方式 處理,因此造成華光社區居民依身分而產生的分化。同時,多年來遲未定案的拆 遷與再開發計畫,使得居民對情勢多所猜測,在官方身分分類所致的分化之外,
甚至在被命名為「違建戶」的非正式住區居民此一群體內部,也又再因此產生路 線或策略差異,而形成第二度的分化。
非正式住區居民在敘述自己的迫遷經歷時,常以宿舍住戶為對照開始談起。
前述官方分類下的合法眷舍住戶、非法眷舍住戶、違建戶三種身分中,居住於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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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的司法系統公務員是第一批被強制遷出的對象,處理方式以現金補償為主,重 建安置為輔。2011 年底,行政院公佈處理方案,針對不同身分採取不同的處理 方式:仍在職司法人員須無條件將戶籍及住家成員全數遷出;已退休但具有合法 居住權利的住戶若在期限內搬遷,依職等給予 150 萬至 220 萬元補償金。多數眷 舍住戶並不滿意這樣的方案,卻迫於無奈接受,搬離華光;然而,在非正式住區 居民眼中,能夠獲得補償金,已是絕佳的條件。
「違建戶」早在 2006 年就被土地的原經管機關、負責騰空這塊土地的法務 部台北看守所依民法提告,提出拆屋還地,並繳交相當於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的 要求。被提告的非正式住區居民,開始了一段「上法庭」的日子。依法務部於 2007 年的調查結果,華光的非正式住區家戶約有 192 個68,因為戶數眾多,法務 部台北看守所將居民分為幾組,分由所內不同人員負責處理;此外,也因為戶數 及家戶調查進度的不同,華光居民被提告的時間從 2006 年到 2013 年不等。提告 後,華光居民也被分別由民事法院中的不同股別,由不同法官審理,並於這段時 間內陸續與看守所和解或被法院判決敗訴。
從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到判決之前,居民原則上都可以選擇是否跟原告(即 法務部台北看守所)和解,不過實際上究竟能否和解、和解條件為何,則視提告 時間、訴訟狀況及看守所負責人員的判斷而定。最基本的和解條件是被告居民必 須負擔自行拆屋還地的義務,而不當得利的求償、土地使用補償金的收取與違約 金的訂定,則如前所述,視情況而定。大致而言,是越後期和解的條件越差,求 償的不當得利金額占提告求償金額的比例越高,也越可能訂定違約金。
若是直到走完一審訴訟程序都未和解,則由於拆屋還地之訴主要判斷的是無 權占有,即沒有法律上原因而使用他人土地,在昭然而明確的產權登記制度下,
居民必然敗訴,成為訴訟結果的債務人。敗訴後,居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自行 拆屋還地、返還法官所判決的不當得利數額予債權人(即法務部台北看守所); 若未在期限之內完成拆屋,則也必須負擔土地使用補償金,且在完成前述義務前,
不當得利及土地使用補償金的數額,將以年利息 5%的比例逐漸增加;此外,訴 訟過程的所有費用也由敗訴的居民負擔。每個非正式住區家庭被求償的不當得利 數額,因房屋投影面積、所在位置公告地價等數字的不同,而從二十萬到數百萬 不等,每月的土地使用補償金,也因前述變因而有數百元到上萬元的差異,若再 加上 5%的複利年息,最後須繳交金額總數甚至有高達近千萬者。
表 2-1 華光居民於和解或判決定讞後需繳付予政府之項目
項目 敗訴者 和解者
不當得利(相當於土地租金。從判決或和解成立之日起,往 V 不一定
68 台北市政府都發局(2007),《華光社區暨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檢討案》簡報(96.8.29),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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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追溯五年的土地公告地價)
土地使用補償金(相當於土地租金。從判決或和解成立之日 起,依公告地價收取每月土地租金)
V V
違約金(未在期限前拆屋還地者,需繳付固定數額違約金) 不一定 不一定 年利息(不當得利與土地使用補償金未繳前,皆以 5%計算
利息)
V V
(楊宜靜整理製表,取自:華光社區訪調小組,2013:8。)
表 2-2 不當得利判決及執行狀況(單位:家戶,最後統計日期69:2013.9.8)
項目 比例 備註 判賠不當得利者/自救會及訪調小
組可掌握家戶總數
45/69
判賠居民經濟狀況
法定弱勢/判賠不當得利者
5/45 法定弱勢含:身障、低收、中低收
實質弱勢/判賠不當得利者15/45 實質弱勢含:法定弱勢、失業、高齡
者、榮民 執行進度
已付清/判賠不當得利者
14/45
已強制執行不當得利者/判賠不當得利者
22/45 包括已付清及尚未付清者。
強制執行不當得利之方式包括:扣 薪、凍結銀行存款、扣押股票 目前暫時無法強制執行/判賠不當
得利者
11/45 目前暫無法被執行之主因,為債務人
經濟狀況不佳,但待其家境改善,即 可執行不當得利之收取。(資料來源:華光社區自救會、華光社區訪調小組,2014。)
2012 年春天,眷舍居民陸續搬出,同時非正式住區居民在被要求拆屋與追 討不當得利等金額的壓力下,也開始陸續自行遷離、拆屋。同年 10 月,債權人 台北看守所要求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在拆屋還地的部分,要求居民必
69 社區家戶眾多,分別由不同股、不同司法事務官負責,因此不當得利強制執行順序及時間不 一,被強制執行者數量每週甚至每日都可能有所更新,因此特別標定「最後統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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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在期限內自行拆屋,同時由民事執行處履勘、債權人提出代為拆除之估價70及 拆除計畫書,展開代為強制執行拆屋還地的準備工作。至於需繳付的不當得利、
土地使用補償金、違約金等費用,則從該時起陸續強制扣繳,有固定工作領取薪 資者每月薪資的 1/3 直接繳入國庫,而無薪資者則被凍結帳戶、日後全數扣繳,
若有股票、債券等不動產,則也同樣被全數凍結,而後出售抵扣應繳金額。
以位於金華街上的小林電機為例,小林家於 2008 年被看守所起訴、2011 年 判決敗訴,判決要求其於 2012 年 11 月 30 日前自行拆屋還地,由於房屋投影面 積含遮簷約 50 坪,判決須負擔五年不當得利約六百萬,至 2013 年 4 月自行拆屋 止,不當得利及土地使用補償金加上利息,需繳付的數額累計至近 700 萬71,並 自 2012 年底開始遭到凍結帳戶與強制扣薪。此外,由於他們在指定日期前還沒 自行拆屋,因此也收到看守所擬訂、民事執行處發出的拆除計畫書及估價單,代 為拆除費用估計超過十萬;荒謬的是,小林家最後自行委託拆除的廠商,不但未 收取任何拆除費用,還因為非正式住宅所採用的鐵皮、鋼架等建材可再度變賣,
反過來給了他們一萬多元。
在不當得利等金額不斷累積及代拆價格較高的成本考量下,絕大多數非正式 住區家戶都選擇自行拆除。研究者於 2012 年 11 月中曾清點一次社區家戶,當時 僅剩約 70 戶仍居住於原屋,其他家戶多已自行拆屋,或者搬離、僅餘空屋;至 2013 年 9 月華光非正式住宅全數拆遷完畢以前,又有近半數家戶選擇自行拆除,
約有 35 戶被強制執行代為拆除房屋,且在強拆前仍作居住或使用。民事執行處 共分四次強制執行拆除,第一次是 2013 年 3 月 27 日的阿華和朱朱72兩戶,第二 次是 4 月 24 日針對金華街上主要作為商業等非居住用途的 12 戶73,第三次是 6 月 27 日拆除已無人居住的 4 間非正式住宅,最後一次拆除則是 8 月 27 日到 29 日,在這三天內將剩餘的 17 戶一次拆除。
2012 年底前,法務部對外都說明將「依法執行」,要求華光居民依判決結 果遷離,甚至非土地經管機關的財政部和行政院,也不時針對華光社區公開發言,
強調將於 2013 年設定地上權並公開招標,引入民間業者開發,並以高額權利金 充裕國庫,要求華光最晚須於 2012 年底前騰空。不過,由於居民自力救濟、社
70 居民會比較自行拆屋和由法院代拆的費用高低,往往發現看守所估計的拆除費用通常為市價 的至少五倍之高,甚至包括──在後續刑事訴訟中,被檢察官定義為「公務」的──拆除當日 所動用警力的交通及伙食費、拆除區域的封鎖費用等。
71 另可參見:梁德珊、邱偉淳(2013)〈【華光褪盡】磚牆鐵皮的六百萬豪宅〉,1 月 29 日,公視 新聞議題中心,網址:
http://pnn.pts.org.tw/main/2013/01/29/%E3%80%90%E8%8F%AF%E5%85%89%E8%A4%AA%E7%9 B%A1%E3%80%91%E7%A3%9A%E7%89%86%E9%90%B5%E7%9A%AE%E7%9A%84%E5%85%AD%E 7%99%BE%E8%90%AC%E8%B1%AA%E5%AE%85/(取用日期:2015.1.17)。
72 朱朱的先生李文在強拆隔年即因長期精神壓力、身體狀況每況愈下而猝亡。開計程車為業的 他,迫遷後因新住處難以找到車位,再加上無法適應新環境,因此幾乎是整天以車為家,夜間 載客,白天則仍回到夷為平地的華光舊家空地上休息,醒了就在華光附近繞。
73 包括:四哥、燒餅哥、計程車行、廖家牛肉麵(四戶打通)、機車行、三姐舊家、雞蛋麵店、
印尼商店、Y 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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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運動,及文資、樹保、規劃等民間團體的介入,直到 2013 年 9 月,華光居民
會運動,及文資、樹保、規劃等民間團體的介入,直到 2013 年 9 月,華光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