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認識國家,打造「權利」 :華光居民的意識與行動
第二節 「權利」 的面貌
339 林志明(2013),〈廉價的公平與正義陷阱在華光〉,7 月 27 日,發表於其所建立的華光圖資 蒐集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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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光居民以各種「遊戲」干擾司法場域,也在日常生活與其他場域嘗試拆解 國家據以將其迫遷的法治論述,挑戰「非法」、「不當(得利)」、「無權(占有)」 等標籤,並摸清國家的面貌。在眾多標籤中,最直接衝擊多數非正式住區居民的 是「無權(占有)」,雖然在法律邏輯中,「無權(占有)」所指的是「沒有法律上 原因」,但居民透過字面理解到的是「他們沒有權利」,對他們而言這意味著沒有 如過去所見聞的拆遷案般獲得配房、補償的具體權利。居民所欲求的這個權利在 自力救濟和運動的過程中被以「要合理安置」呈現,亦即抽象化為「受到安置的 權利」,而對於補償的欲求也包裹在其中。
在華光社區,有很大一部分住在非正式住區的居民,在自行搭建或購買房屋 時,便知道房屋所在的土地屬於國家,不過,在他們的認識中,土地的權利並非 是全有或全無的,相反地,他們似乎認為自己的居住和使用便代表了某種權利的 擁有,那麼,對這些居民而言,那種「權利」究竟是什麼樣的「權利」?是一種 將土地作為客體、可支配控制之的權利,或是一種可據以向國家要求某些處理(例 如安置、補償),牽繫/附隨於「人」、類似於「公民權 plus」的權利?本節透過 對這些問題的釐清,進一步探討在這些權利的語言中,暗示了什麼樣的對國家的 認識,以及人民與國家關係的界定。
一、C 小姐事件
請大家千萬不要自己跑去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目前由 H 同學負責與律師和法扶接洽,處理行政訴訟相關問題,會考量 社區居民狀況,向法扶申請一個集體的華光專案,要是居民自己跑去申 請法扶,會造成法扶、律師和學生的困擾,也會讓華光專案的資源被稀 釋。
這段文字取自 2013 年 5 月 20 日到 27 日的華光社區公告。5 月 19 日,協助 華光社區居民組織律師團、提起行政訴訟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告訴華光學生小 組,有社區居民自己跑去申請法扶。在得知這位自己去申請法扶的居民是住在 G 街上的 C 小姐後,隔天晚上我和另外兩位學生到社區拜訪 C 小姐,了解她申請 法扶的內容,以及說明暫勿自行申請法扶的原因。
一問之下才發現,原來 C 小姐心裡想的是要去申請其他 G 街鄰居們之前都 有申請過的「那張藍色單子」。她口中的「藍色單子」,是向國稅局申請取得的「財 產查詢清單」,如果當初購買華光社區房屋時,簽立讓渡書後有到地政機關登記 移轉,那間房子的門牌就會被列在清單上面,表示你擁有「這間房子的所有權」, 亦即「地上物所有權」340。
340 在民法一般通說見解中,非正式住宅是不完整的所有權,因此或許應以「地上物的事實上處 分權」這個名辭較為精確,但「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在一般社會生活中其實沒有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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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小姐不明白「那張藍色單子」的作用是列出你的財產有哪些,誤以為它能 夠證明她家有地上權,所以去法扶申請時,以及回答我們的詢問時,說的都是「她 要申請地上權」,並且在我們向她再三詢問、確認與說明解釋的一個多小時內,
不斷堅稱「那張藍色單子寫的是地上權」。C 小姐並非特例,其他 G 街的鄰居們 也如此堅信:「有這些證明,我們就可以跟國家爭取賠償…它把我們家的房子弄 成這樣,難道不用賠我嗎?…我們是有理的…」。
在「C 小姐事件」中,誤認「那張藍色單子」可以證明有「地上權」是個關 鍵。想申請「那張藍色單子」(財產查詢清單)的 C 小姐並非特例,她 G 街的鄰 居們也堅信,這張單子能夠證明他們「有權利」。G 街意見領袖 J 去年就開始鼓 吹 G 街的鄰居去申請財產查詢清單和其他文件,同住街上的 S、P、Y、L 都跟 著 J 一起去申請,並且相信「有這些證明,政府就不敢來拆我們的房子」。在我 費了許多唇舌向他們解釋之後,S 和 L 終於了解,財產查詢清單上列出房屋門牌 不等於擁有「地上權」,不過 Y、P 和 J 仍然深信不移。
這些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論及自身處境時,經常在抱怨政府之後,轉而強調自 身擁有「地上權」。不過,在多次的談話中,我發現多數居民其實並真的不了解 地上權究竟是什麼權利,他們只知道這是個「於法有據」(即,法律有規定)的
「關於土地的權利」,但「地上權」的權利內涵、範圍或限制,他們卻並不十分 清楚。居民這種對於「地上權」等法定權利的誤解,以及接合著這些誤解而為的 種種行動,暗示了什麼?究竟他們所相信擁有的「權利」究竟是什麼權利?在他 們眼中,「權利」的面貌究竟為何?又從何而來?
二、何種權利?
究竟華光居民所想的是什麼樣的權利?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回到他們接觸 這些「權利」概念的過程,加以了解。
S 在 G 街上的房子,是父親在 1963 年買下。當時,父親的工作是修房子,
華光附近眾多的日式宿舍經常需要翻修、抓漏,因此父親離開延平南路附近的雇 主家,租住在 G 街上便宜的小矮房。直到 1963 年,S 出生,父親才向房東買下 這間租住了十年的房子,一家三口一直同住在這間房子裡,直到 1988 年 S 結婚、
和丈夫搬到汀洲路上的家。
在 2007 年被法務部提告之前,S 一家都沒有特別意識到「土地不是我們的」,
就只是一直居住、使用這間屋子。在 S 的生命經驗中,她所生長、活動的範圍,
放眼所及都是跟她家一樣的低矮房子,「一整片都是違建」,因此也不覺得自己家 有什麼不一樣。2005 年,法務部對社區居民開了一個說明會,會上「法務部說 土地是政府的,要收回…勸退居民、威脅恐嚇再不搬就要對居民提告」,直到此
大差別,同樣是可處分、轉讓該物(住宅)的權利基礎,因此後文還是以所有權一辭指稱此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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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S 才真正意識到,他們家沒有土地所有權,而沒有土地所有權這件事「非常重 要」。
同時,G 街上的幾戶人家開始討論是否要成立組織,凝聚力量,並且可以一 起商討,解決共同問題。不過,直到 2007 年,法務部真的對居民提告,G 街開 始收到法院來的公文後,才成立了促進會這個組織。組織成立後,居住在 G 街 上的 28 個家戶開始討論如何應對。S 找了丈夫一位擔任土地代書的朋友 SO,為 社區居民提供建議,SO 主動提出了「時效取得地上權」這個概念,告訴 G 街居 民們這樣的狀況可以去作地上權登記申請,於是好幾戶開始去申請門牌、水電費、
房屋稅等證明,以證明自己的確在此居住、使用達申請地上權登記的期限。
為什麼要證明自己有「地上權」?在 S 的理解中,政府拆違建就一定會配售 房子:
我們想的多單純,覺得如果是軍人就是會被搬到南港,那邊有一大片國宅 有沒有…如果是違建,那就是會被分配到南機場那邊…因為以前看人家都 是那樣,親戚朋友房子被拆,就是那樣安置。…我們也不是要免費配房子,
是要付錢的,Y 跟 J 他們想的是免費換房子,那人家給我們舊屋換新屋,
也是多少要付錢,只是付便宜一點…我們也是要付錢的。
不過,法務部對居民提起訴訟,對居民表現出來的態度是沒有要處理安置的問題,
於是 S 便想去申請那些證明,向政府說清楚,「我們真的住在這裡這麼久」,要是 有天政府決定要處理了,那時效取得地上權也可以用來證明他們就是政府必須處 理的對象。
在 S 的認知裡,原先與土地的關係,僅只是「居住、使用」其上,直到遭逢 國家以權利(土地所有權)之名,要求搬遷時,才意識到必須相對地主張某種「權 利」。然而,這個某種「權利」的想像,也是從原先對土地的居住和使用出發,
試圖將這樣的關係,接合上政府機關行政的框架,因此,自然而然的居住、使用,
便轉化為「能被政府安置、補償的權利」,甚至進入更廣泛的法律框架,被架接 為「地上權」。
三、基礎為何?「權利」的套疊與接合
如果說政府拆違建就一定會配房子,那為什麼對 S 來說,政府必須處理的對 象還需要證明?這涉及三種同時存在於非正式住區居民心中的權利主張基礎,第 一種權利主張基礎來自於「居住與使用事實」,第二種主張基礎是過去行政機關 的處理方式,第三種基礎則是「合法性」。必須特別指出的是,這三種主張基礎,
在居民日常的具體情境中,並非條理分明、平行鋪展,而是一層層累加、依附而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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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與使用事實作為權利主張基礎
在華光居民遭遇國家迫遷時,心中忿忿不平,認為自己長年住在這裡,如果 沒有「權利」,怎麼能夠在此久居?對華光居民而言,住在「這裡」是再自然不 過的事,而使用就代表擁有某種權利:「國民黨來台灣之前我就住在這裡,國民 黨居然說土地是他們的…他們要拿出證據來…。」
因「使用」而產生的這種權利想像,近似於古典自由主義對於人和非人自然 物兩者關係的論點。在 John Locke 對於私人財產權的論證中,自然物或自然資 源在未加改善前是沒有價值的,人們加諸勞力改造與使用,才創造出它們的價值
(Locke, 2004:18-33)。改造與使用構成了權利的基礎,在人們改造自然的同時,
也建立起一個自由主義社會的道德經濟(moral economy),這種道德經濟是以「對 土地的排他性控制」為基礎,亦即付出勞力改造土地的個人,能對該塊土地施展 排他性的控制(McCarthy and Prudham, 2003: 277)。古典自由主義者據此推論出,
國家必須保障私人財產權,這是國家統治正當性的基礎之一。
不過,不同於古典自由主義肯認私產權的強烈立場,華光居民雖然也認為自
不過,不同於古典自由主義肯認私產權的強烈立場,華光居民雖然也認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