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設計與方法
本研究試圖從處理機制的轉變,以及受迫遷者在不同階段的整體圖像,此兩 個面向切入,探究空間治理司法化所帶來的國家與社會關係變化。因此,我將採 取歷史制度分析的方法,蒐集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的相關資料,分析第一個面向,
並以華光社區為田野,以參與觀察及半結構式訪談的方法,處理第二個面向。
一、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的歷史制度分析
既有研究已經指出,國有及公有土地被占用問題可上溯到二次大戰之後,國 民黨接收大量日產,卻因管理不及,以至於公有土地與房舍占用的現象十分嚴重。
由於行政資源有限,加以缺乏一套完整的國有土地管理機制,當時政府普遍採取 權宜辦法,將土地出租出售予占用人7(林本炫等,1998:72-6)。這種處理方式 於 1990 年代有所轉變,開始倡議應採訴訟方式處理公有地占用問題的主張。以 訴訟方式排除占用,早在 1980 年代即明文規定於相關法規中。然而,當時除了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力有未逮,輿論也普遍不支持政府對這類使用公有土地搭蓋非 正式住宅的居民提告。輿論風向直到 1980 年代後期才出現變化8,至 1990 年國 產局召開「國有土地被占用問題研討會」,與會學者也多表達應以訴訟排除占用,
以警惕民眾,並彰顯公權力。
不過,在政策制定與執行的場域內,直到 1990 年全國土地問題會議結論,
作成公產管理機關處理久被占用公地時應兼顧之四原則中,仍指出必須兼顧「盡 量避免造成社會不安原則」,認為「社會輿論常有同情弱者之趨向,故公產管理 機關為解決占用問題所採用之措施,如過於強烈,不僅難獲輿論支持,且易引發 抗爭,造成社會問題...宜採溫和方式,非不得已盡量避免循訴訟途徑解決」(轉 引自:蔡信三,2000:52-3)。這種政策傾向直到 1994 年財政部訂定「國有及公 有被占用土地清理及處理方案」,要求「被私人占用者,由管理機關積極依法令 處理,並選定商業區、住宅區內面積較大、價值較高,收回後有處理或標租、設 定地上權之價值者,優先訴訟排除侵害」,才有較明顯轉變9。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政府對公有地上非正式住區的處理方式歷經轉變。
7 面對占用問題,政府有出租、出售、專案讓售、視同空地辦理標售、現狀標售、委託代管、勸 導自行拆除或騰空交回、移送建築主管機關以違建方式拆除、撥用、訴訟十種方式可處理(林 本炫等,1998:76)。
8 例如:民生報(1987)《民生論壇》「法」先「情」後--論收回公有房舍的問題,7 月 4 日,
04 版(文化新聞版)。
民生報(1987)《民生論壇》積極預防與消極善後,9 月 26 日,04 版(文化新聞版)。
9 不過,在實際執行上,為了避免招致民怨,非不得已均盡量避免使用訴訟手段(蔡信三,
200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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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處理方式的表面變化,背後有整套機制支撐,涉及不同行政機關權能調配、政 策法令工具調度,乃至於國家角色的調整。究竟機制上的轉變如何發生?既有研 究僅整理政策及處理方式的流變,卻沒有對此探問。
要充分掌握拆遷處理機制的轉變,必須在歷史的縱深中剖析權力關係,並理 解概念及範疇與社會現實及意識之間的相互建構關係。因此,本研究捨棄傳統法 制史或政策史的演化論立場,採取歷史社會學視角,認為歷史與社會是持續地為 行動所塑造,而行動又是被歷史與社會所塑造;亦即,行動者賦予意義的社會行 動和結構脈絡的交互作用,在歷史過程中會形成意圖與非意圖的結果,而影響個 人的處境和社會的轉變,因此特別關注歷史制度中的路徑依賴,以及不同行動者 間的互動如何對制度或處理機制的轉變發生影響。
本研究的分析材料包括業務年報、單位預算書、業務統計數據、正式會議記 錄、立法院公報及議會公報中所載的立法討論、修法草案、監察院調查報告、都 市計畫(草案及公告版本)、政府新聞稿等官方檔案;法規範條文、行政命令與 措施、函示決議、訴訟文件等正式法律文本;政府委託之研究報告、規劃報告等 論述文本;以及新聞報導、社會運動史料等官方與法律之外的社會史料。為了避 免影響閱讀,本研究內文所引之會議資料、會議記錄、官方內部檔案及報導資料,
將以註腳標明,其餘引用資料則以 APA 格式處理。
二、以華光為田野,探究居民的意識與行動
近年幾處座落於公有地上的非正式住區拆遷爭議中,華光社區是國有土地活 化三大指標之一10,也是這波非正式住區反迫遷運動中,張力最大的一處。在過 去幾年間,居民自力組織並迭經分合,於 2012 年底開始有學生及市民團體進入 組織,因此要理解受迫遷者在不同階段的整體圖象,華光社區是最適合的田野。
華光社區位於杭州南路二段、金華街、金山南路二段和金山南路二段 30 巷 間,日本殖民時期是台北刑務所及附屬宿舍所在地。二戰結束後,撥歸司法行政 部11經管,法務部沿用刑務所建築本體為台北監獄及台北看守所12,並將原刑務 所宿舍分派給該部員工及眷屬居住,由於宿舍數量不足,部分日式平房後來改建 為四層樓、步登公寓式的司法新村。宿舍周圍則在戰後幾十年間,因政治或城鄉 移民陸續遷入,居住於自行搭建的「違建」,形成非正式住區。
10 三大指標分別是華光社區、空軍總部、台北學苑,華光是三者之中唯一有非正式住區座落者。
11 司法行政部原為行政院下級單位,1980 年由於實施審檢分隸,將原隸屬於行政院司法行政部 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為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則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於行政院。
(資料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55234&CtNode=27896&mp=001,取用日期:
103 年 12 月 20 日)
12 兩者於 1975 年全數遷移,看守所本體所在之國有土地則標售予中華電信及中華郵政,目前作 為中華電信行動通信、國際線路機房、國內線路機房使用,而中華郵政則作為台北信件處理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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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行政院將華光社區定位為金融專區──「台北華爾街」,並變更土 地為商業區、數位科技、金融服務專用區,開始大力推動華光社區再開發,並開 始騰空華光社區,要求區域內的宿舍及非正式住區居民搬離。與再開發同時發生 的是,在公有土地管理政策要求下,各機關被要求提出所經管不動產的占用及處 理情形,法務部也在此時開始對華光社區居民清查與催討13,要求居住於宿舍的 法務部員工必須遷出宿舍,並於 2006 年起,對住在非正式住宅裡的居民提告,
依民法要求拆屋還地並繳交相當於土地租金的不當得利。2012 年,眷舍居民陸 續搬出的同時,非正式住區居民在被冠上「無權占有」罪名,以及要求拆屋並追 討不當得利的壓力下,也開始陸續自行遷離、拆屋。2013 年 3 月,針對未自行 拆屋的非正式住區居民,法務部更開始透過法院強制執行非正式住區的拆屋還地;
經過三次強制拆屋,至 2013 年 9 月,華光居民全數被迫遷離完畢。
為了考察華光社區居民的意識與行動,本研究以Barney Glaser和Anselm Strauss 在1967年提出的扎根理論研究法(grounded theory methodology)為基礎,
進行文本分析、參與觀察以及深度訪談,從經驗資料中發展出概念與理論。扎根 理論是以歸納的方式,對現象加以分析整理所得的結果。換言之,扎根理論是經 由系統化的資料蒐集與分析,而發掘、發展,並已暫時地驗證過的理論。因此,
資料的蒐集和分析,與理論的發展是彼此相關、互相影響的(Glaser and Strauss, 1997: 25)。採用半結構式的質性訪談,則是為了發展詳細描述,特別是瞭解細微 的差異,以及對於事件的詮釋,強調受訪者對於意義的賦予,以及這個意義賦予 的變動性與情境性。
至今超過兩年的社區組織經驗,使我能充分掌握田野現象,帶著問題意識進 行參與觀察。不過,若要掌握受迫遷者在不同階段的整體圖象,居民自身對情境 的主動詮釋不可或缺,因此需要以訪談補充參與觀察的成果。為了掌握居民對自 身及其他行動者的理解與詮釋,加以我在田野察覺到,居民在抗爭中的參與程度 往往與其理解與詮釋密切相關,因此我以立意抽樣的方式,從不同立場甚至屬於 不同組織14的居民幹部、在抗爭階段會參與會議或行動的居民,以及不來參與會 議或行動的居民,從這三類居民中選取 7 位受訪者,並於 2013 年 5 月15與 2014 年 8 到 9 月16間進行訪談。
13 監察院(2011),〈沈委員美真、馬委員以工、馬委員秀如調查︰財政部為臺灣臺北看守所經 管之華光社區占用戶,研擬「現金補償為主、重建安置為輔」之處理方案,及內政部審議臺北 市政府辦理前揭有關之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字號:
0990800906),網址:
http://humanrights.cy.gov.tw/sp.asp?xdUrl=./di/edoc/eDocForm_Read.asp&ctNode=910&AP_Code
=eDoc&Func_Code=t01&case_id=100000392
14 我們進入社區這兩年多來,華光居民多個山頭並立,數得出來的組織就有三個──華光社區 發展協會、金杭權益促進會、華光自救會,這幾個組織內在不同階段也存在多個派系。
15 此時華光社區訪調小組已組織過三次大規模擋拆動員中的兩次(327 光里兩戶、424G街)。
16 此時距離華光非正式住區居民全數搬遷完畢已近一年,但華光社區訪調小組及社區發展協會、
金杭權益促進會兩個居民自力組織仍有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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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 2012 年 11 月中開始,投入華光反迫遷運動的組織、動員,最初進入社 區的動機是學校課程的學期報告,並於該年底萌生將華光作為論文田野的想法。
我從 2012 年 11 月中開始,投入華光反迫遷運動的組織、動員,最初進入社 區的動機是學校課程的學期報告,並於該年底萌生將華光作為論文田野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