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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元的占用處理模式與「國家產權」的強化

第三章 以法為界的二元場域:國有土地占用處理七十年

第五節 雙元的占用處理模式與「國家產權」的強化

本章透過歷年新聞報導、社會運動史料等社會史料,以及立法討論、修法草 案、業務年報、統計數據等官方檔案,分析機制與論述,說明不同階段占用處理 方式的變化。從 1982 年以前仰賴「納入合法管理」的占用處理、1982-1989 年積 極處理占用的開端、1990-2001 年「非法化排除」的擴張與合法管理場域的緻密 化,到 2002 迄今的擴大「非法化排除」,綜觀這七十年的國有土地占用處理,正 是透過法界線的劃定,創造出「納入合法管理」與「非法化排除」的雙元模式,

並透過這道法界線的調控,將此兩個場域擴張或收縮;亦即,透過法界線的操弄,

在不同時期因應不同需要,將不同的對象分別納入合法及非法的範圍內。

然而,法界線的調控並非自然而然,表面上是政策法令工具調度、相關機制 的調整甚至創建,管控能力的獲取及延展,其背後是受到各種論述──特別是財 政與法治──的建立與運作,以及不同部門的作為所支撐,因而法界線的調整實 指向政府不同部門的角色調整、行政能力變化,以及國家與人民關係的界定。在 這七十年間,國土管理由分散趨向統一,雖然國產署的基礎行政能力及對其他機 關的統理能力仍未徹底,但在公有土地占用處理的制度場域中,國土管理統一趨 勢所引發的部門關係調整,使國產署的行政及統理能力從非公用土地擴展到公用 土地,從而形成相對於其他機關的監督、指導角色,對其產生加速處理的壓力。

然而,面對公有土地,政府一直是從財產權出發,思考獨佔、使用、收益的「權 利」,因此「占用處理」始終是主要業務,而相關論述則圍繞著財政與法治、治 理而生。

321 經濟日報(2003)〈社論:清理國有土地不可畫地自限〉,8 月 24 日,2 版。

322 同前註。

323 劉峻谷(2013)〈華光社區老屋今拆除 活化國有地邁大步〉,《Upaper》,2 月 23 日,2 版。

324 劉峻谷(2013)〈官民糾纏十二年 北市華光社區 今天開拆 首宗活化國有地 10 公頃位精華 區 9 月完成拆遷 法部擬向違占戶求償〉,《聯合報》,2 月 23 日,A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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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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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占用處理在 1990 年代後於財政危機的背景下開始受到重視,事實 上也與 1980 年代後期開始的都市產業轉型及新自由主義體制(neoliberalism regime)的逐步建立有關。然而,作為公有土地釋出及開發前置作業的土地清查 及占用處理工作,在新自由主義體制形成背景下展開,展現出的並非國家退場,

而是行政官僚系統治理能力的強化,以及角色調整或抽換的彈性,藉此支持新自 由主義化下的都市發展政策。此特質實涉及當代財政官僚系統被賦予的基本任務:

一方面是「平衡收支」以取得行政正當性,另一方面則是為獲取發展正當性而必 須「致力善用」。這兩個基本任務,使財政官僚同時具有「財政管理的保守性」

與「財政開發的進取性」雙重性質,展現於公有土地占用處理制度場域中,便形 成「強官僚」與「擬似私人」的雙重角色。

國家機器內部,負責執行甚或制定相關法令、行政規則與措施的國產局/署,

為接受資產有效管理的目標與(形式)法治主義的技術官僚主導,其「財政專業」

在有效管理資產的命題下,被賦予謀求財政效益的目標與任務。因此,剝除公有 土地上被命名為「占用者」的居民或使用者,成為必然的處理路徑。透過司法判 決,在私法的特定框架中被定義為「違法」的居民或使用者,被推過法的結界、

進入「非法」場域,「違法」成為其不容置喙的真實存在狀態。由於司法實務的 運作多依循既有判例、判決及聯席會議決議為法條解釋及判斷依據,因此對公務 人員來說,是少有意外的安全手段,亦可滿足「落實法治」的需求,更使行政機 關及執行人員得可退居於司法簾幕之後,取得守法與執法的安全地位,避開諸如

「圖利」等違法指控。然而,公有土地占用處理的制度場域中,「納入合法管理」

與「非法化排除」的雙元機制,使居民對法有所期待,卻也同時夾帶迫使其看穿 法治框架的可能,居民面對迫遷的相應行動,以及其意識的變化將在下一章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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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認識國家,打造「權利」:華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