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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001:「非法化排除」的擴張與合法管理場域的緻

第三章 以法為界的二元場域:國有土地占用處理七十年

第三節 1990-2001:「非法化排除」的擴張與合法管理場域的緻

1990 年 3 月舉行的「全國土地問題會議」與同年底由國產局主辦的「國有 土地被占用問題研討會」,可視為前一階段對訴訟作法的討論之延續,應採「非 法」或「合法」方式處理占用的爭辯正式出現。九零年代初期的財政危機,使占 用處理開始成為「利用公有土地增益國庫」此一作法的前置工作,此觀點並逐漸 取得社會認同;另一方面,隨著高球場占用國土、黨政人士與機關占用公有房地 等議題的浮現與延燒,「占用」開始被認為是「少數人的不法侵害多數人的權益」, 甚至與落實政府治理、發揮公權力,及貫徹民主化等論述產生連結。這些條件的 出現,醞釀去除占用的氛圍,在公有土地占用處理此制度場域中,間接促使「非 法化排除」的作法得到擴張。

「非法化排除」的作法在此時期開始受到重視。擴大納入合法管理的作法被 詮釋為鼓勵占用,甚至暗示不採取訴訟方式處理是公權力怠惰,而被實際以訴訟 方式排除占用的個案增加,也不乏行政單位強調將以訴訟方式加強處理占用的宣 示;不過,在實務上仍高度仰賴「納入合法管理」,並開始進行「合法管理場域 的緻密化」。此外,雖然清查仍未完成,但國產局漸對占用狀況有愈多掌握,同 時其觸角也開始伸向各機關,管理對象從非公用土地擴展至公用土地,要求各機 關繳交占用狀況,甚至首度計畫接管各機關經管的閒置土地、集中管理。

占用處理工作的推動,是在「財政困難卻有土地閒置」、「國有土地未妥善運 用」的批評中展開,占用被等同於「資源浪費」,因此「提升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131 同前註。

132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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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平正義原則下照顧大眾利益」等論述開始被官方及輿論所強調。同時,對 占用戶的負面再現開始出現,強化「占用」與「不法」之間的連結,認為其利用 不當方式,意圖將公有地據為己用,是存有僥倖心理,更是少數人的不法侵害多 數人的權益,需要「殺雞儆猴」。此外,透過諸如「地主護產」的私有產權理解 框架,加速推展占用處理工作,並無形中提高政府處理占用時,穿梭於國土管理 者和地主兩種不同角色,以及採取行政手段或民刑事司法手段,對占用狀態進行 非法化排除的正當性。

一、1990 年「懲罰不法 vs.化非法為合法」的爭辯

政府因要求土地改革的社會氛圍,於 1990 年首度召開全國土地問題會議,

邀集各領域專家學者、業者、機關及團體成員共商土地政策。會議的八個題綱中,

「確立公地政策,加強公地管理利用」133此題綱著眼於公地政策,主軸為「加強 公地管理利用」,而「如何解決公有土地被佔用問題」作為五個子題之一,與「如 何確立公地政策」、「如何加強公有土地之開發利用」、「如何加強公有土地之租賃」、

「如何建立公有土地完整之產籍資料及資訊系統」(內政部,1990:1201-3)並 列。

正式會議上,討論題綱八其他子題時,都有參與者提出與占用相關的意見,

可見占用現象之普遍及處理工作之困難。各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代表皆在會上表達其所管轄土地占用問題之嚴重,代表 21 個縣市、三百多個鄉 鎮市公所參加會議的台灣省財政廳科長更直言「公有土地被占用問題是目前公產 機關最大的困擾」(內政部,1990:1199),必須顯示政府解決此問題的決心,強 調獨立討論占用問題的重要性。

題綱八的背景說明對公有土地加強管理利用之必要性加以闡釋,指出面積數 量龐大、性質殊異、分佈範圍廣大,為台灣公有土地接收之性質使然,再加上產 籍資料遲未建立,使得公有土地管理更無法確實;而占用形成的主要關鍵則是既 有法令對土地出租或處分造成限制,以致公地閒置(內政部,1990:1189)。這 樣的背景說明,暗示了在原有的公有土地性質下,若要解決占用,需要將出租或 處分的限制鬆綁,即擴大合法場域,將占用狀況納入管理。「公有土地被佔用問 題」此一子題的正式會議分組討論結論也延續同一邏輯,針對既有被占用土地,

限期辦理租用、納入合法管理;但也同時提出了懲罰性的作法:「其租金及土地 使用補償費,應加重計收」(ibid., 1203),針對新占用則依既有處理方式,即時

133 題綱八。從正式會議和先期會議的出席者,可以觀察出題綱背後的問題框架。先期會議所邀 集的參與者多為地政背景,主要來自地政學界(共五位),官方則有省財政廳科長、省地政處 主秘、國產局長出席;而加強管理利用與增裕國庫有直接關聯,因此財政部門在正式會議也 成為重要參與者,正式會議的主持人為考試委員、國產局副局長及逢甲管理學院院長,出席 者主要為各級公有土地經管機關的地政或財政部門代表,另有地政學界等領域專家參與(參 見:內政部,1990:57-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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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

針對此子題最完整的建議,是在先期會議上即由國產局提出之初擬意見,後 來照案通過為先期會議結論(全國土地問題會議籌備小組,1990:8-9、73-4),

並復成為會議研議意見。國產局認為,若要解決占用問題,必須自「防止新占用」

及「處理舊占用」雙管齊下,針對新占用者,因占用土地之地上物多為違建,因 而最有效的方式是由建築管理機關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優先強制拆除,亦即 以行政權力進行「非法化排除」。至於舊占用者,則條列四項原則,認為公產管 理機關處理時皆應兼顧:

1.公平正義原則:解決占用問題之方法固多,惟不論選擇何種方法,公產 管理機關應對於占用者給予相當程度懲罰,以示公平,避免引發鼓勵占 用之弊 。

2.法理情兼顧原則:公產管理機關不得為解決占用問題,而違反相關法令 規定,如相關法令規定窒礙難行,影響處理成效,應即檢討修正,俾資 配合。

3.盡量避免造成社會不安原則:社會輿論常有同情弱者之趨向,故公產管 理機關為解決占用問題所採用之措施,如過於強烈,不僅難獲輿論支持,

且易引發抗爭,造成社會問題,故解決占用問題,宜採用溫和方式,非 不得已盡量避免循訴訟途徑解決。

4.訂定排除計畫執行原則:解決占用問題為一艱鉅工作,且須持續進行,

始能見效,惟現行公產管理機關之人員編制及經費預算有限,自宜擴充 及增編,於未擴充及增編前,可採階段式、重點式及分期分區作業方式,

逐步清理解決。(粗黑體為研究者所加;引自:內政部,1990:1193-4)

全國土地問題會議的這項結論與研議意見,相較於先前國產局推動的幾次計 畫,更完整勾勒出「如何處理占用問題」的實作構想。除了以存在時間區分出新 占用與舊占用兩種狀況,針對舊占用所提出的四項原則,雖大體上未對既有占用 處理方式有太大調整,但在論述上卻加入了「懲罰」的角度思考占用處理;換言 之,是將 1990 年代以前即已存在的「納入合法管理」及「非法化排除」兩種作 法,從單純開放申租申購,以及純粹以行政權強制拆除或引入司法權處理國家與 占用者間的「私權糾紛」134,加上懲罰的面向。此實作規劃論述強化了「占用」

與「不法」之間的連結,從而前述處理舊占用所需兼顧的四個原則,首要便是「懲 罰不法(占用)」的「公平正義」;其次,情理法兼顧的目的實為促進處理成效,

且以遵守法令為要;其三,訴訟雖仍被視為最後手段,但相較於先前僅提及是因

134 本文並不認同此一框架,在法律學界,公法學者對此官方界定也有持不同立場者,如我國前 大法官、公法學者許宗力(2003、2006)指出,就算國家進行私法行為,也可能侵犯人民基 本權,且國家行為以追求公行政目的、履行公任務為特徵,因此任何類型的國家行為,都應 受憲法基本權利的規範與限制,否則將使得某些國家行為成為「憲法外或基本權外」的行為。

就此而論,凡國家行為皆應受憲法基本權利的限制,國庫行為等行政私法行為亦同,從而與 一般私人之間所發生的「私權糾紛」不可等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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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引發抗爭,造成社會問題」(國有財產局,1998:83-5),更明確闡釋引發 抗爭的原因是有「值同情之弱者」,也就是肯認了占用此不法行為之應該、必須 處理,只是有小部分特殊原因必須考慮社會輿論是否支持。

更值得注意的是,全國土地問題會議上對占用問題的討論,大體而言有兩種 立場,一是懲罰不法:

李永然(律師):目前公權力已受很大委屈,很多事情都是礙於現狀、

接受現狀、妥協現狀,因此希望在公地管理方面能夠強調公權力的提振 問題,不要因為政府妥協事實,變成縱容而鼓勵違法,導致惡性循環,

而造成在法治上的傷害。(粗黑體為研究者所加;引自:內政部,1990:

1125)

另一則為化非法為合法:

吳火焜(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主任秘書):國產局七十六年至七十八年第,

處理國有土地被占用情形之比較結果,以出租方式最多,占 48.34%,產 值亦最高;以撥用方式次之,訴之於法者最少,因此是否可從化非法為 合法之方向考量,使其合理化。(粗黑體為研究者所加;引自:內政部,

1990:1236)

用本研究提出的雙元占用處理體系的架構來說,一即擴大「非法化排除」,

另一個立場則為擴大「納入合法管理」。這兩種立場所指出的作法,是在公產管 理體系建立時即已出現的占用處理方式,不過究竟應該擴大哪個場域的爭辯,則 在 1990 年的會議上才正式出現,此前土地管理領域對此雖不乏討論,卻並未直

另一個立場則為擴大「納入合法管理」。這兩種立場所指出的作法,是在公產管 理體系建立時即已出現的占用處理方式,不過究竟應該擴大哪個場域的爭辯,則 在 1990 年的會議上才正式出現,此前土地管理領域對此雖不乏討論,卻並未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