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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分析架構與研究方法

一、分析架構

在問題意識與文獻回顧的基礎上,可以看出,由於參與式規劃設計同時兼有

「政治價值性」和「操作實踐性」的雙重屬性,不同的政治價值立場對參與實踐 的途徑和詮釋皆有不同。換言之,參與式規劃設計本身並沒有固定的理論概念,

來界定「到底何為參與式規劃設計」,以及「參與如何實踐」這樣的問題。然而,

空間是充滿了人和人利益糾葛,是特定的社會關係和政治過程展開爭辯的場域,

空間生產的過程也是社會生產的過程,而參與式的空間生產,亦是政經、社會多 元辯證場域下,相互折衝、建立共識的過程。由此可見,雖然參與式規劃設計本 身沒有理論,但是參與專業本身也是透過特定的專業行動者,或專業組織來操演。

因此,將「參與」的過程置回到特定情景的社會關係中,探討不同結構位置下的 行動者,在空間生產中的相互轉譯過程,即是在回應參與式規劃設計之議題。

因此,本研究有必要建立一套分析框架,以探討不同結構位置上的行動者之 間的關係為切入分析「參與式規劃設計」。本研究選擇以行動者網絡理論(ANT)

中的「轉譯」(translation)概念,然而,ANT 理論否定結構和體制對行動者的影 響,但本研究卻認為,參與式規劃設計不僅是行動者之間,利益與文化價值的相 互轉譯,更受到政經背景的結構影響;同時,行動者彼此轉譯的過程,其實也是 權力關係重組的過程,即,轉譯的過程會影響結構和體制。故此,本文僅採用「轉 譯」概念,來詮釋行動者之間「參與」互動的具體動態過程,並在此基礎上結合 權力結構分析的相關理論,關注於參與過程中權力結構的重組與轉化,也可以說,

參與式規劃設計的過程亦包含了政經面向的轉譯;從而研究提出「參與式轉譯」

的概念。換言之,本文在轉譯理論的基礎上,援引「都市政權」和「組織結構理 論」,分別探討實踐參與專業組織內部與外部,各行動者之間「轉譯」的權力關 係,以及透過轉譯達到的影響效果,藉此回應三個研究問題。

(一)行動者「參與式轉譯」的分析模型

行動者網絡理論(ANT)最早始於於科技與社會的研究領域,從 Bruno Latour 到 Michel Callon 與 John Law 逐漸發展成熟,其中構成行動網絡的核心,就是行 動者間的「轉譯」(translation)。轉譯概念的原始是 Latour(1987)指出,實驗 室裡的知識如果要進入常民社會,引起常民關注,就必須經過「轉譯」;換言之,

轉譯是「以自己的語言說出對方的興趣」(楊弘任,2014:15)。Callon(1986)

以扇貝資源減少的例子,建立人與非人的網絡組合分析,同時分辨出「五個轉譯 的關鍵」:界定問題(problematisation)、利益賦予(interessement)、徵召(enrolment)、

動員(mobislisation)及異議(dissidence)。在這些關鍵中,他特別指出,行動者 網絡要成型,各主體之間需有共同的強制通行點(obligatory passage point,即

OPP),指將各行動者的意識和利益,都成功捲入,達到一個共同的方向或目標 的關卡。另外,轉譯也是一種角色的界定,行動者之間的權力關係也是通過轉譯 才能被組合起來,因此,轉譯也是「利益趨於一致」的過程與動作(鐘明光,2010:

31)。晚近學者也將 ANT 理論引入規劃設計的研究,例如 Yvonne Rydin(2012)

以 ANT 的視角分析倫敦低碳城市發展的規劃實踐過程,指出規劃政策文件作為 一個中介,在規劃實踐中的專業者、在地政府官員等各行動者間扮演了重要的角 色。

使用 ANT 分析不僅可以詳細描述「抽象的概念理想」和「細碎的規劃專業 日常實踐」之間的落差,還能具體深入的描述各個行動者之間如何達成共識的轉 譯細節,動態的網絡關係;但 ANT 的世界觀較為扁平化,否定「結構」作為背 景性的存在,亦無法回應各個行動者間存在權力差異,與結構位置造成的行動局 限。因此,本文並非完全採用 ANT 的研究取向(存有論及認識論),只是選擇性 的使用 ANT 的「轉譯」概念,來具體描述各行動者之間參與「溝通」的具體過 程。

楊弘任(2004)在探究黑珍珠之鄉的社區與外來專業,及社造政策的關係中,

修補 Latour 的「轉譯」概念提出「文化轉譯」,將「單向」的轉譯過程替換為「雙 向」,同時指出轉譯不僅包含「知識」的相互轉譯,還包括「公共性想像」的相 互轉譯。本研究認為「文化轉譯」,也是參與式規劃設計的重要面向之一,但參 與式規劃設計除了文化、社會面向的轉譯外,還應有政經面向權力關係的轉譯。

楊弘任的文化轉譯並沒有處理行動者因其結構位置不同,能動性亦存在差異的

「權力結構」問題;因此本研究試圖在文化轉譯的基礎上,加入政經脈絡下的「權 力分析」,提出「參與式轉譯」。

因此,筆者試圖調整 Callon(1986)的五個「轉譯關鍵」和「強制通行點」

概念,來詮釋「參與式轉譯」的具體過程。首先,筆者將關鍵中的「利益賦予」

(interessement)調整為「權力責任共享」(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to share),以 凸顯參與式轉譯的過程中,針對不同行動者之間權力賦予與關係重組、轉化的過 程。其次,針對「界定問題、權力責任共享、徵召、動員、異議」的過程解釋模 型,提出研究假設,認為各轉譯關鍵要素之間是「循環」結構;換言之,參與式 轉譯的過程是從界定問題開始,遇到異議後再回到重新界定問題,而非遇到異議 就停止的「線性」結構。最後,將「強制通行點」(OPP)的概念調整為「共識 樞紐」(common core),以凸顯轉譯要素和行動之間的「循環」關係。從而建構 以「共識樞紐」為核心,「界定問題、權力責任共享、徵召、動員、異議」為具 體過程的「參與式轉譯」。並以此作為詮釋參與式規劃設計的解釋模型,探討參 與過程中不同行動者之間的相互轉譯,以及權力重組轉化。

圖 1 參與式轉譯過程分析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二)參與式轉譯中「權力關係」的理論對話

基於宜蘭工作室基金會的公共價值屬性,其主要互動參與的對象是地方政府、

地方團體組織、地方社區、其他專業者,但宜蘭工作室參與式規劃設計的轉譯關 係不僅體現在社會外部,專業組織本身作為鑲嵌在社會結構中的一個開放系統,

其內部同樣存在參與式轉譯的過程。因此,筆者對於組織內、外的不同行動者之 間的權力結構分析,將援引「都市政權」與「組織結構理論」來探討。

1、都市政權理論

組織外部參與,筆者主要援引「都市政權」理論。都市政權是指「一種非正 式制度安排,藉此公共機構及民間利益會共同運作,以便建立並實現治理決策」

(Stone,1989:6)。這種觀點並不關心都市成長本身的特性,而是更強調政權 追求的各種政策,如何在不同型態的政權組合中反映出來(Savage, Warde, Ward, 1993),而較能明確突顯出不同權力間的利害競合過程(藍逸之,2013:93)。因 此,作為一種分析都市權力結構關係的理論,Stone(1989)認為都市政權理論 的「權力」強調「賦予某方的權力」,關切權力如何被產生以達到特定結果,而 非權力如何限制行動。

Stone 進一步概念化 power to 為四種不同型式的政治權力:(1)體系性 權力(systemic power)—企業經濟利益立場出發的優位權力,內涵於 資本之社會關係,(2)命令性權力(command power)—衝突時能夠對 敵對方施展之支配性能力,內涵於國家機器之社會關係,(3)協議性權 力(bargaining power)—建立暫時聯盟(coalition),形構新的集體性權 力基礎,使得參與者之作用能力有所增加,(4)先發性權力(preemptive power)—佔有、保持和利用策略性位置之能力,能夠設定共同的目標 與議程,並動員組織網絡資源以達成目的(楊友仁、蘇一志,2005:4)。

在隨後的發展中,Stoker(1995)、DiGaetano(1997,1999)認為政權理論 應該要放在更廣闊的脈絡和外在環境下理解,超越地域化的局限,以因應不同的 權力結構,從而發展出「治理模式」的概念,並界定出參與者之間與政治關係的 四種結構原型:侍從式結構、統合式結構、管理式結構、多元式結構(楊友仁、

蘇一志,2005:5)。但無論如何發展,都市政權理論均是建立在一個「網絡」關 係的基礎上,來探討不同行動者之間的權力關係,因此某種程度上都市政權理論 亦可以與行動者網絡理論(ANT)結合,這也是本文選擇以「轉譯」的概念結合 權力關係分析的切入點。

回到宜蘭場域,在宜蘭地方的長期發展中,正是存在一個政府與地方團體密 切合作的政權聯盟網絡,而宜蘭工作室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黃國禎,

1998)。因此研究結合「都市政權」理論,來探討實踐參與式規劃設計的專業行 動者,與其他行動者的權力關係。換言之,以都市政權理論來理解宜蘭工作室作 為「專業」與政府、地方團體,在政權網絡中的互動角色與權力結構,同時理解 宜蘭工作室進入社區後,對既有社區權力關係的影響,以此回應研究問題。此外,

由於參與式轉譯是圍繞專業者,與其他行動者展開,因此專業者對於公部門與資 本財團而言,是如何透過「參與式轉譯」,既策略性獲得協議性權力與先發性權 力,又挹注公部門的命令性權力和財團的體系性權力;以及如何策略性的賦予地 方社區權力,則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2、組織結構理論

組織內部參與,筆者主要援引「組織社會學」相關理論。組織理論的發展分 為三個學派:管理學派、人群關係學派與結構學派,其中結構學派中 Max Weber

(1947,1968)提出「科層組織」(bureaucracy)的理論,並認為「法理威權」的 科層組織(rational-legal bureaucracy)是最理想的組織形式。對於「法理科層組 織」而言,組織理想運作方式是「法制」,而非「人治」(張苙雲,1986:21)。

(1947,1968)提出「科層組織」(bureaucracy)的理論,並認為「法理威權」的 科層組織(rational-legal bureaucracy)是最理想的組織形式。對於「法理科層組 織」而言,組織理想運作方式是「法制」,而非「人治」(張苙雲,198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