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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宜蘭工作室專業的「內部參與」

第一節 雙重組織結構「辯證統一」現實與理想

本節主要闡明,宜蘭工作室「體制內改革」的組織目標造成了「法理科層」

與「協力合作」雙重的組織內部結構,透過規章制度下的責任制與自主管理,分 層不分科的責任領導,專職為主、非正式群體協助,以及經驗領導為主、文本檔 案輔助的組織機制調整,保障工作室的「參與」理想得以持續實踐。

一、雙重組織結構對組織目標的「限制」與「支持」

現代社會中,個人透過分化與專門化的「組織」形成社會活動,而組織介入 員工的生活程度、權力關係、運作管理都會深刻影響到個人。因此,從探討「組 織理論」發展的角度來看,主要分為組織管理學派、人際關係學派與組織結構學 派;在組織理論的之後發展中除了管理學派較為獨立外,剩下的兩個學派相互交 叉;從理性到有限理性,從技術系統到社會技術系統,從封閉系統到開放系統,

最後整合發展成為「權變理論」(張苙雲,1986)。但無論發展走向如何,均是基 於 Max Weber 的「法理科層組織體系」,與 Chester Barnard 的「協力合作組織體 系」這兩種原型。因此,若要分析當前的組織結構形式,則必須要回溯這兩種組 織體系;並且如權變理論中強調的,組織結構形式受到外在的政治、經濟、社會 和自身專業技術的影響,應把組織置於特定的社會環境下。

當前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過程,造就了社會對「理性」的追求,組織形式亦日 趨分化和專門化,強調效率、合理運用社會資源;從而也造就了對「法理科層」

組織結構的推崇,社會中的各個產業、部門、機構,都同樣充滿了「科層化發展」

的模式(張苙雲,1986:1)。一方面,宜蘭工作室身處於當前科層化「組織社會」

中;空間專業者也是科層化組織社會追求理性,發展專業化分工後的產物;專業 需要介入社會體制,某種程度的依循「法理科層」之邏輯,生產符合社會外界的 期待專業結果,才有存在於「現實」中持續實踐的可能。

另一方面,宜蘭工作室組織目標的理想,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除了 普適的傾向環境、人文歷史外;更重要的是它的目的不是為了資本積累,而去「慣 性」生產,而是希望員工彼此「協力合作」,突破慣性與常態分化制式的邏輯,

透過實踐「參與」去關注人,面對社會議題,可讓社會公共資源永續、公平分配,

最終達到「體制內漸進社會轉型與改革」的目的。雖然,在工作室成立的前十年,

這種組織價值僅是蘊涵在組織內主要領導者的個人身上,透過領導者帶領同仁不 斷的「實做」來積累參與經驗。但當工作室發展到後十年,參與的外部成效也逐 漸凸顯,在實力累積和社群網絡逐漸養成的過程中,形成外界環境中的專業自明 性。到了近些年,許多新進員工甚至是因為認同「參與」的理念,而選擇加入宜 蘭工作室。因此,宜蘭工作室的「參與」理想,已經從領導者「個人」的價值理 想,轉化成為組織「集體」的目標;也因此工作室扮演了一個傳遞參與知識和價 值的「類」教育機構的角色。

然而,「法理科層」的現實條件與「協力合作」的組織理想,對於「參與」

和「體制內改革」的組織目標而言,均存在一個辯證統一的關係。首先,Weber 的「法理科層」與 Barnard 的「協力合作」兩種組織模式,在理論層面是相互矛 盾的;例如,法理科層的組織強調機械式的系統,以生產為中心,嚴謹而缺乏彈 性,組織內是威權的;但協力合作的組織則強調有機的系統,以員工為中心,適 應富有彈性,同時組織是民主的(張苙雲,1986:103)。其次,「法理科層」的 組織結構形式對於宜蘭工作室「體制內改革」的專業目標而言是有所限制的;例 如,雖然法理科層的邏輯在現實中也是「有限理性」,但其結構本質依然是將個 人視為「工具」,限制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希望個人「依循」結構,保障效率生 產;而這與工作室希望突破「慣性」,培養員工面對解決問題的「社會改革」目 標,存在內在矛盾。換言之,法理科層的內部結構可以回應專業介入科層化的「組 織社會」,但卻對工作室參與改革的專業理想存在限制。最後,「協力合作」的組 織結構雖然支持「參與」的理想,但卻在實際操作層面,無法與當前科層化發展 的組織社會良好的銜接,從而限制了「外部參與」互動影響的效果。

圖 14 組織目標與組織結構辯證統一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因此,在理論中矛盾但現實「有限理性」和「組織開放」的狀態下,宜蘭工 作室面對的是——為了持續實踐,既要依循法理科層,但又被其限制;既懷著協 力合作的參與理想,但又無法因應外部社會的發展;從而工作室的組織內部形成 了一個既充滿矛盾,又不斷調整的辯證統一場域。

二、雙重組織結構間的「辯證統一」

(一)規章制度下的完全責任制與信任自主管理

法理科層組織希望建構完整的規章制度,並以此作為保障組織有效生產與管 理的依據。臺大建築與城鄉基金會作為一個組織,同樣擁有一套規章制度,管控 規範組織成員。宜蘭工作室作為基金會的駐地工作室,其「財務」與基金會本會 為共同體模式,各種收入依循基金會規章統籌運用,並承擔基金會營運總管銷,

剩餘資金並不用於積累經營者利潤,或其餘生財、特殊公關等用途。但宜蘭工作 室長期偏處一地,基金會實則難以管控其具體運作狀態,因此,除了前述「財務」

外,「業務」、「人事」兩方面,基本上是由工作室「類」獨立運作,工作室擁有 與多方面的自主管理權責。

首先,空間生產的「過程方法」和「結果」都與員工主觀的專業判斷緊密相 關,對於宜蘭工作室而言,只有發揮其個人的主觀能動性,才有利於組織目標的 達成。因此,工作室對於「業務」的管控,並不是用明確的規章制度,針對員工 的「行為」管控;而是以採取完全責任制的方式,對產出「結果」管控。即,由 資深的成員作為完全責任主體,資淺的成員負責某部分責任的方式。從而員工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安排方面都可以較為彈性;例如,宜蘭工作室的上班時間原則上 是配合外界社會環境工作時間(上午 9:30-下午 6:00),但並未有明確的「上下班 打卡」的管控,員工可以在工作有所交接的前提下,依據「自主管理」和工作計 劃安排彈性調整。

其次,雖然基金會有明確的組織管理及工作規則,但在工作室實際執行相關 規章制度時,會出現一定落差;因此,工作室會針對「法理」的規章轉化成為自 主管理與領導責權下的「人治」模式。例如,基金會針對加班補休的條例中規定:

「工作人員每週工作時數以四十小時計,採工作責任管理制;無加班工資,得申 請特別補休。.特別補休應於事發後十日內休畢,未於十日內休畢者,視為放棄;

且特別補休一年以三十日為限」4。但在組織和個人「有限理性」的實際執行狀 態下,一方面,很難計算及審核「有效」的加班時數;另一方面,一個規劃設計 案從開始到結束的執行期,一般而言是很長的,「十日內休畢」的規章制度,很 難跟隨案子的節奏,安排調整成為員工所需;同時,宜蘭工作室的補休需遞交申 請於基金會本部審核通過後才可執行。因此,宜蘭工作室對於人事管理的休假方 面,則大量動用領導人的「特休」權;即,不需要通過計算審核,亦不需要提交 請假證明,只要員工覺得有休假需求,並提交請假單,與同仁完成請假期間的工 作對接,即可准假。而特休權的使用是建立在對員工信任以及業務工作自我管理 的基礎之上。

最後,宜蘭工作室也擁有自主的「人事聘用」選擇權。雖然工作室的屬性是 空間專業,但工作室的選人機制並不是只招收相關專業「用人唯材」的效率導向,

而是「開放專業」。無論應徵人專業背景,只要他認同「空間規劃」,願意面對「參 與」,並且在了解宜蘭工作室工作狀態後,主觀表示願意接受,對工作狀態有一 定的「自我認知」,即可成為工作室的員工。這種跨專業的「人事聘用」方式,

在法理科層的邏輯下,是非常不利效率,不利於組織穩定生產,但卻因應了工作 室關注公共利益,「培養人才」的類教育機構的組織目標。

我們是有自己的規劃觀點、專業判斷,但是跟居民互動的過程,尌是在 做彼此的交換,往往是在非正式過程獲得學習。得到的不止是所位在地 經驗和知識,你得到的還有人;長期跟居民互動,讓我們了解到衝突矛 盾在哪裡?以及社群關係和支持網絡。這些幫助我們解讀和判斷議題與

4引自:財團法人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發展基金會組織管理及工作規則(2013 版)

衝突矛盾的內容。我們同時也會看到現實和我們價值的落差,讓我們提 早準備要如何面對(受訪者:陳育貞)。

(二)分「層」不分「科」的組織權力體系

法理科層組織結構中,為了保證有效率穩定的生產,通過「分層管理」,權 力大小與責任輕重依層級高低而有所不同;並通過「分科管理」,依專業特長為 其所用,通過分工而趨於專門熟練,達到有效穩定的生產。但在宜蘭工作室的長 期發展中:

一方面,依工作資歷經驗與權責差異,逐漸形成了層級化體系。隨著時間的 增長,工作室的人力結構從兩人領導,變成一人領導,也逐漸出現超過七、八年 工作年資的資深同仁,因此逐漸形成了當前領導者、中層資深同仁、資淺同仁的

一方面,依工作資歷經驗與權責差異,逐漸形成了層級化體系。隨著時間的 增長,工作室的人力結構從兩人領導,變成一人領導,也逐漸出現超過七、八年 工作年資的資深同仁,因此逐漸形成了當前領導者、中層資深同仁、資淺同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