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阿美族公法規範體系
第三節 刑事政策規範
阿美族群之歷代相傳的傳統法律,作為社會規範之工具,並用以限制踰 矩之行為。族群或部落成員,如違反傳統法律,客觀層面上,會受到人為的 處罰,然而,主觀與心理上層面,亦會面臨超自然所帶來的不祥。前者是指 違反社會輿論、頭目及年齡階級組織之規範的刑罰,後者則是指觸犯禁忌及 亂倫、殺人等罪所遭到的自然懲罰。以上二範疇,均為本論文所欲討論之刑 事政策的問題。
壹、禁忌
阿美族群之傳統生活當中,有諸多超自然之禁忌的習慣法,必須加以遵 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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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活動
在公共事務領域上的政治活動,亦有許多禁忌。首先,新任頭目就職期 間,其所屬之家氏族的親屬,應避免食用蔬菜。其次,就職期間之與會者,
應穿著白色衣物,以避免於農作物歉收。再者,就職期間,頭目應避免任意 移動,亦為免於農業歉收之禁忌。
關於年齡階級組織之禁忌,階級成員如擔負歲時祭儀者,應嚴守禁忌。
其中,包含應禁慾、應避免接觸水、禁食早餐與海鮮或蔬菜等禁忌。
部落內如有傳染病流行、農作物歉收、久旱不雨以及久雨未晴之時,應於 舉辦公共祭儀期間,三至五日內,禁食海鮮或蔬菜。如違反禁忌之人,必須 處罰繳交牲畜(陳士章,2007:75;蔡中涵,2007:11;楊仁煌,2004:5;
衛惠林等,1965:12;許木柱,1995:831)。
二、生活禮節
應避免於公開場合放屁。如違反,除必須受長者責罵之外,亦得以檳榔,公 開分享,作為處罰45。贅婿如於岳父母前放屁,則於晚間返回生父家中,攜帶 漁具前往河漁,迄翌晨,返回岳父家食用之(陳士章,2007:75;蔡中涵,
2007:11;楊仁煌,2004:5;衛惠林等,1965:12;許木柱,1995:831)。
貳、禁婚親
阿美族群之各部落,均有近親間禁止通婚之規定46。
45若其放屁之聲有如搗米糕的聲音,則處以米糕;若其聲音有如爆炸聲,則處以火藥,作為處罰與賠償。
46秀姑巒阿美的太巴塱部落,禁婚範圍為母系四代以內,而父系則為三代以內禁婚。其中,亦有禁婚範 圍,隨部落之開放程度與否,而係決定其多寡,例如現今花蓮瑞穗富源與豐南部落一帶,據記載與口述 歷史,即為母系於三代以內,父系為二代之內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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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近親通婚之範圍,係為母系家族,於其五代以內,禁止之。此外,
如家氏族與族譜之關係,其相當明確之時,六代以內,亦禁止其通婚。另一 方面,於父系家族,在其三代以內,禁止通婚。同理,如家氏族與族譜之關 係,均清楚知悉者,於其四代以內,亦禁止通婚。
在禁婚範圍內的血親,如締結婚姻,則構成亂倫47。阿美族群之傳統上以 為,亂倫即應遭受天譴的48,族群內之人亂倫,則族群之人口,亦會減少。
亂倫除遭受天譴外,另,應加諸處以人為之刑罰。如為養父母與養子女 通姦,稱為niosa’ai to wawa,須受嚴重的處罰。除驅逐出境(部落)之外,
亦須處罰其所屬家氏族,共計牲畜一頭、糯米糕五斗(容器為satapus)以及 酒五罎之處罰(陳士章,2007:75;蔡中涵,2007:11;楊仁煌,2004:5;
衛惠林等,1965:13;許木柱,1995:832)。
參、殺人罪
殺人罪(pakapatai to tamdau),傳統上,並未區分故意殺人或過失致人於 死,而係以相同方式,加以處置。
故意殺人罪,係為因傷害致死稱為 nikalaparoan a pakapatai。行為人
pakapatajai 觸犯殺人罪 pakaselo’之後,首先,必須驅於部落之外,為期二年,
47現行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亦有關於禁婚親之規定,係基於優生學及倫常觀念的考慮,特別規定下列 親屬間不能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
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 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48此傳統法律,亦可從傳說,加以觀察。例如,馬太鞍部落之創世紀傳說,提及一對遭受洪水浩劫餘生 的兄妹成為夫婦,但,於首次行房時,兄以一張獸皮將妹妹的上身及臉部遮住。另一方面,太巴塱部落 的敘述則為,兄妹成婚後,所生子女均為蛇和青蛙。以上,兄妹結婚,行房時,需以獸皮遮身或所生子 女並非人類,均說明其針對近親間通婚,有所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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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返回。其次,被害人omapalo’ai a mapatai 的親屬,於案發日起,應向行 為人之家氏族要求賠償。再者,行為人之家氏族,亦會提供勞務於被害之家 氏族(例如:建屋、農收或開墾等),以作為賠償型態之一,稱為 patoboyai to terey,為期二年。反觀,如行為人之家氏族,並無勞務可提供者,則必須以 提供財物(牲畜或糧食等),作為賠償,亦為期二年。此外,行為人於為期二 年返回,必須居於屋外,併以為期二月,僅得於夜間進出。然而,亦有殺人 罪,非僅以賠償得以解決。
另一方面,如兩造雙方係有婚姻關係,則必須立即離婚,而其所屬親屬 之關係,亦為之中斷,且其後嗣,亦將永久禁止通婚。但,並未採取以殺人 償命之方式,作為報復(陳士章,2007:85;蔡中涵,2007:12;楊仁煌,
2004:64;衛惠林等,1965:14;許木柱,1995:833)。
肆、傷害罪
過失傷害之行為人,必須以食物以及勞務等,提供於被害人,為期至傷 害痊癒,停止供應之。對傷害罪之處理方式,除依照前述方法之外,亦有採 取賠償或宴請的方式,處理之。損害賠償之多寡,端視傷害之輕重而定49。輕 者,處罰以小米或稻米,重者則處罰以牛或豬等牲畜,作為請求裁判之費用50, 併於集會所舉辦和解宴(malipah)51(陳士章,2007:85;蔡中涵,2007:12;
楊仁煌,2004:64;衛惠林等,1965:15;許木柱,1995:834)。
49狩獵時以槍而傷害者,稱為nikak-owayan ;打架而傷害者,稱為 nipolu te’an atoka;以刀割草而傷害者,
稱為p‘akatavalai atoka;於勞動時而傷害者,稱為 onip‘aka p‘alo’an atoka;以箭竹(patso’ar)為地界而傷 害者,稱為taratso’ar patso’ar(或 pamiau)。
50所處罰之牲畜,則由頭目或長老等年齡階級,於會所內分享之,稱為ma’un to nivavojan,係為食用處 罰之牲畜的意思。其中,與本案有關聯之人,不得參與此會。
51首先,兩造(yayasawan)間家氏族之代表,以交換酒杯,象徵和解。其次,行為人以及被害人,亦交 換象徵和解的酒杯。再者,由兩造雙方,敬邀頭目(komod)飲酒。最後,與所有參加者共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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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通姦罪
阿美族群於違反性方面的傳統法律時,亦會處以刑罰。
如雙方已各有配偶而通姦者,雙方各處以罰牲畜豬一頭。有配偶之男性 與少女通姦者,男方處以罰牲畜豬一頭,女方處以罰酒一壺。如當事人雙方 均未結婚,則男方處以罰糯米五斗,併酒一壺,女方則處以罰糯米五斗,並 不准雙方當事人進行通婚。如通姦之少女因而懷孕,則必須處罰男方以賠償 財物者,計有牲畜、童裝以及小孩背帶為限,而由女方親屬,從三者中選其 一,作為賠償。
在性方面違反法律時,在傳統上以為係屬於微罪,通常處罰亦較為輕微。
日治時期以來,對於通姦罪之處罰,將其改變為罰鍰,同時,並未針對罰鍰 之金額數目,加以規定(陳士章,2007:8;衛惠林等,1965:16;許木柱,
1995:835)。
陸、離婚
以作為母系社會之阿美族群來講,以及在其招贅婚制度影響之下,離婚 係屬相當的頻繁。
依據傳統法律之規定,構成離婚之要件有四:在族群成員的婚姻生活中,
如有任一情況出現時,其配偶即得或即應,與之離婚。
首先,夫妻失和,或男方與其妻家失和,或媳婦與其公婆失和之時,男 方返回本家,離婚遂告成立。
其次,通姦為另一離婚之理由。傳統上,並不過問其婚前之性關係,但,
婚後則必須忠誠。倘若一方發現對方有通姦行為,即得立即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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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久婚未孕或子女夭折之夫妻,亦被認為得以離婚。
最後,夫妻二人所屬之家氏族,如發生仇敵之關係時,則即應離婚。離 婚後,男方離開女方,其所生子女,應留待女方。此外,所屬財產,則清算 歸還雙方。但,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共同耕作之土地,則悉數歸屬女方(陳 士章,2007:105;蔡中涵,2007:10;楊仁煌,2004:112;衛惠林等,1965:
17;許木柱,1995:836)。
柒、竊盜罪
竊取他人之財物,稱為 nikliniu。舉凡農作物、屋外之木材以及屋內之財 物或牲畜等,被知悉後,則必須加以返還原物,或賠償其相等值之財物,另,
情節重大者,亦罰其牲畜。
另一方面,針對漂流木之規定,通常已作記號並放置一白石於其上,表 示已為有主物。如採取已做占有標誌之漂流木(nialawai to kilan),亦為觸犯 竊盜罪,應於被發覺後,返還物主。如係原物已不能返還時,則必須已相等 價值之財物,作為賠償(陳士章,2007:108;衛惠林等,1965:18;許木柱,
1995:837)。
捌、侵占罪
日治時期之初,有發生漁區被侵占之案例52,其訴諸頭目,以處以罰金,
併以返還被侵占之漁區,作為處理方式。同理,如侵入他人漁區而漁,亦處 以罰金。
52此外,尚有幾項侵占罪:以瑕疵之物進行交易,稱為nivalits;藏他人之物,成為 nisimad;搶奪他人之 物,稱為niarau;強借他人之物,稱為 pataye -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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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對於不動產之劃界,致生爭議時,首先,雙方各派代表訴 諸部落頭目,頭目派人經調查後,就調查之結果,予以裁判。其次,敗訴方 必須出酒二份,勝訴方則出酒一份,與部落分享之。此外,亦有情節重大者,
處以罰牲畜。再者,如頭目仍未能解決其爭議者,則將其所爭之地,列為禁 區,而該區所產之物,亦列為禁物,由會所或頭目,託管之。
以上,違反相關法律時,亦處以罰酒或罰其相當等值之財物(陳士章,
2007:108;衛惠林等,1965:19;許木柱,1995:838)。
玖、毀損罪
私人的財產,如係為他人所故意破壞,亦可訴諸頭目而處以行為人,罰
私人的財產,如係為他人所故意破壞,亦可訴諸頭目而處以行為人,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