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阿美族私法規範體系
第一節 所有權
壹、財產概念
阿美族群相當於「財產」的觀點,係以阿美語的 nitatoyan(所有物),加 以表達。同時,亦以pakoyoc(貧窮)以及 cikaenay(富裕)之二相對之詞彙,
加以說明,關於阿美族群之所有權的基本概念(台灣省文獻會,1965:33;
1995:746-748)。
申言之,Nitatoyan 即為阿美語的「所有物」之意,意即財產或所有之權 利,其中,包含面向有四:loma(住)、kaen(食)、riko(衣)、sakatayal(工 具)等涵義,交互影響其所有權制度。換言之,阿美族群以為,首先,必須 以住居的安身立命之條件為首要;其次,尚能外出覓食。再者,為因應自然 變化與禦寒等,亦須穿戴衣飾,保護身體。最後,為達到前述之三項需求,
則必須加以運用工具。綜合此四面向的nitatoyan,即能滿足基本生活之條件
(台灣省文獻會,1965:33;1995:746-748)。
然而,傳統上,阿美族群並非依據,其所有物或財產多寡,加以定義其
「貧富差距」。反觀,係以家氏族之人口數多寡,加以判斷。亦即家氏族人數 眾多,則稱為cikaenay a loma(富裕之家),相反地,人口數鮮少,稱為pakoyoc a loma(貧窮之家)。
傳統上,貧富間的差距,並未明顯,但,其貧窮與富裕之觀念,仍各有 其代表意義。Pakoyoc(貧窮)一詞,原意為「孤兒」。阿美族群以為,如人
148
無父母兄弟姊妹或親友,是為人生之最大不幸。亦即未有一定數量的家氏族 成員,即不能成立一獨立之家氏族,亦不能創造所謂的「財產」。反觀,Cikaenay
(富裕)一詞原意為「溫飽」,即富者即為屋糧充足。所謂的「致富」之主要 原因,係為家氏族之人口眾多的關係。基於此,亦有認為「富裕」,稱為ma’olalay a a paro no loma(大家族)1。
家氏族伴隨人口的增減,亦有貧轉換之變遷。基於此,舊時之大家族,
其在部落之憲政體制(masakapotay)以及年齡階級組織(finawlan)等各個方 面,均展現其實力;然而,因外部的政治變遷與人口驟減,亦面臨家道中落 的情形。反觀,本來的貧窮者,卻因其與外部政治之連結與人口的增加,經 濟與勞動力之增長,而逐漸成為富裕者(台灣省文獻會,1965:33;1995:
746-748)。
綜上所述,阿美族群一般認為,人多即為力量,意即人多亦代表勞動力
(tayal)相對也多,其針對經濟等各方面需求以及財富累積,較能順利達成。
基於此,阿美族群相當重視其集體與家氏族之生活,特別認為健康作為勞動 力之重要根本,而勞動力的充沛,亦是財富之基礎。另一方面,此情形,亦 可作為解釋阿美族群之人口,為何持續成長,而係維持在台灣原住民族的人 口數之首。
貳、權利類型
阿美族群之所有權的分類,大致上,可以區分為集體所有制以及個人所 有制二大類。其中,又可細分為動產與不動產、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自然
1於部落建立初期,由外地移來定居時,並未有財產,而係以採集為生。然而,從定居以來,迄轉作小米 乃至於水稻的階段,族群人口與土地之耕作面積,愈成正比(台灣省文獻會,1965:33;1995:746-748)。
149
財產與人為財產。首先,以集體所有制與個人所有制,加以說明,如下(台 灣省文獻會,1965:33;1995:746-748)。
一、集體所有制
集體所有制又可分為部落所有制和家氏族所有制,部落集體所有的財產 以土地為主要之財產類型,其說明如下:
(一)部落公有之財產
部落公有之財產(nokapolongan)係指為土地以及自然資源(表 5-1),非 屬於任何個人或家族之所有,舉凡部落領域內任何成員均享有使用權(表 5-2)。換言之,部落之共同生活的區域範圍之內,地上權及其自然資源之使用 權,均屬於部落共有之財產,土地包括如部落之集會所、墓地、道路、橋梁、
水源地,部落周邊之獵場、山地、森林、荒地、河川等。此外,海岸阿美尚 包含水井、近海、海岸與礁岩等。申言之,阿美族群以為土地是自然資源之 一部,作為同部落之人,均可任意使用,惟個人開懇之土地與農作,係以明 確的所有權概念與使用權,加以區分。此外,並未有所謂的財產登錄或不動 產登載之概念。
150
表5-1:部落公有財產類型 1.riyal(海) 8.tefon (水井)
2.rakarakaan(海邊沿岸之礁岩) 9.sailoh(山上)草原)
3.tokostokosan(近山) 10.kali(埤圳)
4.lotoklotokan(高山、遠山、深山) 11.piara’an(水源、水圳)
5.pitademan(墓地) 12.kohkoh(原野、放牧地)
6.kitakit(生活領域、國家) 13.palapala’an(原野荒地、自然生 態)
7.’alo’aloan 河川
資料來源:本論文自繪。
表5-2:部落公有權利取得方式
財產類型 權利取得方式 權利內容
Smosmotan 山區 先佔法 採集野生食物
Kilakilangan 森林 先佔法 建築、生火或其它需要等 Alo’aloan 河川 先佔法 採集水中食物
Riyariyaran 海岸 先佔法 採集水中食物 AIo (Nanom)河川水權 先佔法 沐浴之用 Nemnem 山泉水權 先佔法 飲食之用 Pi‘adopan 獵區(場) 先佔法 狩獵 Paloma’an 部落基地 佔有法 建屋 Saomahan 耕地 佔有法 耕田
資料來源:本論文自繪。
151
(二)家氏族所有之財產
阿美族群,如係發現一可供開發土地之時,發現者如立即,加以開發,
則自然取得其所有權,反觀,如為日後開發,則可於其開墾能力範圍內之土 地四周,插上竹竿或樹幹,中間再插一根,或以雜草綁成圈(不拘形式,亦 可以堆石塊)加以標誌,即為取得所有權,意即所謂先佔之權利。
另一方面,如經過一段時日乃未開墾,則他人可於集會所宣告,欲於該 地進行耕作,如無人提出異議,則該地轉為他人所有。然而,各部落之個人
(土地)所有權之發生,則係由其家氏族之長輩,以前述方式之先佔而來,
加以晚輩以持續耕作而自然發生之個人(土地)所有權。
申言之,家氏族所有之財產制度、組織與規定等,包含農業、採集、狩 獵、漁撈及牲畜等所有權在內,財產類型,如下︰
表5-3:家氏族所有之財產
類 別 財 產 名 稱 所得方式 說 明 食物之一 1. Hafay 小米
2. Konga 甘藷 3. Tali 芋頭 4. Tipos 陸稻 5. Falisan 高粱 6. Adiyam 薑
栽種 栽種 栽種 栽種
主食 副食 副食 副食
152
153
154
155
其它 1. Icep 檳榔 2. Fila’荖葉 3. Tamako 煙草 4. Cinah 食鹽
5. Faho 編草席之用 6. Kliw 麻
栽種 栽種 栽種 製造 栽種 栽種 資料來源:本論文自繪。
二、個人所有制
傳統法律上的阿美族群之財產權(nitatoyan),依其所有權,可區分為個 人財產(dagong no tireng)、家氏族財產(dagong noloma)、以及部落公有財 產(nokapolongan)2等三部分,每一部分,以現今財產法之觀點,亦可加以 區分為動產以及不動產3(表 5-4)。
申言之,絕大部分屬於個人穿戴或隨身攜帶之財產,其中,不乏為透過 交易所得。其亦可轉讓與家人使用,但,規範上,通常不借貨與他人(家族 之外者)。另一方面,如所有權人死亡,按慣例則必須以陪葬物來處理,不得 保存。
2此外,部落內尚有集會所,係為部落公共造產的公有財,作為辦理部落公共事務之場所。
3許功明主持、黃貴潮協同主持,1998。《阿美族的物質文化─變遷與持續之研究》,頁31-50,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承辦。
156
2. Pisarafaran 綜合作物田
157
158
財產來源的所有權之法律(kananaam),說明如下(台灣省文獻會,1965:33;
1995:746-748):
一、土地的「先佔法」(Miaro’an)
(一)房地
房地以先佔法取得其所有權。按照先占法則之先佔的土地,即公示其土地 之所有權,但,必須於期間內建造房屋於上,此即有效之所有權。換言之,
於土地上建造房屋,則該土地即為屬於該家氏族之財產。但,一旦搬離,不 再使用該土地,則隨之放棄其所有權。
(二)田地
舉凡所需之田地,亦以同理的先佔方式,加以取得其所有權。申言之,
時效期間與房地者相同,未使用時即視為放棄。然而,惟小米的田地,不包 括在使用先佔法之範圍內;乃歸因於傳統上,為便於治理,預防外族之侵犯,
故由部落共同規畫之、種植小米,依據人口數之多寡來分配各家耕種面積,
因此,小米田的所有權,較為特別,其屬於「分配法」而非屬先佔法。換言 之,為與鄰近之田地而有所區別,慣例上,於小米田地之四周,設置地界之 標誌。
二、採集或狩獵所得之「先佔法」(Pa’ayawan)
159
採集(mikilim tomamakaen)係指個人或群體憑己能力採取平日生活所需,
而依靠採集,或經由狩獵而來。然而,阿美族群一般以為,自然資源係為無 主的財產,人人可以自由取得;但,為公平以及防止惡性競爭,仍應遵守所 謂pa’ayawan(先佔法)的法則。凡不遵守者,則被認為是 ma’anofay(貪慾 者)。列舉說明如下:
(一)採集
1.野菜類及蕈類:此為阿美族群之日常生活中,最主要之副食。
2.河海中的一切食物:例如魚、蝦或蟹等。
3.其它的野生食物。
以上三類的所有權,為優先「著手」採取或捕獲者,則有其所有權;但,
如僅得為視線而未著手,則非屬所有。
(二)狩獵
取得獵物之所有權的方式有三:首先,與先佔法完全相同,無主物,人 人得而先佔。其次,為先發現獵物而未成功捕獲者,但,被他人發現並成功 捕獲,在此情形下,則可按照慣例,由二人均分。再者,為獵物如同前述,
未成功捕獲便而返,則無權要求分享之。
另一方面,其它如可供交易之林產物,包含:礦產、藥用植物與瓜籐類 等,舉輕明重,均適用先佔法則,而取得其所有權。
160
三、分配法(Misakilacan)
正如前述之土地先佔法,所有權為部落集體分配之外,分配法主要為針 對狩獵所得之分配方式。其狩獵所得(titi)包含:野生的鹿、豬與羊以及人 工飼養的豬與水牛等。傳統上,牲畜屬於阿美族群之重要財產,為使其公平 分配,則以分配法(misakilacan)的方式,作為交易制度。
(一)Nopalaan(狩獵所得)
1. Miwada’an(分禮法)
團體狩獵,當獵獲而現場有其它人看到,則可分享部份為禮;或當狩獵 返途中,與人相遇,所遇之人亦可分享部份為禮,稱為miwada’an。傳統上認 為如違反之,恐致生未來狩獵之不順。
2. Kakakilacan(分等法)
此方法亦為團體狩獵之分配法,以參與人數之多寡均分其狩獵所得。如 以使用陷阱(tilo)者,則陷阱之主人,亦得獲取分配。
3.Pafatis(分送法)
傳統上,阿美族群僅限男性,得以從事狩獵之行為。申言之,基於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