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阿美族私法規範體系
第三節 身分法
壹、親屬法規範
一、人之權利與義務 (一)行為能力
阿美族的嬰兒無論性別,均稱為 lotongay;至無需父母照料時,則稱 wawa;自四、五歲至十二、三歲叫做 ’adiwawa;從此成長至十七、八歲的男 性,則稱為少男masakapah,女子從十五、六歲起,稱為少女(limecedan)。
男性居於 masaselal(成年式)之列,成年之後稱為 mislalay,為合格者之 意;從身體的成熟度來看稱kapah;而從在社會上具獨當一面之能力來看,則 稱為masamato’asay。成年男性於進入年齡階級之後,至接下來所舉行的 masaslal 之前,有 mislalay、kapah、masamato’asay 等稱呼,負擔各種義務。
女性在值適婚年齡時即為成年人,稱為 limecedan。在內部關係上,成年 女性取得婚姻、繼承之資格;在外部關係上,則可以代替男性服公共勞役,
但是,不可以代替家屬參加公共會議,且如後所述,其對外在財產上,屬無 行為能力者(台灣省文獻會,1965:16-25;1995:715-743;衛惠林等,1965:
17;許木柱,1995:721-722)。
(二)姓名權
阿美族並無可視為姓或家名者。慣例上男子沿用祖父之名,女子則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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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祖母之名,而為了區別部落內同名不同人的情形,男子採用父親、女子採 用母親之名,或是沿用父母之中較易稱呼的名字。例如:sarnungoan(母)有 女panay(女)時,該女稱為 panay samungoan;mayaw(父)有子 sera(男)
時,則稱該子為sera mayaw(台灣省文獻會,1965:16-25;1995:715-743;
衛惠林等,1965:17;許木柱,1995:721-722)。
子女連母名制(matrinimy):呼子女姓名時,在名字之後連以其母親之名,
例如某人名字為Kulas,其母名為 xonai,則被稱呼為 Kulas xonai;男女皆然。
其對外族自稱時並連以其母系之氏族名,但偶有連父名者,亦僅可認為例外,
且並不影響及其嗣系制度。南部與中部之每一氏族傳統上皆有一氏姓;北部 群之姓氏多已被遺忘,然在各部落保有司祭權之家族中,常有將祭儀之名稱 與氏族名相混之現象。阿美族曾有過氏名制度,並且與中南部屬於同一系統
(台灣省文獻會,1965:16-25;1995:715-743;衛惠林等,1965:17;許木 柱,1995:721-722)。
二、失蹤
阿美族稱行蹤不明的失蹤者為 masidayay tamdaw。阿美族群相當忌諱離 家外宿,通常不願長時間離開部落及其生活領域,因此,除在狩獵或農耕所 致之行蹤不明者外,即使為狩獵亦控制在十日以內,農耕則為五日以內。因 此,除非外出部落之理由清楚的情況,否則,如有人逾十日仍未歸,慣例上,
部落即視為死亡。
另一方面,失蹤者兩年內,仍保留部落成員之資格,但,如經兩年以上,
即喪失部落成員資格,並且將其家產分配與親屬。如前述,失蹤者,如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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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明確位置,通常部落會派人勸其返回,如經一年內仍未返回,則在部落會 議上,處分其家畜,意即喪失其部落成員資格(台灣省文獻會,1965:16-25;
1995:715-743;衛惠林等,1965:17;許木柱,1995:721-722)。
三、親屬稱謂
阿美族使用 laloma’an 和 ngangasawan 二詞稱為親屬。laloma’an 是指直系 血親之女性,包括其配偶在內的尊親屬,以及自己的兄弟姊妹,並且包括子、
孫、曾孫、玄孫(陳文德,1986)。
另一方面,其他尊親屬、同輩親、卑親屬之旁系血親,稱為 ngangasawan。
親屬稱謂不因父系、母系,以及親等之遠近而不同,例如父親之兄弟、母親 之兄弟皆稱為faki,父親之姊妹、母親之姊妹皆稱為 fayi,祖父母之兄弟皆稱 為kedal,祖父母之姊妹皆稱為 kadaw。此外,父母之同輩親屬,亦稱為 faki,
女性則稱為fayi。尊親屬、卑親屬、同輩親屬的稱謂,說明如下(台灣省文獻 會,1965:16-25;1995:715-743;衛惠林等,1965:17;許木柱,1995:721-722;
陳文德,1986):
(一)尊親屬
父親稱為mama(或稱 ama),母親稱為 ina^;伯叔父稱為 faki,伯叔母稱 為fayi。伯叔父母之配偶與伯叔父母使用相同稱謂;祖父稱為 kedal,祖母稱 為kadaw,祖輩以上之男女與祖父母同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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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wa no wawa 孫
wawa no wawa no wawa 玄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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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1:阿美族群之親屬關係 資料來源:本論文自繪。
說明:虛線內為laloma’an,虛線外為 ngangasawan,黑框內則直稱其名。
四、親屬組織
阿美族的母系社會制度與大家族的傳統特質,於 1960 年代,產生極為顯 著的改變:在嗣系制度方面,由1950 年代以母系為優勢的現象,時至 1960 年以後,逐漸明顯的改變,1970 年代,以父系家族佔優勢的局面;在家庭類 型方面,從1950 年代,以擴展家庭佔絕對優勢,轉變為核心家庭略佔優勢,
而主幹家庭仍堅強持續的現象(台灣省文獻會,1965:16-25;1995:715-743;
衛惠林等,1965:17;許木柱,1995:721-722;陳文德,1986)。
申言之,阿美族之南部、中部、北部三群之親屬組織,男性對於母系家 氏族,則以舅父之資格,執行監護權,參加親族會議,保持重要之發言權,
其雖略有差異,且有轉向父系之趨勢,惟其傳統之嗣系法則乃是以母系為基 礎。氏族之觀念在阿美族各群中雖不一致,但,母系親屬均在其家氏族間,
佔極為重要之地位(許木柱,1995:718-721;陳文德,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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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親屬關係
阿美族群之親屬及其權力關係係為母系族長制(matriachy)。意即阿美族 之家庭以女性尊長為家長,稱為maritoai no ruma,是指家庭之主人;其對外 事務由女家長之兄弟或舅父為代表,稱為vake no ruma,家氏族單位,亦由其 vake 為族長,稱為 tapan no vake。此族長,雖為男性,但只能代表其母族。
男性作為贅婿與父親在母系家族與親族社會中,無重大之發言權(台灣省文 獻會,1965:16-25;1995:715-743;衛惠林等,1965:17;許木柱,1995:
721-722;衛惠林等,1965:17;許木柱,1995:721;陳文德,1986)。
貳、繼承法規範
阿美族稱繼承之事實為 fatis,被繼承人所進行之行為,係由繼承人代為 繼續或代理,稱為panocos ;南勢阿美則稱為 parorod。其認為所繼承財產,係 為家屬之共有,由家長管理財產,稱為lalosidan,綜合說明如下(台灣省文獻 會,1965:16-25;1995:715-743;衛惠林等,1965:17;許木柱,1995:721-722):
一、繼承時效
繼承之開始的時間為雙親死亡起,雖有因雙親年老而讓其子女管理、處 分財產的情形,但,並無讓與所有權或生前繼承之情形。基於此,如無雙親 之同意而處分家產,視為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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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人資格
原則上是雙親死後,繼承人皆為女性的情況下,由長女繼承其遺產,次 女以下則留在家中招夫同住;如繼承人皆為男性時,則由長男繼承,次男以 下婚入他家,但,親屬間須事先協議家族的繼承人,男性離家而婚入他家,
女性則留在家中招婿,由長女擔任家長,但,亦有女性婚後分居之例外。
分配繼承數額,經繼承人與其配偶協定,再與親屬協議後決定。慣例上,
男性婚入他家時,即不分配其土地。此外,繼承人如未成年時,由同居的尊 長暫時管理其財產,待其成年後歸還,其管理人僅得使用財產外,不得處分,
此管理人稱為midongos。另一方面,收養或未婚生子女等,在繼承上與婚生 子女,具相同的權利。
三、繼承方法
家族與個人之財產,由親屬間繼承,其傳統繼承制度之原則,如下(衛惠林 等,1965:34-35;許木柱,1995:748):
(一) 母系繼承:因以招贅婚姻與子女從母之親屬制度為主,因此,財產繼 承亦以女嗣繼承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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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長女優先制:長女為家系繼承人,亦為家產之法定繼承人。
(三) 大家族主義:家族財產以不分割為原則,次女以下婚後原則上仍留住 家中與其長姊共享家財。男嗣則出贅,出贅時只能攜去屬其個人財產。
次女以下之女嗣如出嫁,其情形亦同。
(四) 長幼遞及制:長女死亡,則次女繼承其戶主與財產管理人之地位,如 長女死亡次女已嫁,則第三女獲繼承人之地位。
(五) 無女則由男嗣娶妻為繼承人。
(六) 無嗣則由近親中收養女嗣,招婿而繼承家產。
(七) 無嗣則廢其家,家產由被繼承人之姊妹及兄弟或其卑幼分得其財產;
姊妹分居則除繼承人以外,可經親族會議分給財產之一部。
(八) 個人財產須依其本人之意思,分配其子嗣,在有效使用原則下,男性 財物由父傳子,女性財產由母傳女。
參、婚姻法規範
茲說明如下(台灣省文獻會,1995:744-745;衛惠林等,1965:22、48-49;
許木柱,1995:744-746):
一、婚姻型態
阿美族婚姻形式之第一特質是絕對遵守一夫一妻制,從無例外。第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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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是夫從妻婚,即以招贅婚為正則,惟無女嗣時則允許男嗣娶婦以承家系。
此一法則在目前已被嫁娶婚取代。阿美族傳統之從妻居婚制,1960 年代已開 始顯著的改變為從夫居婚制(台灣省文獻會,1995:744-745;衛惠林等,1965:
22、48-49;許木柱,1995:744-746)。
二、婚約訂定
男女婚姻多出於自由戀愛,男性適婚年齡在通過成年禮升入 palalanai 級 之後,女子則在16 至 21 歲之間。婚姻以男性年齡長 5 歲以內為慣例,再婚 則無年齡之限制。
婚約訂定係以女方為主動,女孩先到男家去服役,如樁米或做其他雜事,
女孩在豐年祭的第一天去 misavulats,意即為其未來之夫婿家樁米,在豐年祭 的第四天sojkolai pakomoran,青年級的 malakatsaowai 就要為其下一級的青年 找談情對象,得到公認之後,只要雙方家長同意即可訂婚。申言之,訂婚時,
由女方以煙、酒和檳榔作為禮物,到男家去商議,原則上,由雙方父母與舅 父,加以徵詢意見(衛惠林等,1965:48-49;許木柱,1995:813-821)。
三、婚約締結
(一) 家氏族外婚:阿美族雖並未嚴格遵守氏族外婚之原則,但,此一 傳統法律在任一部落,皆具有作用。
(二) 姻族禁婚:姻族在一般情形中為父族,在由嫁娶婚形成之親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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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中則為母族。姻族禁婚之範圍為宗家。如兩同宗之家氏族相婚,其 第二代子女相互間為表兄弟姊妹,因具有相近血緣關係而禁婚,其子 女為從表兄弟姊妹,仍不能通婚,從表兄弟姊妹之子女,已無親戚稱 呼法,故可以通婚。
(三) 部落內婚:阿美族群之婚姻係以部落為地域之限制。部落內婚成 為其普遍現象。惟部落關係逐漸擴大時,此一法規範亦即適用於擴大 的社群範圍。
(四) 同輩內婚:阿美族理想的結婚年齡差距為男長於女約5 歲以內,
大多屬於同輩。親屬關係愈近,同輩限制亦嚴格(許木柱,1995:
744-745、820)。
四、婚姻解除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女方主動,其理由,大致包括通姦、不和、怠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女方主動,其理由,大致包括通姦、不和、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