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壹、研究方法
本論文研究嘗試以質性的研究方法為主,調查在台灣阿美族群之歷 史變遷中,阿美族群部落對於自身法規範體系的發展現況包含社會組 織、公共秩序、部落憲政體制、行政與自然資源管理、財產權與親屬繼 承等面向,檢視在現行國家法體系中與傳統法律間之矛盾與衝突,本論 文擬採以下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蒐集有關國內外法律人類學、民族法制發展、權利法制化的相關理 論文獻,並整理分析,以建立本論文研究之理論與研究架構。蒐集台灣 原住民族中阿美族群法律規範體系發展相關資料,包括相關國外學術研 究論文、期刊及官方統計資料等,進行書面資料的整理。政治訴求、社 會事件或司法案件蒐集與個案分析,採取政治學、法學、人類學以及社 會學上個案分析與研究,其目的在於歸納衝突之發生點並據以勾勒不同
「法價值體系」間之衝突圖像,並非單以司法審判案件為討論之唯一來 源,亦應將政治訴求及社會事件一併納入考慮,最終之取捨且須兼顧各 該個案與阿美族群之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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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研究法
採取歷史敘述法與資料分析法交互運用研究,首先,對台灣阿美族 法規範調查與統計,從國民政府遷台後1949年迄今以來的沿革發展過程 作一時間性縱向探討。其次,透過台灣原住民族政策之相關法律條文、
官方文件、具體行動措施與統計數字等資料內容,做整理、分析、及歸 納的工作。同時,進一步檢視所調查之阿美族法規範變遷之具體成果。
以「台灣原住民族法制發展環境背景」為經;調查之主要族群法制與法 規範體系架構之「阿美族法律體系」為緯,將50年代迄今,計六十多年 以來,以探究台灣阿美族法制體系確立與國家權力發展之間的關係
(Hooker,1998;Rentlen,1995)。
三、田野調查法
針對文獻與歷史研究分析之資料,作為田野調查細部規劃之基 礎。實施初步田野調查,歸納族群內各部落內之普遍性,並探究族群 內之差異。將分析成果用以修正部落法規範彙整及分類之方向,並進 一步就族內歧異部分做深入訪談外,俾利整理迄今,仍為族群與部落 所認同之傳統法律規範體系。完成田野調查後,彙整母語資料。比對 文獻分析之結果及田野調查之結果,用以分析傳統法律與各該部落社 群的目前生活之關聯,其結果,作為本論文之論述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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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分析
無論是從傳統法律制度與規範體系之發展與變遷,或是部落憲政 體制的產生,都與不同時代背景下之政策意識型態、政策制定與執行,
息息相關。基於此,本論文研究經由國家政策、法令所形成的外在整 體制度結構與環境,加以分析。
五、綜合分析
綜合歸納前述之研究方法所得之資料進行綜合演繹分析。從田野 調查理解阿美族群的部落治理之模式以及傳統憲政體制之運作現況。
同時,探討其法律思維之適用基礎,並進一步轉譯其法律制度,探討 阿美族傳統法律與國家法體系之差異。再者,以蒐集各社群內部之意 見,與相關學說理論進行比較。為研究者主動提供其非結構性、非指 導性的深度訪談方式,焦點集中於阿美族群的觀點與經驗,進入受訪 者的意義體系,回到研究者的觀點。嘗試以來自不同觀點的部落變遷 下部落整體發展與傳統憲政體制,以及內部與外部制度運作下的社會 關係、族群接觸與文化變遷(Duplessis,2006;
Reid,2003
;康培德,1999)。14
貳、研究架構
隨著全球多元文化研究的興起,原住民族法律制度之研究,尤顯 重要(Berman,2005;Eunbner,1997;Twining,2001;Zifcak,2005)。在 台灣,從政治學的角度,針對原住民族的文化和傳統進行研究,並對 某一民族的傳統法律進行實地調查,在學術上,可以說具開創性的意 義。其中,阿美族法律制度與規範體系,作為不同於國家法的另一種 文化現象和知識傳統。在過去,台灣對固有法文化的研究和探討,絕 大多數偏重於國家法文化和漢族法文化,對原住民族法律文化研究興 趣缺缺,實屬缺憾(Nelken,2001)。
本論文研究旨在以多元主義概念,透過歷史文獻及田調資料之彙 整與分析,對阿美族法律文化的含義、結構、演變、特徵、現實影響 及其法制化9,加以探討台灣原住民族傳統法律之存在必要性及其價 值,國家法與傳統法律之競合關係以及傳統法律影響國家法之侷限 性,並嘗試建構一多元的法律體系之理論芻議10,俾利現代國家法體系 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人權之任務(Duplessis,2006;Reid,2003)。
申言之,本論文研究架構主軸為重構阿美族群之公法與私法規範體 系,分析關於社會變遷現象、土地制度、親屬組織與傳統法律等文獻
9基於此,研究阿美族法律制度與規範體系的面向有三:法理學、法學方法論以及法律事實。
申言之,第一面向為法律原則,是正義陳述的綜合體;第二面向稱為法律制度,是規範(包括 個案規範)的綜合體;第三面向稱為法律類型,是事實狀態的綜合體(黃茂榮,2005:6)。
10法律原則是正義陳述之一般化,其目的在於把公平公正判決的陳述一般化,其方法論的功能 則在於尋找個案規範及其正義內涵;法律制度則是由與生活事實有關的個案規範綜合而成,與 法律原則是對個案規範的正義陳述不同,法律制度對於個案的解決有其啟發的價值,但對新的 個案規範的發展作用不大,從一個法律制度去發現法律,僅能對已經認知的個案規範,作為「完 整性的控制」;關於法律類型,係針對生活事實的一般化,類型並非規範本身,而是「補充規 範的方法」,類型是從生活事實出發,對相同的事物,加以定義(黃茂榮,198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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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其中,公法面向為部落憲政制度、行政管理與刑事政策等,而 私法面向則為所有權、財產法與身分法等。研究係以泛阿美族群為研 究對象,嘗試重新理解與詮釋傳統法律,在部落與家氏族間規範之調 合與衝突,並探討阿美族群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所面臨傳統法律之變 遷與調適,一方面,受國家法與傳統法律制度間影響下進而體系化,
另一方面,經由變遷而調適成為內化之法規範(Hooker,1998;
Rentlen,1995)。
在論文架構之順序上,首先,以確認研究動機與目的,並選擇研 究方法與分析架構、確認研究範圍與限制(第一章)。其次,為進行研 究資料之蒐集。而研究資料來源分為國內外原住民法制體系化相關文 件、文獻資料(第二章)、探討阿美族傳統憲政體制理論與相關文獻(第 三章)以及田野調查與文獻分析之彙整(第四章以及第五章)。再者,
針對前述研究成果,整理歸納阿美族法律解釋相關論述,並參照國際 間原住民族相關法律,綜合評釋,提出研究結論,以驗證研究目的(第 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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