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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利害關係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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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各學者的研究發現,本研究有下列結論:

1. 認為廠商面臨環境管理規範時,會受到的外在環境壓力之一是來自 政府法規與國際機構規則的限制。

2. 經濟效益的驅動力是驅使廠商推動環境管理規範與認證的主要動 機,而且隨著時間的過去,追求經濟效益對廠商行為的影響力漸增。

3. 不論是國家或國際性的環境管理規範與認證,皆需要有行政強制力 的介入,才能有效的推動。除了廠商自願性行為之外,沒有行政強制力的介 入,難以驅使廠商順從。

4. North(1990)的主張認為正式規則的執行,端視交易雙方的利益與成 本的衡量結果而定,如果契約執行的利益大於成本,則契約會自發性的執行。

而執行的力量除了來自任一交易方的契約不履行之外,尚有內在的強制行為 準則,以及依靠政府強制力而來的第三方執行,但這樣的機構不容易存在 (North, 1990)。然而,本研究情境中環境管理規範的來源,多數是外國政府 制定的法規限制與國際機構設定的認證規範,少部分是廠商所在地政府所制 定的法規限制,且廠商為了生存需要都會順從法規的壓力。因此,本研究認 為 Scott(1995)的定義較適用於本研究樣本廠商所面臨的情境。

第二節 利害關係人理論

利害關係人理論從 Freeman 於 1984 年出版專書策略管理:利害關係人取向 (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開始,在管理學界愈來愈受到重 視(Donaldson and Preston, 1995; Jones, 1995; Henriques and Sadorsky, 1999)。且利 害關係人理論更在許多議題上獲得廣泛的應用,例如:公司治理(Luoma and Goodstein, 1999; Schneper and Guillen, 2004; Neville, Bell and Whitwell, 2011)、企 業社會任(Bolton, Kim and O’Gorman, 2011; Flammer, 2013)、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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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rillo-luna, Garces-ayerbe and Rivera-torre, 2008; Marshall, Akoorie, Hamann and Sinha, 2010),及企業倫理(Goodpaster, 1991)等議題。

根據 Freeman(1984)對利害關係人理的定義,意指會影響到或受組織目標達 成所影響的所有團體與個人,皆是廠商必須納入考量的,而利害關係人則有多種 分類法。以 Freeman(1984)中所列,利害關係人分為內部與外部兩種類型,外部 利害關係人包括政府、當地社區組織、消費者權益主張者、競爭者、媒體、特殊 利益團體,及環境主義者。內部利害關係人包括所有權人、客戶、供應商,及員 工。

然而,在環境管理議題中,主要的利害關係人有 4 種類型,分別是:法規、

組織、社區,及媒體。其中,法規型利害關係人包括:制定法規的政府、收集資 訊的貿易協會、提供技術資訊的非正式網絡,及廠商的競爭者。而除了政府以外 的非法規型利害關係人,擁有能力可以說服政府將環境管理實務以及技術予以標 準化。其次,組織型利害關係人包括顧客、供應商、員工與股東,這型利害關係 人不是與組織直接相關,就是可以影響組織的行為。再者,社區型利害關係人包 含社區團體、環境組織,及其他潛在遊說團體。這類型利害關係人可以發出公共 意見,以影響廠商的環境管理行為。最後一種利害關係人是媒體,當環境危機發 生時,媒體可以影響社會對廠商的認知(Henriques and Sadorsky, 1999)。

Mitchell, Agle and Wood(1997)研究發現,不同的利害關係人屬性,會不同程 度的影響廠商的行為。而重要的利害關係人屬性有三,分別是權力(Power)、正 當性(Legitimacy),及急迫性(Urgency)。權力意指擁有力量可以促成其想要的結 果之能力;正當性則被定義為一種普遍性認知或假設,亦即在某些特定社會結構 系統中的規範、價值、信仰與定義下,一個實體的行為是被允許的、適宜的,或 者是恰當的;急迫性代表對立即注意或壓力的重視程度,因為急迫性具有兩種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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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其一為時間敏感性(time sensitivity)-利害關係人而言,對回應要求或關係的 管理遲誤無法接受的程度;其二是關鍵性(Criticality)-要求或關係對利害關係人 的重要性。客戶是影響廠商採行環境管理作為的具影響力的內部利害關係人。客 戶的要求是廠商所重視的,因此廠商為了回應客戶對環境管理的需要,必須採行 順應客戶要求的作為,且積極進行改變,以快速的回應客戶的要求。當利害關係 人同時擁有權力,正當性,及急迫性時,最會影響廠商採行環境管理作為(Mitchell et al., 1997)。

實證上也發現,規模較小的廠商更會感受到來自客戶、內部管理者與員工,

及法規性壓力,但是卻比較大的廠商採取較少的主動式環境管理作為。因為,較 小廠商的管理者,雖然更容易認知到壓力,但是只有當壓力變成威脅時,較小型 廠商才會採取積極作為因應,原因在於較小型廠商的資源缺乏(Dranell, Henriques and Sadorsky, 2010)。廠商會採取積極的作為回應利害關係人的需求,主因是來 自於管理者對環境管理需求的認知,當環境管理需求的認知愈高時,管理者愈會 採取積極的作為以回應該需求,而且甚至可能會有超出政府規定或市場與社會期 待的作為出現(Murillo-luna, Garces-ayerbe and Rivera-torre, 2008)。

政府被認為是法規型利害關係人中,影響廠商環境績效較大者,尤其是在污 染防治方面(Bourdeau, 1992; Porter and van der Linde, 1995; Rojsek, 2001)。政府有 權力透過制定環境管理法律以及執行的,促使廠商順從而採行有效的環境管理作 為,法律制定後具有高度正當性,對廠商的行為產生制約。但是,實務上常見法 律或政策的制定,會具有一定的緩衝期間,促使廠商在一定期限內採行符合法律 或規範的要求,因此急迫性程度相對客戶來說較低。也就是說擁有權力與正當性 的利害關係人,對廠商採行環境管理作為具有正向的影響(Mitchell, Agle and Wood,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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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管理階層的承諾也是影響廠商環境管理績效的重要因素。組織中的具有 權力的個人往往是驅動組織追求生態責任(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的關鍵決策者。

組織中具有權力的個人會基於其價值觀念或是組織價值,而促使組織開始重視環 境管理的社會責任。其目的在於滿足個人的需求,以及使員工產生道德感(Bansal and Roth, 2000)。此外,管理者的支持性作為與公司政策的制定(例如管理者主動 鼓勵員工重視環境管理或制定政策推動環境管理作為),也有助於員工參與環境 管理活動的推行(Ramus, 2002)。因此, 高階管理者可以透過對環境管理提出承 諾,以及承諾會採行自願性揭露的方式,來改變利害關係人的預期,以及取得環 境管理的正當性(Bansal and Clelland, 2004)。對中小企業來說,高階管理者也會 受到內部利害關係人壓力的影響,而採行環境管理規範與認證作為(Cordano, Marshall, and Silverman, 2010)。

綜合前述的研究發現,本研究認為以利害關係人理論來說,有下列結論:

1. 影響廠商推動環境管理規範與認證的利害關係人,主要有法規型,

組織型,社區型,以及媒體四類型。

2. 主要驅動廠商重視環境管理規範的利害關係人為客戶,政府,以及 組織內有權力的個人,例如高階主管的承諾。

3. 利害關係人的屬性會與管理者對環境管理需求的認知程度會影響 廠商採行環境管理規範作為的優先性與程度。

4. 高階主管承諾推動廠商重視環境管理規範,通常是基於個人的價值 信念或者是組織價值,而且會促使員工對環境管理規範與認證產生道德感。

5. 就組織的角度來看,客戶與政府等利害關係人的對廠商的壓力,是 一種外部壓力。而組織內具有權力的個人針對環境管理提出的承諾,則屬於 內部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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