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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制度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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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前述研究可知,目前學術上關於環境管理的研究,主要著重在探討法規 環境、利害關係人,以及廠商環境績效三者的關係。隨著時間的推展,研究的趨 勢也從強調生產製程的改良與技術創新,開始重視廠商與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和 環境管理議題的互動,以及廠商內部高階管理團隊對於環境管理的重視與承諾,

如何會影響廠商的環境績效。國內學者研究的重點則著重在廠商順應外在壓力,

引進與推廣環境管理制度的作法,以及採行綠色創新對廠商環境管理績效的提高,

以及環境管理績效如何幫助廠商取得競爭優勢等方面的議題探討。

在關鍵理論的使用上,本研究整理諸多研究內涵,發現眾多學者使用的核心 理論主要有利害關係人理論與制度理論兩者。本研究將探討制度理論,利害關係 人理論,和廠商環境管理規範能力發展三者關係。

第一節 制度理論

一個國家的社會系統(Social system)與生態系統(Ecological system)是彼此緊 密關連,並且長期互動的(Jennings and Zandbergen, 1995:1019),而組織活動是 社會系統下的經濟系統(Economic system)中最重要的角色,因此,體制理論被認 為是最適合用來解釋組織持續追求永續發展的活動(Jennings and Zandbergen, 1995:1023),因為組織的活動離不開對生態問題的影響(Shrivastava, 1995)。

制度學派有多種不同的看法,本研究將根據 North(1990)與 Scott(1995)的制 度理論定義進行研究,並據此確認廠商所面臨的制度壓力。

首先,體制是一個社會中的遊戲規則,是人為制定的限制,用以規範人類的 互動行為。因此,制度構成人類交換的動機。而交換包括了政治的、經濟的以及 社會的行為(North,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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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North(1990)將制度分為三種層次:正式規則、非正式限制和執行。North 認為正式規則包括政治(與司法)規則、經濟規則,以及契約。這種規則構成的階 層,上自憲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乃至於特別判例和個人契約,都界定了從一 般規則至特別設定規則的限制。

非正式限制被認為是正式規則的延伸,其來源是社會傳遞的訊息,而且代代 相傳成為所謂文化的一部分。據此,文化可以被定義為「透過教育與模仿,從上 一代傳沿至下一代的知識、價值和其他影響行為的因素」(Boyed, 1988)。因此,

文化提供了一套以語言為基礎的認知架構,使其能記錄與詮釋感官所傳至腦中的 訊息。

執行是指契約的執行,通常有兩種情況:其一為契約自發的執行,只有當信 守契約利益超過成本時才會發生;其二是以互相依賴各自專業為主的非人情交換。

其中,聲譽、親戚關係、各式各樣的忠誠、共同的信仰等,都會使信守契約變得 值得而執行交換。執行的力量可以來自交易對象的報復(契約不履行)、內在強制 的行為準則、社會制裁,或是強制的第三者(政府)。而缺乏有效的第三者執行時,

會使得交換產生困境,而第三者執行依賴政府發展出強制力量來有效地維護財產 權和執行契約,但這樣的機構不容易存在(North, 1990)。

根據前述 North(1990)對制度理論的詮釋,我們可以歸納出組織在社會系統 中,所面對外在壓力有正式規則與非正式限制兩類型,其中正式規則(如經濟規 則與契約),是本研究著重探討的壓力來源。

Scott(1995)對制度的定義是:制度包括認知,規範與法規結構與活動,使得 社會行為具有穩定性與意義。進一步來說,制度是透過多種不同的方式來傳遞(例 如文化、結構,及例規),且三者在不同層次的管轄權(jurisdiction)中運作。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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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 認為制度是多方面的系統,由認知的結構、規範性規則,及法規性的程序 來實行與塑造社會行為。

Scott 提出制度理論的三大支柱,分別是法規性(Regulative),規範性

(Normative),以及認知性(Cognitive)。首先,法規性程序包含了建立規則的能力,

調查或審查其他人是否遵守規則,以及採取必要的獎懲手段,以影響後續的行為。

再者,規範性是指將規定性、可評價的與義務性的構面,導入社會生活中,規範 性系統包含價值與規範(norm):價值是用來比較與評估既有結構或行為的標準。

規範則是區別事情該如何進行。最後,認知性是指某組織或社會實體中的成員,

對其認知領域的廣泛分析,而對其世界產生意義,其認知是根據各種經驗、意識 或概念等的融會貫通而來,所以領域內成員的順從基礎是根據該領域中所被認為 理所當然的信念與知識,以及領域內成員對事物所共享的理解。

廠商的行為會受法規與規則的影響(Leonard and Duerksen, 1980; Porter and Van der Linde, 1995),而多國企業的行為更會受其影響(Rugman and Verbeke, 1998),甚至影響到多國企業的能力發展(Kolk and Pinkse, 2008);甚至廠商採行 的創新活動,也會受到法規與規則的驅使(Porter and Van der Linde, 1995; Porter and Kramer, 2006)。最後,廠商競爭優勢的建立,則是建立在法規與規則與驅動 的創新基礎之上(Hart, 1995; Porter and Kramer, 2006)。

Bansal and Roth(2000)訪談了英國的 12 家食品零售商,多國企業 P&O 的 10 家子公司、5 家英國汽車製造商、7 家英國石油煉製公司,及 10 家日本廠商,涵 蓋汽車製造業、石油產業、鋼鐵業、化學業、公用事業,及電子業,總共 44 家 公司以及 88 個訪談個案。該研究發現,在英國,廠商為了生存的需要(例如廢止 執照許可),廠商會順從規範與法規的要求,主要的壓力來源是政府、設廠當地 社區民眾,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然而在日本,日本廠商順從規範與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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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了回應 Keidanren(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經團連)、通商產業省(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 MITI ),及廠商所屬的協會的要求,消費者與股 東只有較小的影響力。

Schaefer(2007)利用三個英國水公司與污染處理公司的個案進行研究,發現 影響廠商採行環境管理系統有 4 項因素:外部和內部制度性驅力(institutional forces)、環境績效與經濟績效。該研究認為隨著時間經過,環境績效因素會愈來 愈不重要。但是,制度性驅力以及經濟績效的重要性則與日俱增。而且順從制度 性壓力,對廠商的經濟績效有顯著的提升效果。

跨國企業在應對不同類型國際環境管理規範時,Rugman and Verbeke(1998) 認為以順從行為的動力(drivers of compliance behavior)當 X 軸,行動力區分為兩 類:其一為對產業績效有貢獻(contribution to industrial performance),產業績效意 指廠商的市佔率、獲利能力與成長等;其二為行政強制力(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把順從的淨經濟利益(net economic benefits)當 Y 軸,會有四種類型 的廠商順從行為:績效導向順從(performance driven compliance)、不順從

(Non-compliance)、強制導向順從(Enforcement driven compliance),以及條件式不 順從(conditional non-compliance)。績效導向順從發生在當淨經濟利益高,且有助 於產業績效時。此時廠商會熱於面對國際環境管理規範與認證,例如:OECD 國 家非限制性環境管理規範,政策與準則。而不順從的情境發生在,當廠商經濟利 益低且沒有行政強制力時,例如:1997 年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強制導 向順從,則是當廠商有高經濟利益,且有行政強制力存在時,例如:歐盟的環境 法規標準。條件式不順從,則是在當政府表現出重視環境法規執行,但是卻因為 缺乏資源或是其他執行門檻,導致行政強制力落後的現象,例如:NAFTA 與 WTO 對環境法規有規範,但執行成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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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各學者的研究發現,本研究有下列結論:

1. 認為廠商面臨環境管理規範時,會受到的外在環境壓力之一是來自 政府法規與國際機構規則的限制。

2. 經濟效益的驅動力是驅使廠商推動環境管理規範與認證的主要動 機,而且隨著時間的過去,追求經濟效益對廠商行為的影響力漸增。

3. 不論是國家或國際性的環境管理規範與認證,皆需要有行政強制力 的介入,才能有效的推動。除了廠商自願性行為之外,沒有行政強制力的介 入,難以驅使廠商順從。

4. North(1990)的主張認為正式規則的執行,端視交易雙方的利益與成 本的衡量結果而定,如果契約執行的利益大於成本,則契約會自發性的執行。

而執行的力量除了來自任一交易方的契約不履行之外,尚有內在的強制行為 準則,以及依靠政府強制力而來的第三方執行,但這樣的機構不容易存在 (North, 1990)。然而,本研究情境中環境管理規範的來源,多數是外國政府 制定的法規限制與國際機構設定的認證規範,少部分是廠商所在地政府所制 定的法規限制,且廠商為了生存需要都會順從法規的壓力。因此,本研究認 為 Scott(1995)的定義較適用於本研究樣本廠商所面臨的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