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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一:利害關係人與廠商污染行為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假說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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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假說推導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討利害關係人中,廠商的利害關係人-客戶,以及導引廠 商經營策略的董事會成員,哪些類型的董事會成員會促使廠商違反環境保護相關 法規的可能性降低。進一步說明,本研究將著重在探討客戶、內外部董事會成員 與獨立董事四者,將如何影響廠商實際污染的行為。

一、國外市場

廠商國際化的程度愈高,則營收愈會仰賴國外市場的貢獻。新興經濟體的廠 商所面對的國外市場壓力,主要來自於國外客戶與國外政府法規對廠商的要求。

其中國外客戶的要求更是廠商首要處理的事情,尤其是國外主要客戶對於廠商的 要求,定是廠商優先處理的事項。由於新興經濟體的廠商,對於來自已開發國家 的客戶需求,往往在尋求經濟利益的目標下,廠商會針對已開發國家客戶的需求,

撥出資源(例如:產能與人力資源)來滿足客戶的要求。因此,當已開發國家的客 戶重視環境保護時,也會刺激新興經濟體國家的廠商,愈來愈重視如何去降低產 品與生產流程對自然環境造成的衝擊。此外,國外市場的政府法規對於新興經濟 體廠商的行為具有約束力,例如歐盟制定 ROHS 規範,導致台灣資訊電子業廠 商在生產製造過程,已不再使用六大禁用化學物質。所以,本研究認為當廠商來 自已開發國家的市場營收,佔廠商營收的比率愈高時,廠商愈會重視環境污染防 治,據此推出假說如下:

假說 1:來自海外市場的營收比率愈高,廠商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可能性愈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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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關係人-本國大股東

董事會成員是決策程序中的最高層,重大決策(例如生產線投資或有關環境 管理之大投資等),皆需要經董事會通過(Sirsly and Sur, 2013)。董事會成員因為 股權集中度與公司規模大小,而影響廠商績效的好壞(Zahra and Pearce, 1989)。此 外,先前的研究著重在探討董事會的組成如何提高董事會的效率,發現當外部董 事的比率愈高時,董事會的效率也會提高(Zahra and Pearce, 1989)。且根據代理理 論,獨立的董事會能夠更有效地監督管理階層,而減少代理成本與提高廠商績效 (kassinis and Vafeas, 2002)。然而,討論到環境管理策略時,董事會與經營管理階 層的關係往往是一致的,會追求財務利益最大化,而與工廠所在地的社區利益相 衝突(Kassinis and Vafeas, 2002)。因此,當董事會成員為廠商內部成員時,內部 董事將會要求經營管理階層追求財務利益最大化為優先目標(Hardwig, 2009),環 境管理的策略則以符合政府法規規範或客戶要求即可(例如取得環境管理相關認 證),並不會汲汲營營於追求環境管理績效的最大化。所以,本研究推導出下列 假說:

假說 2:當董事會成員中本國大股東持有公司股票比率愈高時,廠商發生環 境污染事件的可能性愈高。

三、外部關係人-機構投資人

社會責任投資(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 SRI)意指將個人價值與社會考量融 入投資決策程序中,這樣的投資觀念在西方社會中由來已久,不過近年來又在已 開發國家中重新得到重視,並逐漸形成一個產業(Schueth, 2003)。機構投資人已 經發展出社會責任投資的哲學,該投資哲學已經開始影響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實 務,並且會選擇社會責任績效好的公司為投資標的,而排除社會責任績效差的公 司。(Sparkes and Cowton, 2004; Cox, Brammer and Millington, 2004)。因此,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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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會採取定期檢視被投資公司的資訊,與被投資公司的管理者定期開會,使 被投資公司的管理者開始改變該公司的發展模式(Martin and Nisar, 2007)。例如,

被投資公司的研究發展計畫會受到機構投資人的影響,機構投資人利用其資訊不 對稱優勢辨別被投資公司的研究發展價值,並且鼓勵進行長期研發投資(Scott, 2014)。

由此可知,當國外的機構投資人進入新興經濟體的股票市場時,會傾向選擇 社會責任績效較好的公司進行投資,且長期導向的機構投資人會參與被投資公司 的決策程序,改變被投資公司的經營策略,促使被投資公司除了提高其財務績效 之外,也會提高其企業社會責任績效。所以,機構投資人愈積極參與新興經濟體 廠商的營運決策,愈能夠提高該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績效(尤其是環境管理績效),

可推論出下列假說:

假說 3:當董事會成員中代表外國機構投資人的董事席次愈多,則廠商發生 環境污染事件的可能性愈低。

四、獨立董事

對於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決策的探討,出現意見分歧的現象。部分學者主張,

獨立董事為公司主管所指派,且公司主管與獨立董事間具有相似性與友好關係。

因此,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決策時,較不可能會做出與公司主管們不同的意見。此 外,獨立董事的專業上,與擔任董事的公司具有一定的差異,受限於時間因素,

獨立董事往往難以深入了解公司的營運流程細節。所以,獨立董事較難反對公司 主管們所提的意見(Mace, 1986; Patton and Baker, 1987)。然而,也有學者主張獨 立董事基於本身專業與所建立的信譽,對於公司主管們的意見,可以發揮其監督 的作用,有助於提高董事會運作的效率,且可以擔任守門者的角色(Fama,1980;

(Carter et a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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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管理議題上,重大的投資決策皆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審核與通過,環境 管理的投資決策也需要經過董事會成員的審議。此外,任何廠商違反環境管理法 規的事件也會是獨立董事關心的議題。而公司環境管理報告的揭露程度與透明度,

在獨立董事的監督之下也有顯著的提升(Cheng and Courtenay, 2006)。甚至於性別 議題也會影響到獨立董事監督作用的發揮,例如實證研究發現環境報告的揭露範 圍與公司女性獨立董事的比率成正向關係,而且也與機構投資人及公司規模成正 向關係(Kathyayini, Tilt and Lester, 2012)。

雖然,先前的研究發現對於獨立董事的作用莫衷一是,出現混合的研究結果。

不過,本研究認為獨立董事對於公司的監督作用,在環境管理議題上可以發揮其 影響力,因此推導假說如下:

假說 4:董事會成員中設置獨立董事時,則廠商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可能性 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