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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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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前述可知,環境管理規範開始成為本國廠商與跨國廠商重視的因素。而 推動廠商通過環境管理規範的壓力,則來自內外部不同的壓力。若廠商發展其能 力以因應壓力,以及廠商發展出因應環境管理規範的能力,就可以提高其環境績 效。

第二節研究問題與目的

基於前面論述與實務現象的觀察,本研究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不同利害關係人與廠商環境污染行為可能性的關係為何?

二、回應利害關係人的要求推動環境管理規範,廠商如何發展因應能力?

本研究希望達到理論面與實務面的研究目的,分述如下:

1. 理論面

制度理論認為,限制廠商行為有多種因素,依據學者的看法,有正式限制、

非正式限制兩類(North, 1990)。North(1990)認為所有社會中的人類會確立其與他 人關係的結構。且在最進步的經濟體系裡,正式法規只是決定選擇的整體限制之 一部分,其他部分是非正式限制。正式限制雖然是非正式限制的基礎,但是在日 常生活的互動中比較少會明顯與立即使用到正式限制。而非正式限制也是現代經 濟的普遍現象。建立限制隨著社會發展愈來愈複雜,自然而然會將限制正式化,

建立正式的司法制度以處理較複雜的爭執,因此產生正式規則;較複雜的組織中 演化出來的階層關係(hierarchies),需要正式結構設定主理/代理關係。此外,

Scott(1995)則主張有法規性、規範性與認知性三種會影響廠商的行為。其中,法 規性程序包含了建立規則的能力,調查或審查其他人是否遵守規則,以及採取必 要的獎懲手段,以影響後續的行為。由此可知,正式規則的建立會指導廠商行為 的方向,亦即會對廠商行為產生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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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利害關係人理論也主張,許多類型的利害害關係人會直接或間接和廠 商行為相互影響(Freeman, 1984)。Freeman(1984)認為影響廠商行為的利害關係人 有所有權人(owner)、顧客(customer)、員工(employees)、供應商(Suppliers)、政府 (governments)、競爭者(competitors)、消費權益主張者(consumer advocates)、環境 主義者(environmentalists)、特殊利益團體(special interest group),和媒體(media)。

然而,不是每一類型利害關係人皆對廠商通過環境管理規範具有影響力。

Henriques and Sadorsky(1999)進一步提出在環境管理議題上,會影響廠商行為的 利害關係人有 4 種類型,分別是:法規、組織、社區,以及媒體。在其研究中具 體分類出,廠商因應不同利害關係人類型,會發展出 4 種回應行為趨向,非別是:

反應型(reactive)、防守型(defensive)、調節型(accommodative),以及主動型 (proactive)。而不同廠商行為反應類型所重視的利害關係人不同(例如:反應型廠 商只重視媒體,而主動型廠商則不重視媒體)。原因在於,反應型廠商遇到環境 危機時,將沒有辦法拿出有效的作為回應媒體的報導,而主動型廠商則否。且以 廠商的角度來說,不同的利害關係人對促進廠商重視環境管理的知覺與行動,其 影響力不一(Gadenne, Kennedy, and McKeiver, 2009)。

因此,在環境管理愈來愈受到重視的趨勢之下,制度面的限制性因素,如法 規性規範會對廠商行為產生較大壓力,廠商會順從法規規範而改變行為。然而,

可能不是所有的利害關係人皆會對廠商環境管理行為具有影響力。因此,哪些類 型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會對廠商行為具有重大影響,進而影響廠商因應能力的發展,

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更重要的議題是,因應不同的利害關係人壓力,廠商的能力如何被發展出來,

以回應不同利害關係人的要求。傳統上,資源基礎理論學者認為廠商的競爭優勢 可能是來自於其所擁有的異質性資源(Penrose, 1959; Barney, 1991; Nelson, 1991) 或是稱之為獨特能力(distinctive competence)(Rumelt, 1974)。Barney(1991)認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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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資源具有 4 種特性:價值(value),稀有性(rareness),不可模仿性(imitability),

以及不可替代性(substitutability)。然而,廠商資源異質性的來源為何?依然是個 需要關心的議題;此外,資源基礎觀點被認為無法解釋廠商面對持續改變的環境,

廠商能力應該如何發展的問題(Priem and Butler, 2001)。

因應前述缺口,動態能力觀點應運而生,試圖解釋廠商透過動態調整的過程,

以回應不斷變動的環境,最終廠商產生競爭優勢。眾多學者提出以獲取、發展,

及維持等「動態過程」的概念(Znder and Kogut, 1995; Teece, Pisano, and Shuen, 1997; Teece, 2007),亦即動態能力加入時間軸的概念,並以獲取,發展,以及維 持等動態過程考量,更真實的表達廠商行為。然而,動態能力的定義也有許多學 者提出不同的主張。例如:Eisehardt and Martin(2000)將動態能力定義為「廠商透 過創造、整合、合併、及釋放資源,以配合或創造市場變動而整合與重組資源的 一種流程」;然而,Teece, Pisano and Shuen(1997)將動態能力定義為:廠商整合、

建構,與重新配置內部與外部能力,以因應環境的快速變化。Teece(2007)進一步 提出動態能力包括:辨識機會與威脅(sensing)、掌握機會(seizing),以及管理威 脅與轉換新的動態能力(managing threaten and transformation)。最近的研究趨勢提 出廠商能力的微觀基礎以解釋廠商能力來源。廠商的能力來自於例規與能力 (routines and capabilities),而例規與能力則來源自能力三要素:個人、程序與交 互作用,及結構三者所構成(Abell, Felin and Foss, 2008)。本研究認為廠商能力基 礎為例規與能力,希望進一步探究廠商面對持續更新的環境管理規範,廠商如何 發展出因應的能力。對理論發展的貢獻為:本研究希望能應用廠商能力理論的微 觀基礎,來解開廠商能力發展的黑盒子。

2. 實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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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主要資訊電子業廠商正式推動環境管理規範,是在 2004 年時由 HP、

DELL 與 IBM 等大廠共同發表電子電機產業行為準則(Electronic Industry Code of Conduct, EICC),本準則規範的層面很廣泛,涉及勞工、招聘、健康、安全、環 境責任、管理系統和道德規範等。Cisco、Intel、Microsoft、Sony,以及 Acer 等 廠商相繼加入。本規範版本從 2004 年第一版到 2012 年已經發表至第四版,規範 的執行是自願性質,加入的廠商以 EICC 提供的自我評估問卷進行自評與改善,

再向 EICC 委員會提出稽核申請。對資訊電子業廠商具有強制效力的重要環境管 理規範與認證,則是 2003 年歐盟所通過的所通過的一項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RoHS)。該指令管制的產品包括 10 大項:大型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資訊與電信通訊設備、消費性耐久設備、

照明產品、電機與電子工具、休閒運動產品、醫療器材、監控設備與自動販賣機 等。RoHS 要求前述 10 大類產品在製造過程中不得使用六種化學物質,包括鉛、

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以及多溴二苯醚(PBDE)。如果產品被檢測出 含有前述六種化學物質,則無法進入歐盟市場販售,會在海關就被退貨,例如:

早在歐盟 RoHS 通過前,Sony 在 2001 年 10 月就已經因為 PS2 被檢測出含有過 量重金屬鎘,被荷蘭海關退貨,損失達 5000 多萬美元。

台灣廠商包括面對眾多規範範圍不同且持續更新的強制性或自願性環境管 理規範,在出口導向的情況下,大多數台灣廠商被動順從國際環境管理規範的要 求,或者是少數廠商會主動研發減少化學物質使用的製程,例如:台達電(Delta Inc.)在 2003 年歐盟通過 RoHS 前,早於 1999 年就在董事長的要求下,開始主動 評估無鉛焊錫技術,2000 年當無鉛焊錫的成本從一般焊錫成本的 5、6 倍,降到 2、3 倍時,台達電開始導入第一條無鉛焊錫製程,2001 年並在吳江廠中設置重 金屬及毒性物質檢驗實驗室;2001 年 Sony 遭遇產品被荷蘭海關退貨的危機,開 始找尋台灣廠商具有無鉛製程生產能力者,台達電已經完全符合 Sony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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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台達電獲得大量訂單,在 2003 年更獲得 Sony 頒發全球第一家海外「綠色夥 伴」認證。此證據顯示少數台灣廠商主動重視環境保護的趨勢,主動推動環境管 理作為,有助於廠商取得競爭優勢(Porter and Van der Linde, 1995)。

由於廠商的本身能力發展具有差異性且擁有的資源有限,廠商應該如何培養 能夠應對眾多環境管理規範的能力呢?本研究希望透過廠商能力的微觀基礎架 構,以及個案公司應對不同環境管理規範時,所採取的實務作為,以理論架構為 基礎歸納整理出廠商能力發展路徑,幫助廠商在面對不同的環境管理規範壓力時,

明瞭如何養成應對諸多環境管理規範的能力,甚至進一步形成廠商的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