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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排除的國家管控:難以敵我區辨的大陸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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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公民身份,也不必然保證她們能享有實質的公民權。李品蓉(2009)則發現臺 灣的婚姻移民政策呈現了「階層化的公民權」面貌,除了性別文化將女性長期歸 類於私領域的家務勞動者外,臺灣人主體意識的國族建構下,同時也在劃分「誰 可以成為我們」,型塑出共同敵對的他者,讓國家安全和國境管理變成為排除他 者的有效工具,種族文化優越和階級歧視也交錯影響國家對婚姻移民者的階層化 公民權政策,階層化的最上端是有較好待遇和權利的歐美日籍配偶,中間為享有 部分公民權卻受到各方歧視的東南亞配偶,最底層則為權利最受限制也受到各方 歧視的大陸配偶。

其實,以往有關移民政策階層化的研究多使用在移工研究。藍佩嘉(2008)

以「階層化的他者化」來描繪外籍勞工的社會建構過程,透過階序化的文化和階 級想像,形成西方先進國家的白領外勞具有文化和經濟上的優越,而蔑視東南亞 藍領勞動者為低劣的他者。曾嬿芬(2009)的研究也有類似發現,同樣指出我國 的移工政策呈現出種族化的階級主義,來作為移工篩選,通常階級界線與性別界 線重疊,使得處於低階級的女性移民不容易打開國界的門。李品蓉(2009)則是 少見以移民政策階層化來討論婚姻移民女性的研究,指出落入政策最底層的三等 公民是大陸配偶,而東南亞配偶則為二等公民。不過在這裡,我將論述移民階層 化的情況並非單一制度面向,這樣將忽略大陸或外籍配偶在不同層面的階層情 況。陸配與外配並非坐落於單一面向的階層化公民權排序,而是處於多層面交錯 的階層化。這個多層面,牽涉到國家透過政策性的排除、資源配置的規訓,以遂 行其不同的形象控制,進而形成對陸配與外配不同的管控體制,以及公民權被剝 奪的不同形貌。

第一節 制度排除的國家管控:難以敵我區辨的大陸配偶

在我國婚姻移民的政策上,李品蓉(2009)探討了「階層化的公民權」存在,

她從國族、種族、性別和階級四個部分來討論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的公民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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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相較之下,大陸配偶的公民權受到國族主義的阻礙最大,而東南亞配偶受到 的則是種族歧視的阻礙最大,兩者在公民權上所受的各種差別待遇,形成一種階 層化的公民權政策,也就是「臺灣人---外籍歐美國家配偶---外籍東南亞配偶---大陸配偶」的階層化排序。同時,她也指出在我國的婚姻移民政策上,大陸配偶 所遭遇的國族主義阻礙程度,大於外籍配偶所遭遇的種族歧視,使得大陸配偶在 我國擁有的公民地位與權利最為缺乏,而落在階層化公民身份的最底層,成為國 家的三等公民。之所以出現這樣的階層現象,原因可能是台灣在國際社群中的主 權未定以及兩岸的敵對政治,使得在台灣的大陸配偶成為擔負國家安全和主權未 定的罪責;另一方面也因為兩岸語言與文化的相近,使得臺灣認為大陸配偶比東 南亞配偶在瓜分臺灣有限資源上更具威脅性,例如深怕工作機會被搶走、或是統 戰下的資源分散等等,因此,在政策上對大陸配偶採取更嚴厲的限制。

因此,在國族的劃界上,重點不是同化融合,而是能加以區辨敵我,區辨我 群和你群的清楚位置。曾嬿芬(2004:29)描述了其中了邏輯:「社會對於『外 來者』的疑慮有時不但不是『不同文不同種』的融入問題,反而是『她們』太像

『我們』,以致於『她們』無法固定再一個清楚的『她們』位置」。這是台灣當時 在討論是否引進大陸勞工的情況,主張臺灣必須與中國劃分界線,因此不能引進 大陸勞工。而同樣的邏輯也出現在台灣對大陸配偶的立場上,在兩岸對立政治 下,臺灣擔憂的不是同文同種的陸配融入問題,而是她們太容易融入,太像我們,

導致我們無法區分她們、區分出國族上的敵我。在我國對大陸配偶的政策上,如 同大陸勞工政策,國家直接在制度上選擇排斥,並區分出敵我,例如延長身份年 限、身份證開頭29 的標記、指紋按捺、和限制政治權等:

因為兩岸比較敏感,所以對大陸配偶的限制是比較多的,確實是這樣。大陸 配偶和外籍配偶相同的狀況是…在整個社會上被歧視的狀況是一樣,被歧視是一 樣的,你只要有口音,就會說「這不知道是阿六仔還是哪裡來的(台語)」,社 會就是用這樣的角度看待你,整個社會氛圍就是這樣子,就是說這個....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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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而不是「內」,用這樣的歧視方式。…制度上面,對陸籍配偶的限制還 多於外籍配偶,因為妳的語言跟妳的文字,妳都很慢才能夠學會,所以我對妳的 限制少一點,假如說妳跟大陸配偶都是一樣同文同種,對妳的限制基本上應該也 是一樣,它現在對大陸配偶限制很多,就是因為妳語言也會啦、文字也會啦,隨 便給妳冠一個帽子,國家安全的問題阿,大陸飛彈阿。(移權會陳老師,130806)

當臺灣移民政策是將身份和權利綑綁的設計下,沒有身份就沒有完整的公民 地位與形式權利。在兩岸敵對政治下,對於陸籍配偶的公民權,國家從提高她們 身份取得的門檻。身份從嚴的脈絡中,在制度上直接將陸配排斥於完整的公民權 之外,剝奪她們的公民權,成為國家控管大陸配偶的方式。身份從嚴的情況下,

大陸配偶就難以取得公民權地位,並且在公民權利上嚴格限制,尤其是政治權利 的去權,使得大陸配偶形成無法自己採取政治行動和發聲的制度處境。這種國家 對大陸配偶直接採取制度上的公民權排斥,以下我將透過「身份難以取得」、以 及「去公民權的政策」來討論國家建構的這一套管控大陸配偶的制度架構。

一、生活從寬,身份從嚴?

有關規範外籍配偶和陸籍配偶的法規,經過了幾次的大幅修改。規範外籍配 偶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等,透過移民團體的爭取下,限制相對放寬。

例如2002、2003 年時修改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定居及擁有居留權的申 請;2007 年則在移盟和其他團體的推動下,也終於促成部分《入出國及移民法》

的修正案,這是近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法,修訂內容包括防家暴條款、家庭團聚權、

反歧視條款、建立正當程序、禁止婚姻媒合商業化和物化女性、保護人口販運被 害人、鬆綁外國人參加集會遊行等等,增加保障外籍配偶的權利;2008 年也在 移民團體的爭取下,修訂《國籍法施行細則》,降低申請歸化的財產證明門檻,

除了當時41 萬財力證明,還可採取其他證明方式;近來 2012 年移盟則推出《國 籍法》民間版本,讓失婚移民歸化門檻比照一般外籍配偶,而無須比照外國人歸 化的500 萬財力證明,也希望取消或修改新移民歸化需要先放棄原籍的規定,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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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目前移盟和相關團體正在推動國籍法的修法情況。

反觀大陸配偶的相關法規修法情況,主要經歷過兩次修改:一次是2003 年,

此時民進黨政府時期的修法內容強調排除性和管制原則,增修了《大陸地區人民 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大 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 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稱在台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其中增加了面談制度與 按捺指紋的規定,強化國家對大陸配偶的控管。

制度進步得非常的慢,很難去改變。…到了兩千年,民進黨上台,那大陸配 偶的處境受到更多的歧視、更嚴重,我還記得那個時候是蔡英文當主委嘛,身份 從嚴、生活從寬,在整個臺灣的制度架構下,身份是非常重要的東西,可是他那 個時候,生活從寬講的就是給健保權,但其實生活並沒有從寬,反而強調的是身 份從嚴,那時候在蔡英文當主委的時候,我記得是2002 年吧,他們提出一個主 張,身份本來是八年嘛,要改成十一年。(婚促會劉大哥,130906)

另一次變動則為2009 年政黨輪替後稍微放寬,將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的時 間從八年縮短為六年,以及放寬居留即有工作權。但是2003 年制訂的管制辦法 依舊存在,並未廢除。在身份與權利相綑綁的制度下,對陸籍配偶的政策,所謂 的生活放寬,只是獲得健保權和工作權,政策強調的還是在於「身份從嚴」部分,

身份的難以取得,也就讓陸籍配偶直接被排斥在公民地位與權利之外。先以取得 身份的年限來看,大陸配偶的身份取得年限,形式制度上的限制高於外籍配偶。

依據《國籍法》和《入出國及移民法》等規定,外籍配偶在台居滿三年後,可提 出財力證明、通過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驗,即可申請歸 化。而在大陸配偶方面,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範,2009 年以後,入境後 可直接申請居留,分別為四年依親居留、二年長期居留,換言之從八年改為六年 即可申請在台設籍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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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份的年限上,陸配的門檻高於外配。近年來移盟和婚促會等移民團體 也正在推動陸籍配偶六年改為四年的身份年限,移民團體也前前後後在立法院舉 行過多次政策公聽會,希望能夠推動放寬身份年限。但是國族政治因素經常交錯 在政府和社會對於她們能否取得身份證的論述之中,國家安全成為最廣泛也最模

申請身份的年限上,陸配的門檻高於外配。近年來移盟和婚促會等移民團體 也正在推動陸籍配偶六年改為四年的身份年限,移民團體也前前後後在立法院舉 行過多次政策公聽會,希望能夠推動放寬身份年限。但是國族政治因素經常交錯 在政府和社會對於她們能否取得身份證的論述之中,國家安全成為最廣泛也最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