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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研究方法

婚姻移民女性如何從被剝奪的公民身份與權力中,發展出意識和參與的賦權 過程,以及呈現出哪種賦權型態,將是本文研究焦點。而政治賦權的發展將受到 國家、社會團體和個人三者之間關係所影響,故本文將從這三者的脈絡中去討論 不同婚姻移民女性的政治賦權發展,透過田野調查和訪談資料做為分析。

第一節 研究架構

為什麼外籍配偶和陸籍配偶會呈現出截然不同的公民權實踐面貌?本研究 將從國家政策、社團參與以及個人政治賦權三者之間的關係來思考。

國家政策和政治社會環境對她們形成怎麼樣的限制和框架,影響她們對公民 權的態度和參與模式?而她們是否能在權利受限的結構中,發展出賦權和實踐公 民權利?政治賦權模式有可能出現哪些型態,例如,當外籍姊妹採取集體性的行 動來爭取、實踐公民權時,陸籍姊妹是否會因政策侷限和政治環境,而轉換成其 他的行動模式來參與、實踐公民權?本文也將透過社團的切入點,因為社團參與 給予成員表達和討論意見的場域,可能從中學習到民主參與技巧與意識,同時也 獲得了資訊和動員組織的資源,另一方面,透過社團參與也給予成員之間共享經 驗、對話的機會,與他人產生連結,發展出集體性行動。因此,個人是否可以透 過社團參與的過程,得以成為積極公民?社團參與是否有助於東南亞配偶和大陸 配偶發展出賦權效果、進而實踐出實質公民權?以及不同的移民社團類型是否會 影響她們發展出不同的賦權歷程以及公民權的實踐情況?

基於上述問題,我將發展出以下的研究架構。首先,政治賦權涉及了意識和 行動的一連串過程,是一種讓社會不利者察覺到本身的處境,進而發展出相信自 己有資格也有能力參與公共的意識化,以及採取政治參與來達成權力轉變的過 程。賦權發展包含了個人賦權和集體賦權兩種層面。個人賦權涉及到的是個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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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和政治效能感的提升,是一種「個人層次的認知與行動,個人察覺自己有能力 也有資格改變處境,進而採取行動」;而集體賦權則是涉及了個人對社群的認同 及集體行動的可能,這過程中「個人和群體產生了連結,發展出群體性的認同,

進而採取集體行動來打破孤立性,改變原先不利的權力結構」(Hur, 2006; Parpart et al., 2002)。

在前章我們會發現不少研究強調了團體與賦權的關係,但卻較少討論到個人 認知、團體和國家三者之間的關係:國家的管制體制、國家和社團的互動關係,

如何影響到人們的意識與賦權發展。我認為這三者關係之所以重要,必須在這些 脈絡下討論我國婚姻移民女性的政治賦權發展,是因為她們身處於某種國家的管 制結構下,當她們進入到某些團體之後,個人會受團體的立場與詮釋的影響,解 讀自己和政治體系的關係。而團體的立場又往往受到它和國家的互動關係而形 成,使得處於不同團體中的人們,從意識到行動的政治賦權過程,都可能產生不 同的發展型態。故,本研究將從國家的政策、作為中介角色的社會團體,這兩者 的互動關係如何影響個人意識化和政治行動的過程,來探究我國婚姻移民女性的 政治賦權發展。下圖則為本文研究架構:

國家管制體系差異 母國政治背景

經濟工作、家庭因素 國 家 個 人

認知框架 意識化

互動 關係 政治賦權型態 政治行動

社團類型

圖3-1 政治賦權過程之架構圖

首先,在這個政治過程中,國家的移民政策建構了不同的管制結構,影響了 不同婚姻移民女性的政治態度與價值。國家政策涉及到國家如何定位婚姻移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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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以公民權的法規來排斥或歡迎她們,也影響社會大眾對移民的敵視或歧視與 否。在亞洲國家中,台灣的婚姻移民政策傾向採取管制政策及帶有性別刻板色彩

(Hsia, Hsiao-Chuan, 2010)。國內研究也發現,台灣的移民政策呈現一種移民階 層化的結構,國家往往歡迎白領階層/歐美移民,而對於藍領勞動/東南亞移民設 下許多門檻(藍佩嘉,2008;曾嬿芬,2009)。在台灣的婚姻移民政策上也是如 此,呈現了「階層化的公民權」面貌,歐美配偶的待遇和權利往往高於東南亞與 陸籍配偶(李品蓉,2009)。這些結構因素呈現的不僅是具體的法令限制,這些 法令政策也會展現出傳統刻板的性別框架,這些體系結構的限制,我將在第四章 討論。整體而言,在國家政策的運作和傳統性別角色的加諸下,這些東南亞配偶 /陸籍配偶比臺灣女性更容易被侷限在家庭私領域中,且更被國家、社會和家庭 賦予強化傳統女性的角色。

婚姻移民女性能否走出家庭、參與社團,很有可能受限於結構因素與資訊接 近性,例如經濟因素必須外出工作、學習語言的機會、遭遇問題必須向外尋求幫 助等等,而接觸到不同社會網絡和團體。當她們開始持續參與移入國的社團後,

這些社團也會開始透過資訊的提供、社團活動等網絡的連結,傳遞不同政治立場 和價值給社團成員,影響她們對於自己和政治體制的詮釋及行動。但同時,社會 團體的立場與偏好並非獨立於國家之外,國家和社會團體的互動關係影響著團體 立場與價值。例如國家會選擇與之立場相近的社會團體,而將資源給予特定的社 會團體來執行國家政策與價值,當然社會團體的立場和價值也可能為了取得資 源,而必須更接近國家的偏好。社團與國家的關係存在相同或相異的詮釋觀點,

使得作為中介角色的社團影響著內部成員對於政治的認知詮釋和行動類型。

遷移為婚姻移民女性帶來不同於臺灣民眾的生命經驗。進入移入國之前,新 移民女性帶著以前母國的政治文化經驗來到台灣,同時她們也開始進入台灣內的 國族、階級與性別的管制結構。當婚姻移民女性有機會接觸到社團之後,一方面 社團能提供更多的資訊網絡與資源,另方面社團也在篩選資訊和型塑價值給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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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因此,社團類型將是影響個人的政治認知詮釋與行動的重要因素。

在這個政治過程中,婚姻移民女性也帶著過去的政治文化背景進入新的政治 體系中,而國家和社會組織也都會提出各自的詮釋框架來解釋政治世界。因此社 團和國家互動的關係,將影響著社團傳遞出哪一類的立場和訊息,而個人所認同 的團體又成為個人認知框架的線索,作為中介角色的社團將影響個人所接觸的資 訊類型、詮釋自己和政治的關係、對公私領域的態度等等,重新型塑或強化她們 的政治認知和行動,產生不同的政治賦權型態。

因此,當社團和國家兩者關係傾向於緊密或依賴關係,屬於此團體的成員所 獲取的資訊和認知也可能比較傾向支持現有的權力結構;若社團和國家的關係屬 於倡議或監督功能,那麼團體成員所獲得的資訊和政治認知,也可能比較批判現 有的權力結構。整體而言,制度結構與政治環境、個人所處的社團與國家關係,

這個位置將如何影響個人怎麼「意識化」和「政治行動模式」,最終影響政治賦 權呈現哪種型態與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