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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理論文獻
本論文欲探究國家對移民的接納或排斥,以及參與社會團體將如何影響這些 婚姻移民女性的政治賦權情況。首先,移民政策反映了國家對社群成員的想像,
國家如何透過公民權政策排除或限制某些國家不想要的成員?而這些被剝奪公 民權的成員又如何在權利受限的結構中發展出賦權?參與公民社會中的社會團 體能否有助於她們發展出賦權?本章將帶入國家移民政策和公民權發展的相關 文獻,以瞭解公民身份和權利之間的關係,再帶入有關賦權理論的相關討論,最 後討論現有研究中有關社團參與和賦權之間的關係,如何描繪出國家、社會團體 和個人認知三者之間對政治賦權發展的影響。
第一節 國家與公民權
移民政策往往是國家用來排除不想要的移民者,建立起誰是成員的判準原 則。國家透過移民政策規範了移民者的公民身份及權利,公民權成為國家關閉疆 界的工具,實際上公民權成為一種特定成員才能享有的特殊權利(Brubaker, 1998),本段我將討論國家如何以公民權劃界出誰可以獲得這個政治社群的身 份,以及身份和權利的關係。
一、公民權與移民:國家對成員的界定
公民身份與權利的連結一直是移民公民權的討論議題。公民權的理念
(citizenship)6本質上是肯定普遍平等的價值,賦予個人公民權,意味著個人為 整體社群所接納,承認個人對共同體的貢獻,以及也承認個體的自主性,因此政
6 公民權概念自古典希臘政治以來便是重要的議題爭論。1970 年代自由主義者強調個人權利,
建構公民權中的「權利」概念,使得「權利」和「正義」成為當時討論核心;1980 年代社 群主義者強調公民權包含著政治社群的共同情感、認同等社群觀念,使得自由主義者和社群 主義者對公民權概念的激烈辯論逐漸浮現(郭秋永,2009:2)。然而從古至今,公民權概念 卻一直難以提出明確的定義,是因為「它涉及到做為公民的一切品質,如公民的權力、義務、
法律地位(身份),甚至公民應有的教育和道德品質,因此很難用一個詞表達清楚」(鄧紅風。
2004:36)。有關公民權發展出不同的理論流派,詳細可參見 Isin and Turner(2002)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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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參與是界定公民權的重要特質,以區別公民和臣屬(subjecthood)的不同(Faulks, 2000:3-4)。但也因為公民權涉及的是公民和政治共同體的關係,使得公民權內 涵並非靜止不動,而是隨著不同的現實社會和政治型態而變動。當面對全球移民 和頻繁的跨界現象時,該如何在移民脈絡下討論公民權? 在民族國家時代,成 員資格與國家領土重疊性高,具有國家公民身份者應平等地享有該身份帶來的權 利義務(Marshall, 1992[1950])。Brubaker(1998)從法、德兩國的移民經驗發現,
無論國家採行的是共和精神或血緣主義來定義成員資格,讓誰擁有公民身份乃是 國家主權的象徵,國家有特殊權力去限制誰是成員,公民權成為國家關閉疆界的 工具,建立起誰是成員的判準原則,排除國家不想要的移民者。
隨著國際遷移現象普遍,移民人權也挑戰了國籍身份與權利之間必然性的關 連。Soysal(1994)認為歐洲客工經驗挑戰了當時盛行的國家公民權概念,主張 戰後公民權已經發展出更嶄新且普世的意涵,公民權的正當性是建構在普遍人 權,而非以國族歸屬為基礎。跨國遷移的現象打破公民權的內在國家性,因此,
Soysal 稱之為「後國家」(postnational)的新公民權模式誕生,從過去國族式的 權利轉變為去疆域化、以普遍人權為概念的新模式。而Benbabib(2004)也提出 類似概念,認為全球移民打破了國家疆界,國家必須讓渡部分公民權給於移民 者,市民權和社會權應被視為普遍權利。Joppke(2007)更明確提出公民權內的 市民權和社會權原本就與公民身份無關,它屬於個人基本權利。
無論哪一種公民權論述,本質上都沒有脫離國家的重要性。Brubaker 所發展 的國家公民權是從民族國家的位置來討論,民族國家透過賦予誰公民地位來彰顯 國家主權。而後發展出的後國家公民權,即使Soysal 強調的是正式國籍身份與 權利已不再是必然關係,但國家仍是跨國家層次的執行者,強調普遍人權的移民 公民權仍須在國家層次中運作,國家扮演教育、福利與公共事務和社會分配的規 則者和載體(Soysal,1998)。在現實世界的運作中,國家對公民權的落實仍具有 影響力,即使以人權做為公民權基礎的觀點已經普遍,國家依舊能透過具體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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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於公共領域之外,而無法享有完整的公民權(Hobson and Lister, 2002)。長 期以自由主義發展出的公民權概念,7是以男女特質與公私領域的劃分作為結 合,建構出公民權的形貌。當男性被視為是受理性支配,女性則受情緒支配時,
男/女、理性/情緒、公共/私人領域的特質相連結之後,公共領域所需要的理性特 質正是男性被建構出的形象,也就賦予男性進入公共領域享有公民特權,而女性 特質則被歸屬於家務與私人領域之內,「自然」排除在公共領域外,公共領域和 私人領域是如此的截然劃分(Lister, 2002:194-195)。
而在國族的概念中,性別關係也往往被統攝在國族計畫中(Yuval-Davis, 1997),8國族作為一種「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y)(Anderson, 1991[1983])。在國族建立中,女性始終被視為局外人,國族建構始終是以男性
(Young,1989; Lister, 2002)。
8 Anthias 和 Yuval-Davis(1994:313-315)曾提出五種女性與所屬族群、國家間的關係來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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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帶來的國族、階級等交錯的劃界。那麼,婚姻移民女性做為國家公民所面對的 處境則是如何?她們和一般女性一樣,必須面對公私領域中高度性別化的公民權 結構,她們還必須跨越國族界線的大門。民族國家是虛構的社會想像,由特殊的 歷史起源與背景所支撐著,想像出政治社群的內部「我群」與外來「她者」的身 份認同。例如,移工政策常以「種族化階級主義」的意識型態來作移民篩選,國 家對高階人員的流動採取寬鬆規範,以維持有利於資金和商品流動的高階人員之 遷徙自由,將經濟社會地位高的外國人視為可被接受的移民,低階的外國人則被 視為與移入國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生活不相容,而被排斥在門外的移民政策 階級化,讓國家不想要的移民者受到更多歧視,且問題化這些移民者,它通常伴 隨其他差異所形成的偏見,例如階級界線常與性別界線重疊,移民政策若用階級 篩選,處於低階級的女性移民通常不容易打開國界的門(曾嬿芬,2009)。
移民與公民權的討論不僅在公民身份是否應與權利連結,也擴展到討論形式 公民權(formal citizenship)與實質公民權(substantive citizenship)之間的落差,
因為取得形式公民權也無法確保實質公民權的落實(Hsia,2009:38),移民者可能 同時受到個人、各種社會歧視以及政策障礙,而無法實踐公民身份帶來的權利。
三、意識與參與是公民權實踐
公民權實踐與民主政治的運作密切相關。Faulks (2000:106-108)提出公民權 必須鼓勵「參與」,才能進而實踐權利與義務。僅有權利和義務要素的公民權並 不充分,積極的公民權實踐還必須經由個人的參與行動,公民權才得以持續與更 新,增進個人運用權利與義務的機會。參與其實也就是某種公民意識的展現,使 得公民有別於臣民,是民主公民特有的意識,充分表現在「願意質疑政治權威」
與「願意公開論述政策良窳」的兩種意願上。詳言之,公民意識是一種意願,不 但包含公開質疑政治權威的意願,且願意公開表達本身政治意見、聽取不同政治 意見、修正政治意見的意願(郭秋永,2009:67-68)。公民權普遍被認為基於歸 屬(belonging)、權利(rights)和參與(participation)三個價值。歸屬是公民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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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和政體之間,有著休戚與共的感覺;權利則是公民有權向其他公民和國家要 求更多的照顧與保障;而權利也相對延伸出責任,也就是參與政體的責任;歸屬 和權利價值能讓個別公民產生主體性,並使得參與價值能持續運作,這三種價值 構成公民權的基礎(Bellamy,2008,轉引自楊惠君譯,2009:215-219)。換言之,
公民權非消極被動的身份,而是積極主動的意識與實踐。
有關公民權內涵中的參與價值,或許我們也能它帶入移民公民權的討論中,
透過參與,才能真正落實公民權利與義務。例如Sassen(2002:282-284)觀察美 國移民時發現,尚未取得公民身份的移民者仍然可以在公民權的多種意涵之間活 動。這些移民者在日常生活中與居住社區的互動關係、對公民活動的參與等等,
已經實踐了某種公民權形式,透過這些參與行動,非正式地獲得了公民實踐以及 社會承認;另一種相反的情況是,即使取得公民身份卻依舊被排除在公共生活之 外,例如日本的家庭主婦,即使形式上享有公民權,但女性往往被歸屬於傳統私 領域,而少涉入公共參與。換言之,只有透過參與行動,才能真正帶來公民權,
移民者可以從原先不被承認的身份地位,透過參與來獲得共同社群的成員資格以 及落實公民權利,甚至有機會透過參與行動去改變原先被剝奪的形式公民權資 格。沒有參與的實踐,即使擁有公民身份,公民權利也只是流於空殼。
在這個公民實踐的過程中,由於我國東南亞和陸籍婚姻移民多為女性,她們 所面對的公民權限制是國族、是種族,也是性別的面向,這些壓迫結構如何將移
在這個公民實踐的過程中,由於我國東南亞和陸籍婚姻移民多為女性,她們 所面對的公民權限制是國族、是種族,也是性別的面向,這些壓迫結構如何將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