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大陸婚姻移民女性的政治賦權
3. 母法難以撼動下的倡議策略:從行政命令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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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行,妳連家妳都走不出來。(李姐,130813)
但是當姊妹默許這樣的性別壓迫,來作為反抗國族帶來的制度壓迫,其結果 是,姊妹也就被定位在家庭私領域的角色,承擔家庭照顧責任,更不易走出家庭,
難以產生集體行動去改變結構,成為困境。
因此在倡議型的陸籍姊妹這邊,過去在大陸共產體系下,她們其實也比較會 意識到勞動上的性別平等,即使她們在台灣多少都有遭遇過性別壓迫,但她們來 到台灣,選擇默許性別壓迫(被定位為女性家庭角色)來對抗國族壓迫時,其實 就較難看見這些姊妹去跨越公私領域的界線,也難產生一個集體性的公共空間、
透過共享具體的生命經驗來發展出屬於她們的女性意識,像倡議型的外籍姊妹那 樣母職的轉變,從一種家庭私領域的母職蛻變為公民教養的母職公領域角色,在 這裡是比較少見的。
3. 母法難以撼動下的倡議策略:從行政命令著手
為了達到倡議目的來改變制度上的壓迫,在兩岸對立現況和不同的藍綠政治 脈絡下,倡議型陸籍社團的行動模式會受不同政黨執政而影響,選擇不同的倡議 策略,而影響陸籍姊妹選擇個人或集體行動。在民進黨執政時期,兩岸敵視下的 環境,增加了更多限制陸籍配偶權益的政策規範,並且陸籍社團往往是被排除在 體制外,缺乏與政府溝通的管道,因此社團不得不走上街頭發聲,到2008 年國 民黨執政後,才與陸籍社團建立起接觸方式,也改變街頭方式,轉為由主要社團 幹部和政府互動,爭取陸配權益:
在2008 年以後,我們才比較有跟陸委會接觸,我們可以提供一些建議,我 們有新的建議的時候,我們可以公文給它,可以請移民署出來主持,我們可以提 供意見,包括我們對現在新的面談制度都能提供建議。2000 年到 2008 年其實我 們走的都是維權的街頭運動,這個(方式)取決於政府的態度,它是要把你納入 或者排斥。以前我們是沒有辦法被納入的(這個跟不同政黨執政有關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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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關,這個是我們的心路歷程,像我們現在就是可以進入這個...不要說核 心,至少可以在修法的過程中提出法令方向的時候,我們說得上話。(婚促會劉 大哥,130906)
但是大陸配偶的身份,不只是對泛綠政黨是敏感符號,對泛藍政黨同樣也是 敏感神經,相對於修改外籍配偶適用的國籍法來說,想要撼動兩岸關係條例這個 母法更加困難,以身份六年改四年的重大陸籍權益來說,原先2008 年那時候提 出來的草案是希望八年改四年,和外籍姊妹的身份年限一致,但因為「大陸配偶」
這個身份本身就是一個敏感符號,「當時陸委會主委說先六年吧,因為很敏感,
所以不適合八年一下子改為四年」(移權會陳老師,130806),最後折衷為現行 的六年身份年限,而目前身份從六年改為四年的修改草案依舊停留在泛藍立委居 多的立法院中,無法通過。
既然母法難以撼動,而大陸配偶一現身又會陷入國族對立中,在抹藍、抹紅 的符號中失焦,而母法之下,其實也有更多的行政命令和許可辦法在管制陸籍配 偶,這成為了陸籍姊妹和社團可以施力的地方,至少提供了爭取權利的策略選 擇,從這細則規範裡慢慢影響到大的制度框架:
在整個母法沒辦法捍動下,要處理許可辦法是比較容易的。(婚促會劉大哥,
130906)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它因為修法難通過,但是它的規則和辦法,是行政主管機 關可以自己決定的,它修改的次數跟時間是不限的,我今天這樣改了,明天也可 以那樣改,行政命令這樣子,所以假如基層有反應,他們就可以一定程度作修改,
那這個部分呢,大陸配偶她們反應的都是比較細節,那你說在街頭上沒有看到陸 籍姊妹走上街頭,一方面是因為沒有很大的宣傳,而且另一方面是因為比較敏 感,大家只有在大議題上,比如說六年改四年才會出來。(移權會陳老師,130806)
在這樣的制度限制和政治脈絡下,雖然暫時改變不了整個制度結構,社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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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選擇也會轉為先改變行政命令、接受專案處理的方式,作為侷限中的維權方 式。相對的,陸籍姊妹也會出現因應政策限制下,而採取的個人維權策略,從程 序細節、行政規則辦法等去爭取個人權利,例如李姐會利用個人陳情的方式延長 母親在台居留期限、以及陳情的方式讓小孩以專案方式來到台灣等等,嘗試在法 條裡找出情有可原的地方,來轉變自己被剝奪的權益。
她就會從這個細節裡面去爭取,但是你就沒有看到外籍姊妹來爭取,你到移 民署那邊看你就知道說,大陸配偶要求的部分其實很多是細節裡的東西,移民署 經常會跟婚促會搞一個座談,那一座談就找很多人、兩三百人,20、30 桌阿,
大家很積極阿,那談的問題...比如說,子女來台的問題、自己居留的問題、或是 父母來台的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小的、相關細節裡面,不是在兩岸關係人民條 例裡面,所以她們關心的細節是比外籍來得多。(移權會陳老師,130806)
在這裡,其實可以發現倡議型的外籍配偶和陸籍配偶的差異,因為制度法令 和兩類配偶所面對的政治敵意脈絡不同,除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外,陸籍配偶 適用的相關法規多以行政命令和許可辦法構成一套法體系,既然母法難撼動,那 就先從這些位階較低的行政命令和許可辦法等著手去找出權利的出路,在無須動 到母法的情況下,陸籍姊妹也會傾向採取個人式的發聲方式解決政策上的限制;
另一方面是,陸籍姊妹本身的語言優勢和網絡科技的能力,能夠快速獲得資訊來 解決個人遭遇的政策問題,也使得她們不一定需要透過集體發聲管道,在過程中 個人的賦權能力提升,卻也阻礙了集體賦權和行動的可能。
在參與倡議團體之後,陸籍姊妹其實更容易獲得政策法令上的最新資訊,例 如哪些規定不公而侵害姊妹們的權益,或者哪些規定已經改善,在這些陸籍社團 的運作上較屬於核心領袖為主導的組織型態下,姊妹個人可以將自己遭遇的政策 處境直接反應給社團的核心幹部,讓社團的核心幹部代為去反應給政府相關部 門,對姊妹而言,就不見得會產生集體賦權和行動的必要性,這些種種的因素交 錯之下,陸籍姊妹的集體行動相對難以出現,也較難以出現支援其他團體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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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在制度侷限的結構下,這些倡議型的陸籍姊妹也就採取個別式的維權方 式,發展出一種有權利意識、屬於個人賦權的公民樣貌。
第二節 代理型社團下的賦權情況
中華救總這邊有一個組織完整的志工團,是2006年成立的團隊,受到內政部 志願服務法的管理,接受志工基礎訓練和特殊訓練,基礎訓練在志願服務法的細 則中都有規定固定課程,而特殊訓練則依不同單位的需求而定,救總這個志工團 隊是希望建立一個支持網絡,協助新移民的生活適應,也會舉辦類似同鄉會的聯 誼活動。這裡面的志工有九成以上都是陸籍姊妹來參與,這裡的志工和其她新移 民團體的姊妹志工很不同,來這裡參與的陸籍姊妹志工都有一本志願服務紀錄 冊,並不是我們平常概念中來協會幫忙服務或瑣事的工作,這裡,志工姊妹必須 接受完整的基礎和特殊志工培訓,是符合法規上認可的志工身份,和我接觸的其 他新移民社團很不同:
會來參與的,同鄉介紹的那種性質居多,因為像我們會裡面的志願服務團很 特別,她大概95%都是大陸配偶來當志工,她可能是有參加過我們志工訓練,因 為我們每一年大概三、四月的時候會辦一個志工訓練,基礎、特殊加進階的那一 種,做一整套的訓練。(救總林小姐,131002)
我訪談了一位專門在負責陸籍志工的社工人員--林小姐,她是一位26、27歲 年輕熱忱的社工,不僅對兩岸政策法令相當清楚,對於流程程序的實際運作也十 分瞭解,在訪談和兩岸交流的活動中,都可以感覺她和兩岸相關人員都維持不錯 的關係,她感覺姊妹來這邊參與活動的情況其實跟著政策轉變有關,2009年之 前,因為陸籍姊妹團聚的兩年時間是不能出外工作,所以當時有時間來參與救總 的人就很多,社經地位也比較分歧,而開放大陸配偶工作權之後,有工作能力的 都出去工作了,能來這裡參與活動或當志工的,基本上經濟都是無虞的:
現在會來參加活動的陸配姊妹,多半社經地位都還不錯的,這是因為她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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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會裡前提就是,第一個她沒有工作,因為我們活動大部分都還是在一到五,
如果妳上班就不能來阿,所以變成說她們一定是家庭經濟無虞的,不缺她這個人 賺錢,…那妳說像當志工的,來當志工就比較不一樣,她的經濟狀況也是無虞的,
她才會想要來當志工,但是也有發現有一些人她經濟狀況不是那麼好,但是以前 可能有受到我們幫助的,她至少還有那麼一點點能力想要幫助別人。(救總林小 姐,131002)
擔任救總志工其實是有一個篩選過程,對於陸籍姊妹志工的要求不只是熱 心、有能力、有意願而已,她必須先以家庭穩定為前提,因為協會認為這是她們
擔任救總志工其實是有一個篩選過程,對於陸籍姊妹志工的要求不只是熱 心、有能力、有意願而已,她必須先以家庭穩定為前提,因為協會認為這是她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