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旨在說明各前因變項與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公民參與意向之差異 分析。本研究分別以「學生特質」中-學生性別、預期受教程度;「家庭背景」
中-僑居地、父母受教育程度、家中藏書量、家庭成員組成、學生家庭社經地 位、家庭類型、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度為自變項。再以學生「參與合 法抗議活動意向」、「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參與選舉投票活動意向」、「參 與其他政治活動意向」與「非正式政治參與意向」五個變項為依變項,進行變 異數分析以考驗各自變項在公民參與行為意向差異情形。
考驗結果若達顯著,在變異數同質性假設成立情況下,將進一步以最小顯 著差異法(Least Significance Diffience test,LSD)進行事後比較,若變異數同質 性假設不成立,則利用 Games-Howell 檢定法進行事後比較,並檢視其關連強度 Eta Squared 值(η2),以判斷其實務顯著性,以瞭解問題二,並考驗研究假設二。
根據 Cohen(1988)建議, .001≦η2≦ .059 屬低度關連強度,呈現微弱實務顯 著; .059≦η2< .138 屬中度關連強度,呈現中度實務顯著;η2≧ .138 則屬高 度關連強度,呈現高度實務顯著(轉引自邱皓政,2010:8-13)。以下分別就不 同的公民參與意向進行差異比較。
壹、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之差 異比較
研究者利用前因變項中的學生年齡、性別、就讀班別、就讀類組、預期受 教程度、是否加入政黨、僑居地、家庭類型、家庭社經地位及父母對政治社會 議題感興趣程度等十項前因變項作為自變項,並以學生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 為依變項,進行變異數分析,以瞭解學生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是否由於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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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項的不同而有顯著差異,表 4-7 為不同前因變項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 動」之描述統計與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一、 年齡不同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的 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 21 歲以上的學生(M=2.53)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為 表現最高其次為 20 歲(M=2.43)、18 歲以下(M=2.37),19 歲為最低(M=
2.33),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發現年齡不同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
並無顯著上的差異(F(3,457)=2.10,p=.09)。
二、 性別不同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的 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男學生(M=2.44)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略高於女學生
(M=2.42),且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發現不同性別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 議活動意向」無顯著差異(F(1,465)=.03,p= .84)。
三、 就讀不同班別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 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就讀秋季班的學生其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最高(M=2.44), 其次依序為春季班(M=2.42)及特輔班(M=2.37)。為了解不同班別的學生 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是否有顯著差異,研究者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 析進行考驗,發現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並無 顯著上差異(F(2,464)=.12,p=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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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就讀不同類組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 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就讀第三類組的學生其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最高(M=
2.55),其次依序為第一類組(M=2.43)、不分組(M=2.42)及第二類組(M
=2.23)。研究者利用單因子變異數了解不同類組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 意向」上是否有顯著差異,進行分析考驗,發現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學生在「參 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並無顯著上差異(F(3,463)=2.14,p= .09)。
五、 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合法抗 議活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預期受教育程度為博士的學生其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最高
(M=2.57),其次依序為預期接受教育程度者碩士者(M=2.51)及預期受教 育程度為學士者(M=2.37)。為瞭解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 議活動意向」上是否有顯著差異,研究者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 現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有顯著差異(F(2, 432)=3.10,p< .05)。於進一步的事後比較發現,預期接受博士教育者在參與 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顯著高於預期接受學士教育者。從其實務顯著性(η2= .01)
而言,顯示預期受教程度可以解釋其「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1%,
僅具有微弱的實務顯著意義。
六、 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是否加入政黨與參與合法抗議活動 的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加入政黨(M=3.04)在參與合法抗 議活動意向上高於未加入政黨之學生(M=2.40),且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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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是否加入政黨之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有明顯顯著差異(F(1, 464)=24.63,p< .001)。從其實務顯著性(η2= .05)而言,顯示是否加入政黨 可以解釋其「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5%,僅具有微弱的實務顯著 意義。
七、 僑居地不同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 的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僑居地為緬甸的學生(M=2.55)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 高於僑居地為香港、澳門的學生(M=2.44)、僑居地為印尼學生(M=2.44)
及僑居地為馬來西亞之學生(M=2.39),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發現不同僑 居地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並沒有顯著差異(F(3,453)=.57,
p= .62)。
八、 家庭類型不同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 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學生其所屬為單親家庭之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最高
(M=2.48),其次依序為小家庭學生(M=2.43)及大家庭學生(M=2.42)。
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研究者發現不同家庭類型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 動意向」上並無顯著差異(F(2,452)=.12,p=.88)。
九、 家庭社經地位不同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合法抗 議活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高家庭社經地位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最高(M=
2.47),其次低家庭社經地位的學生(M=2.44),及中家庭社經地位的學生(M
=2.36)。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研究者發現家庭社經地位的不同在學生「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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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並無顯著差異(F(2,447)=1.21,p=.29)。
十、 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其父母親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 度的不同與參與合法抗議活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學生其父母親對政治社會議題非常有興趣者在參與合法抗議 活動意向最高(M=2.80),其次依序有點興趣者(M=2.45)、沒有興趣者(M
=2.36)及非常沒有興趣者(M=2.21)。研究者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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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p <0.001;**p<0.01;*p<0.05,雙尾檢定。年齡分為四個階段合併分析,18 歲以下、
19 歲、20 歲及 21 歲以上。僑居地僅針對香港,澳門、馬來西亞、印尼及緬甸進行分析。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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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亦也顯著高於 18 歲以下學生。其實務顯著性(η2= .02)
而言,顯示預期受教程度可以解釋其「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2%,
僅具有微弱的實務顯著意義。
二、 性別不同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的 差異比較
由表 4-8 可知男學生(M=1.88)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略高於女學生
(M=1.62),且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發現不同性別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 議活動意向」上有顯著差異(F(1,463)=13.41,p<.001)。
三、 就讀不同班別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 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8 可知就讀特輔班的學生(M=2.08)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高於 秋季班學生(M=1.85)及春季班學生(M=1.51),且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
發現不同班別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有顯著差異(F(2,462)=11.32,
p<.001)。進一步的事後比較發現,就讀秋季班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
上高於春季班學生;就讀特輔班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高於僑居地為 春季班的學生。從其實務顯著性(η2= .04)而言,顯示不同班別的學生在「參 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4%,僅具有低度關聯強度的實務顯著意義。
四、 就讀不同類組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 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8 可知就讀不分組學生(M=2.00)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高於第 一類組學生(M=1.80)、第三類組學生(M=1.63)及第二類組學生(M=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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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發現不同類組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 有顯著差異(F(3,461)=2.99,p<.05)。進一步的事後比較發現,就讀就讀不分 組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高於第二類組的學生;就讀第一類組學生 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高於第二類組學生。從其實務顯著性(η2= .01)而言,
顯示不同班別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1%,僅具有低度 關聯強度的實務顯著意義。
五、 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非法抗 議活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8 可知預期受教育程度為博士及學士的學生其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 向最高均為(M=1.79),其次為預期接受教育程度者碩士者(M=1.65)。為瞭 解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是否有顯著差異,
研究者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現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學生在「參 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無顯著差異(F(2,430)=1.45,p=.23)。
六、 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是否加入政黨與參與非法抗議活動 的差異比較
由表 4-8 可知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加入政黨(M=2.17)在參與非法抗 議活動意向上高於未加入政黨之學生(M=1.73),且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
發現是否加入政黨之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有顯著差異(F(1,462)
=7.88,p<.05)。若就實務顯著性而言,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是否加入政 黨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的η2為 .01,顯示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其是否 加入政黨可以解釋其「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1%,具有低度關聯 強度的實務顯著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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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僑居地不同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 的差異比較
由表 4-8 可知印尼學生(M=2.00)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高於香港、
澳門(M=1.93)、緬甸(1.73)、馬來西亞(M=1.53),且經單因子變異數分 析後,發現不同僑居地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有顯著差異(F(3, 452)=11.36,p<.001)。進一步的事後比較發現,僑居地為香港、澳門的學生在 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優於僑居地為馬來西亞之學生;僑居地為印尼學生在 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優於僑居地為馬來西亞的學生。從其實務顯著性(η2= .07)
而言,顯示不同僑居地的學生其「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7%,僅 具有中度關聯強度的實務顯著意義。
八、 家庭類型不同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 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8 可知學生其所屬為單親家庭者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最高(M
=1.84),其次依序為小家庭之學生(M=1.75)、大家庭之學生(M=1.69)。
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研究者發現不同家庭類型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 動意向」上並無顯著差異(F(2,450)=.57,p=.56)。
九、 家庭社經地位不同的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在參與非法抗 議活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8 可知家庭社經地位高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最高(M=
1.82),其次中社經地位的學生(M=1.72),及低家庭社經地位的學生(M=1.71)。
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研究者發現家庭社經地位的不同在學生「參與非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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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活動意向」上並無顯著差異(F(2,445)=.59,p=.39)。
十、 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其父母親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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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p <0.001;**p<0.01;*p<0.05,雙尾檢定。年齡分為四個階段合併分析,18 歲以 下、19 歲、20 歲及 21 歲以上。僑居地僅針對香港,澳門、馬來西亞、印尼及緬甸進行分析。
父母受教育程度及家中藏書量合併為家庭社經地位,以低、中、高社經地位進行分析。父、母 親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度合併為父母親對政治議題感興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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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臺灣師大僑生先修部學生參與選舉投票活動意向的差 異比較
研究者利用前因變項中的學生年齡、性別、就讀班別、就讀類組、預期受
研究者利用前因變項中的學生年齡、性別、就讀班別、就讀類組、預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