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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前導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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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德文的中文直譯,原文為 Zufallsfunde 或是 Zufallserkenntnisse,詞性為名詞,

是由「偶然」或「意外」 (Zufall)以及「發現」(Fund)兩個名詞所組成,其 意義即為國家追訴機關於執行強制處分時,所意外發現與本案無關之犯罪資訊,

而於監聽的脈絡下即為國家追訴機關於執行監聽時,意外發現關於有別於監聽罪 名之其他犯罪資訊,理解上等同於我國法所謂的「另案監聽」。以中文文法來看,

「偶然發現」應是副詞加上動詞的組合(偶然地發現),但為忠於德文原文之呈 現,遂以「偶然發現」用來指稱合法監聽過程中意外發現之另案犯罪資訊,而將 之名詞化。至於其他德文概念將於談論相關內容時再於各章節中予以介紹。

另外,本文之「列舉重罪」係指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00a 條第 2 項或我國通 訊保障監察法第 5 條 1 項所列得實施監聽之重罪,為了行文之方便,於本論文中 有時以「列舉重罪」或僅以「重罪」稱之;反之,「非列舉重罪」或「非重罪」

則指不得實施監聽之犯罪。

關於引註格式方面,採取隨頁註的方式,德文縮寫部分可參考縮語表。不論 中文或德文之專論、期刊等,於第一次引註時均會詳細列出作者、書名或文章篇 名、期刊、年份及頁數,第二次引註則以簡註之方式,僅列出作者及頁數,若同 一作者有兩篇文章以上,中文期刊部分則會引出作者、文章篇名及頁數,德文期 刊部分除了引出作者之外,尚會列出期刊、年份及頁數。

第五節 前導案例說明

以下列出幾則與另案監聽有關之案例,除有利於讀者掌握另案監聽之概念以 及不同類型之區分外,也有助於本論文之鋪陳。而於各章節中也將會以相關案例 為說明,最後於第七章結論時再將本節之案例以本論文主張之見解予以解答。以

話監聽,而與其他監聽類型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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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案例均涉及監聽所得內容可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3

【案例 1】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遭合法監聽,於監聽過程中果然得知甲之殺人事 實。

【案例 2】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遭合法監聽,於監聽過程中無法證明甲之殺人事 實,但卻發現甲參與一起強盜案。

【案例 3】 甲因涉嫌參與犯罪組織(以竊車為其活動內容)而遭合法監聽,於 監聽過程中無法證明甲有參與犯罪組織,卻發現甲有竊車之事實。

【案例 4】 甲因涉嫌參與犯罪組織(以竊車為其活動內容)而遭合法監聽,於 監聽過程中無法證明甲有參與犯罪組織,卻發現甲另涉犯通姦罪。

【案例 5】 被告因涉嫌建立犯罪組織(以竊車為其活動內容)而遭合法監聽,

於監聽過程中,聽到被告有強盜嫌疑,並發現被告有使用暴力而傷 害被害人之事實,最後僅能證明被告之傷害罪嫌。

【案例 6】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合法監聽,甲與乙之通話過程中發現乙曾參與 一起擄人勒贖案。

【案例 7】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合法監聽,甲與乙之通話過程中發現丙曾參與 一起殺人案。

【案例 8】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合法監聽,甲之朋友乙使用甲遭監聽之電話打 電話給丙,於乙、丙之通話過程中談及甲涉嫌的強盜犯罪事實。

【案例 9】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合法監聽,但於監聽過程中發現乙亦屬該強盜 罪之共同行為人。

3 關於案例之設計參考黃惠婷,另案監聽,月旦法學教室,第 26 期,2004 年 12 月,頁 1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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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0】 甲因涉嫌對丁違犯強盜罪(列舉重罪)遭合法監聽,甲之配偶乙使 用甲之電話打給朋友丙,聊到甲對丁的強盜與傷害事實(非列舉重 罪)。

【案例 11】 甲因涉嫌強盜罪(列舉重罪)遭合法監聽,甲與乙之通話過程中,

乙聊到其子丙販賣毒品(列舉重罪)之經過。

【案例 12】 甲因涉嫌強盜罪(列舉重罪)遭合法監聽,甲與乙之通話過程中,

乙聊到其子丙販賣毒品(列舉重罪)之經過。

【案例 13】 甲因涉嫌開車撞死丁(列舉重罪)遭合法監聽,監聽期間內甲與其 辯護人乙見面商討案情,甲表示:「我於日前故意開車撞死丁,撞 死丁之後,我意外發現現場有路人目擊事發經過,於是我就把他打 成重傷害,並威脅他不得洩漏今日之事。」「我父親也想知道律師 的看法,所以我父親明日會打電話給你,屆時再請你跟他說明案情。」

等語。翌日,甲之父親丙使用甲之電話打給乙,乙即依照前日甲之 指示,向丙說明案情。偵查機關因而知悉甲另涉犯重傷害罪嫌(非 列舉重罪)。

【案例 14】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合法監聽,於監聽過程中發現甲另犯有賭博 罪。偵查機關得否以監聽所得內容為據,對於甲之賭博罪開啟偵 查程序?

【案例 15】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合法監聽,於監聽過程中發現甲另犯有侵占 罪嫌。偵查機關得否以監聽所得內容為據,對於甲之侵占罪聲請 住宅搜索?或偵查機關可否於訊問被告時播放監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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