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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專利訴訟費用保險契約實務條款評析—

第一節 前言

第一項 專利訴訟費用保險概述

所謂訴訟費用保險,乃指被保險人欲向第三人主張法律上的權利 時,因訴訟程序所產生的費用,由保險人負責承擔之保險。最早的訴 訟費用保險應為海上保險中船東責任保險(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以下簡稱P&I保險)的附加FD&D(Freight, Demurrage and Defense)保險。

P&I保險於1855年首度出現於英國,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因擁有船 舶或營運船舶而對第三人損害賠償之責任或產生之費用。此保險為海 上保險當中相當特殊的保險類型,且此保險的保險人也相當特殊,並 非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承保,而係由非營利性互保組織的船東相互組 織來承保。船東如果沒有投保此種保險,則不只是其船舶將寸步難 行,事實上船東亦根本無法營運1

十九世紀初以前,船舶經營者除了冒船舶損失之風險外,甚少會 面對來自他人的索賠,主要是當時的海運環境存在著幾個單純條件使 然:其一,管轄船舶責任之國際公約或各國法規猶未萌芽;其二,各 國容許海上運送人在運送契約,如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租傭船 契約(Charter Party)或旅客船票上私訂免責條款;其三,貨物保險人因 貨物之損失對海上運送人尚無行使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之實務。

此外,當時的法律視船舶碰撞事故為海上之共同災難,船東並無負擔 碰撞責任之風險。因此,當時的船東實在沒有投保責任保險的必要。

直到1836年英國De Vaux v. Salvador一案2,船東開始面臨對他船 碰撞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而該判決並裁定碰撞他船的賠償責任,並 不在船體險標準保單的承保範圍。雖然後來的船體險保單隨即回應,

並擴大承保碰撞責任,但僅願意承保碰撞責任的四分之三,所餘的四 分之一責任必須由船東自行承擔,其理由係藉此警示船東注意船舶安 全。

1846年,英國國會通過著名的坎普法(Lord Campbell’s Act),該法 提供傷亡旅客對有過失的船舶所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另根據1854 年英國海運法(Merchant Shipping Act),船東若無實際過失或知情故犯

1 有關船東保險請參見邱展發等著,海上保險,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1 年 12 月初版,

頁473-518。

2 See De Vaux v. Salvador, 4 A. & E. 420.

(Actual Fault or Privity),雖然得以船舶殘值和運費為限依法聲請限制 責任,且船東往往得以委棄船舶的方式來應付鉅額索賠;可是海運法 卻又規定,關於人命傷亡之債權,船東之責任限額應比照每船噸不少 於15英鎊,而當時船價一般並不高,因此許多船東仍須面對超過船價 的責任風險。面臨這些船舶營運責任的變化,船東乃深覺責任保險之 迫切需要,而這些營運風險係一般商業保險公司所不願承保的項目,

於 是 便 由 船 東 相 互 防 護 協 會(The 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Society)開辦船東責任保險,承保英國海運法規定的有關人命傷亡責 任,以及被商業保險公司所排除不保的四分之一碰撞責任。1870年 Weston Hope貨輪沉沒一案,船東開始面臨來自託運人之索賠。船東 相互防護協會乃於1874年擴大承保對貨物滅失與損害之責任,而其承 保範圍即擴及至船東之補償責任(Indemnity Liability)。該組織遂更名 為「防護與補償協會(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通稱為

「P&I Club」。

至於FD&D(Freight, Demurrage and Defense)保險3,也是由P&I Club承保,從字面解釋,常令人誤解該保險是承保運費、延滯費及訴 訟之保險,其實FD&D保險僅提供與船舶之營運有關之法律服務及訴 訟費用補償。船東投保FD&D保險之前提,必須是已投保P&I保險,

即船東未加入P&I Club之前,不得單獨投保FD&D保險。

由於航運糾紛經常是相當複雜的,有時牽涉之金額甚為龐大,為 了解決糾紛,船東經常動輒訴諸法律行動,或因故未能及時採取法律 行動,其結果不是枉費大量的法律費用,就是遺誤先機,P&I Club具 有優秀的法律專家,必要時可提供船東寶貴建議或律師協助。對於 P&I保險承保的船東責任所衍生的訴訟抗辯費用,屬於該保險的補償 範圍,而FD&D保險所提供的法律訴訟服務及費用補償,主要是針對 非屬P&I保險所承保的法律糾紛。例如,運費或租金之不付或遲付、

延滯費及與傭船有關之交船還船等問題,除了被動的訴訟抗辯費用 外,FD&D保險更提供船東主動採取訴訟的法律服務與費用補償。

此外,在20世紀初,德國出現一種名為權利保護保險(Rechtsschutz versicherung),為一種填補訴訟費用之保險。此保險係指原告(即被 保險人)有「勝訴之可預期性」且「無濫訴之情形」,保險公司對被 保險人進行訴訟所支付之費用,予以賠償之保險4。權利保護保險產 生的背景,係源自當時歐洲大量生產之汽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激增,相 關訴訟案件亦隨之大增,許多人因判決敗訴而負擔訴訟費用之危險,

因此,產生此類保險的需求。對於不當損害賠償請求所為的抗辯費

3 請參見,邱展發等著,海上保險,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1 年 12 月初版,頁 515-516。

4 德國權利保護保險普通條款第一條;藤井一道,期待之訴訟費用保險,法學志林,76 卷第 3

期;轉引自張智惠,民事訴訟費用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年 1 月。

用,一般是由汽車責任保險所涵蓋;至於汽車所有人對第三人行使損 害賠償請求權所需之訴訟費用,則屬權利保護保險補償的範圍。在德 國,1976年之訴訟費用保險總保險費收入超過十億馬克,佔所有損害 保險(除人身保險以外)總收入約4%。此外,約有46%的家庭加入任一 種類的訴訟費用保險,且約63%的自用汽車所有人也加入汽車訴訟費 用保險,可見其重要性日益顯著。

1989年,由美國的智慧財產權保險服務公司(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 Services Corp.,以下簡稱IPisc)提出保險業界首份專利訴訟 費用保險保單,名為「智慧財產侵權排除保險(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Abatement Insurance)」5,此種保險係為被保險人實施自 己擁有之專利權,所產生之法律費用或其他損失的危險而承保,被保 之標的物除了專利權外,尚包括商標權與著作權,由被保險人依需求 決定。本章將針對IPisc所推出之智慧財產侵權排除保險保單,並僅就 專利權之問題加以研究,探討該保單之條款內容,進而對專利訴訟費 用保險契約能有更深入的認識。

第二項 IPisc智慧財產侵權排除保險概述 第一目 主要內容

IPisc於其公司網站上6,對於侵權排除保險的內容,有以下的說 明:

(一)侵權排除保險是一種當你選擇以訴訟方式對抗疑似侵害你所擁 有的專利權之侵權人時,補償你訴訟費用的一種保險商品。

(二)侵權排除保險是一種當他人對你所擁有專利權提出無效的行政 訴訟程序時,補償你法律上對抗程序所需費用的一種保險商品。

(三)侵權排除保險是一種可以依你選擇承保涵蓋的國家,當進行專 利侵權訴訟所需之費用,可受此保險承保範圍保護的保險商品。

第二目 投保的理由

(一)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是屬於有價的 資產。只要有一次的侵權行為,就會降低一次的價值,若不

5 See the websit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 Services Corp., http://www.IPisc.com/products/, last visited date: 3/18/2009.

6 See the websi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 Services Corp. (IPisc):

http://www.IPisc.com/app/features.asp/ ,last visit date: 11/20/2008.

抑制侵權行為的發生,採取訴訟行動,最後將導致有價值的 智慧財產權資產,變成一文不值。

(二)當面臨專利侵權時,選擇的措施一般包括有:

(1)放棄擁有的專利權,不予理會受侵害一事。

(2)試著以財務狀況不佳的理由,將專利權授權給疑似侵權人,

以收取權利金。

(3)對疑似侵權人提起訴訟或等著被疑似侵權人提起專利權無 效的行政程序,但是前提是必須是要有付出大筆訴訟費用 的心理準備。

(三)上述(二)的(1)及(2)的方式皆不可行,因為它們會使你 所擁有的專利權價值降低,甚至變成毫無價值。並且較積極的 疑似侵權人有可能開始採取相對應的法律程序,強迫使你付出 大筆的訴訟費用。

(四)訴訟是非常昂貴的。整體來看,專利侵權訴訟從一開始至法院 審判時的訴訟費用,平均須花費200萬美元。

(五)現在依照侵權排除保險契約所提供的,針對每一次請求,保險 人保險給付範圍從10萬美元到500萬美元,或是保險給付總額 從10萬美元至500萬美元。因此,當被保險人有需要時,即可 放心的進行訴訟程序。

第三目 侵權排除保險的優點

(一)當遇到專利權受侵害時,可以及時、有效的應付,以避免市場 佔有率的損失。

(二)能避免經營管理上,未預期到的現金支出。

(三)提供訴訟資金,使專利權人可以做出適當的決定。

(四)以足夠的財力背景,來嚇阻企圖侵害你所擁有的專利權之人,

以保護專利權。

(五)對專利權人而言,可以減輕因急遽上升的訴訟費用而急欲想要 合解的壓力。

(六)受到侵權排除保險保障的專利權,更能得到投資者的青睞,而 使企業更易獲得資金來源。

(七)受侵權排除保險保障的專利權,更加強了其可授權予他人的性 質。

第三項 由風險管理觀點看專利訴訟費用保險之重要性

一般而言,企業對於經營上所面臨的風險,其管理的措施,依手 段之不同,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控制型風險管理,或稱為風險控 制(risk control);另一類為財務型風險管理,或稱為風險理財(risk financing)。兩者目的不同,具體方法亦有差異。分述如下7

(一) 風險控制(risk control)

風險控制的主要目的在於:(1)預防損失事故的發生;(2) 若損失事故發生後,減輕損失的結果;(3)增加預測損失的能 力。

為達到上述之目的,風險控制所採取的措施包括:

為達到上述之目的,風險控制所採取的措施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