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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模版之定義及特性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電視節目模版之定義及特性

第一項 定義的困難

簡單認識電視節目製作過程後,本節將釐清「電視節目模版(TV program format)」的意義及特性。「Format」這個字源自於拉丁文「formatus」,原意指一 本書以甚麼樣的形式發行,多用於出版或書籍交易時,討論書本的形狀和大小10。 在現今的商業或娛樂市場上,「format」是個非常普遍、使用頻率非常高的詞彙,

主要被理解為「包含什麼與不包含什麼,以及其所隱含特定產業的設置11」,有 其特定意義、特質、和價值。國內多翻譯為「版式」、「模式」、或「形式」等等,

本文考量其原意並綜合前人之翻譯,嘗試將之翻譯為「模版」,以作為以下討論 之用語。

相對而言,在法學領域中,欲對「模版」下定義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至今 各國法院提及節目模版時,仍呈現出混亂且任意的標準,並無存在一個固定、通 用的定義。英國在1990 年曾經嘗試在「英國廣播電視法案(British Broadcasting Bill)」中,賦予其法律上的定義。該定義包含了「企劃(paper proposal)」─針 對節目模版所紀錄的計劃,和「節目模版(format program)」─可以重複操作,

能被理解成一系列,且蘊含相當程度原創性的電視節目12。然而,這樣立法上的 定義最終並沒有被採納,主要的批評在於,該定義難以理解且涵蓋過廣,幾乎達 到無法提供作為分析基礎之程度。

節目模版難以被定義的主要原因在於法院缺乏對電視節目製作的認識,誤將 節目模版理解為單一特定的物品,事實上在電視產業成為交易產品的並非企劃書        

10 ALBERT MORAN & JUSTIN MALBON, UNDERSTANDING THE GLOBAL TV FORMAT 19 (2006).

11 ” Format is a common, everyday term, a frequently used working phrase understood in terms of what it does or does not include and the“particular industrial set of implications”it carries.”ALBERT

MORAN,COPYCAT TV: GLOBALIZATION, PROGRAM FORMATS, AND CULTURAL IDENTITY

13–18(1998).

12 Neta‐li E. Gottlieb, Free to Air? Legal Protection for TV Program Formats, Chicago Law &

Economics Working Papers #513 4(2010).

(format proposal)本身,亦非經製作終了之節目成品(TV program),而是整體 節目套裝的「模版(TV format)」,故應區別以待13。然而到底甚麼是「節目模版」

呢?如此抽象的概念,欲以文字語言傳達是個艱難的任務,然為了探究本文第一 章緒論所提出的問題,仍有將之加以定義的必要。

第二項 節目模版之定義

關於節目模版的定義,國內外學者皆多有著墨,早期有美國學者14認為:「節 目模版是經過撰寫的呈現,其為一系列或單元劇的節目設定架構,核心角色可以 據以操作,而使該架構可在各集中重複再現,包含節目設定、主題、主要或常用 故事情節、和具有詳盡特質而可供區別辨認的核心角色,以及各角色間的互動。」; 近期英國學者15提及:「電視模版意味著,電視節目的核心思想以骨架結構的方 式呈現出來,搭配故事情節、一連串事件或要素、具體角色、名字、特殊設計及 道具、口號、或其他可重複再現的元素。」;中國大陸有學者16提出:「節目模式 是對節目的具體樣式,即節目形式和內容的各種基本組成元素的組合設計版式所 進行的標準化提煉。」;我國亦有認為1718:「節目版式是指節目的內容鋪陳已經 過詳細推敲,包括故事的情節、角色的描述、主角的選取、布景、音樂、遊戲規 則、圖像的呈現、對白的處理、製作的流程等都已經完整規劃,這些元素的排序 以及選擇成為製作節目的藍圖。」或「凡將節目元素(包含抽象節目概念及具體 場景、音樂、圖像、劇本等)加以創作性的選擇編排而使演出的結構、順序、組 織、流程及風格具備特殊性,並可使觀眾明顯識別其為同一系列電視節目。」

由於上述各種對節目模版的定義皆或多或少有所偏廢或缺漏,故本文根據對        

13 Id. at5-6. 

14 Writers Guild of America, 1960 Television Film Basic Agreement. See Robin Meadow, supra note2, at 1170.

15 Lisa Logan, The emperor's new clothes? The way forward: TV format protection under unfair competition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United Kingdom and France: Part 1, 20(2) Ent. L.R. 37(2009).

16 中國知識產權報,如何保護電視節目模式?,2011 年 1 月 15 日 10 版。

17 李沛宸,「電視節目模版抄襲問題之法律研究」,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6 月,頁 5。

18  張瑞星,論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科技法學評論第 8 卷第 2 期,2011 年 12 月,頁 115。 

文獻資料的綜合觀察,嘗試重新定義如下:「節目模版係製作團隊運用創意巧思,

經過詳細策畫,將各種素材如節目流程、主題、故事情節、角色特質、人物互動、

遊戲規則、對白口號、美術佈景、音樂、攝影、主持風格、節奏氛圍…等等予以 選擇並加以串連編排,形成獨特的節目架構可供辨識並可重複再現。」

綜上所述,節目模版的意義不單僅止於企劃,而是在企劃書出爐之後,加入 其他製作的專業知識和元素,才會成為節目模版。若以前述圖2-1 為例,節目模 版應誕生於前製作期─企劃完成後至腳本(script)編寫、製作/製播會議之間,

也就是製作團隊依據企劃內容,運用智慧將節目細節如流程、角色、美術佈景、

配樂等等安排大致抵定,對該節目有著具體詳盡的計劃而言。

下圖2-3 電視節目模版製播流程及侵權態樣圖可供參考19

第三項 節目模版之特色

從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電視節目模版具有以下的特色:

節目模版被視為是一個整體,由各式各樣的元素串連整合而成,且各元素間 無法切割看待。其可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創作,既不像書本供人閱讀,亦不若戲 劇供人演出。申言之,節目模版的價值並不在於特定選取的元素,而是這系列流        

19  張瑞星,同前註,頁 89。 

原創者粗略節目概念形成 原創者研究收集相關資料

原創者做成企劃/書面模板(paper format)

原創者參與創意提案(pitch)

未經製作人採用

1 2

經製作人採用

3

   製作人決定竊用

公開製播為節目

製作人對節目製作材料的選取

製作人對行銷及製作概念的融入

製作人對製作的改編

形成具體節目模版

(program format)

前階段爭議類型:

原創者之創意構想或企劃被製作人竊 用而與製作人間產生訴訟。

後階段爭議類型:

未經授權的利用節目模版而與製作人間 產生訴訟。

程所蘊含的抽象概念在每個單元劇集播出時所呈現出給觀眾的具體形象20。 節目模版有可重複再現(repeated)的特性,亦可作為往後節目製作的藍圖。

引述Michel Rodrigue, 一名模版代理公司(Distraction Formats21)執行長的話:「節 目模版就像是一份食譜,可讓電視概念和創意雲遊四海而不受限於地理上或語言 上的限制,為此,這份食譜涵括了所有該領域的食材,使世界各地的製作人可以 憑藉著來自外國的模版,改編出具有地方性特色、可代表地方性文化的節目22。」 又節目模版被電視產業界作為交易的客體已行之有年,從 2002 年到 2004 年之間,全球的節目模版在市場上的生產總值已高達6.4 億歐元,每年的國際授 權金額超出 24 億英鎊以上23,不可否認其在全球已經成為一個具有商業價值與 經濟利益的新興產業。在英國,因為其電視節目模版屢屢成為全球的指標性節目 形式,當地的電視業甚至靠出售電視節目的模版來擴展他們的版圖,而出售電視 節目模版目前更成為英國電視界的一大財源24。總而言之,電視節目模版是一項 創意、商業、行銷的綜合體,因而發展出不可忽視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