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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主要國家與地區外籍幫傭聘僱政策

第五節 加拿大

或律師僱用的外籍幫傭,除了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外,還有規定月薪必須超過 15 萬日圓以上。

另外,公司經營者或律師僱用外籍幫傭還有其他規定:僱用者本身有 13 歳以下的子女,或是僱用者配偶因疾病無法正常操持家務的情形下才允許僱用 外籍幫傭。

因為在日本對於外勞和外籍幫傭的法律設限非常嚴格,所以在日本很少有 單純勞動的外國勞工存在。然而,為了確保有足夠的人擔當少子化高齡化社會 所需的看護、照護人才,也為了在人口逐漸減少的社會趨勢下,能夠確保維持 製造業所需的生產人才,此課題成為近年來日本在勞動政策上的主要研究議 題。為瞭解決上述問題,如何活用過去以來一直未給予充分就業機會的年輕族 群、女性、高齡勞動力,以及對於外國人勞動力如何予以適法引進與運用,遂 成為勞動政策上具體的檢討課題。

綜言之,日本法律原則上不開放單純勞動機會給外國人,限制外國人的單 純勞動是為了要保護日本國人的工作機會。最近則採有條件式開放的趨勢,提 供了若干看護/介護(かいご;nursing, elderly care)機會開放給印尼和菲律賓,但 三年內未通過國家考試則遣送回國,不得繼續工作。

據加拿大《明報》Ming Pao Daily News 報導,在多倫多(Toronto)的華人 社區,以往聘用住家保姆的大多是來自臺灣和香港的移民家庭,但近年來,中 國大陸移民有意聘用住家保姆的人數明顯增多,這也使赴加工作的中國大陸保 姆逐漸走俏。這些在原居地接受過專上教育、擁有從事幼稚教育或病人護理等 專業背景的高質素保姆,憑藉語言等多方面的優勢以及吃苦耐勞的精神,大有 與過往壟斷市場的菲傭抗衡的趨勢。

而在近年來,來自中國大陸的移民有意聘用住家保姆的人數明顯增多,這 些大陸移民的共同特徵是:移居加國已超過 5 年;夫婦倆雙雙外出工作,收入 不菲,育有兩名子女。他們因父母年邁多病等各種原因,迫切需要聘用住家保 姆來照看孩子和處理日常家務,以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

加拿大的住家佐理員必須和家庭住在一起,在從事兩年的這樣專職工作以 後,他們可以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身份。

外國人到加拿大擔任住家佐理員需要申請加拿大工作簽證。住家佐理員專 案的目的是在加拿大本國人擔任佐理員後尚有職缺時,讓外籍人士到加拿大擔 任住家佐理員。成功的申請者會得到一份加拿大的僱用批准證明,准許他們在 加拿大做住家佐理員。佐理人員的僱用工作時間要達到兩年時間,而這兩年的 工作時間必需在四年內完成。工作滿兩年時間後,申請人可以向加拿大政府為 其本人、配偶和他們的孩子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身份。也就是說住家佐理員在 加拿大從事住家佐理員兩年後即可以申請移民。

加拿大移民部對申請者的英文要求較高,所以英語能力較佳的菲律賓與印 度人佔申請者的多數,以2011 年資料顯示,全球約 6,000 人通過住家佐理員方 式到加拿大工作。移民部批准的住家佐理員簽證數量主要取決於內需,對於名 額並設定有上限。

二、 申請住家保姆之雇主資格

到加拿大的工作簽證一般都非常難申請,但是有一種工作簽證相對比較容 易申請,即所謂的住家保姆工作簽證。加拿大有很多人願意作臨時保姆,但不 是很多人願意住到僱主家裡去作住家佐理員,又加上加拿大年齡老化,所以這 種住家佐理員的職業在加拿大有很大的需求,只能通過聘請海外的住家佐理員 來彌補需求。住家佐理員的雇主資格限定如下:

(一) 家裡有12 歲以下的孩子或者 65 歲以上的老人;

(二) 有一定的住房條件,例如有一個額外的單間住房給住家佐理員居住﹔

(三) 有一定的收入,要負擔得起一個全職的住家佐理員,家庭年收入至少 需在6 萬加元以上(約合新臺幣 1,698,000 元,加元匯率 1:28.3)。

住家佐理員年薪要達到 1.6 萬加元以上(約合新臺幣 452,800 元,加 元匯率1:28.3)。

三、 外籍人士應聘加拿大住家保姆相關條件

(一) 經 加 拿 大 人 力 資 源 及 技 術 發 展 部 (Human Resources and Skills Development Canada;簡稱 HRSDC )勞工市場意見(Labour Market Opinion;簡稱 LMO)10確認;

10 加拿大勞工市場意見(LMO)

加拿大雇主在幫傭外籍勞工之前或者預先核准(pre-approval)雇用大量勞工必須申請「勞工 市場意見」(LMO),勞工市場意見(LMO)主要審核當地沒有合適的加拿大公民或者加拿大常 住居民適合該工作因此有必要引入外國勞工,因此雇主如果希望申請LMO 必須提供足夠的材料證 明以下問題:

(1).你已經做了足夠的努力去尋找加拿大公民或者常住居民來填補這一職位(例如招聘和培訓) (2).該職位的工資水準與加拿大本地區該職位的工資標準一致;

(3).勞動環境符合該省的勞動市場標準;

(4).幫傭外籍勞工能夠給加拿大勞動力市場帶來潛在的利益,如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或者引入技能 和技術。

加拿大雇主申請下勞工市場意見(LMO)後需把副本發送給希望幫傭的外國勞工。該外國勞 工需要在提交工作簽證申請文件時附上該LMO。

加拿大雇主欲聘請臨時外國勞工,必須要得到人力資源部發出的勞工市場意見(Labour Market Opinion),證明加拿大本地勞工不勝任其需求,才可以引入外勞。以前勞工市場意見的有效期不會 超過12 個月,故此臨時外國勞工的聘用期也不會超過 12 個月。從 2007 年 2 月 26 日開始,將勞工

(二) 年齡25-45 歲;

(三) 高中以上文憑(12 年以上教育年限);

(四) 有一定英文基礎,最好能通過一般面試;

(五) 有 1 年以上看護經驗或半年以上培訓;

(六) 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

(七) 加拿大雇主的工作確認函(job confirmation letter)和勞動合約(written contract);

四、 加拿大住家佐理員專案申請流程

加拿大住家佐理員專案的申請流程和加拿大一般工作簽證的申請流程相 同,不過申請文件要能證明申請者符合加拿大住家佐理員的要求,同時能夠讓 移民官確信雇主的工作邀請沒有任何其他目的。

五、 加拿大住家佐理員專案申請文件

(一) 有效護照(valid passport)

(二) 出生證(birth certificate)

(三) 無犯罪記錄(police certificate)

(四) 學歷/學位畢業證(diploma)

(五) 學校成績單(transcripts)

(六) 英文培訓證書/英文課程結業證書(English training certificate or graducation certificate an English course)

市場意見的有效期延長到24 個月,令臨時外國勞工的聘用期得以延長。此外,住家護理(Live-in Caretaker)的勞工市場意見有效期由不超過一年,延長到最長 3 年 3 個月,按雇主的需要而定。

2007 年 2 月 26 日開始,申請工作簽證的外國人,可同時向加拿大人力資源部申請勞工市場 意見及向加拿大移民部申請工作簽證,而不是以往的分開申請,這將可以削減申請的時間。加拿大 LMO 申請時間各省不同,平均是 9 個星期,估計讓兩個申請程式同時進行,可節省 2 至 3 周的申 請時間。

(七) 保 姆/家 庭 服 務 員 / 家 庭 護 理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Nanny or care-giver certificate)

(八) 以往的相關工作證明(Reference letter from previous Employer)

(九) 本人自我介紹書(Nanny self introduction) 六、 加拿大住家佐理員工作條件及待遇

由於申請住家佐理員簽證是合法的、政府支持的簽證專案,所以申請人到 達加拿大後可以享受到以下加拿大政府給予的福利:

(一) 社會福利保障:所有加拿大住家佐理員到達加拿大後可申請社會保 險卡及醫療保險卡。皆受加拿大勞工皆受加拿大勞工法與失業金制 度的保護。

(二) 兩年後全家可獲移民身份:工作滿兩年後可以申請轉為綠卡居民;

在加拿大定居,享受加拿大居民的權力,可申請配偶及子女隨遷加 拿大;孩童 18 歲前的免費中學教育及領取營養費;讀大學學費優 惠,享受終生醫療免費及各種社會保障。

(三) 合理的工作時間安排:每週工作 5 天,總計 44 小時,超時工作要 徵求本人同意,並每超時一小時付 1.5 倍工資,在本人同意的情況 下也可以將超時的一小時換算成 1.5 倍的休息時間,但是該休息時 間必須在12 周內使用,否則將失去效力。

(四) 舒適的居住環境:住家佐理員要在雇主家食宿,食宿費用要從工資 中扣除;在保證食宿條件良好的情況下,加拿大政府規定在工資中 扣除的食宿費用不能超過每週 85.25 加幣。住房條件是一人使用的 獨立住房,有冷暖空調、電視及其他基本生活設施設備。

(五) 有保證的工資收入:按照加拿大安大略省最低薪金保障條例規定,

每小時工資標準不能低於9.25 加幣(約合新臺幣 262 元,加元匯率 1:28.3),B.C.省則自每小時 8 加幣起(約合新臺幣 226 元,加元

匯率 1:28.3),儘管每個省的工資標準不同,但基本的生活水準 不會低於當地的最低薪金保障。

第六節 本章小結

一、 亞洲鄰近各國家/地區多無工作年限限制

(一)鄰近地區國家多無工作年限限制,茲分述如下:

1. 韓國:自2009年12月10日起,外籍勞工入境工作期限為3年,期滿無須 離境,可再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2年,展延期滿必須出國,得再 入境工作,無工作年限限制。

2. 香港:外籍傭工(即於家庭內幫傭之勞工)工作許可為2年1聘,到期外 傭必須返回原居地,無工作年限限制。

3. 新加坡:一般外籍勞工工作簽證為2年,期滿得多次申請展延,展延期 間每次為2年,無工作年限限制(家庭類及產業類勞工均適用此規定,

惟產業類勞工另視雇主需求及工程合約所需其間來展延工作期間)。

4. 日本:外國勞工「在留資格」中訂有期限上限者,該期限一律為五年。

(二)我國已放寛為12年

1. 在台工作期間不得逾2年:就業服務法於1992年5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 行,基於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 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並為補充國內產業不足之勞 動力,始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其在台工作期間不得逾2年。

2. 在台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3年及6年:隨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變遷,

亦配合立法院委員提案逐步採取漸進式修正,前於1997年及2000年分別 修正公布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3年及6年。

3. 在台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9年:嗣經2007年再修正該法第52條規定為「受 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