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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主要國家與地區外籍幫傭聘僱政策

第四節 日本

一、 日本家事服務業的發展現況9

根據日本《職業安定法》,「家政服務人員」是正式職業。只有得到厚生勞 動省承認的民間家政服務介紹所才可以從事仲介工作,私自從事仲介工作屬於 違法。家政服務人員和雇主需要簽署合同,家政介紹所為兩者的僱用關係做斡 旋,主要通過收取介紹費維持生存。

由於私自找家政服務人員存在違法因素,因此,現在雇主幾乎都是直接找 家政介紹所。根據規定,僱用護理人員的時候,必須書面寫明工資、勞動時間 等。日本《職業安定法》還規定,家政服務公司必須嚴守雇主的隱私,雇主的 個人資訊一概不能向外界洩漏,家政服務人員也要遵循這一點。

根據日本《勞動標準法》第89 條規定,僱用 10 名以上勞動者的時候,要 制定就業規則,並提交勞動標準監督署,變更規則也需提出。這些勞動者不僅 包括護理人員,也包括事務員、保安、護理勞動之外的工人、短工等勞動者。

8本節摘錄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研究報告,「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法制研究計畫」,2009 11 月 30 日。

9本節參考「日本家政服務:體面如職員,收入像白領」

http://www.banyuetan.org/gsxs/ssgc/101104/15968.shtml ,瀏覽日期:2013 年 9 月 15 日。

就業規則,包括勞動時間、工資支付方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方法等,就業規則 不能違反法律。

日本缺乏勞動力,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差別不大,家政服務人員一樣能夠 拿到比較高的薪水。除了服務費用以外,雇主還要支付家政服務人員從自家到 雇主家的交通費用,所以整體來看,家政服務還算是一個收入頗豐的工作。

由於家政服務費用非常昂貴,除非特別富裕的家庭,長期僱用家政服務人 員在家裏服務的人家不多。現在比較長期的家政服務人員主要是護理人員,因 為有長照保險。根據日本的規定,市町村政府批准老人或病人達到一定程度 後,就可以僱用護理員,雇主自負10%費用,其他都由長照保險承擔。包括臨 時工在內,對於護理人員,要在僱用的時候進行體檢,此外一年之內要進行一 次體檢,深夜工作者6 個月進行一次體檢。

家政服務人員的勞動時間,是指使用者指揮監督下的時間,不僅限於提供 護理服務的時間。包括交接班時間、制定業務報告時間、協商服務、會議時間,

培訓時間等,都算作勞動時間。

根據日本《勞動基準法》,勞動時間超過6 小時中間必須休息 45 分鐘,超 過8 小時必須休息 1 小時,休息時間必須讓勞動者自己自由支配。對於夜班,

每週至少要休息一天,而且原則上是指從0 點到夜裏 12 點休息一整天。

一般的家政服務公司都投保有責任保險,萬一家政服務人員在工作期間釀 成事故,或造成物品損害,只要在 30 天之內報告,所有手續都由家政服務公 司來履行,當然,有的也不能賠償全額,但是介紹所一般不直接承擔賠償義務。

勞動災害保險意味著勞動者工作受傷時可獲得必要的保險支付。與勞動合 同的期限和勞動時間長短沒有關係,所有勞動者都可以成為保險物件。即使是 臨時工和小時工,也適用該規定。它通過雇主支付的勞動保險費來運營,保險 費等於工資總額乘以保險費率。

就業保險是為了讓失業者再次找到工作的制度,它是指僱用難以持續的時 候,為了勞動者的生活和僱用的穩定,促進再就業所必要的支付。原則上,保 險費由雇主和勞動者對半負擔。

二、 日本的外籍幫傭聘僱資格

日本的《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中,有關於外國人入境與居留之基本 概念,是採取「在留資格」制度。在《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上,外國人 只限於被認定有在留資格者,才能入國與居留(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 2 條之2)。除了取得更新許可者以外,任何人皆不許超過在留期間居留在日本(出 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19 條)。

因此,針對可以工作的在留資格來看,首先有關「永住者」、「日本人的配 偶」、「永住者的配偶」等,都是基於其身份或地位而被賦予的在留資格。有這 種在留資格之外國人,不問職種皆有就勞的權利。日本的外國勞動者,與其他 一般外國人不同,不限職種在製造業等現場工作者,是以「日本人配偶」、或

「定住者」的身份被賦予在留資格。

其他的外國人,屬於專門技術能力領域者得被允許進入日本工作,但屬於 單純勞動力的外國人,在入管法政策下原則上不被允許進入日本就勞。因此可 以說,日本境內的外國人活動範圍,是由各個外國人所持之在留資格來決定。

具體而言,得被允許在日本國內就勞者,僅限於「投資、經營」、「法律、會計 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 調職者」、「娛樂」、「技能」等比較高度專門性的在留資格,以及「外交」、「教 授」等公共性比較高度的在留資格。另外,例外的是經過法務大臣指定的「特 定活動」在留資格者,目前開放的是以技能實習名義入境的外國人,也例外得 從事工作。此外,針對「留學」的在留資格者,則禁止從事被許可資格外活動

(例如一定時數內打工)以外之工作。如上所述一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 法透過在留資格制度,進行外國人在日本境內就業的限制。

這些在留資格中,從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政策的觀點,考慮日本產業 及對國民生活所帶來的影響,針對被認為有必要調整引進外國人勞動者範圍之 部分,則由法務省省令制定入國許可基準加以規範。基準省令所適用的在留資 格中,依就業活動種類加以規範的在留資格,大致上共通皆以「受領與日本人 從事工作時所獲得之同等額以上之工資」為其收入基準。由此種做法可以想 見,同基準是顧慮到不要因為外國人在日本境內工作,而發生有對日本國內勞 動市場降低工資水準的惡影響。然而,遺憾的是這些基準省令,對於如何判斷 是否同等額以上的工資,並未置有判斷基準的明文規定。

近年來,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已有所修正,修正重點概要整理如下:

(一) 在留資格中有期限上限者,該期限一律延長為五年。

(二) 廢止外國人登錄法,以「在留卡」取代舊式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

(三) 為使法律與現實不致脫節,對於在引進企業的僱用關係下,因為學 習技能而必須從事工作實習者,新成立「技能實習」在留資格種類。

(四) 刪除「就學」在留資格,原本屬於該在留資格者,納入「留學」的 在留資格內,以達到單一化的效果。

由以上所述,入管法依據在留資格制度,限制了外國人入境的範圍。其目 的在於藉此來對在留中的就業活動加以限制。因此,結果上允許專門技術領域 的外國人可以進入日本境內就業,而原則上禁止單純勞動力進入日本就業。

由以上說明,可知外籍幫傭在日本的在留資格是屬於「特定活動」。可以 僱用お手伝いさん(看傭)。僱用人員有資格限制,例如:外交官、領事官、

國際機關的公務從事者、在日美軍少佐以上地位者、投資/經營在留資格的外國 人經營者,法律/會計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律師...等等。然而大學教授、醫師、

著名外國藝人歌手、著名運動員等均不符合規定,所以無法僱用外籍幫傭,也 就是說,僅是經濟能力優渥並不能聘僱外籍幫傭。

另外,聘用外籍幫傭還必須符合其他的嚴格規定,例如外交官僱用的外籍 幫傭必須和外交官使用同一種語言,並且滿 18 歲以上。如果是外國人經營者

或律師僱用的外籍幫傭,除了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外,還有規定月薪必須超過 15 萬日圓以上。

另外,公司經營者或律師僱用外籍幫傭還有其他規定:僱用者本身有 13 歳以下的子女,或是僱用者配偶因疾病無法正常操持家務的情形下才允許僱用 外籍幫傭。

因為在日本對於外勞和外籍幫傭的法律設限非常嚴格,所以在日本很少有 單純勞動的外國勞工存在。然而,為了確保有足夠的人擔當少子化高齡化社會 所需的看護、照護人才,也為了在人口逐漸減少的社會趨勢下,能夠確保維持 製造業所需的生產人才,此課題成為近年來日本在勞動政策上的主要研究議 題。為瞭解決上述問題,如何活用過去以來一直未給予充分就業機會的年輕族 群、女性、高齡勞動力,以及對於外國人勞動力如何予以適法引進與運用,遂 成為勞動政策上具體的檢討課題。

綜言之,日本法律原則上不開放單純勞動機會給外國人,限制外國人的單 純勞動是為了要保護日本國人的工作機會。最近則採有條件式開放的趨勢,提 供了若干看護/介護(かいご;nursing, elderly care)機會開放給印尼和菲律賓,但 三年內未通過國家考試則遣送回國,不得繼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