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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主要國家與地區外籍幫傭聘僱政策

第一節 香港

級管家要求標準是:既能主理家務,又能處理商務;既能教書育童,又 懂飲食營養;既會待人接物,又懂禮儀著裝;日常採買、洗衣熨燙、簡 單花藝、寵物飼養、雖不算優秀,也基本上良好。是即進得廳堂,也入 得廚房的多元化服務人才。

(五) 育嬰服務:育嬰服務通常指學歷達到高中學歷以上並經育嬰早教專業培 訓、年齡在45 歲以下,專長是科學育兒、早期幼教。這個服務群體都 是經過公司職業技能培訓中心長達一個月以上的系統規範培訓並通過 理論、實操兩個方面考核後的人員。不但對嬰幼保育、早期教育有一定 的能力,而且在打理家務上與普通家政服務員工相比也不遜色。

(六) 鐘點服務:鐘點服務分為兩大類:

1. 以小時計算費用的臨時性家庭服務傭工;

2. 是以小時/日定時定人的包月家庭服務傭工。臨時傭工隨叫隨到,但不 無法指定某一位服務鐘點工;包月鐘點工是定時、定點、定人的固定服 務工。從服務工工資計算標準來說,包月的鐘點工之鐘點工資較低。

香港地區目前有家政服務員近30 多萬人,其中外籍家政服務員數約為 29 萬多人,絕大多數來自印尼和菲律賓(49%來自印尼,48%來自菲律賓),本地 服務員數約為1 萬餘人,主要為臨時工和鐘點工。

香港家政服務企業均以仲介機構為主,仲介機構以綜合勞務仲介為主,純 家政仲介很少,大型家政企業亦不多。香港目前註冊經營的仲介服務企業共有 2,134 家,其中外傭職業介紹所有 1,140 家,擁有兩家以上經營網點的企業 200 多家。菲律賓和印尼是亞洲家政服務人員主要輸出國,菲傭品牌譽滿全球,目 前其輸往全球的家政服務人員數已達350 多萬人。

二、 聘請外籍幫傭的資格條件

(一) 家庭收入

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條例,外傭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必須不少於 年薪港幣$180,000(約合新臺幣 687,600 元,港幣匯率 1:3.82),即平均每月 不少於$15,000 港幣(約合新臺幣 57,300 元,港幣匯率 1:3.82)。這個最低收 入限額亦會隨著家傭的薪金變動而調整。外傭的每月最低薪金已於 2012 年 9 月20 日調整至港幣$3,920(約合新臺幣 14,975 元,港幣匯率 1:3.82)。此外,

若僱主選擇為外傭提供膳食津貼代替免費膳食,津貼將增加至每月不少於港幣

$875 元(約合新臺幣 3,342 元,港幣匯率 1:3.82)。香港入境事務處設立僱 主基本申請外傭的入息5要求,目的是防止一些入息不足或沒有穩定收入的家 庭聘請家傭後,而沒有能力支付家傭的薪金。

(二) 居住要求

需提供外傭「合適的住宿地方」,亦即在一個固定的房間內有固定的床位,

給予傭工一些隱私權及得到充分休息的地方。安排傭工睡在客廳或廚房等「朝 拆晚行」式的臨時床位,或與異性成年人共用一個房間等都違反了家傭的基本 人權。故此,外傭雇主還需要向入境事務處提交住址證明。

(三)聘請外傭的支出

作為雇主除了每月基本工資以外,還要為外傭提供住宿和膳食。所以在聘 請家傭前,僱主亦應計算自己的經濟能力,是否足夠負擔家傭每月薪金及其他 有關的支出。舉例來說,如按傭工每月薪津以港幣$3,920(約合新臺幣 14,975 元,港幣匯率1:3.82)計算,兩年基本合約期內,聘請外傭支出(不包括僱傭 中心代辦費用)如表 3-1 所示。

5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說明,所謂「入息」是指扣除僱員的強制性公積金計畫/認可職業退休計畫 供款前的收入。

表 3-1 香港聘請外傭支出(不包括僱傭中心代辦費用)

項目 金額

每月薪金 $3,920 ×12 月×2 年 $94,080 港元 (約合 NT359,386) 單程到港機票(香港->馬尼拉/雅加達/曼谷,並適用

於聘請本地完約菲 / 印傭)

$1,500 港元 (約合 NT5,730)

綜合家傭保險 $1,100 港元

(約合 NT4,200) 交通津貼(上任及離職兩日各$100) $200 港元 (約合 NT764) 回程機票(香港->馬尼拉/雅加達/曼谷) $1,500 港元 (約合 NT5,730)

合計 $98,380 港元

(約合 NT375,812) 平均每月僱用成本(24 個月分攤) $4,100 港元 (約合 NT15,65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申辦時間

雇主申辦海外家庭傭工一般需要經過多個政府部門及有關之所屬國家機 構批准或認可,如香港入境事務處、所屬國家領事館、外傭所屬國家勞工部和 移民局等。以印傭為例,一般外傭申辦時間大約為2.5 至 3 個月左右,菲傭及 泰傭則大概需要3 個月左右。

(五)申辦程序

1. 辦理及甄選手續

首先,僱主可以到從事海外家庭傭工的外傭中心(以下簡稱為僱傭中心)查 詢。僱傭中心會先了解雇主的需要、家庭結構,例如家庭成員組合、是否有初

生嬰兒、孩子以及老人家及家庭成員的人數、家庭中是否有患病者等。然後向 僱主解釋「外籍家庭傭工合約I.D.407 條例」6有關勞工法例、申請程序和說明 僱傭中心的服務範圍。接著便是簽署 I.D.407 合約。I.D.407 合約標準僱傭合約 第2 條說明一般僱傭合約期限為 2 年,以傭工在原居地申請來港工作為例,合 約由傭工到達香港,即入境當日計算,為期2 年;而在港申請轉換僱主的合約 生效日期,則以入境事務處處長正式批准傭工逗留香港工作當日起計算2 年。

有關日期,僱主可在外傭護照上獲簽發的居留工作簽證上看到。傭工應備有一 份傭工居留工作簽證副本以作參考或計算之用。

2. 審批程序

在這個過程中,僱主首先需致函外傭所屬領事館要求公證合約 I.D.407。接著 可以遞交相關文件予入境處批核。稍後當僱主收到回條( I.D.813)、簽證批准通 知書( I.D.815B ),便可到入境處領取外傭簽證。此外,僱主需留意不同國籍外 傭的審批程序是略有不同的,在出境方面,大概分為幾類:

(1) 菲傭需取得海外工作證明(Overseas Employment Certificate),簡稱 OEC (2) 泰傭在出境前需接受當地勞工部安排的勞工技術者試 (Skilled Labour

Test)

(3) 印傭需要在出境前取得當地勞工部發出的技術訓練證書(National Occupational Skill Certificate)

3. 外傭抵港

幫傭中心會派工作人員前往機場接機,並協助外傭申請香港身份證。此外 幫傭中心也會協助雇主替外傭購買合適的勞工、意外傷亡保險。幫傭中心有關 職員亦會陪同外傭到所屬領事館報到,以及負責日後之跟進工作,如了解外傭

6現時的外籍家庭傭工合約(又稱 I.D.407)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與勞工處於 1975 年共同草擬,並由當時 的駐馬尼拉英國領事館及菲律賓政府所確認。而最新的修定本為2003 年 4 月修正本。其他私人合約 是絕對不受香港人境處及其他國家勞工部所接受的。

與雇主相處是否融洽。如遇有問題,雇主及外傭適宜透過僱傭中心加以調解輔 導。港政府規定任何家傭如欲在港逗留超過 180 天,必須在抵港 30 天內領取 香港身份證。現時領取家傭的身份證是毋須費用的。雇主最好能在家庭傭工上 任數天前替傭工購買勞工保險或家庭傭工綜合性保險(包括勞工保險及醫療傷 亡賠償)。家庭傭工每一星期至少有一天為休息日。

三、 外傭居港權爭議

「外傭居港權爭議」指在香港連續工作滿七年的外傭,是否可以根據《基 本法》第24 條而擁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爭議。香港高等法院早 前裁定,《入境條例》指外傭不得被視為「通常居住」。香港的條文是違反《基 本法》,即外傭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此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如果 外傭一方勝訴並成為案例,有可能引致數以十萬計的外傭及其家人取得永久居 港權,動搖香港當前的外傭政策,甚至改變香港的人口結構。2012 年 3 月 28 日,上訴庭3 名法官一致裁定,《入境條例》沒有違憲,政府就外傭居留權案,

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政府及立法機關有權制訂《入境條例》,就「通常居 港」作定義及闡釋,當中並無違反基本法。

香港終審法院2013 年 3 月 25 日裁定,外籍幫傭爭取香港永久居留權官司 敗訴,而且無需向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釋法,保全香港的司 法獨立。由於這是法院的最後裁定,十幾萬名居港逾7 年的外籍幫傭將無法取 得居港權。該裁定也隨即引發外傭工會代表批評香港法院對外傭的不公待遇和 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