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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申請外籍家庭幫傭之資格條件

第二章 法規蒐集、文獻探討與次級資料分析

第四節 我國申請外籍家庭幫傭之資格條件

 外國人來華投資所聘任相關人員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資格:

3. 公司資本額中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外 籍 Chief Executive Officer(以下簡稱 CEO)以上人員;或外資來華投 資金額在新新臺幣 2 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 員。

4. 公司上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新臺幣 5 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外籍 CEO 以上人員;或上年度在台營業額在新新臺幣10 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 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

5. 公司之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上年度在華繳納綜合所得稅之工作薪資達 新新臺幣300 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新臺幣 25 萬元以上者。

(三) 申請時應備證件:

1. 申請人之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 申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

3. 符合資格 1 情形者,檢附外國人來華投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 符合資格 2 情形者,檢附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5. 符合資格 3 情形者,檢附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聘僱合約影 本。

三、其他申辦外籍家庭幫傭相關規定

 初次申請外傭之規定

(一) 配額申請

到台工作的外傭皆須事前由雇主向勞委會申請核配名額後,與僱主簽訂 僱傭合約及取得工作簽證(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臺灣並取得工作居留

證 。

(二) 僱傭合約

外傭的僱傭合約有效期為3 年;外傭在台工作滿 3 年後離境得再申請再 度來台,最多以4 次為限,因此一名外傭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 12 年。

(三) 工作時間

僱傭契約上並無明列外傭的工作時間,但僱主應合理地提供外傭足夠的 作息時間及每天8 小時的睡眠

(四) 定期體檢

外傭應於進入我國後3 個工作天內及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日 前後30 日內,由雇主安排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 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3 年工作期滿 3 個月內再入國,雇主仍應安排接 受健康檢查,如已持有國內指定醫院入國日前3 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 合格證明,免再辦理母國健康檢查及入國後3 日內之健康檢查。體檢費 用由外勞自行負擔。【2004 年 1 月 15 日起實施】

(五) 所得稅繳納

1.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外傭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應完成上一年度之所 得稅結算申報。如外傭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 離境前一週,辦理申報。

2. 如外傭於一課稅年度(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內在臺工作居留滿 183 天,係「居住者」身分,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納稅,適用稅率則依 所得高低介於5%至 40%。

3. 如外傭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 183 天,係「非居住者」

身分,採就源扣繳完納稅捐。自 98 年度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 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9,047 元之 1.5 倍(即新臺幣 2 萬 8,571 元)(包 含)以下者,按薪資所得的 6%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

新臺幣2 萬 8,571 元者,按薪資所得總額的 20%扣繳稅款。

4. 由於家庭幫傭之雇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所以外籍幫 傭不論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雇主於給付時都不會代扣稅 款,須由外傭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並依規定 申報繳稅。

(六) 機 票

外勞來台機票由外勞自行負擔;僱傭合約為期3 年,完成合約時僱主須 支付外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若是中途解約,其回程機票費由外傭 自行負擔。雇主因不可抗拒原因(如: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

移民等)導致合約終止時,外傭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位僱主,否則其遣返 原居地之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

 外傭福利(雇主負擔)

(一)核心薪資

由於外籍幫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薪資是以勞動契約之規定發放,目 前每月核心薪資為新新臺幣 15,840 元。外勞報到的次月隔日是發薪基 準日。

(二)加班費

外傭放棄休假日,應雇主要求加班,雇主應額外給付外傭一日薪資。給 付金額為月薪除以三十(528 元),與薪資同時發放,不另行發放。加班 費或雇主額外給付之獎勵金亦應明列於薪資表上。

(三)休假規定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傭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一個月以四週計 算。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予七天特休假,仍須給付薪資。

(四) 外傭保險問題

外傭抵台後,僱主必須協助外傭加入全民健保並購買意外傷亡保險。全

民健保保費由外傭自行負擔30%,其餘由雇主負擔。意外險保費部分則 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契約規定,合約期間內,僱主須負責外傭因工受傷 及其個人工作安危,若外傭於假日外出時,僱主最好先與外傭協議於指 定時間內回家。

(四)就業安定費

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傭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每月之就業安定基 金5,000 元,未滿一個月每日以 167 元計算

(五)工作期滿之回程機票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傭在台工作期滿時之回程機票應由雇主負擔,雇 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聘用外籍幫傭雇主每月所需負擔費用如表2-25 所示。可看出聘雇外傭之每月基本負擔為 21,794 元,含基本薪資、健 保費、就業安定費等,不含加班費。若算上食宿等費用,每月至少應需 25,000 元以上。

表2-25 我國聘用外籍幫傭雇主每月所需負擔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新臺幣元 雇 主 核心薪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總薪資 金 額 15,840 954 5,000 21,794 2,112(4 天)

2,640(5 天)

23,906 24,43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 聘僱約定

(一)一般規定

1.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2)被照顧人病情好 轉 (3)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外傭來台後不得轉換僱主。僱主若遇不 適任之外傭,應向勞委會報備,並將不適任之外傭遣返回國,以辦理遞 補手續,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

2. 僱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傭遣返回國。

(二)終止聘僱契約

1. 外傭若有下列情事發生,僱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傭間之聘僱契約:工作期 滿、工作不勤奮、捏打雇主之小孩、詐欺或行為不檢、在外從事兼職工 作、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受僱期間結婚或懷孕、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 物品、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 導、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2. 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傭可要求終止聘僱契 約: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其它重大 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雇主因故遣返外傭 時,應要求外傭具結簽立切結書。

四、外傭申請條件放寬,應考量家庭經濟能力

未來政府如規劃放寬外籍幫傭申請條件,建議將家庭的經濟能力納入 考量,針對不同經濟能力的家庭做分類,限定可使用外籍幫傭之家戶收入 標準,意即將「排富」納入考量,有經濟能力使用本國勞工之家庭,仍建 議以使用本國籍幫傭服務為主,避免外傭成為富人聘請24 小時僕人之流。

放寬申請外傭資格尤應針對確實需要外傭提供24 小時服務的族群,而非一 體適用。

有關因資力不足,或想申請外籍幫傭但因資格不符而未能提出申請者 之推估,研究團隊推論經濟能力不足但較可能需要家事服務或照顧陪伴的 需求者,可分為兩類:(1)單親家庭(2)年長老人。

欲推估此類需求,研究團隊以低收入戶為目標族群,根據內政部內政 統計月報統計,截至2012 年底止,臺閩地區低收入戶總計 14 萬 5,613 戶,

合計共35 萬 7,446 人。

根據內政部(2009)「中華民國 97 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統計結果分 析」顯示,(如表 2-26 所示),低收入戶之家庭組織型態中單親家庭比例高 達 35.99%,若估計有 1/5 的家庭中有幼兒需照顧,則約 7%的家庭會有家 事服務需求。再根據表 2-27 低收入戶家計負責人之年齡一覽表,其中 70 歲以上佔17.13%,若依據前述表 2-21 之老人狀況調查,估計其中約 42.33%

需要照顧陪伴需求,即7.25%有此需求。

綜合兩者(單親家庭、年長老人)之需求合計共約14.25%(其中可能 會有少數兩者重複,但推斷70 歲以上之單親家庭為數並不多)。若以 2012 年低收入戶來說,約有20,749 戶可能會有所需求。若能滿足此類需求,則 單親家庭之家計負責人或有時間接受職業訓練以有利求職,或可外出工 作,這一點是值得再深入探討之處。

表 2-26 低收入戶之家庭組織型態一覽表

單位:戶;%

總計

單身 夫婦 兩人

單親 家庭

核心 家庭

主幹 家庭

祖孫 家庭

混合 家庭

手足 同住

其他 戶數 百分比

87,665 100.00 39.73 2.00 35.99 14.52 2.30 1.77 0.09 1.88 1.71 資料來源:內政部(2009),「中華民國97 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統計結果分析」。

表 2-27 低收入戶家計負責人之年齡一覽表

年齡別 戶數 百分比 戶數 百分比 未滿 20 歲 2,148 2.74% 2,154 2.46%

20~未滿 30 歲 4,468 5.70% 3,344 3.81%

30~未滿 40 歲 15,630 19.93% 14,378 16.40%

40~未滿 50 歲 23,750 30.28% 28,951 33.04%

50~未滿 60 歲 9,715 12.39% 13,820 15.76%

60~未滿 70 歲 8,986 11.46% 9,992 11.40%

70 歲以上 13,732 17.51% 15,026 17.13%

資料來源:同表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