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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國家之管理機制

4.1 加拿大

  4.1.1    加拿大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管理機制 

加拿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主管機關為著作權委員會,著作權委員會包含 主席及副主席在內,成員不超過五人,主席必須具備現職或退休之法官資格。著 作權委員會具有實質及程序上的權限,由著作權法明文規定或由法院實務運作所 承認,著作權委員會依其權限做出有關授權費用及其相關期間或條件之決定,並 得因重大實質變化之情況,變更其之前所做的費率決定73

關於使用報酬費率部份,加拿大對於費率審議有部分屬於「應」事前經過著 作權委員會決議,有部分屬於「得」經過著作權委員會決議的事項。其中,「對 於音樂著作、戲劇性音樂著作、表演人對上開著作之表演、含有上開著作之錄音,

為公開演播(performance in public)或以電信方式(telecommunication)為公開 傳播(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係屬於應經事前審議的範圍。

根據加拿大著作權法第 67.1 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應在舊費率失效前一

73 林廷機、張懿云、許慈真、吳宗樺,國際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費率決定機制之研究,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研究,頁 118-120 (2007)。

31

年度 3 月底前,將新費率提呈著作權委員會審議74。若之前無費率存在,為新增 加之費率時,應於提議生效前一年度 3 月底前將新費率提呈著作權委員會審議

75。而著作權委員會之審議程序,首先著作權委員會會將集體管理團體所提出之 費率刊登於公報上,利用人或利用人團體於 60 天內可提出異議,委員會將本身 之意見及利用人之異議送交集體管理團體,並由集體管理團體提出回覆。最後著 作權委員會應在公報上公布經過核准的費率,並將核准費率影本連同委員會決定 之理由,送交集體管理團體及提出異議之人。

著作權委員會於審議過程中,亦可進行聽證程序以聽取各方意見決定費率,

包括聽證前會議(pre-hearing conference)、質詢書(interrogatory)、對質詢書之 異議(objections)、異議回覆(response)、爭點整理(case filing)、答辯(brief)

等等程序,再由著作權委員會做出決定,並將決定之費率及決定理由送交全體程 序參與者。

  4.1.2    加拿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運作現況 

根據加拿大著作權委員會(Copyright Board of Canada)網站上之資料76,加 拿大目前共有 37 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音樂相關的共有 11 個,其中管理音 樂著作與錄音著作最主要之集體管理團體為「加拿大作曲家、著作人及音樂發行 人 協 會 (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Music Publishers of Canada , SOCAN)」。SOCAN 成立於 1990 年,當時係由加拿大的二個著作權人組織合併 而成,SOCAN 同時代表音樂創作者與音樂出版商,對使用著作者收取費用並分 配給會員77。SOCAN 對於著作利用者的授權,限於公開演出(public performances)

以及對大眾電訊傳輸(tele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78。目前加拿大著作權集 體管理團體,係由著作權委員會監督,並由著作權委員會審核著作權集體管理團

74 Copyright Act 67.1(1), available at http://laws.justice.gc.ca/en/C-42/index.html (最後點閱時間:

2010 年 8 月 12 日)。

75 Copyright Act 67.1(2)

76 Copyright Collective Societies, http://www.cb-cda.gc.ca/societies-societes/index-e.html (最後點閱 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77 SOCAN 網站介紹資料,http://www.socan.ca/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78 根據 SOCAN 網站上對於授權範圍之介紹 (“SOCAN licences only apply for the public performances and tele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f copyright-protected musical works contained within SOCAN's repertoire. Copyright also protects neighbouring rights in sound recordings and reproduction rights relating to sound recordings and musical works. The SOCAN licence does not cover these uses.”) http://www.socan.ca/jsp/en/pub/music_users/how_it_works.jsp# (最後點閱時間:

201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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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所提出之使用報酬費率79

4.1.3    SOCAN 關於網路電台使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使用報

酬費率 

加拿大著作權委員會於 2008 年 10 月公布了經過審核同意的 SOCAN 網路傳 輸利用型態的使用報酬費率80,其中包含了網路電台之利用方式。SOCAN 將網 路電台分為商業型電台之網路同步播送、非商業型電台之網路同步播送、純粹網 路播音之網路電台,而提供音樂下載或隨選音訊之網站則是另有收費標準。費率 之計算方式,係採網路電台收益百分比之方式計算,加拿大著作權委員會對於採 取電台收益(user-based tariffs),而非著作利用次數(use-based tariffs)為計算標 準的作法,提供了說明理由81

首先,原本 SOCAN 所提出之方案為依照著作利用次數計費,但加拿大著作 權委員會認為 SOCAN 所提出之著作利用型態並不完備,而且隨著科技進步網路 上的著作利用型態也會一直變化,依照著作利用次數計費無法涵蓋現今或未來的 網路科技。其次,網路上的數位傳輸資料很難區分出是音樂內容或其他非音樂內 容,會造成依照著作利用次數計費時的困難。第三,對於已獲得 SOCAN 授權的 傳統地面電台,其進行網路同步播送的目的並非為了藉由網路利用而獲利,而是 想增加其傳統地面電台的收聽率,所以以利用人增加網路同步播送後,所增加的 網路相關收益進行使用報酬費率之計算較為合理。基於以上幾點理由,加拿大著 作權委員會決定採取網路電台收益百分比之方式計算使用報酬費率。

SOCAN 對於網路電台使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使用報酬費率詳述如下

82

1、「同步型網路電台」使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使用報酬費率:

A.對於「商業型電台之網路同步播送」的使用報酬費率為:

79 http://www.cb-cda.gc.ca/about-apropos/mandate-mandat-e.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80 http://www.cb-cda.gc.ca/tariffs-tarifs/certified-homologues/2008/20081025-m-b.pdf (最後點閱時 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81 http://www.cb-cda.gc.ca/decisions/2008/20081024-m-b.pdf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82 前揭註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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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向 SOCAN 取得授權之傳統地面電台,其網路同步播送之使用報酬 費率為:網路相關收益 × 1.5% × 節目內容中所含之音樂內容比例。

(b)未向 SOCAN 取得授權之傳統地面電台,其網路同步播送之使用報酬 費率為:網路相關收益 × 4.2% × 節目內容中所含之音樂內容比例。

其中,「節目內容中所含之音樂內容比例」以電台向 SOCAN 申報之比例計算,

未申報者以 0.5 計算。

B.對於「非商業型電台之網路同步播送」的使用報酬費率為:

電台進行網路同步播送之運作成本(gross Internet operating costs)之 1.9% × 節 目內容中所含之音樂內容比例。

其中,「節目內容中所含之音樂內容比例」以電台向 SOCAN 申報之比例計 算,未申報者以 0.5 計算。

2、「純網路播音電台」使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使用報酬費率:

網路相關收益 × A × B × [1-(C × D)]

A:

節目內容中 SOCAN 管理之著作所佔比例 A=

≦ 20% 0.015

20% - 80% 0.042

≧ 80% 0.053

B:節目內容中所含之音樂內容比例。該比例以電台向 SOCAN 申報之比例計算,

未申報者以 0.5 計算。

C:加拿大網站為 0.95,非加拿大網站為 1。

D:節目內容中所含之「非加拿大」內容比例。該比例以電台向 SOCAN 申報之 比例計算,未申報者,加拿大網站為 0,非加拿大網站為 0.9。

此外,對於純網路播音之網路電台,另訂有最低收費金額如下:

節目內容中 SOCAN 管理之著作所佔比例 最低收費金額

≦ 20% 28 加幣

20% - 80% 79 加幣

≧ 80% 100 加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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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動隨選式網路電台」使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使用報酬費率:

每月之使用報酬費率為網站訂戶收入之 6.8%。另外,亦訂有每月最低收費 金額為網站訂戶數 × 0.00433 加幣。

4.1.4    對加拿大現行作法之討論 

加拿大著作權委員會於 2008 年決定採取電台收益,作為網路電台計算使用 報酬費率之標準,與美國 CRB 採用著作利用次數計費之方式截然不同。加拿大 著作權委員會認為,傳統地面電台進行網路同步播送的目的並非為了藉由網路利 用而獲利,而是想增加其傳統地面電台的收聽率,所以以利用人增加網路同步播 送後,所增加的網路相關收益進行使用報酬費率之計算較為合理。本文認為此項 理由之論點並不完全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因為使用著作的多寡與收益並無絕 對相關,使用著作少的網路電台,可能因優異的廣告業務能力而有大幅收益,而 使用著作多的網路電台亦可能因營運無方而虧損。而且,只要將地面電台與網路 電台之使用費率做出區隔,讓網路電台之使用報酬費率低於地面電台,即可解決 網路同步播送非電台主要獲利來源的現象,且又可兼顧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此外,加拿大著作權委員會也提出網路上的數位傳輸資料很難區分出是音樂 內容或其他非音樂內容,會造成依照著作利用次數計費時的困難。數位資料在資 料流上的確是難以區分是否為音樂資料,但是只要在網路電台進行傳輸時,於播 放端(網路電台)紀錄傳輸內容,即可加以區分。本文認為,網路電台進行節目 廣播時,可即時記錄播放曲目,也可記錄當時連結該電台網路伺服器的上線人 數,以作為依著作利用次數計費之依據。所以本文認為加拿大著作權委員會所採 之理由,似有再議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