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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國家之管理機制

4.5 歐盟對於跨國界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現況

4.4.4    對西班牙現行作法之討論 

西班牙因為於著作權法中已規定,使用報酬費率應按照利用人利用該著作所 獲得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所以西班牙並無依著作使用次數計費之選擇空間。本 文認為西班牙此項規定並不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如本文於討論加拿大作法時 所言,使用著作的多寡與收益並無絕對相關,使用著作少的網路電台,可能因優 異的廣告業務能力而有大幅收益,而使用著作多的網路電台亦可能因營運無方而 虧損。

4.5    歐盟對於跨國界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現況 

目前歐盟會員國各有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各自負責該國家的著作權授權 業務。歐盟委員會於 2008 年通過一項決議,認為國際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CISAC108以及加入 CISAC 會員的 24 個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違反了歐盟反壟 斷規定109,在這一份決議中,歐盟委員會要求 CISAC 及其會員,必須取消授權 時的國別限制。原本 CISAC 所提供之契約範本(model contract)中有二項限制,

第一,作者只能將其著作信託給作者國籍或居住地國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二,著作利用人只能向其利用行為所在國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

歐盟委員會認為,此種國別限制做法構成了限制性商業行為,對於網路電台、網 路音樂商店、有線電視以及衛星電視上的音樂使用造成阻礙。

對於網路無國界的特性,歐盟委員會除了 2008 年的決議要求著作權集體管 理團體取消國別限制外,更於 2010 年 4 月邀集歐盟會員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 團體、著作權人以及著作利用人,舉行公聽會(public hearing),討論如何於歐 盟境內對於音樂作品實行跨國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collective cross-border management of copyright)110。根據會後歐盟委員會對網路音樂服務(online music

108 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全名為 the 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成立於 1926 年,總部設於法國巴黎。CISAC 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及世界 智慧財產組織 WIPO 相關組織,其會員為世界各國音樂、戲劇、文學、影音、圖畫、視覺藝術 等作品之集體管理協會,截至 2009 年 4 月 CISAC 會員數為 222 個,涵蓋全球 118 個國家。目 前我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亦為其會員之一。

109 European Commission, Competition Case 38698 : CISAC Agreement, July 16, 2008,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elojade/isef/case_details.cfm?proc_code=1_38698 (最後點閱時間:

2010 年 8 月 12 日)。

110 Public Hearing on the Governance of Collective Rights Management in the EU, Brussels (23.04.2010),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copyright/management/management_en.htm (最後點閱時間:

201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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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s)議題所整理之建議111主要有幾點:(1)網路權112(online rights)包括 網路上重製權、網路上公開傳播權(包括經由電腦或手機接收之網路廣播、同步

111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site/en/oj/2005/l_276/l_27620051021en00540057.pdf (最後 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112 ‘online rights’means any of the following rights:

(i) the exclusive right of reproduction that covers all reproductions provided for under Directive 2001/29/EC in the form of intangible copies, made in the process of online distribution of musical works;

(ii)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f a musical work, either in the form of a right to authorise or prohibit pursuant to Directive 2001/29/EC or a right to equitable remune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Directive 92/100/EEC, which includes webcasting, internet radio and simulcasting or near-on-demand services received either on a personal computer or on a mobile telephone;

(iii) the exclusive right of making available a musical work pursuant to Directive 2001/29/EC, which includes on-demand or other interactive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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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各國的費率差異,首先比較依著作利用次數計算使用報酬費率之國家。

若以純音樂節目之同步型網路電台進行比較,德國的使用報酬費率最高113,日本 次之114,美國最低115。其中德國依聽眾人數多寡,費率約為美國之 10.7 倍至 1.1 倍,費率級距差異甚大;而日本則約為美國的 7.7 倍。再比較依電台收益計算使 用報酬費率之國家,若同樣以純音樂節目之同步型網路電台之費率檢視,德國的 使用報酬費率最高(7.75%),其次為西班牙(2008 年為 6%),第三為日本(3%),

而加拿大費率最低(1.5%)。綜上所述,德國目前不管是依網路電台之收益或著 作利用次數計算,使用報酬費率皆為居冠。

113 德國依聽眾人數計費之費率,依人數多寡由 0.01841 歐元至 0.00191 歐元,約等於 0.025 美金 至 0.0026 美金之每人每次使用報酬費率。

114 日本純音樂節目之同步型網路電台,每一次著作利用時,每 1,000 用戶收取 1,500 日圓,約等 於 0.018 美金之每人每次使用報酬費率。

115 美國網路電台之錄音著作使用報酬費率為 0.0016 美金(2009 年),音樂著作為 0.0006 美金 (ASCAP)加 0.00012 美金(BMI),所以美國純音樂節目之同步型網路電台約需支付 0.00232 美金之 每人每次使用報酬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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