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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路廣播使用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使用報酬費率之建議

七、 結論與建議

7.2 對網路廣播使用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使用報酬費率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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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自由市場機制,是訂定使用報酬費率最佳的解決之道。集體管理團體對於不管 是單曲制費率,或以使用次數使用時數方式計價,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電台業者 所申報的使用報表不實,嚴重影響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集體管理團體希望可以有 自由訂價的機制,由市場決定最終價格。而利用人團體方面則是希望有一個統一 窗口的機制,利用人可以透過統一窗口,自由選購符合需要的曲目,不須要重覆 付費給多個集體管理團體,至於單曲計費亦可以依歌曲不同有差別費率。

本文認為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於計算使用報酬費率時,採用依「利用次 數」計費較為合理。如前文所述,使用著作的多寡與電台收益並無絕對相關,所 以若採電台收益計費,無法真實反映利用著作的程度,而採取依利用次數計費則 可以呈現利用人使用著作的多寡,用得越多付得越多,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目前集管機制中的「單曲制」費率,乃是計算著作使用量,每首歌曲並不區分個 別之價值,此種作法在對集體管理團體和利用人而言實務上較為簡便,只要計算 著作之利用總量即可。而除了目前集管機制之收費方式外,市場上亦有例如蘋果 電腦之網路音樂商店作法,採用「單曲販賣」方式,消費者付費每次購買一首歌 曲,而每首歌曲之訂價亦有不同。此二種作法都是利用人使用越多付的越多,符 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所以這二種機制都可以考慮採用。

基於本文建議之「依利用次數計費」之計算基礎,可以有二種作法。第一種 建議作法與美國現行之計費方式類似,訂出每次播放使用報酬費率,再計算網路 電台播出歌曲之數量,以及歌曲播出時的聽眾人數,予以相乘計算。此作法不區 分每首歌曲之價值,僅計算利用著作之總量,網路電台只要依播出歌曲數量及聽 眾人數即可算出應支付的費用。第二種建議作法則是區分每首歌曲之價值,由集 管團體對每首歌曲訂出不同之費率,再乘上該首歌曲播出時的聽眾人數,進行收 費。集管團體可以對受歡迎的熱門曲目訂出較高之費率,對冷門的曲目訂出較低 之費率,或採搭配出售等促銷方式皆可,回歸自由市場的經濟行為。

目前現況中,集管團體與電台業者對於歌曲使用報表的真實程度一直存在爭 議,而使用報表,或是訂戶數量,正是本文建議採用依利用次數計費的核心關鍵。

網路電台架設在電台之伺服器上,使用者透過網際網路連結伺服器以取得數位音 樂資料傳輸,伺服器可以記錄和統計一個特定時點或一段時間內上線之聽眾數 目,所以網路電台要計算聽眾數量遠比傳統地面電台容易136。網站伺服器紀錄的

136 目前部分網路電台甚至會於首頁顯示「目前線上人數」,例如好事聯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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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包括連線來源 IP 位址、連線人數、連線時間等,此皆為目前網站架設已存 在之資訊,網路電台並不需增加額外成本即可統計不同時段的線上聽眾人數。本 文另外建議可以透過建置一個中介的數位音樂管理資料系統,作為集體管理團體 與網路電台利用人之間的授權和計費機制。此系統可以提供線上授權及著作流通 管控機制,規範利用人之利用方式、傳輸管道及重製限制,而網路電台的播放設 備也必須符合此系統之管理規範才可獲得授權,未經授權之歌曲無法在網路電台 播出。藉由網路電台端的伺服器中的上線人數、時間等紀錄,可以落實使用著作 的報表或訂戶數量真實性,再結合數位音樂管理資料系統中的授權歌曲費率資 訊,則可計算出利用人應支付之總費用。

目前美國 ASCAP 的 ACE 線上檢索資料庫只能查詢著作權利資料,包括曲 目、作詞作曲人、表演人、出版商等資訊137;美國 BMI 的 Repertoire 資料庫,

則是除了線上檢索著作權利資料外,也可進行線上數位授權138。日本 JASRAC 的 DAWN2001 計畫139,則是以網路認證及電子浮水印於數位音樂中埋入 JASRAC 編碼等技術,就數位音樂內容進行線上授權、防止重製並進行傳輸管道 管理。以本文所探討的網路電台之利用型態而言,所有的數位音樂內容皆須透過 網際網路進行傳輸,所以使用線上授權管理並依此做為計價基準,為一確實可行 之方式,也可以數位版權保護機制之技術,規範利用人之利用方式、傳輸管道及 重製限制,保障著作權人利益。

集體管理團體除了依歌曲利用次數訂定單一使用報酬費率外,也可依歌曲熱 門程度、語言、促銷宣傳等因素,進行差別定價,而此訂價也可再依利用型態為 音樂性節目、新聞節目或背景音樂等等因素給予差別折扣。而網路電台業者可依 照電台預算、聽眾類別、節目風格等因素,選購不同價錢之歌曲。透過中介的數 位音樂管理資料系統,所有利用管道、播出節目及收費金額都可透明化,減少爭 議。中介的數位音樂管理資料系統可由著作權專責機關、集體管理團體或獨立之 第三者負責維護,甚至成為一種新的數位音樂管理或是計算收聽率行業,提供各 集體管理團體將音樂上架並訂價之數位平台,並於利用人傳統電台或網路電台業 者連線取得音樂內容時,依據曲目及利用型態或節目類型進行計費。並於一段時 間,例如每個月,由網路電台端的伺服器取得當月每個不同時段的連線人數及時

137 參閱 http://www.ascap.com/ace/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138 參閱 http://www.bmi.com/search/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前揭註 85,頁 20-29。

139 JASRAC 於 1999 年發表 DAWN2001 計畫,於 2002 年更名為 DAWN-ACT 計畫。前揭註 85,

頁 69-72。亦可參閱 http://www.jasrac.or.jp/ejhp/operation/dawn_act.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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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等資料,計算利用人當月應支付之總費用。

至於傳統地面電台進行網路同步廣播之情形,亦可藉由著作權人自由訂價、

利用人自由選購方式解決。電台業者認為傳統地面電台進行網路同步廣播並非電 台主要獲利管道,不應收取與傳統地面電台同樣使用報酬費率,則電台業者可以 於傳統地面廣播節目與線上同步廣播皆採用此數位音樂管理資料系統獲得授 權,於授權條件中進行包裹協商,採用實體零售市場中常用之統一採購壓低價 格,或藉由同業公會組織抵制不合理之超額收費。總之,各種實體交易中的市場 議價手段皆可採行。而集體管理團體對於傳統地面電台進行網路同步廣播之情 形,也可以進行差別訂價,網路利用收取較低或較高之使用報酬費率,或是同時 購買傳統地面廣播節目與線上同步廣播給予折扣皆可,讓市場交易結果來考驗訂 價策略,若是非常熱門的歌曲,即使訂價再高,電台業者在收聽率或廣告客戶的 壓力下也會購買,讓消費市場機制決定最終價格。

除此之外,為鼓勵業者建立並採行數位音樂授權管控機制,著作權專責機關 應對實施之集體管理團體及網路電台業者給予獎勵制度,例如給予賦稅優惠或補 助系統建置費用等,讓著作權人與著作利用人都樂於採用此種授權方式。

本文建議採用「利用次數」做為計費基礎,並透過建置一個中介的數位音樂 管理資料系統,做為著作權人授權以及計算網路電台使用著作次數的平台。如 此,不但可以精準計算著作被利用的次數、掌握著作被傳輸的管道,亦可由自由 市場機制來決定著作的使用報酬價格,減少紛爭。為推行此種新型態的計費方 式,著作權專責機關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應成立一個獨立之管理機構,進行數 位音樂資料庫之建置。日後不只在網路電台此種利用型態可以使用此資料庫,其 他傳統廣播電台、廣告配樂、電腦伴唱機等等,都可以使用此資料庫獲得授權。

將音樂內容數位化保存,以及進行線上數位授權這樣的技術,以目前國內科技而 言已可輕易實現,實施與否僅在乎著作權專責機關與業者的決心以及是否願意投 入建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