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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實證研究

6.3 對於單一窗口及共同使用報酬費率之看法

著作權專責機關智慧局認為單一窗口及共同使用報酬費率的問題,在於集體 管理團體之間要如何進行分配,以及單一窗口收到錢之後是否誠實申報給其他集 體管理團體。在此次修法之前,著作權專責機關已經要求集體管理團體之間對此 進行協商,但長久以來並未有進展,所以此次修法才加入這項規定,以強制力量 讓集體管理團體之間開始進行協商單一窗口和共同使用報酬費率,若到時協商未 有結果則由著作權專責機關決定130。著作權使用報酬費率的收費理想情況,是一 種類別只有一家集體管理團體,甚至各種類別的各種權利都由同一家集體管理團 體來管理,但是基於歷史因素及現實狀況已經存在多家集體管理團體,不可能強 制要求它們合併,只能尋求其他解決方法。目前其他國家的情形,也是同一個類 別有多家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費率主要是由自由市場機制決定,並沒有強制 訂定共同費率。推行單一窗口和共同費率,主要是基於利用人獲得授權的便利 性,而且對於集體管理團體也是有好處,利用人在取得授權的管道複雜以及存在 多家集體管理團體的情況下,會選擇不付錢,等集體管理團體找上門再說,如果 推行單一窗口和共同費率,可以增加利用人付費的意願,集體管理團體的收入也

用人停止使用,而係得要求利用人確認利用情形,以便於審議確定後溯自實際使用著作之時點開 始計算使用報酬。

129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有關審議期間之暫付款制度。

13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0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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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增加。而對於利用人而言,不需要去考慮利用著作時的細節,例如國語歌 曲多還是台語歌曲多,流行歌曲多還是老歌多,只要看總共的利用量,再讓集體 管理團體之間去分配。利用人使用一千次國語歌曲和一千次台語歌曲是支付一樣 的費用,再讓國語歌曲和台語歌曲集體管理團體之間去協商分配。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單一窗口和共同使用報酬費率這項作法,於訪談時表 達百分之百反對的立場,認為這是違反自由市場機制。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條例的做法,是智慧局指定一個利用型態,再由這些相關的集體管理團體去協商 單一窗口共同費率,以目前指定的電腦伴唱機131來說,指定的相關集體管理團體 包括音樂著作和錄音著作的集體管理團體,這些不同利用權利的集體管理團體如 何去進行協商,收費後要如何分配,大家是否信任窗口,這些都是問題。著作權 專責機關把這些問題通通丟給這些集體管理團體自行去協商整合,實務上是行不 通的,完全違反自由市場機制。以電腦伴唱機而言,每個廠牌或是每個型號的機 器,裡面的曲目都不一樣,怎麼可以有共同費率。機器製造商本來就須要取得重 製授權把歌曲放在機器中,使用者公開使用時,像是土雞城、茶藝館或是卡拉 OK 店,都要再去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本來實務上是有一個很好的做法,就是 機器製造商取得重製授權時也代為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使用者購買機器時由機器 製造商取得公開演出授權,機器製造商再把這一部份的費用給集體管理團體。機 器製造商對於機器中有哪些曲目最清楚,知道要向哪些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

使用者購買或是租賃機器時,付給機器製造商的費用一部份裡面包含取得公開演 出的授權費用。但是這樣的做法被智慧局禁止。智慧局認為,透過機器製造商來 授權給消費者,等於是把授權業務委外給機器製造商,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是特 許行業,不可以委外。所以 MUST 本來是由弘音、美華這些電腦伴唱設備業者 代為收取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但被智慧局禁止。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認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法規的解釋不合理,機器製造商 只是將使用者該付的公開演出費用轉手交給集體管理團體,並將機器音樂內容及 播放紀錄交給集體管理團體進行分配,這怎麼會是把集體管理業務委外呢? 本來 業界因應不同實務需求而有適合的解決方法,卻因為著作權專責機關不當干涉而

131 受訪者此處所指為智慧局 99 年 6 月 10 日智著字第 09916001441 號公告「指定 MCAT、MUST、

TMCS 及 RPAT 等 4 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費率」。

而智慧局又於 99 年 10 月 19 日智著字第 09900102310 號函,將指定之集管團體變更為:MCAT、

MUST 及 TMCS 等 3 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費率 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仍應於 101 年 2 月 10 日前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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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問題複雜化,然後再弄個單一窗口共同費率的不合理制度來試圖解決。另外,

有一些詞曲蟑螂,任意對使用者提告,像是餐廳、小吃店等等,而著作權專責機 關和社會大眾卻把這些帳都算在集體管理團體頭上,而對集體管理團體做出種種 限制。使用者說那麼多歌怎麼知道要付費給哪個團體,要求有單一窗口共同費 率,著作權專責機關接受了這種說法,這是本末倒置。原本市場上有一套運行地 很好的商業模式,因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對仲介業務的特殊解釋就被扼殺了。原本 錢櫃好樂迪買了伴唱帶和機器之後,付費給機器系統業者,業者再把其中的公開 演出使用報酬付給集體管理團體,但是現在不行,錢櫃好樂迪買完系統之後,還 要自己再去找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授權,著作權專責機關完全沒有考慮實 務上的商業運作市場機制。

此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還認為單一窗口共同費率這樣的制度,完全是在 滿足使用者的要求,沒有考慮集體管理團體,就像是使用者拿出一百塊讓你們自 己去分一樣,應該要讓自由市場機制決定,讓消費者自己選擇。就像有些專櫃品 牌只設在 SOGO 百貨,有些只設在遠東百貨,有些只設在微風百貨,消費者要 買這個品牌就去 SOGO,要另一個就去遠東,三個都要買就跑三個地方,這是市 場機制。但是現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了要讓消費者方便,強制要求這些品牌全部 集中起來到 SOGO,消費者只要去一趟 SOGO 就可以全部買到,SOGO、遠東、

微風再自己私下去拆帳。照這樣講,所有行業甚至機票都可以單一窗口共同費 率,消費者買一張機票所有飛機都可以搭,航空公司自己再去協商拆帳比例,或 是便利商店 7-11 可以買到光泉產品,光泉再去跟 7-11 拆帳。這完全不是一個正 常消費市場應該出現的現象,非常不合理。

另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於單一窗口共同費率還提出另一個問題,就是 目前所有費率都是智慧局審議過的,但是每個集體管理團體的計費基礎並不完全 一樣,例如 coffee shop,有的集體管理團體依照營業額比例收費,有的依照店面 坪數或座位數收費,這要怎麼訂出共同費率。此外,並不是所有著作都由集體管 理團體進行管理,很多都是由著作權人自行處理。例如周杰倫的歌曲由杰威爾唱 片公司自行處理132,但是單一窗口共同費率並無法規範到這些著作權人,電台要 播周杰倫的歌還是要另外付費,著作權人不加入集體管理團體只是沒有刑事告訴 的權利133。周杰倫這麼紅,電台不可能不播他的歌,KTV 不可能讓消費者點不

132 周杰倫所屬之杰威爾音樂公司於 2009 年 12 月退出 MUST,由杰威爾音樂公司的版權部自行 處理版權收費問題。

133 受訪者此處應指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6 項中,部分利用型態只有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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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他的歌,所以單一窗口共同費率還是沒有解決利用人的問題,只是徒增集體管 理團體困擾,利用人也可能誤認給了一筆錢就全部歌曲都可以使用,後來又有未 加入集體管理團體的著作權人來要錢。

電台業者對單一窗口和共同使用報酬費率這項作法,則是表示贊成。電台業 者表示,對於使用者付費這個原則當然沒有問題,問題在於有這麼多集體管理團 體要來收費,電台同業間都相當困擾,而且有刑事責任,造成電台業者的立足點 不公平。本來著作利用人電台業者應該支付一筆該付的使用報酬費用,但是這麼 多家集體管理團體都來收費,加總之後,電台業者所支付的已遠遠超過利用人應 該付的合理費用。當初跟智慧局建議時,是希望集體管理團體像是音樂著作和錄 音著作可以整合起來,一次收費,不管集體管理團體要不要合併,電台業者只要 付一次費用,怎麼分配應該集體管理團體自己去協商。像是 MUST 說它佔了市 面上 85%的音樂著作,但是其他的 15%其他集體管理團體也要來收,加起來是 好幾倍 MUST 的 85%音樂著作,非常不合理。目前修法之後,規定要有單曲制 費率,可是集體管理團體也沒有訂。如果將來單一窗口共同費率,對電台業者可 以算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