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六、 實證研究

6.5 對於費率計費基礎之看法

關於網路電台使用報酬費率的計費基礎,著作權專責機關智慧局表示沒有既 定立場,由集體管理團體和使用者自己協商決定。此次修法新加入的單曲制費率 是由電台業者要求加入的,如果要計算使用次數必須花比較多成本,但是以目前 的情形來看,使用次數並不準確,因為電台業者會漏報。但如果使用網路電台營 收百分比來計費的話,因為電台類型不同,營收比率跟使用報酬關聯性也不一 樣,若要採用百分比的話,費率必須比現在細分很多,例如德國 GEMA 的費率 就分得很細。若是以使用時數計算的話,又牽涉到多個集體管理團體的問題,電 台以使用時數計費,那要付給哪個集體管理團體?電台必須紀錄每個集體管理團 體的歌播了多久。美國目前對於網路電台的利用型態,因為有單一窗口共同費 率,所以沒有這個問題。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於使用報酬費率計算基礎的看法,認為單曲制費率並 不可行,全世界沒有依照單曲費率這樣收費的作法,這種制度完全是站在利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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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場來思考,實際執行起來費時成本高且不容易。若要依照利用人使用之歌曲 單曲計費,user report 必須很確實,但是從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成立至今,沒 有利用人會誠實申報,但是卻也沒有罰則,集體管理團體只能藉由側錄節目去稽 核利用人所提出的報表。而且每首歌曲的價值都不一樣134,若以單曲制計費,必 須結合計次以及著作利用報表的機制,但很多電台不願意提供報表,所以單曲制 計費很難施行。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於網路電台利用著作之使用報酬費率,傾向二種計費 方式。第一種為均一價,也就是年金制,依照網路電台之規模或聽眾人數等,每 年收取固定金額的使用報酬費用。第二種為依照網路電台的營收百分比收取使用 報酬費用,但此種收費方式必須搭配一個最低收費金額才合理。最低收費金額的 概念,是為了保障著作權人,當電台業者經營不善而無獲利,著作權人不應該也 隨著無法收取使用報酬費用,電台的盈虧不應該影響著作權人的合理權利。使用 報酬費用應該是電台業者營運時的一項營運成本,而不是有了營收獲利之後才支 付給著作權人,因此一個最低收費金額是必要的。以目前傳統地面電台的費率來 說,ARCO 未訂有最低收費金額,但是 MUST 有,所以 ARCO 是比較吃虧。著 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可以依據網路電台屬性,例如音樂性、談話性或新聞性等等,

給予不同等級的費率。

此外,受訪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也提出,網路電台的費率應該要比傳統電 台更高,因為可透過 internet 接觸到網路電台的聽眾更廣,著作被利用的範圍更 廣次數更多,不管 simulcasting 或 webcasting 都是這樣。而互動式網路電台的 streaming 可以一直重複上網收聽,多次重複利用著作,所以互動式網路電台的 費率甚至應該更高。

而對於非商業性網路電台部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認為在目前傳統地面電 台的費率中已有區別,網路上的利用型態也可以在費率上作出區別,但只是使用 報酬費率不同,還是要收費。因為「公益」這種東西很難定義明確,公益節目、

路況報導或是政令宣導都還是會使用到著作,所以應該還是要使用者付費,但是 集體管理團體可以在使用報酬費率上與商業性電台做出區別。

至於受訪之電台業者對於網路電台利用著作的使用報酬費率訂定,則是提出

134 此處所指之單曲費率係指一首歌多少錢,再依次計費,並非指使用特定歌曲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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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新作法,此項建議主要是基於單曲制計費基礎上。電台業者提到,目前錢櫃 好樂迪等 KTV 業者已經可以做到所有歌曲數位化,甚至這一次消費之後,下次 去還可以把上次唱過的歌單都叫出來。目前政府一直在推行數位化 e 政府,那著 作權專責機關或是集體管理團體應該把所有歌曲數位化,建立一個數位音樂資料 庫。每個集體管理團體可以每首歌曲都訂價,例如有些歌曲在宣傳期可以訂便宜 一點,過了宣傳期之後再調高回去,就像賣場一樣,哪個東西哪首歌曲多少錢一 清二楚,要不要買是利用人自己去選。像是伍佰剛出來時沒有很紅,剛開始出來 不紅的時候賣便宜一點,紅了之後就賣貴一點,回歸自由市場機制。受訪之電台 業者表示曾向 MUST 提過這個作法,但 MUST 表示它們歌曲數量太多,實施起 來有困難。電台業者認為歌曲數量多並不是問題,只是要不要做,由政府或是集 體管理團體花個幾年時間花個二、三億做起來,甚至連利用人與數位資料庫連線 的播放軟體也都由集體管理團體提供,也不怕利用人作假。以我國電子產業的實 力,做起來應該比其他國家更容易。

單曲計費當然會比較貴,比包裹式年金制計費貴,但是電台可以自行決定使 用情況,選擇播出的量或是看播哪種類型歌曲,流行性電台會花比較多錢,但是 老歌節目就可以比較便宜。每首歌在數位資料庫裡都可以編碼,甚至播放管道也 可以追溯,著作權人可以掌握歌曲傳輸管道是哪裡來的有沒有付費,也可以依利 用型態限制利用人連線一次只能播放一次。像 Apple 在網路商店賣音樂,哪一首 歌多少錢都可訂價,為什麼我們沒辦法做。現在電台一年付一筆費用,集體管理 團體還要求電台業者要把使用清單列給他們,ARCO 和 MUST 要的清單內容也 不一樣,而且有些歌曲作詞作曲是誰電台業者也找不到了,要怎麼列。如果採用 這樣的數位資料庫做法,問題都可以解決,哪個電台用了哪些歌曲清清楚楚。

6.6    小結 

於訪談中可以發現,不管是集體管理團體或是電台業者,都有部分程度認為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其不公,這也顯示著作權專責機關居中調和集體管理團體與電 台業者間利益衝突的不易。

關於使用報酬費率之訂定方式由審議制改為備查制之議題,於訪談中著作權 專責機關和電台業者都認為是一種不錯的改變,但是集管團體業者則認為此種作 法只是純粹理想化,最終還是會回歸到費率審議制。然而,本文認為讓集管團體 和利用人先進行協商,若屆時未達合意則申請由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實已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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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兼顧自由市場機制以及協商效率,所能採用的最佳折衷方案。若任由雙方無限 期地進行協商,於費率確定之前集管團體也是無法開始收費,所以有效率地讓費 率早日確定,對集管團體也有好處。至於受訪之集管團體業者提出利用人可能會 將申請審議作為協商時之談判手段,本文認為此點有待商榷。利用人的確可能會 以此作為談判手段,要求較低之費率,但是集管團體本身即為特許業務,且在我 國尚有刑責存在的情形下,集管團體處於較優勢之談判地位,雙方對使用報酬費 率之協商並非處於一個完全自由開放之競爭市場下,若不給予利用人申請審議之 權利的話,雙方談判地位恐差距過大,最後可能導致協商機制流於形式。目前之 作法,雖然最後仍有可能以申請審議作為費率決定方式,但也有可能雙方能以協 商方式達成合意之費率。另外,受訪之集管團體業者於受訪中,也提出此次修正 的法規中,並沒有提到對於同一類型的不同利用人是否都要進行協商的問題。受 訪者並談到,實務上集管團體可能會與 A 電台達成協議的費率,但是 B 電台並 不同意而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那之前集體管理團體與 A 電台所協商合意 之使用報酬費率是否仍為有效。受訪者對新制度的此項疑慮,本文認為若審議結 果有利於 A 電台,當然適用於 A 電台,若不利於 A 電台,則依既有協議標準,

這樣才能鼓勵協議。又審議結果是最高收費標準,不得逾越,但可以低於該標準,

故其並非絕對標準。即使審議確定,雙方還是可以依較低費率收付。因此,此一 疑慮未必存在。

關於單一窗口及共同使用報酬費率之議題,於訪談中著作權專責機關和電台 業者都贊成此制度,然而受訪之集管團體業者則是極力反對,認為嚴重妨礙市場 機制。本文認為我國目前主要的問題在於集管團體手上握有刑罰武器,對利用人 造成極大威脅,但是不願意付費的利用人卻又利用輿論壓力讓集管團體的刑罰武 器使用受限,反而讓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受損,造成許多亂象。若是可以把刑責 部分取消,讓市場真正回歸自由經濟機制,或可解決雙方對單一窗口及共同使用 報酬費率之爭議。讓集管團體和利用人的交易地位平等,賣方就必須訂定買方願 意付費的合理使用報酬費率,否則商品便賣不出去。無法獲利的集管團體自然被 市場淘汰,或是選擇與其他團體合併,甚至多種利用類型的多種權利共同進行管 理,以換取包裹出售的較優價格等等作法,都有可能出現。此時單一窗口制度或 可自然形成,而不須以法律或專責機關強制介入。而為了收費方便或降低營運成 本,共同使用報酬費率或許也會自然出現。此外,在訪談中集管團體受訪者舉出

關於單一窗口及共同使用報酬費率之議題,於訪談中著作權專責機關和電台 業者都贊成此制度,然而受訪之集管團體業者則是極力反對,認為嚴重妨礙市場 機制。本文認為我國目前主要的問題在於集管團體手上握有刑罰武器,對利用人 造成極大威脅,但是不願意付費的利用人卻又利用輿論壓力讓集管團體的刑罰武 器使用受限,反而讓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受損,造成許多亂象。若是可以把刑責 部分取消,讓市場真正回歸自由經濟機制,或可解決雙方對單一窗口及共同使用 報酬費率之爭議。讓集管團體和利用人的交易地位平等,賣方就必須訂定買方願 意付費的合理使用報酬費率,否則商品便賣不出去。無法獲利的集管團體自然被 市場淘汰,或是選擇與其他團體合併,甚至多種利用類型的多種權利共同進行管 理,以換取包裹出售的較優價格等等作法,都有可能出現。此時單一窗口制度或 可自然形成,而不須以法律或專責機關強制介入。而為了收費方便或降低營運成 本,共同使用報酬費率或許也會自然出現。此外,在訪談中集管團體受訪者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