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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國家之管理機制

4.3 德國

4.3.1    德國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管理機制 

著 作 權 集 體 管 理 團 體 在 德 國 稱 為 「 著 作 權 利 用 團 體

(Verwertungsgesellschaften)」,係為多數著作人或鄰接權人之共同利用其著作或 勞動成果,以信託方式,受託行使(管理)該著作權或鄰接權之私法上組織之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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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德國第一部著作權利用團體法,係 1933 年之「音樂演出權仲介法」,但於 1945 年東西德分裂後,該法因無新法代替而遭到廢止。而後西德為規範著作權 利用團體之組織及活動,於 1965 年特別制定「著作權及鄰接權受託管理法」作 為規範,並受到德國聯邦專利商標局之監督,最近一次修正係 1998 年97

欲執行集體管理業務者須依照著作權及鄰接權受託管理法第 2 條之規定,向 專利商標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應檢附相關資料,經專利商標局許可後,始得經營 該業務。此外,專利商標局亦會對集體管理團體的運作進行監督,其監督的方式 係要求集管團體檢送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查核,包括團體的費率、章程、契約、

年度會計報表等資料,如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會處以罰鍰。惟查核方式並不包括至 集管團體的辦公室進行現場查核,專利商標局並無現場查核之相關權限。此外,

專利商標局亦派員出席集體管理團體內部的會議,事先了解團體的重要決定,如 有疑慮於會議當場就可以進行監督或協助98

至於使用報酬費率的訂定,於著作權及鄰接權受託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著 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有訂定費率之義務,其與利用人團體協商出的共同契約也被視 為費率的一種。此外,也要求集體管理團體應將費率公告在德國聯邦公報上,並 副知專利商標局。目前實務上,所有的集管團體均針對不同的利用型態訂定詳細 的費率,以集體管理團體 GEMA 的費率為例,就包含了超過 80 種不同項目的費 率。

關於使用報酬費率之爭議,在德國設有特別的監督機關「仲裁處」來解決爭 議。仲裁處由專利商標局所設立,組成成員有 3 位,均須具有法官的資格,包括 1 位主席(全職)及 2 位陪席(兼職),由聯邦司法部長任命之,任期為 4 年並 得連任。如對使用報酬費率有爭議,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向仲裁處申 請仲裁。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申請仲裁,申請的程序與向法院提出訴訟的程序 類似,必須以書面申請,並附理由。申請的案件包括費率高低的爭議、費率適用 項目的爭議及是否須付費的爭議等等。仲裁處依多數決將和解建議方案提交雙方

97 蔡明誠、陳柏如、黃惠敏、黃珍盈,國際著作權仲介團體制度之研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2 年委託研究計畫,頁 34-35,

http://www.tipo.gov.tw/ch/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04ebe79c-b9b2-4d5f-ade1-7efdf80e 4210.doc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98 吳怡芳、紀慧玲,德國、瑞士著作權主管機關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研習報告,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 96 年公務出國報告,頁 4-頁 15,

http://open.nat.gov.tw/OpenFront/report/report_detail.jsp?sysId=C09602393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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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當事人如未在 1 個月內提出異議,則視為接受該和解建議方案,產生民 事上的執行力。如有任一方不接受此一和解建議方案,則可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訴 訟以解決爭議99

  4.3.2    德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運作現況 

德國目前共有 12 個經許可的集體管理團體,雖未以法律就同一領域中團體 許可的數目加以限制,惟實務上多發展為具有壟斷性地位的團體,唯一例外的是 電影相關的團體有 6 個。其中,GEMA100係目前世界最大的音樂著作和錄音著作 集體管理團體之一,其會員包括詞曲作者及音樂出版人,管理的範圍則包括音樂 著作和錄音著作之演出、播送、重製及散布等權利。GEMA 設立於 1903 年,是 德國最老、最有名及經濟上最重要之受國家認可之集體管理團體。GEMA 之功 能,相當廣泛,不僅是作為集體管理團體,而且在德國國內、國際及歐盟方面具 有法律上提昇著作權及智慧權之地位101

4.3.3    GEMA 關於網路電台使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使用報

酬費率 

GEMA 對於網路電台使用,有特別獨立訂出一套收費標準102,授權經由網 際網路進行廣播以及為網路電台傳輸之目的所進行之重製,此費率並不包含隨選 服務或互動式之網路音樂網站。根據 GEMA 的收費說明,若是超過 3 個固定資 源定址器(URL)、9 個頻道(channel)、每月收入 430 歐元或是每月 2700 聽眾 人次以上的網路電台,就必須取得 GEMA 之授權。此外,GEMA 對於互動隨選 式之利用類型,亦有獨立訂出一套收費標準103

1、「同步型網路電台」與「純網路播音電台」之使用報酬費率:

99 前揭註,頁 16-頁 17。

100 GEMA(Gesellschaft fuer musikalische Auffuehrungs- und mechanische Vervielfaeltigungs- rechte;

Society for Musical Performing Rights and Mechanical Reproduction Rights),中譯「音樂演出暨機 械重製權團體」,http://www.gema.de/en/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101 前揭註 97。

102 GEMA 對網路電台之收費價格表,available at

http://www.gema.de/en/customers/broadcast/webradio/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103 GEMA 隨選式利用之收費價格表,available at

http://www.gema.de/en/customers/provide-music-online/provide-music-online/music-on-demand/ (最 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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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A 提供概括授權以及按聽眾人數收費二種使用報酬費率計算方式。其 中概括授權方式,是以電台收益之百分比作為計算基礎,其標準如下:

節目內容所含之音樂比例 收取電台收益之百分比 0 % - 10 % 0.78 %

10 % - 35 % 2.71 % 35 % - 50 % 3.88 % 50 % - 80 % 6.20 % 80 % - 90 % 6.98 % 90 % - 100 % 7.75 %

而依據聽眾人數收費之計算方式則為:

每月最多收聽人數 每位聽眾之費用 0 – 50,000 0.01841 歐元 50,001 – 500,000 0.00920 歐元 over 500,000 0.00191 歐元

此種依聽眾人數收費之計算方式,係以每周 7 日,每日 24 小時播送為計算 基礎,若是網路電台並非全時播送,則按播送時數比例給予折扣。此外,按節目 內容所含之音樂比例,再給予不同程度折扣減收。

2、「互動隨選式網路電台」之使用報酬費率:

GEMA 對於互動隨選式之利用類型,係以收取服務之售價或收益之一定比 例,作為計算使用報酬費率之方式。

計算基礎 使用報酬費率

最終售價(ultimate selling price) 15%

訂閱費用(subscription payment) 15%

電台收益(advertising, sponsoring, barter, compensation or gift transaction)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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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著作利用人提供互動隨選式之音樂服務的售價或收益,計算時必須包 含德國及德國境外的所有售價或收益。

4.3.4    對德國現行作法之討論 

德國目前對於網路電台之使用報酬費率,與日本之收費方式類似,採用依電 台收益或依著作利用次數收費,二者並行,利用人可選擇自認較有利之方案,但 GEMA 之收費方案較 JASRAC 區分得更細。在依電台收益收費之計費方式中,

JASRAC 僅以頻道類型訂定不同使用報酬費率,但 GEMA 則是以節目內容所含 之音樂比例,設定更多更細之費率層級。在依著作利用次數收費之計費方式中,

JASRAC 以聽眾人數計費,不論人數多寡皆採同樣費率,但 GEMA 則是採階段 式計費,聽眾人數到達一定門檻之後,可以有較低之優惠費率。德國對於網路電 台的使用報酬費率等級劃分細密,對於各種不同營業規模的網路電台而言,或許 是較公平之收費方式,但集體管理團體也必須花費較多心力在電台財務報表或播 放清單的查對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