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其他國家之管理機制
4.2 日本
4.2.1 日本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管理機制
日本為了因應 1996 年 WCT 及 WPPT 二項國際條約的通過,迅速地於次年 完成著作權法修正,加入了對著作權人將著作、表演及錄音物透過網路進行數位 化傳輸時的保護。日本著作權法於 1997 年之修正,新增了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 人享有對公眾提供(making available,making transmittable)其表演或錄音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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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並將著作人對公眾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擴及對公眾提供其著作83,該些修正 給予著作權人公開傳輸之權利。至於著作權仲介業務,日本於 1939 年立有「著 作權仲介業務法」,於 2000 年大幅修正並更名為「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84,修 正重點之一為將原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其中,管理事業係基於與委託者之間的信 託契約或委任契約關係,代為管理著作相關權利85。
依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第 3 條至第 10 條之規定,從事著作權等管理事業者,
應檢具登記申請書,向文化廳長官辦理登記。在改採登記制後,日本的著作權集 體管理團體之資格限制,也不再限於公益法人,可以一般的公司型態進行管理業 務。另外,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不再限制集體管理團體之數量,同一著作類型可 以同時存在多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86。
至於訂定使用報酬費率之機制,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廢除「許可制」改採「申 報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應訂定使用報酬費率規程,並向文化廳長官申報。
根據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第 13 條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於訂定或變更使 用報酬費率時,應事先聽取利用人或利用團體之意見,使用報酬費率之決定主要 由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或利用團體協議之。而根據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第 24 條,若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或利用團體無法達成協議,當事人得申請文化廳長 官裁定87。
4.2.2 日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運作現況
於 1939 年立法時著作權仲介團體,是採許可方式成立,而當時所規範之著 作範圍僅限於小說、劇本、伴隨樂曲之歌詞以及樂曲,對於樂曲及伴隨樂曲之歌 詞的仲介團體只有一家「社團法人大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現名「社團法人日 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88」)。JASRAC 的角色是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
83 章忠信,日本新修正著作權法淺釋,月旦法學,86 年 8 月,頁 31-46,
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001.doc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84 章忠信,台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發展歷程與未來,兩岸四地版權法律制度研討會,2009 年 11 月, 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054.doc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85 錢佳玉,著作權線上授權機制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 年 1 月,頁 62-63。
86章忠信等,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理想運作制度,跨領域研發成果產業化國際高階人才培訓計畫 97 年海外培訓成果發表會,頁 6,http://www.mmot.nccu.edu.tw/download/appear/97-3.pdf (最後點 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87 前揭註,頁 7。
88 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 JASRAC (Japanese Society for Rights of Authors, Composers and Publishers)為目前日本最大之音樂著作集體管理機構。http://www.jasrac.or.jp/ (最後點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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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著作者及音樂出版者)代為管理,由 JASRAC 向著作利用人收取使 用報酬費用後再分配給著作權人89。JASRAC 與著作權人及著作利用人間的權利 關係,如 JASRAC 網站上的說明圖例所示:
根據 JASRAC 之「著作權信託契約約款」90第五條,目前 JASRAC 對於受 託之著作權,進行管理之權能有:演奏權、上演權、上映權、公眾送信權、傳達 權、口述權、錄音權、頒布權、貸與權、出版權及讓渡權91。其中,「公眾送信 權(public transmission rights)」即為我國之「公開傳輸權」92。
在 2000 年之前,日本關於音樂著作權的管理事業,只有 JASRAC 一家,其 他著作權團體一直積極向文化廳建議發展新的管理體系。至 2000 年修法之後,
著作權管理事業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也出現了另二家著作權管理事業「株式会 社イーライセンス(e-License)」93以及「株式会社ジャパン・ライツ・クリアラ ンス(Japan Rights Clearance Inc.,JRC)」94。不過至目前為止,JASRAC 仍為最 主要之音樂著作權管理事業。
2010 年 8 月 12 日)。
89 http://www.jasrac.or.jp/contract/trust/index.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90 Available at http://www.jasrac.or.jp/profile/covenant/index.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91 英譯為:performing rights, representation rights, exhibition rights, public transmission rights, communication rights, recitation rights, mechanical right, distribution rights, lending rights, and assignment rights, available at http://www.jasrac.or.jp/ejhp/provisions/pdf/stipulations.pdf (最後點閱 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92 前揭註 83,章忠信將公眾送信譯為公開傳輸;萩原有里於日本著作權法中譯版亦將第二條第 七之二款公眾送信譯為公開傳輸,http://jp.commentaries.asia/archives/12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93 http://www.elicense.co.jp/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94 http://www.japanrights.com/index.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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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JASRAC 關於網路電台使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使用報
酬費率
目前 JASRAC 仍為日本最主要之音樂集體管理團體,所以使用報酬費率部 分以介紹 JASRAC 之規定作為代表。JASRAC 對於著作之授權類型有演奏、廣 播、電影、出版、聲音錄音、音樂盒、錄影帶、有線放送、出租、營業用線上卡 拉 OK、互動式傳輸、背景音樂、CD 圖像、卡拉 OK 用之記憶卡以及其他類型95。 其中,「廣播」分為四類費率:NHK 日本放送協會、地面電台廣播、衛星廣播以 及廣播大學,其中並未包含網路電台之利用類型。而「有線放送」,分為「有線 廣播放送」與「有線電視放送」二種利用費率,依據日本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九之 二項對於有線放送之定義96,「同步型網路電台」與「純網路播音電台」二種利 用類型應屬「有線廣播放送」。至於「互動式傳輸」,包含下載及串流方式二種利 用費率,若為「互動隨選式網路電台」的話,應屬互動式傳輸的串流使用(streaming type)。
將 JASRAC 對於網路電台使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使用報酬費率整理如 下:
1、「同步型網路電台」與「純網路播音電台」之使用報酬費率:
A、年度概括授權(yearly blanket licensing),以每一有線廣播放送頻道之營 業收益(business income)計算使用報酬費率:
(a)全時播放音樂之頻道 3%;
(b)以播放音樂為主之頻道 2.25%;
(c)綜合頻道 1.5%;
(d)新聞頻道/運動頻道等 0.75%。
B、非使用年度概括授權,則以使用次數計費:
(a)每一次著作利用時,每 1,000 用戶收取 1,500 日圓;
95 使用料規程,日文原文為演奏、放送、映画、出版、オーディオ録音、オルゴール、ビデオ
グラム、有線放送、貸与、業務用通信カラオケ、インタラクティブ配信、BGM(background music)、CD グラフィックス、カラオケ用 IC メモリーカード以及其他類型,
http://www.jasrac.or.jp/profile/covenant/index.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96 第二條第九之二項:有線廣播:指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七之二項所規定之「公開傳輸」中,
以公眾可同時接收同一內容為目的之有線電信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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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為有線廣播放送目的之錄製(限制 one copy),每一著作收取 1,500 日圓。
2、「互動隨選式網路電台」之使用報酬費率:
A、若網路電台以不限收聽時數次數之月費收費方式者,以電台對用戶收取 之月費加上廣告收益計費:
(a)以播放音樂為主之頻道 3.5%;
(b)綜合頻道 2.5%;
(c)新聞頻道/運動頻道等 1.0%;
(d)以上若每月使用報酬費金額不足 5,000 日圓者,以 5,000 日圓收取。
B、若網路電台以使用次數對用戶收費者,則收取用戶使用費之 4.5%或每次 4.5 日圓,取其較高者。
C、未對使用者收費且沒有廣告收益之網路電台,收取每年 50,000 日圓或每 月 5,000 日圓。
4.2.4 對日本現行作法之討論
日本目前對於網路電台之使用報酬費率,採用依電台收益或依著作利用次數 收費,二者並行之方式。著作利用人可以選擇自認較有利之計算方式,支付著作 權人使用報酬。此種作法類似美國於 2002 年時,視網路電台規模而採用依電台 收益或依著作利用次數收費,二種費率並行。但美國當時乃依電台規模大小作為 區分,而日本目前則是讓利用人自行選擇計費方案,對網路電台業者而言較為有 利,業者可自行評估業務收入或播放內容類型等因素後,自行決定採用何種計費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