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之授權機制
5.1 目前現有關於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根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中之定義,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即是為多 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費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 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
116。而由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從事此項業務之團體即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根據經濟部智慧局之資料,我國目前共有七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117,分別從事 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與語文著作的集體管理業務。其中從事「音樂著 作」授權之團體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 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以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而從 事「錄音著作」授權之團體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以 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除了現存之七家著作權 集體管理團體外,尚有社團法人中華視聽著作傳播事業協會及中外音樂仲介總會 二個團體,然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一年,被經濟部智慧局以不能有效執 行仲介業務為理由,命令解散。
MCAT 的起源,係由華倫唱片公司董事長蔡清忠先生,邀集吉馬唱片董事長 陳維祥等台語歌曲唱片公司及音樂著作權人所成立,其間歷經幾次改組及更名,
目前所管理之音樂歌曲共有 25996 首,大部分為台語歌曲118。MUST 則是於民國 八十八年由國內多位知名詞曲作家以及各大音樂出版公司、唱片公司版權部共同 結合成立,其管理的內容包括國、台、客語歌曲、流行及古典音樂、廣告音樂等,
116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3 I。
117 目前經智慧局許可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TMCS)、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
(RP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AMCO)、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
(COLCIA)。
118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http://www.mcat.org.tw/index.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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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約 18 萬 5 千首。MUST 並加入「國際藝創家聯會 CISAC」,透過 CISAC 管理 全球超過 1700 萬首音樂作品在我國的授權。目前,MUST 為國內規模最大也最 具代表性之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119。TMCS 屬於小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會員大多是獨立創作人或小型唱片公司,目前管理之歌曲數目為 2332 首120。
至於錄音著作之集體管理團體,ARCO 成立於民國 78 年,目前會員包含國 內 20 餘家唱片公司,多為國際 IFPI121之會員。ARCO 除接受國內會員之委託外,
並代理國際 IFPI 所屬全世界 1,400 家唱片及製作公司旗下廠牌,處理其錄音著作 使用授權事宜122。RPAT 前身為成立於民國 66 年的中華民國有聲出版事業協會,
目前有公司會員 32 家以及個人會員 16 人,屬於較小型的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
5.2 著作權使用報酬費率訂定方式
我國原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後修正並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 例,於 2010 年 2 月 10 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正重點共有六大項,其中一項為增訂 集體管理使用報酬費率訂定之參考因素,並將之前使用報酬費率之事先審議制改 為備查制,於有爭議時始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介入審議。
新修正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4 條中規範了集體管理使用報酬費率 訂定之參考因素。集體管理團體對於使用報酬費率的訂定應審酌:一、與利用人 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三、
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四、利用之質及量。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 應審酌之因素。此外,對於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本條 文中也給予應酌減其使用報酬的優惠,若是該項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體管理團 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至於使用報酬費率的產生方式,修正後的條文將使用報酬費率之事先審議制 改為備查制之主要目的,是為鼓勵費率透過市場機制由雙方協商解決123,而在雙
119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簡介,http://www.must.org.tw/2about_must/2-1.asp?swf=top_02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120 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http://www.tmcs.org.tw/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121 IFPI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 係一國際性組織,在台灣設有國際 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其主要業務維護錄音著作權人權利之反盜錄工作。
122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http://www.arco.org.tw/profile/introduce_r.htm (最後點 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123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重點簡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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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無法達成協議而須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介入審議時,此外,也有「暫付款」制度 以保障審議期間的權利人124。關於使用報酬費率之計算方式,集體管理團體對於 概括授權者必須訂立年金制和單曲制二種費率,供利用人選擇125。
5.3 目前網路廣播使用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使用報酬費率
關於網路上音樂著作之授權部分,目前僅有 MCAT 對於「網站上提供之音 樂欣賞」此分類較近於網路電台之使用方式,所收取之使用報酬費率為網站「(前 一年)該項全年營業總收入之 0.7%計費」,但又加註「本項待增加單曲計費方式,
始正式收費」,應是為因應新修訂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中,必須提供年金 制與單曲制費率之規定,所以目前尚未開始收費。
除此之外,MCAT 關於網路上使用音樂著作,還有網路卡拉 OK、網站上襯 底音樂二種,與網路電台無關。而 MUST 對於網路上使用音樂著作有分為手機 鈴聲下載、網路卡拉 OK 及 KTV、網站上襯底音樂三種,皆與網路電台無關,
所以 MUST 目前尚無訂定與網路電台相關之使用報酬費率。TMCS 則是完全未 提供與網路有關之音樂著作使用報酬費率。
至於錄音著作之集體管理團體部分,ARCO 於公開傳輸的類別中對於網路同 步播送(Simulcasting)的收費方式為「按傳統廣播頻道的授權金額,收取同額 之附加權利金」,所以若是全國性調頻網,98 年度的公開播送費率為 164 萬元,
若進行網路同步播送,則再加收公開傳輸費率 164 萬元,其他類型頻道依此類 推。ARCO 目前雖訂有收費標準,但實際運作上仍未開始對利用人收取此項費 用。另一集體管理團體 RPAT,則完全未提供與網路有關之錄音著作使用報酬費 率。
綜上所述,音樂著作方面,目前僅有 MCAT 提供費率,但仍未收費;錄音 著作方面,ARCO 有提供網路同步播送的公開傳輸使用報酬費率,但也未開始收 費。
http://www.tipo.gov.tw/ch/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09a98792-a7a5-4cc1-a74a-97e90bf9 87a0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8 月 12 日)。
12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26,使用報酬費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 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費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費率 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
125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24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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