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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助理教師任用資格

教育法規具有規範、引導教育事業健全發展的作用(蔡春美、張翠娥和陳素貞,

2007),本節以「法規面」與「實際面」兩方向來討論,希望能探討助理教師任用資格 的相關規定,並與實際幼教現場衍生的現象做對照。

一、法規面

我國幼兒教育機構正面臨幼托整合的轉型階段,以下將以「幼托整合」作為分界點,

探討私立托兒所與私立幼稚園中助理教師任用資格的相關規定。

(一)幼托整合前

我國現行教保機構分為托兒所與幼稚園,前者是以兒童福利為主旨而設立的幼兒保 育機構,後者則是幼稚教育的施教機構(盧美貴,1988),發展至今,為滿足社會轉變 的多元需求,其功能已逐漸相容(蔡淑桂、趙孟婕、倪麗娟、陳春滿、曾榮祥、黃秋玉、

連寶靜、林海清,2004)。但是,托兒所主要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而幼稚園則是

「幼稚教育法」並個別延伸出相關的子法。

1.私立托兒所

我國私立托兒所屬於兒童福利機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兒童局,以促進幼兒身心健 康,並配合家庭需要,藉以增進兒童福祉為宗旨(孫秋香、邱椒雅、莊享靜,2000)。

目前托兒所主要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04.6.28 公布)作為依據,另以「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2004.12.23 發布)規定人員的任用資格,其中 最大轉變則是將原本托兒所中的保育員及助理保育員改稱為「教保員」與「助理教保 員」,專指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而將原先托兒所中的保育員與助理保育員意 義轉換為教養機構或安置機構中提供兒童生活照顧的人員。

溯至「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之前,私立托兒所是以「兒童福利法」(已廢止)、

「托兒所設置辦法」(已廢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已廢止)等法令作為準 則,雖已廢除,但仍可從其中看出當時助理教師職稱與任用資格的沿革情形。茲將有關 私立托兒所助理教師職稱與任用資格的法規整合歸納成表 2-1,並將西元 2000 年 3 月 3 日送審立法院之「兒童照顧法草案」列入,以利讀者暸解助理教師職稱轉變與任用資格 之脈絡性。

由表 2-1 所示,西元 1981 年內政部修正發布的「托兒所設置辦法」(已廢止)是 以托兒所「教師」與托兒所「保育員」作為托兒所主教老師與助理教師的區別。而後,

內政部於西元 1995 年發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已廢止),更新「托兒所 設置辦法」(已廢止)的師資說明(蔡淑桂等,2004),將主、助教劃分為保育員與助 理保育員。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一條所訂定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為目前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的準則,本辦法將助理保育員改稱 為助理教保員。

由此可知,助理教師的職稱隨著三種不同法規而異,從「托兒所保育員」至「助理 保育員」,再轉變為目前的「助理教保人員」;起初以「教師」與「保育員」作為主、

助教分級的區分,而後兩者法規則皆以「助理」區分。

就任用資格而言,三種法規皆以高中(職)畢業為最低學歷限制,其中又可分為兩 類:一為高中(職)幼保本科系畢業或是相關科系畢業者,二為高中(職)非相關科系 畢業,但修畢法規所規定的專業訓練者。符合以上兩類其中一種任用資格,即可擔任托

兒所助理教師一職。

再針對三種法規「相關科系」的界定上有趨於嚴謹的趨勢。在「托兒所設置辦法」

(已廢止)與「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已廢止)中,家政、護理科畢業者不需 接受專業訓練就具備托兒所助理教師的任用資格,但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資格及訓練辦法」中,將限制家政、護理科畢業者在法規施行的十年內,須修畢兒童福 利專業人員訓練。此項變革使欲從事助理教保員的家政、護理科畢業者必須繼續進修,

也使欲從事助理教保員的相關科系的任用資格範圍更為聚焦。

表 2-1 亦可窺見未來依據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完成 幼托整合政策後,托兒所與幼稚園將合稱為幼兒園,幼兒園中的助理教師的職稱仍維持

「助理教保員」,而任用資格為高中幼保相關學程、科畢業,至於非幼教或幼保相關學 程、科畢業,須修畢助理教保員課程。有關幼托整合之背景與師資轉換等規定於本節第 二部分將有詳細之說明。

表 2-1 私立托兒所助理教師職稱與任用資格法規彙整表

2.私立幼稚園

謝友文(1987)針對西元 1981 年「幼稚教育法」中幼教師由幼稚師資培育機構畢 業者擔任為原則,但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者,亦可為幼教師一規定提出看法,

他曾於「幼稚教育法規修訂意見座談會」中質疑此項規定必須再參照西元 1983 年「幼 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後,才得以確認幼教師任用資格必須是師範幼稚 教育師資科畢業者,讓人有從寬認定、廣開求才的誤解之嫌,因此建議在幼稚教育法中 的師資說明就應該要有嚴謹的規定。

從以上私立幼稚園的諸多法規,明顯發現其中並無助理教師的職稱與任用資格,惟 西元 1982 年學者黃奇汪(引自孫立威,2000)曾提及台灣早期的「幼稚園設置辦法」

(已廢除)中明定,幼稚園每班應配置兩位成人,一位為教師,另一位為助理教師,此 與目前現行的「幼稚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幼稚園每班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有 所不同。此外,研究者也於相關文獻得知,補救早期幼稚園師資短缺,西元 1977 年教 育部發布「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已廢除),規定幼稚園可聘用助理教師(李 桂蘭,1993)。由此可知,在西元 1981 年「幼稚教育法」公布之前,幼稚園曾經以主、

助教模式為主,雖然法規上可看出更重視幼兒教育品質,但在舊法規的廢止與新法規的 實施轉換上,讓多年來私立幼稚園普遍存在助理教師的現象有其脈絡可循。

綜合以上所述,在幼托整合之前的法規中,任教於私立托兒所的助理教師是有其法 定地位的,除了「托兒所設置辦法」(已廢除)是以托兒所「教師」與托兒所「保育員」

作為主、助教區別,之後的其他法規就直接冠以「助理」做為區分,目前以「助理教保 員」稱之,且有明確的任用資格規範。另一方面,任教於私立幼稚園的助理教師,在目 前的法規中並無法定地位,雖然台灣早期的法規曾明文指出助理教師的正式編制,但目 前的法規已嚴格規定一班須有兩位正式合格的幼兒教師,因此,目前助理教師在私立幼 稚園中將列入不合格的教師名單,即便是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幼托整合後

我國幼托分流的起源甚早,西元 1955 年「托兒所設置辦法」(已廢除)與西元 1981

年的「幼稚教育法」公布後,我國的幼、托從法令制定上正式出現分流(謝友文,1987;

謝子元,2005)。多年來,國內幼托分流的結果造成同年齡層幼兒無法平等接受相同的 教育品質,並且,不同的主管機關更衍生出師資標準、設立要件與適用法規不同等現象,

外加幼托整合國際趨勢,驅使政府積極策劃幼托整合政策(李駱遜,2007;教育部,2009

終於在西元 1997 年行政院長蕭萬長發現,因為幼托分流使得社會資源重複與浪費,並 指示將幼托整合列為優先推動的重點工作(謝子元,2005)。

幼托整合政策從西元 1997 年開始著手,最重要的一項任務就是教育部與內政部共同制 定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此法係整合原內政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教育部的「幼稚教育 法」,成為全新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審查中)並於西元 2009 年 2 月 26 日經行政院審核通 過李駱遜,2007同年 3 月 3 日函送立法院審查,即將確立法律性(教育部,2009)。

幼托整合後,擬將托兒所與幼稚園名稱合併為幼兒園,屬幼兒教保機構之一,而師 資培育系統仍維持多元化發展,不同的是,未來托兒所與幼稚園將統稱為幼兒園,並將 任教於幼兒園的工作人員稱為「教保服務人員」,其中師資分幼兒園教師、教保員與助 理教保員三類(段瑩慧,2007)。幼托整合政策推行至今,師資問題常常被各方人士所 質疑與混淆,由於事關幼教現場人員的生涯規劃與專業成長,以任用資格的轉換(見表 2-3)與師資配置(見表 2-4)最受矚目。

從下表 2-3 可知,在橫向的轉變上,幼兒園教師必須取得幼教師執照才能成為一位 幼兒園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則規定必須為專科以上畢業,而非幼教與幼保相關科系畢 業,須加修輔系或學程。幼托整合之後,原本任教於幼稚園的助理教師將予以合法化,

成為助理教保員,根據「兒照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助理教保員任用資格至少具備 一項任用資格:一為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保相關學程、科畢業。二為國內高級中等學校 非幼教或幼保相關學程、科畢業,須修畢助理教保員課程,可知「兒童照顧法草案」沿 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的職稱與任用資格。由下而上觀之,

助理教保員的學歷資格最低限制為高中職畢業,未來若有意願擔任幼兒園教保員或幼兒

園教師,需將學歷提升至專科以上與大學學歷,並修畢規定的幼兒教保與教育學程或輔

針對幼托整合後備受矚目的幼兒園的班級師資配置,研究者依據「兒童照顧法草案」

相搭配,總共預計形成六種的師資配置方式。而大班的情況由於受限於至少須有一人為

相搭配,總共預計形成六種的師資配置方式。而大班的情況由於受限於至少須有一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