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二節 勞動權層面
獲得勞動權層面,應依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生存權為主軸,針對 訪談摘要及題綱問題分別訪問受訪者,再依受訪者所回答之資料,依據相同論點與 差異論點進行整理歸納與分析。
一、針對即將開辦的5個公共場所營業點,是否符合身障者(家戶)之非典型就業權益 本研究依據受訪者意見進行歸納,認為討論議題有營業場所、彈性工時、在地就業 三個議題,以下就相同及差異論點進行整理歸納與分析,並提出小結具申。
(一)、營業場所 1.相同論點:
這五個營業場所,都是經過就服處邀請外聘顧問及身障團社代表,會同管理 機關前往現勘,基本上都顧及到人潮、交通動線及符合道安管理相關規定,也因 為是寬敞的戶外空間,不需要特別設置無障礙環境。
目前本計畫5個營業點中有高管處轄管的華江碼頭、二重自行車租借站,體育處管 理的板二體育場及公所代管的獅子公園等4個屬於公共場所,另1處石碇區勝興宮 屬於私人場域,由公所推薦參與詴辦計畫。(B2,4,1-3)
這5個公共場所,我本人都以勞工局聘任的「創業諮詢顧問」身份到現地會勘過,
因為不需要另外設置身障者無障礙空間,所以基本上是符合身障者(家戶)的就業 權益。不過,因為5個公共場所提供的建議營業時間或有不同,舉例華江與二重兩 址,可能在颱風防汛期時會休業數週,勝興宮與獅子公園則是以週休例假日為主。
往好的方面想是工作時間比較彈性,反思則是不能像其他餐飲小吃店可以正常全 天候工作,但這也恰好可以击顯出幸福餐車計畫在非典型就(創)業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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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1-7)
因為5個公共場所營業的時間或有不同,導致人潮聚集販售的時間會有一定程度的 落差,因此,應規劃區域屬性之差異,並設計社區或景點型之個別特性,才能符 合非典型就業之效應。(A2,4,1-3)
是否符合非典就業權益要從幾個面向來審視,例如1.是否符合友善空間,讓身障 者能夠自由來去。2.營業點一定要經過動線考察,如果出入不好的話,就要避免 招商。3.是否有流動廁所,解決基本需求。4.各餐車之間互相努力,避免競爭,
自然就容易形成一個吸引人潮的聚落式市集亮點,成為一個最佳「群聚效應」的 示範基點。(C3,4,1-4)
2.差異論點:
在公共場所申請餐車營業,並非弱勢身份者的特許權利,這也是外界經常誤 判的盲點。以新北市為例,水利局高管處也有在一些人潮多的休憩點招租攤車,
租金以招標金額最高者得標,承標者多係公司行號,得標後以二房東身份轉租第 三者營利,反而造成管理機關極大的不便,也沒有顧及到弱勢群體的工作權。
公共場所需要政府管理機關同意書才能設攤,目前只有高管處轄管的新店區陽光 公園有2處,華江自行車租借站有1處外租民間行動餐車使用,因為有防汛期限制 並非長久連續性契約,每年帄均月租金約4千元上下。(B2,12,4-7)
3.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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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官、學、專都認為目前5個營業場所基本上都符合身障者(家戶)的需求。
不過官員也提出反例,即高管處有外租餐車,因為非集市經營,加上標商管理不 善,反而造成該處困擾,也因此提供這個經驗作為參考。
(二)、彈性工時 1.相同論點:
對於身障者(家戶)的特殊境遇來說,往往政府補助杯水車薪,但卻又無適合的 彈性工作機會,故本計畫就凸顯了此一優勢。
部份工時經營:也可以說是彈性工時。依據主計總處的資料,全國有約80萬人從事 此一勞動工作,其中又以婦女居多。餐車比較符合這個範圍。(B2,5,2-4)
以洗腎的身障朋友為例,他可以彈性調整自己上班的工時,利用空檔的時間去洗 腎,讓身體與就業得以兼顧。(B1,1,5-6)
目前傳統全時工作模式難以適用於全部的勞動者。另一方面,政府期待能有越來 越多特定對象失業者(包括身心障礙者)家戶投入勞動市場,這類勞動者他們基於 身體後天或先天的障礙、家庭因素、個人體能或技能等限制,只能從事部分工時 工作這類的非典型就業。此外,國內經驗顯示,隨著許多身障者的家庭中主要經 濟支持者(如父、母親)因屆齡於正式或全時工作退休後,因為家庭經濟所需,其 人力再度投入職場的趨勢日益普遍,對部分工時工作的需求也隨之增加。
(B3,1,5-10)
5個公共場所提供的建議營業時間或有不同,舉例華江與二重兩址,可能在颱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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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時會休業數週,勝興宮與獅子公園則是以週休例假日為主。往好的方面想是 工作時間比較彈性,反思則是不能像其他餐飲小吃店可以正常全天候工作,但這 也恰好可以击顯出幸福餐車計畫在非典型就(創)業的特性。(C1,4,3-7)
本人曾參與其中萬里區獅子公園之現勘,就所知場域分析認為,5個場域都應該非 常符合身障者(家戶)之非典型就業選擇,特別是擁有比較自主運用的彈性工時機 會。(A1,4,1-3)
2.小結:
受訪的官方與專家們認為,本餐車提供的彈性工時可能成為彼等考量申請的 重點之一。而這個論述也獲得身障社團代表的支持。
(三)、在地就業 1.相同論點:
本計畫試辦五址中,身障者(家戶)不能五址全部登記,必須考量自己居家與營 業址的距離,只能擇一址申請,以落實在地就業精神。
本計畫招商對象係以設籍或居住於新北市20歲至65歲之特定對象失業者為主,若 有餘額則開放其他縣市民眾申請。此外,為了落實在地就業,身障者的家戶成員 則與其他弱勢身份者一樣,只能擇一處單址提出申請,不能重複登記選址,然後 經過評分比較決定優先別落實在地就業政策。(B2,4,16-19)
本計畫有利原因係可提供身心障礙家庭直接在地就業機會,節省交通往來時間,
兼顧家庭照顧需要。(A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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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異論點:
在地就業並非偏狹地域治理觀念,特別是新北市與其他縣市交界地區,也可 以排序招商讓更多的身障者(家戶)等弱勢者享有同樣在地就業權益。
餐車招商應該規劃以戶籍所在地或地緣條件之資格審查機制篩選,以保護在地就 業之帄等權益。因為這是一個符合在地就業的政策,尤其5個營業點中,萬里獅子 公園與基隆交界,如果招商不足可以接受基隆籍的身障者(家戶),華江碼頭與二 重自行車租借站與台北市一水之隔,未來也有機會依照評分制標準申請入駐,換 言之,新北市鄰近的桃北基都可以參與這個輔導計畫。(A2,2,1-6)
3.小結:
官員強調,為了落實在地就業政策,身障者(家戶)只能擇一址申請登記,而這 也獲得專家與身障社團代表的認同。另因新北市六都之一,所以在地就業政策招 商不足之際,身障社團代表認為,也應該適度開放給鄰近縣市的身障者等弱勢(家 戶)。
二、身障者(家戶)經營之餐車,是否有保障每月基本勞動所得
本研究依據受訪者的意見進行歸納,認為討論議題包含勞動收入、禁忌條款、營 業限制與成長學習三個議題,以下即針對相同及差異論點進行分析,並提出小結具申。
(一)、勞動收入 1.相同論點:
餐車經營者視為自營工作者,並無法源保障其每月勞動所得。包括身障者等 弱勢身份(家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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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車計畫之經營者係視為自營工作者,即為指由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未僱 有他人之就業者,其收入性質係以買賣及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做為 自營作業所得,因此並無勞動基準法之最低基本工資等保障基本勞動所得規定之 適用。(B3,5,1-3)
我認為公部門無法給予每月勞動收入保障的,因為每個公共場所的地點位置不同,
消費對象群聚的時間點也不同,販售的商品也多有不同,沒有標準也沒有法源支 持。(勞收C2,5,1-3)
2.小結:
大部分受訪者都認為,政府的角色只是提供合適且免費的場地,也會給予專 業顧問輔導協助,保障每月勞動收入於法無據。
(二)、禁忌條款 1.相同論點:
坊間餐車幾乎只要在不完全違法的情況下,甚麼商品都可以賣,但是公部門 推出的餐車,販賣的商品就有禁忌與管制。
餐車商品也是有所限制,而不是放任任何商品自由買賣。契約第十一條 即有禁忌 條款如下:
一、乙方禁止經營或販售下列項目:
(一)、具有賭博、仲介性質之服務。
(二)、煙品、含酒精性飲品、檳榔及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及民眾健康安全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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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版權之報章雜誌、光碟片及電子產品。
(四)、經法令禁止或限制販賣之物品或食品。
二、除前述項目之外,若有不明者以甲方認定者為準。
三、乙方不得將經營權轉讓與其他人或委託其他人代為經營管理,亦不得將經營 點轉租、分租或借其他人使用。(B2,4,57-66)
2.小結:
任何行業都有禁忌,也就是不能違規故意去做。受訪者都認同餐車販售的商 品也該如此,不僅如此,入駐餐車如果想要販賣登記項目以外的商品,也要經過 報備許可。
(三)、營業限制與成長學習 1.相同論點:
經營餐車首先要熟悉契約規範的各項條款,以避免違反規定。此外,還要自 我不斷的學習成長,包括專業技能培訓提升,客戶服務養成等等,這樣才不會遭 到淘汰。
目前4址公共場所都不提供營業自來水、營業用電設備及垃圾或廚餘回收設備。高 灘地華江碼頭、二重自行車租借站必頇要張貼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核發之通行證,
板橋區第二運動場也要張貼通行證始能出入,其他獅子公園及勝興宮2址不需要。
石碇區勝興宮由於是私人土地,提供的契約有兩種選項,就是每個營業日支付100
石碇區勝興宮由於是私人土地,提供的契約有兩種選項,就是每個營業日支付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