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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法律賦權的緣起與內涵

一、「法律賦權」的緣起

二次戰後各國百廢待舉,歷經近20年的療傷止痛,全球社經逐漸恢復穩定,在均衡 發展過程中,美國1960年代首先發起「法律與發展」(law and development)運動席捲拉 丁美洲、亞洲等地,逐漸影響許多發展中國家進行法律制度改革,反觀經濟發展也隨之 帶來社會衝突與貧富不均。許多發展中國家、地區,對於弱勢群體關照的法條並不匱乏,

惜因主政者欠缺對公民社會治理及支持貧困人群的能力,等同限制窮人分享經濟成果的 權益,導致減貧成效不彰。因此就有關心社會均衡發展學者,開始將焦點投向了法律賦 權(legal empowerment)這一新興概念。法律賦權係以社區為導向、以權利為基礎的發展 模式,其根植於基層的需求和活動,又能使社區層面的工作對國家法律和制度產生影響;

又其將公民社會的支援放在首位,成為增強窮人法律能力和權利能力的最佳選擇。這個 理念,獲得聯合國開發計畫署、世界銀行、東亞發展銀行等機構廣大迴響,分在各自發 展項目中引入此一理念。2005年,丹麥、英國、加拿大等10國在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和聯合 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合作下,呼籲建立了第一個專注於非正式經濟與貧困的關係的國際行 動(Stephen Golub, 2006)。

學者程騫(2015)指出,聯合國2008年「對窮人法律賦能委員會(Commission on Legal Empowerment of the Poor,後稱“法律賦權委員會”)」正式獲得授權啟動工作。法律賦 權委員會的主要報告《讓法律為每一個人服務》 於2008年6月3日在紐約發行。這一報告 正式提出了聯合國的法律賦權框架。在聯合國的這一框架中,法律賦權被定位為減少貧 困的發展戰略。

二、「法律賦權」的內涵

法律賦權(Legal Empowerment)目的是讓弱勢群體學會自己運用法律, 強調通過法律,

保護自身權益、擺脫貧窮、獲得發展,其定義各派學者存在不同的理解,但無疑是近年 來新興的一個法律概念。體察、順應時代趨勢,聯合國設立窮人法律賦權委員會,並通 過「讓法律為每一個人服務」的報告,闡述法律賦權的意義,勾畫出聯合國的法律賦權框架 (Stephen Golub,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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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權的物件和重要主體,主要是妥慎處理窮人的人權問題,特別針對貧弱者的 人權問題,舉凡所採用的工具、路徑、涉及的議程、內容及要達到的目標,都要與窮人 的人權問題緊密勾串,確實依照窮人的需求和特點來設計,兼顧窮人作為法律賦權主體 的身份,過程中更應喚起、激發窮人意識到自身權利的本質,藉由自身重視、學習、尋 求多方管道幫助,學會運用這些權利達到實效。至於法律賦權的基本工具是法律。法治 國家須透過立法程序,透過利用法律賦權,整合公私平臺,由法、理,社會等方面提供 照顧,通過法律,全方位地保護和促進窮人權利與利益,讓窮人、弱勢族群獲取公平、

公正地發展機會。在實務方面,通過立法讓窮人確認弱勢身份和話語伸張權利,在執行 方面,落實法治、執法,全面幫助窮人享有法治權利,並利用司法保護和救濟權利,促 使社會正視窮人自謀生計的意義與能力,協助弱勢身份者跨出家庭保護傘,減少家庭負 擔與國家福利支出(程騫,2012)。

貧窮人口法律賦權委員會在《讓法律為每一個人服務》(第一卷)中指出,法律賦 權是一個系統改革的進程,窮人和被排斥者依此可以利用法律、法制和法律服務來保護、

推進他們作為公民和經濟行為人的權利。並使窮人受到保護並運用法律來推動其在國家 和市場中的權利和權益的過程。它的內涵包括窮人實現其全部權利、通過公眾支援、自 身努力以及支持者和更廣泛的網路來獲取機會。但是法律賦權委員會並未對這一定義作 出積極闡釋,中國學者程騫認為,此一框架其實存在四個核心要素,即弱勢群體、法律、

權利、機會,理解這四個要素,即是認識聯合國法律賦權框架的起點(程騫,2015)。參見 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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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 法律賦權理論內涵示意表

理論定義 內涵

(一)、基礎 人權

(二)、工具 法律

(三)、對象 1.權能缺乏者、無權者。

2.窮人、被排斥者。

(四)、四大框架 1.獲得訴諸公正司法和法治權。

2.獲得勞動權。

3.獲得財產權。

4.獲得商業權。

(五)、四大核心價值 1.弱勢群體。

2.法律。

3.權利。

4.機會。

(六)、終極目標 脫貧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小結:

源自上世紀60年代興起的法律賦權觀念,影響臺灣開始重視「殘障」在社會中隱藏 的問題,並於1980年頒布《殘障福利法》;至1997年修訂《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法》將之 更名為「障礙」(disability),在法定的意義方面,不僅更為明確、清晰,在執行面也能就 需要幫助、關懷的弱勢族群提供實質的幫助。但揆諸立法迄今,執法實務上均集中在保 障國家機關、公營或公司的殘障進用保障員額。就現實面分析,上述機關、機構工作內 容多以文書處理或高技術性工作居多,對於部分「障礙」人士無疑有寄人籬下、學非所 用或無法適應的問題,甚或遭到異樣眼光,對「障礙」人士無疑形成二次傷害。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討「障礙」人士另類的就業選項,藉由工作參與實際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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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接觸,並以自我具有興趣的技能、方式或管道達到自立謀生,贏得消費者、社會大 眾的支持與肯定,使之重新融入社會、社區,進而減少依賴家庭供養、照顧,為弱勢族 群家庭、家長舒緩經濟上的壓力,同時減少政府福利支出及社福人力不足等多重困擾。

更重要的還是需要「障礙」人士能以自已想要或自有的專業技能,不受限於現有法規提 供的有限福利或幫助,在生涯規劃中實現自我,提升個人社會價值,建立有形的社經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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