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各國暨臺灣身心障礙政策分析與就業服務實施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各國暨臺灣身心障礙政策分析與就業服務實施現況

依據1948年聯合國發佈之《世界人權宣言》8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指出:「人人有權工 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因此,確認 工作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另《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款進一步確 認工作權之保障:「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 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其中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良好與安全 之工作條件,明確工作權之個人內涵,並且闡述工作權之集體內涵,亦要求國家為實現 工作權須採取相關措施。

2006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OD)(以下簡稱《身權公約》)9 中「第二十七條 工作與就業」指出:

(一)、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 合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身心障礙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會之權 利。 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防護及促進工作權之實現,包括於就業期間發生障礙事實者,

其中包括,透過法律……

(二)、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不處於奴隸或奴役狀態,並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受到 保障,不被強迫或強制勞動。

上述內容不但將身障者的權益標示的相當清楚,更將如何落實身障者的就業政策、

方向及作法明確界定,成為締約各國制定身障者工作權益至為重要之依據。

一、各國就業政策分析

近年先進各國制定的身障就業政策,多依據聯合國《身權公約》而來,該公約要求 簽約國制定法律及其他措施,提升身心障礙人士權利,包括消除歧視的法令及風俗習慣、

身障者擁有免受剝削及虐待的自由,保障他們既有的權利等。締約國同時必須對抗社會 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和偏見,將身障者的問題,從社會福利角度轉移至人

8《世界人權宣言》全文| 聯合國http://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 檢索日期:2018 年 5 月 27 日。

9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文版 - 身心障礙 e 能網http://www.enable.org.tw/scope/doc/20161205-1.doc 檢索日 期:2018 年 5 月 27 日。

16

權角度,要求締約國逐步落實大部分條款,但亦將考量各國資源狀況而定。以下即以英、

美,德、日及臺灣身障就業政策、服務現況實施分別進行探討。

(一)、以英、美為例

英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身障者就業政策進入到高速發展時期;1944年為保障身 障者就業而頒佈實施《殘疾人就業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在立法中規定按比例安 排殘疾人士(大陸用語,以下簡稱殘疾人10)就業的國家。1995年頒佈了《反殘疾歧視法》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DDA),1970年的《慢性病和殘疾人法案》更進一步規 定地方政府通過向殘疾人提供適當服務,使其在社區中獲得更多生存機會,並明確述 明殘疾人與正常人擁有同等的社會權利。2005年又修訂《反殘疾歧視法》,涉及的範圍 廣泛且法條細緻明確,規定任何人如果對殘疾人有下列舉動則視為有歧視行為:如因 對方是殘疾人而與正常人區別對待;無法證明以上被認定的歧視行為是有合理原由的 等等…。此外,殘疾人士有工作的權利,雇主也有義務改善在職殘疾員工的工作環境,

保證殘疾人不會因工作安排或無法適應具體的工作環境而受到歧視。這不但讓殘疾人 得到正常教育,也比較容易實現就業保障。同時,也要求公共機構為殘疾人建立平等 就業的平臺,並拓展了“殘疾人”的定義,使其覆蓋範圍擴大到了愛滋病、癌症和多 發性硬化症患者(許潔明、劉蘇榮,2012)。

根據統計,美國11現有殘疾人5400萬人,大約佔其全國人口總數的20%。美國的殘 疾人立法始於上世紀30年代,隨後於上世紀70年代相繼頒布了《職業康復法案》和《殘 疾兒童教育法案》,規定殘疾人和正常人一樣可以獲得同等的工作機會。1990年的《美 國殘疾人法案》在推動美國對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對其他 國家殘疾人權益保護的立法也存在藉鑑意義。該法案確定了殘疾人在就業、服務以及 環境無障礙、信息無障礙和交通無障礙等方面的平等權利,成為美國保障殘疾人權益 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美國殘疾人法案》被國外超過40個國家在立法中採用該法案 中的一些表述。實際上,《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和《歐盟就業框架指令》都採用 了《美國殘疾人法案》中的條款。該法案禁止在就業、公共服務和公共設施方面對殘

10〕殘疾人士(大陸用語,簡稱殘疾人,與國內身心障礙者之稱謂同) 檢索日期:2018年5月25日。

11〕美國是如何保護殘疾人的http://www.cdpf.org.cn/ywzz/jyjyb/jy_229/jygjdt/201507/t20150714_521489.shtml 檢索日期:2018 年 5 月 25 日。

17

疾人進行歧視。

目前美國身障者就業權益保障政策大體可分為兩個部分;一為整合資源以協助身障者 就業之職業重建體系,另一則是透過規範禁止身障者就業之歧視。而兩者正符合聯合國 所強調「充分參與和平等」之精神(阮心怡, 2015)。1990年又通過《美國身心障礙國民 法》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USCA) ,禁止對法定身障者在求職程序、僱用、

升遷、解聘、員工補助金、工作訓練及其他就業權益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並直指身 障者在職場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是不合理的(郭淳芳,2008)。

(二)、以德、日為例

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首先於一六三條明確規定,「國家應提供每位德國人民以 經濟性勞動謀取生計之機會,若不能提供期是當工作之機會者,國家應提供其必要之 謀生所需。其細節由帝國法律定之。」這也使德國成為世界上最先立法保障人民工作 權的國家。1918年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戰敗後,境內出現大批身障退伍軍人。因戰後的 財政狀況無法負擔龐大的退撫金額,德國政府即提出世界首見的「定額晉用」政策,

將部分的社會責任轉嫁雇主。其他國家如奧地利(1920)、法國(1923)、以及英國(1947)

也陸續跟進實施。1974年,德國將 1920年訂定的《 重度傷殘者法》

(Schwerbeschädigtengesetz)修訂為《 重度身心障礙法》 (Schwerbehindertengesetz)。

1994年修訂了《國家基本法》,第三條第三款中加入「任何人不得因身心障礙而遭受歧 視」的文句,這是德國身心障礙政策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另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平等、

自主的參與社會生活,保障其社會權以享有社會福利或給付2001年通過《社會法典第 九部》2002年通過《身心障礙者平等機會法》,也訂定了相關條文訂定。而2006年通 過的《平等對待法》,亦在日常生活、就業等方面保障身障者權益;該法也規定成立 聯邦反歧視機構,獨立執行諮詢、研究與公共關係等任務,並對因種族、民族、性別、

宗教或哲學信仰、身心障礙、年齡或性別而面臨不利處境者提供建議與諮詢(施 世 駿 、 孫 瑩 芯 , 2017)。

日本的身障者立法12,戰後1949年始見於《身體殘疾人福利法》。其後,陸續於1950

12〕日本殘疾人立法從國家主義到個體獨立演進綜述

http://www.txlunwenw.com/falvlunwen/201601043865.html 檢索日期:2018年5月25日。

18

年頒行《有關精神保健與精神殘疾人福祉法律》及1960年頒布《智力殘疾人福祉法》,

與之共同形成了早期日本殘疾人三法的立法框架。早期立法的基本理念在於國家和社 會對於殘疾人的扶助,具體表現在輕度殘疾人的職業促進和對重度殘疾人的社會救助。

在就業方面,1960年日本制定了《身體殘疾人雇傭促進法》,規定雇主雇用殘疾人的法 律義務及比例雇用政策。最開始的雇用義務因為沒有規定罰則,事實上影響了法律適 用的實效。經過法律若干次修改,終在1976年確認殘疾人的雇用義務及適用的物件,1992 也因此形成現行《殘疾人雇傭促進法》的立法。從目前適用的殘疾人法定雇用率可以 看出,國家和地方政府、公共團體在履行殘疾人比例雇用義務中標準最高。針對常用 勞動者超過200人的企業,如果未依法履行法定雇用殘疾人,即按照每人每月5萬日元徵 收納付金用以補貼、獎勵達到了殘疾人法定雇用率的企業、和雇用較多殘疾人的中小 企業,及發展其他殘疾人事業作為罰則。根據法律規定,未達到殘疾人法定雇用率的 雇主,應接受政府的指導和勸告,如仍未改善的雇主,則會向社會公佈。以上各國身 障相關就業政策參見 表 2-2。

表 2-2 : 各先進國家就業政策一覽表

國名 就業政策 備註

英國 1.1944年頒佈實施《殘疾人就業法案》

2.1995年又頒佈了《反殘疾歧視法》

3.2005年又修訂《反殘疾歧視法》

*世界上第一個在立法中規定按比例安 排殘疾人就業的國家。

美國 1.1917年通過了《史密斯--休斯法》

2.1963年國會又通過了《職業教育法》

3.1990年又通過《美國身心障礙者法》

*整合資源以協助身障者就業之職業重 建體系與透過規範禁止身障者就業歧 視,是當前身障者就業權益保障政策兩 主軸。

19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00001 檢索日期:2018/05/23 日。

20

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2007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

2014年由立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12月3日國際身心障礙者 日正式施行,宣示我國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並與國際接軌的決心。

臺灣首次ICRD國家報告已於2016年12月2日公布。不過,根據2014《台灣身心障礙者 人權指標調查報告》顯示,工作權仍是獲得最低評價之身障者人權指標項目。其中於 同工同酬及求職機會均等方面,被認為改善有限,顯見見臺灣的身障者在就業過程中,

仍然感受到許多阻礙及不公平待遇(施世駿、孫瑩芯,2017)。台灣相關身障就業政策沿 革時間參見 表 2-3。

表 2-3 : 臺灣身心障礙相關政策沿革一覽表

序次 時間 名稱

(一) 1980年 《殘障福利法》

(二) 1981年 《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

(二) 1981年 《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